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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视光中心配镜及配套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北大医院视光中心配镜及配套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北大医院视光中心配镜及配套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TC18032BF

项目名称:北大医院视光中心配镜及配套服务项目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第一章磋商邀请

日期:2018年4月13日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康友实业总公司的委托,对北大医院视光中心配镜及配套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1. 项目编号:TC18032BF

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 项目预算:/;

4. 采购需求:配镜及配套服务。

5. 项目周期:2年,2年服务周期结束后,如采购人与供应商均无异议,服务合同可自

动顺延1年。每年度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保留取消顺延合同的权利。供应商的中标金额和服务内容须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3年内不得变更。

6. 采购用途:自用

7. 采购项目的属性:服务

8. 供应商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 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

4) 磋商文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

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9. 本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产品,促进残疾人就业,具体

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1.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0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每本/包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若须邮购,须另加人民币100元。(购买磋商文件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请按下述地址汇款,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登记表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后将尽快用特快专递将竞争性磋商文件邮寄给贵方。

12. 本项目组织统一现场踏勘,踏勘时间2018年4月20日16:40(北京时间),踏勘

集合地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门诊楼(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暂定),踏勘联系人:吕诗炜、崔健,联系电话:010-********。

13.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18年4月24日14:30(北京时间)。

14.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15. 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请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响

应递交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16.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17. 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5.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康友实业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联系电话:010-********

16.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机构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邮编:100081

项目联系人:吕诗炜、任新地、崔健

联系方式:010-********、8114

传真:010-********

17.采购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姓名:杨老师

联系电话:010-********

18.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账号:0200049619200362296

户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本次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1.2本项目预算:/万元,供应商就本项目报价不得超过上述预算金额,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本次招标不适用)。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北京康友实业总公司,本磋商文件所称“招标人”、“北大医院”亦是指采购人

或享有采购人权利、承担采购人义务的相关单位及其代表。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电话:010-********、8114 传真:010-********

2.3 “合格的供应商”系指符合下列资格要求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1符合本项目《磋商邀请》中“供应商资格要求”;

2.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竞争性

磋商;

2.3.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

参加本次采购项目;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2.3.4供应商必须符合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

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为: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2903223.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2903223.html,);

2)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磋商小组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磋商小组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无效响应处理。

2.3.5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2.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4 “服务”系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相关服务。

2.5“星号条款”指注有“★”标志的条款,星号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条款,对其中任意一项的偏离或不符合或缺失即按无效响应处理。星号条款的下一级条款(无论是否加注“★”标志)仍为星号条款。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含)以

上单数。

4.合格的货物及服务

4.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4.2 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

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本次招标不适用)

5.磋商费用

5.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

等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技术需求书;

第五章评分标准;

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7.采购文件的澄清

7.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任何澄清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代理机构对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视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答复。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8.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

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回函确认。

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使用的语言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0.《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的商务部分;

(2)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的技术部分;

11.报价

11.1本项目报价分两次进行: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按照第六章附件2和附件3

的格式提供初次报价;在磋商结束后,根据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提供最后报价。

11.2报价的构成: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供应招标人镜架/镜片的折扣价及每副眼镜的加工

费用。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实质性的缺漏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非实质性的缺漏将视为已包含在总价内,且总价不变,供应商将免费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供应商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1.3 镜架/镜片的折扣价应为一个统一的折扣率(百分比);每副眼镜的加工费用包括供应商

从采购人处取得相应加工信息和要求,加工眼镜成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含税)。

11.3不公开唱价: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对各供应商的报价不进行公开唱价。12.价格

12.1价格均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

13.报价货币

13.1本项目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4.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文件

14.1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竞争性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

证明文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未提供完整有效的下述标注“★”号的文件,将在被视为无效响应:

(1)★应答函(格式见附件1);

(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

(4)★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4);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

(6)★供应商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须在有效期内);

(7)★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近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如提供复印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资信证明中如明确注明复印无效的则必须提供资信证

明原件));

(8)★供应商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

(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税种,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

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9)★供应商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社保资金种类;依法不需缴纳

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0)★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填写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见附件6);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供应商提供承诺:

1、承诺确保提供镜架/镜片货源的真实性和质量的可靠性,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镜

架/镜片造成损失或产生相应责任的,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供应

商对此无异议。

2、承诺确保提供镜架/镜片市场价的真实性,若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提供的市场价

格不合理时,采购人有权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择3-5家同类镜架/镜片正规销

售渠道或电商平台采集价格信息汇总求平均,若供应商的市场价格超出采购人采

集平均价格的5%,则视为供应商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采集的

价格乘以所报折扣得出的价格供应采购人,供应商对此无异议。

3、承诺严格按处方及《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工,装配眼镜,所

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如屈光度、柱镜轴位、瞳距等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制定的GB13511.1-2011标准。出现加工眼镜的质量问题,供应商无条件免

费重新加工并加急提供眼镜,供应商对此无异议。

上述承诺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

(12)★北京康友实业总公司采购及招投标廉洁协议书(单独装订,提供两份加盖供应商公章,随投标文件正本密封,格式见附件)

(13)★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一期)》中的产品,

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本次招标不适用)

14.2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提交其他证明其综合实力的文件:

盖供应商公章);

(2)《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声明函附件(仅小微企业须提供,如不提供则评审时不得被认定为中小企业,格式见附件7);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8)

(4)供应商类似业绩表(格式见附件9,需附有效证明文件);

镜片/镜架制造商授权

(5)其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5.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

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证明货物及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

数据,它包括(不限于):

(1)评分项目响应情况、相关说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对应情况说明:评分标准中如要求承诺函、截图等证明材料的,需提供索引到响应文件对应页码的准确索引。由于供应商索引错误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格式见附件10)。

(2)技术条款应答表:要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章技术需求书进行逐条点对点应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格式见附件11)。

(3)设计/装修说明书、效果图。

(4)装修预算书(广联达版本)。

(5)镜片/镜架供货方案思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有限空间内,如何尽可能多的满足主要人群需求;为医院挑选镜片镜架品牌型号的原则策略是什么;以及14岁以下儿童产品的投放方案和策略;如何根据市场变化、流行趋势及时调整店内产品;寒暑假、节假日的针对性助销方案)。

(6)眼镜加工业务实施方案。

(7)售后服务内容及承诺。

(8)店内营销人员培训方案。

(9)其他服务优势介绍(通过何种途径协助采购人拓展业务)。

(10)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及其它内容。

(11)供应商认为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文件。

(12)供应商需自行编写或提供的文件。

16.磋商保证金

16.1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

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不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6.2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

16.3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应为电汇,以其他形式提交的,不予接受。可直接汇入以下银行账

户(请注明项目名称磋商保证金):

账户信息详见本磋商采购文件01磋商邀请。

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将汇款证明(请在背面注明报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项目编号)与“报价一览表”一同提交。

16.4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如发现由于供应商原因无法入账,

将可能被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从而导致拒绝其参加磋商。

16.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予

以退还。

16.6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成交供应商。

16.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7.报价有效期

17.1报价应自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有效期不足的《响应

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被拒绝参加磋商。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

商可以拒绝或同意上述要求,但要求与答复均须是书面文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采购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并密封提交一份电子文档(Word及PDF

格式,U盘形式,不予退还),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的

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签章。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副本的装订方式为胶装。18.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

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在信封面上

标明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或“副本”和“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19.2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于信封内,并在该信封上标明“磋商保证金”字样。19.3《响应文件》应由专人送达,供应商应按19.1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照第一章

磋商邀请中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递交。

20.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所有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都必须以下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首次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磋商邀请》。

20.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首次《响

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

收。

2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后,可以主动修改或撤回其首次《响应文件》,但供应

商必须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2.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2.3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报价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擅自撤

回其首次《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在

磋商过程中,由于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导致的供应商退出磋商的情况下,磋商保证金将按规定退还。

五、磋商

23.接收首次《响应文件》

23.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邀请》中注明的时间和地址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并作递交记录,供应商的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24.《响应文件》的初审

24.1符合性审核: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供

应商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商务审核:审核《响应文件》是否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报价有效期是否合

格;磋商保证金是否足额;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服务期、服务范围有无偏离等。24.3技术审核:对《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逐项进行审核。

24.4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

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5.磋商内容

25.1磋商小组将初审情况汇总后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须对磋商内容进行书面回

答和承诺。

25.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

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由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最后报价及承诺

26.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及书面承诺。

26.2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及书面承诺,

最后报价及书面承诺的每一页都必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密封递交。最后报价及承诺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3最后报价仅允许供应商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总报价进行调整,最后报价高于或低于首

次报价的比例,即为按该比例调整供应商的分项报价。

27.《响应文件》的评价

27.1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连同书面承诺将和首次《响应文件》一起构成最终的《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将依据最终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评审。

28.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8.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8.2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为无效响应:

(1)供应商未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2)供应商不符合本须知2.3条要求的;

(3)供应商未提供本须知14.1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签署、盖章的;

(7)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8)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要求;

(9)报价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本次招标不适用);

(10)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响应被拒绝的其他条款。

28.3评审标准:评审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

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第五章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

28.4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

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技术得分高的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8.5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前三名成交候选供应

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6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磋商: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购买服务及特殊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接触

29.1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磋商小组遵照评审办法,公平、公正地对待

所有供应商。

29.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

活动。

29.3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

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4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六、授予合同

30.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力

30.1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磋商小组推荐的综合得分最高且通过合同授予前审查的供应商。评

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评审结果的公告

32.1 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33.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力

33.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

争性磋商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4.成交通知书

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5.签订合同

35.1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5.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及其书面承诺和最后报价等,均为

签订合同的依据。

36.服务费

36.1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叁万元整。

第四部分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北京康友实业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虹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供货产品及价格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所列内容及价格向甲方供货。

二、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乙方对所供视光产品应保证货源稳定、充足,涵盖高、中、低端品种,满足不同年龄需求。在甲方认定的品牌内,根据市场变化,及时优

化调整产品型号、款式,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需求,确保甲方需要。随

着经营业务的拓展,甲方如需增加供货品类,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产品交货期:

(1)库存片:乙方收到甲方订货通知后日内;

(2)定制片:乙方收到甲方订货通知后日内;

(3)眼镜加工:乙方接到订单后天内交付甲方;

2、产品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并承担合同产品运输至甲方现场或者指定

地点的风险和费用。

4、乙方所供产品须附标准格式货物清单,并按甲方相关要求办理验收手

续。

三、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产品说明书及甲方认定的标准,并提供质量认证证明及产品合格证。

2、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3、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所供产品从正规进货渠道获得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有不实乙方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4、乙方须按照《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眼镜加工和配制,所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如屈光度、柱镜轴位、瞳距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GB13511.1-2011标准。

5、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投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返修或退赔。

四、付款结算

1、甲乙双方每月核对账款,对账单需双方确认。当月账款于次月15日前结算,如遇节假日顺延。结算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合规发票。乙方结款后出现的退货,在下月应结货款中扣除退货款中乙方所得部分。

2、乙方确认电汇收款信息如下:

收款人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地址:

3、甲方确认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五、售后服务及责任

1、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双方认可的磋商结果为甲方的经营场所进行

设计装修及安装展柜、装饰柜并提供镜架,镜片等产品供顾客选择。

2、乙方必须按处方加工,装配眼镜。

3、若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市场价格不合理时,甲方有权在北京行政区域内

随机选择3-5家同类镜架/镜片正规销售渠道或电商平台采集价格信息汇总求平均,若乙方的市场价格超出甲方采集平均价格的5%,则视为乙方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乙方需无条件按照甲方采集的价格乘以所报折扣得出的价格供应采购人

4、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交货,影响甲方正常医疗工作

并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退换货的处理方式:7天内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无条件退换

货,6个月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6、在验光配镜项目合作中,带有甲方名称和标志的单据(包括配镜注册卡、

销售单据等)仅限于甲方使用,不得用于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约定,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在验光配镜项目合作中,带有乙方名称和标志的单据(包括配镜注册卡、

销售单据等)仅限于双方在合作项目中使用,不得用于第三方。如甲方

违反此约定,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9、乙方对甲方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推广工作应给予支持配合。

10、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产品不良事件,因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乙方要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并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

1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具合法发票,若经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

发票,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

六、协议终止

下述情况协议自动终止:

1、如乙方因产品违反国家质量标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存在甲方认定为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七、纠纷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及有效期:

《附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二年。

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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