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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管理办法

并购管理办法
并购管理办法

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并购行为,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直属公司投资并购项目。

第三条并购原则

转让方必须保证并购资源的产权清晰、经营权完整,具有转让合法性,保证受让方对价权利的实现。

受让方权利的实现以完成产权交接、财务交接、经营权交接、管理权交接为准。

第四条投资并购项目的步骤分为并购目标的选择、并购前的准备工作、并购签约与实施、办理交接手续和并购后的后续管理五步。

第二章并购目标的选择

第五条并购目标产权、经营权清晰完整,各项盈利指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符合法律认可的交易条件。

第六条并购目标的规模大小需与集团公司的投资规模相适应,具有资金、资产、盈利资源可以利用。如并购目标有一定的土地、房产,有较好的融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技术等。

第七条结合并购目标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企业在市场、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从可获得的信息渠道对目标企业进行可靠性分析。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

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 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 (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 (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 (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 (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 (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

并购业务流程汇总

并购业务流程 (一基本流程 1、前期准备工作; 2、与被并购方开始首论谈判,并签订并购意向书 3、尽职调查; 4、拟订全面的并购方案,提交并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准备并购谈判所有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并购协议; 6、制定谈判策略,开始并购谈判,签订并购协议; 7、开始过渡期; 8、履行审批手续; 9、开始整合期。 【案例】苏宁环球并购吉林纸业案例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997年3月公司以6.45元的价格发行6000万股普通股股票,共募集资金3.87亿元。公司股票自1997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吉林纸业,股票代码:000718。2000年12月配股,募集资金2.28亿元。因2002年、2003年、2004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公司股票于2005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公司从2003年开始就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截止到2003年底公司总资产24.8亿元,流动资产为3.4亿元,流动负债12.7亿元,长期负债7.7亿元,股东权益4.4亿元,全年亏损5.08亿元。 晨鸣纸业收购资产。2005年8月15日,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同意公司以全部资产抵偿全部债务,抵偿后公司净资产为0元。2005年9月8日,

公司以10.4亿元的价格将全部资产转让给晨鸣纸业公司,以此抵偿全部债务。债务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公司成为无资产、无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的“净壳”公司。 苏宁环球收购净壳,并注入资产。债务重组完成后,公司成为“净壳”公司,如果不通过资产重组获得盈利能力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公司将面临退市。2005年9月15日,江苏苏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以1元的价格收购吉林市国资公司持有的公司50.06%的国家股,同时将其持有天华百润和华浦高科各95%的股权,按4.0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豁免全部转让价款。由此,公司每股净资产从0元上升为1.01元。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使公司具有了持续经营能力。为缓解公司困境,改善财务状况,保证企业能够恢复上市,吉林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一次性补助资金4000万元。200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万元,主 营业务利润为-13万元,实现净利润为3012万元。2005年12月26日公司股票复牌。 (二前期准备工作 1、了解被并购方的动机、基本情况和存在的法律障碍 (1为什么要出售股权或变卖企业; (2谁全权负责出售事宜,相关人员的分工及权限。 (3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 (4公司的法律状况; (5购买该目标企业能带来什么好处; (6目标企业的价值大概是多少; (7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爱德华集团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德华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投资并购行为,降低投资并购成本,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爱德华集团投资并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是指集团经过新设、合并、分立、股权/资产收购等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参股,或经过投资行为对其它企业控股并纳入合并报表的交易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标的,是指投资并购行为的目标企业。 第三条集团所有对外投资并购行为均应当经过投资并购方案制订/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协议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确认、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投资并购完成/证照交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并购行为。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业务部门 (一)负责制订投资并购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投资并购方案须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并购目的; 2、投资并购标的介绍; 3、投资并购金额; 4、投资并购交易方式; 5、投资并购进度安排。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协助尽职调查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三)草拟投资并购协议,出具防控商务/业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四)按照财务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等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五)确认投资并购标的信息并进行审批; (六)负责投资并购完成后投资并购标的接收、印章资料交接等。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 (一)对投资并购方案立项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 (三)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四)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财务/税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七条法务管理部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二)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三)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人资行政中心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人资尽职调查;

某集团公司并购重组方案

重组A集团有限公司 方案

上海信创投资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七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本次收购行动的宏观背景P 5 1.1 南京市简介P 5 1.2 南京市的投资环境P 6 1.3 南京市“三联动”改革的背景P 9 1.4 "三联动”改革的优惠政策

P 10 1.5 本次收购的战略意图 P 11 第二章 A集团的现实情况 P 12 2.1 集团历史沿革 P 12 2.2 集团基本财务数据汇总 P 12 2.3 集团对外投资的22家企业的情况 P 13 第三章收购重组A集团价值分析 P 15 3.1 收购所获得的资产价值 P 15 3.2 其他股权收购和债务重组的资产升值 P 15 3.3 收购所获得的土地及商品房开发价值 P 15 3.4 收购所获得的资本运作价值 P 16第四章重组后的内部资源整合 P 16

4.1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票期权的分配机制 P 16 4.2 优化管理运行模式,强化集团公司核心地位 P 17 4.3 推进下属公司优化资产和产品结构 P 18 4.4 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合理安置人员 P 18 4.5 “退二进三”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P 20 第五章重组后的产业升级及资本运作初步计划 P 20 5.1 集中力量,寻求突破,发展和形成新的核心盈利能力 P 21 5.2 积极开展资本运作,拓展企业成长空间 P 26 第六章重组步骤及时间安排 P 26

前言 在我国“十五”期间积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上海信创公司及其联合投资体将组织多元化的社会资金,通过积极参与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三联动”改革重组A集团,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上海信创投资有限公司在完成对A集团的重组以后,将 以全新的所有制结构, 依照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律,引导新的A 集团走跨越式发展的道路。引进符合国家“十五”发展纲要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 (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来源:中国证监会公告日期:2008-07-08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为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跨行业并购。

第六条本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融资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总行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执行部门。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或联合经办分支机构对所辖客户进行业务营销;指导或审核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方案;负责相关授信业务的前期审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行业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或操作制度等。 第九条总行产品管理部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本行现行政策,牵头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的管理及政策事项,指导和监督风险条线人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现行信贷政策和有关授权权限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查。负责制定与并购贷款授信审批相关的政策或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 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二条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公司并购业务和柜台证券交易工作的流程

一、投资银行证券承销流程

1、项目立项和合同签订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向有发行意向的拟上市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联络,并最终获得对方的认可,聘请我公司为其提供证券发行的承销保荐服务的过程 2、根据所立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向投资银行业务支持总部审核部提交申请文件,立项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投行业务人员开始正式为其提供服务。 3、进行承销辅导 对于拟申请首发的公司,如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投行业务人员应与其签署辅导协议,如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需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再与股份公司签署辅导协议。发行人应该刊登“接受辅导,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投行执业人员应组成辅导工作小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规范整改和集中授课,授课结束后,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书面考试。辅导工作结束后,投行执业人员向当地证监局报送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辅导评估申请。当地证监局对发行人进行现场辅导验收合格后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4、设计发行计划 发行人应公开披露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招股意向书全文、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 5、定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可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

6、上市 发行人在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发行申请后即应向交易所上市公司部申请股票简称和代码,通过各种相关的审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公开发行股票。 7、对承销进行回访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证券发行进行持续监督的职能。 二、公司并购业务流程

1、制定并购意向:信息来源于公司总体战略发展目标及规划,各事业部或集团公司建 议,投资公司企划部提出的并购机会,目标企业的要求。 2、与目标企业初步接触:征询合作意向,初步确定合作方式、并购支付方式、新公司法人治理、人事安排、职工安置等事宜。 3、成立专项并购组:并购工作组包括企业部组成谈判小组;基建项目部、品管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组成工程技术评判小组;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组成财务法律事务小组。 4、尽职调查报告:并购目标的股权结构,决策层意见,产品、技术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诉讼情况,所在地政府态度,并购的内外部环境,初步判断并购目标价值。 5、编制并购可能性分析报告:外部环境分析,内部能力分析,定性选择模型评价,定 量选择模型评价,尽职提醒——风险提示。 6、并购项目考评责任书:相关责任人包括并购项目决策人、并购项目协调人(投资公司企划部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并购项目投资经理、并购项目业主经理、并购项目建设经理。 7、编制并购整合方案:并购形式的选择,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的确定,信息披露、债务处置、员工安置等相关问题的处理,财务模拟及效益分析。 8、并购谈判:根据阶段性谈判成果对并购方案进行必要修正。 9、资产交接及接管:制订资产交接方案,对主合同下的交接子合同进行确定及签章,股权(资产)过户、交付款项,完成交易,由项目所属事业部正式接管目标企业(资产),纳入核心管理,开始运作。 三、柜台证券交易工作流程 (一)买入证券 1、柜台自营买入证券,在已经发行证券指定承办银行开立证券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投资者按照承办投资银行报出的买价卖出证券,需填制“卖出证券申请单”交给营业员。 2、营业员受理后,首先核对证券名称、品种、数额,同申请单上票面总额核对相符并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爱德华集团 投资并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爱德华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投资并购行为,降低投资并购成本,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依据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爱德华集团投资并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是指集团通过新设、合并、分立、股权/资产收购等投资行为对其他企业参股,或通过投资行为对其他企业控股并纳入合并报表的交易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投资并购标的,是指投资并购行为的目标企业。 第三条集团所有对外投资并购行为均应当经过投资并购方案制订/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投资并购协议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确认、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投资并购完成/证照交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并购行为。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业务部门 (一)负责制订投资并购方案并进行立项审批。投资并购方案须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并购目的; 2、投资并购标的介绍; 3、投资并购金额; 4、投资并购交易方式; 5、投资并购进度安排。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协助尽职调查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三)草拟投资并购协议,出具防控商务/业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四)按照财务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等部门的意见,落实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五)确认投资并购标的信息并进行审批; (六)负责投资并购完成后投资并购标的接收、印章资料交接等。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 (一)对投资并购方案立项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二)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财务/税务尽职调查; (三)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四)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财务/税务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七条法务管理部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二)对投资并购交易方式出具专业意见,审批投资并购标的信息; (三)对投资并购协议进行审批,出具防控法律风险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人资行政中心 (一)开展尽职调查时,对投资并购标的进行人资尽职调查; (二)按照审批后的投资并购标的信息,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第九条总裁办 (一)负责投资并购立项审批等文件流转及存档; (二)负责向董事长呈报投资并购中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批。 第三章投资并购程序 第十条立项审批 (一)业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订投资并购方案,所制订的投资并购方案必须符合集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二)业务部门填写《立项审批表》,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呈报总裁办;(三)总裁办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转至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四)财务管理中心出具审批意见后,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返回至总裁办;(五)总裁办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呈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 (一)投资并购立项后,总裁办将《立项审批表》和投资并购方案转至尽调部门,由尽调部门判定该投资并购是否需要进行尽调,并以会议记录的方式明确判定结果; (二)对于需要尽调的投资并购,尽调部门须成立专项尽调小组开展尽调工作;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一: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2-

公司投资并购管理办法修订

XF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F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并购流程、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提高投资并购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并购是指股权收购和投资。股权收购是公司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或参股权。取得控股权的称为并购,取得参股权以及公司出资与他人合作设立新公司的称为投资。本办法主要规范以取得控股权为目的的并购及投资行为,参股及非控股的投资行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投资并购应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服从于公司整体利益,努力规避、减少、消除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第四条本公司并购程序包括:信息收集与初评、综合评审、签署框架协议、保密协议、尽职调查、投资委员会审议、签约谈判、审计评估、起草并购协议、协议审批、正式签约。 新设合资公司可根据需要简化(或增加)程序。 第二章并购程序 第一节信息收集与初评 第五条市场部门负责并购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初评。 第六条市场部门负责人或主导并购投资业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并购项目信息进行初评,并购或投资标的按照公司业务板块划分归属由各业务板块负责人进行审批。初评通过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撰写《开展尽职调查申请报告》,通过公司OA 系统报批。由战略并购部主导的并购项目,需通过个业务板块组织的初评。 第七条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前,市场部门应与目标公司就并购协议的核心条款基本形成共识并签署框架协议或备忘录,同时就尽职调查事宜达成一致。 第二节尽职调查审批 第八条申请尽职调查审批由各业务板块负责人、战略并购部投资分析经理、战略并购部负责人分别出具意见,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总经理同意开展尽职调查的,项目正式启动。市场部门负责人或战略并购部负责人(或指定人)为该并购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组建并购项目小组、统筹安排与协调并购项目

公司并购流程

公司并购流程 一、发出意向并购书 由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发出意向并购书是一个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须的步骤。发出并购意向书的意义首先在于将并购意图通知给被并购方,以了解被并购方对并购的态度。意向书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中涉及保密或禁止寻求与第三方再进行并购交易(排他性交易)方面的规定,有时被写明具有法律效力。一份意向书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1.意向书的买卖目标 (1)被购买或出卖的股份或资产; (2)注明任何除外项目(资产或负债); (3)不受任何担保物权的约束。 2.对价 (1)价格,或可能的价格范围,或价格基础; (2)价格的形式,例如现金、股票、债券等; (3)付款期限(包括留存基金的支付期限)。 3.时间表 (1)交换时间; (2)收购完成; (3)(必要时)合同交换与收购完成之间的安排。 4.先决条件

(1)适当谨慎程序; (2)董事会批准文件; (3)股东批准文件; (4)法律要求的审批(国内与海外); (5)税款清结; (6)特别合同和许可。 5.担保和补偿将要采用的一般方法。 6.限制性的保证 (1)未完成(收购); (2)不起诉; (3)保密。 7.雇员问题和退休金 (1)与主要行政人员的服务合同; (2)转让价格的计算基础; (3)继续雇用。 8.排他性交易涉及的时限。 9.公告与保密,未经相互同意不得作出公告。 10.费用支出各方费用自负。 二、核查资料(这包括律师尽职调查的资料) 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并购方就需进一步对被并购方的情况进行核查,以进一步确定交易价与其他条件。此时并购方要核查的主要是被并购方的资产,特别是土地权属等的合法性与正确数额、债权债务情况、抵押担保情况、诉讼情况、税收情况、雇员情况、章程合同中对公司一旦被并购时其价款、抵押担保、与证券相关的权利如认股权证等的条件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 三、谈判 并购双方都同意并购,且被并购方的情况已核查清楚,接下来就是比较复杂的谈判问题。谈判主要涉及并购的形式(是收购股权,还是资产,还是整个公司),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交接时间与方式、人员的处理、有关手续的办理与配合、整个并购活动进程的安排、各方应做的工作与义务等重大问题,是对这些问题的具体细则化,也是对意向书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化。具体后的问题要落实在合同条款中,形成待批准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并购 谈判有了结果且合同文本以拟出,这时依法就需要召开并购双方董事会,形成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并购风险,保障投资收益,提高并购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并购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三)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理念; (四)有利于集团公司结构调整优化、资产质量改善和盈利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集团公司系统外其他企业的股权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 单一房产、土地、车辆、物资等资产的购买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投资主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

利。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系和并购行为的特点,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两级责任主体进行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是并购行为的决策机构,除明确授权事项外,并购行为均由集团公司集中决策。决策机制按照《中国××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国××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负责与并购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 (一)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并购行为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以下并购事项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办公厅负责办公场所(含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 规划发展部负责电源项目前期成果的收购; (四)境外并购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国××集团公司国际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分、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所管理基层单位并购行为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投资并购工作流程

投资并购工作流程: 基本步骤: 1、项目筛选 2、初步评估 3、尽职调查 4、交易设计 5、合约履行 6、财务整合 7、财务评估 并购策略——> 对象筛选——>交易执行——>综合管理 投资流程: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投资基本原则——甄别投资标的——重组及整合被收购/兼并企业——监控投资流程,评估成果收购的团队:外部专业团队、内部团队、内部独立部门 内部收购方法论: 关键活动—编制检查清单—总结里程碑活动—关键人员—制定成功衡量标准—规范流程和各项指引

word 文档交流 2 财务人员在投资并购中的作用:

word 文档交流 3 参加项目小组 了解项目背景 行业研究和企业资料 分析并提出问题 拟定尽职调查提纲 制定工作计划 项目小组讨论计划 计划提纲反馈企业 财务组织结构 会计核算 报表体系 对外报告 税务 财务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预测 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财务流程和制度 内控 财务工作规范及职责 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报表体系 经营报告制度 财务预算管理 关键制度与流程 内控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财务人员行为准则 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审计体系 确定目标 制定内容 时间表和责任人 沟通交流计划 研讨会 培训 轮训 经营会议 咨询公司 制度流程修订 意见反馈与修订 整合小组自评 评估小组评估 评估细则 访谈 验收达标 行业及企业信息 调查提纲 工作计划 计划反馈提纲 财务尽职 调查报告 财务整合 沟通推进 行动计划 新流程、新制度 统一的核算规范 工作规范统一 分阶段评估报告 分项目总结报告 预算管理 流程制度 工作规范 报表体系 经营报告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

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 (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 (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 (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 (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 (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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