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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2009-05-26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沪委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原则上外部董事应多于内部董事,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外,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外,根据《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四)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二、董事会的工作机构

(五)董事会应设专门委员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和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外部董事担任。

(六)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以董事会名义作出任何决定。

(七)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

(八)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包括外部董事)的沟通联络,为董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等。

(九)董事会设专职董事会秘书1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并列席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十)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规范的市管企业,应

进一步落实董事会选聘、考核和奖惩经理人员的职权。

(十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经理层实施战略规划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2、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的问责制;

3、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4、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5、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重组和改革事项;

7、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8、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将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的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处理;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9、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董事会行使职权中的有关事项,需要报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核准、

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十四)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负责,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根据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要求,报告董事会建设、重大决策、年度工作状况,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3、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董事在其他企业兼职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况;

4、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5、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6、确保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规定在公司贯彻执行。

(十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战略投资委员会。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2、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3、薪酬考核委员会。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4、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5、董事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十六)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发挥公司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

四、董事的职责

(十七)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在公司内进行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各类公司信息、资料;

2、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事务;

5、书面或口头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意见等;

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2、勤勉工作,忠实履行职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熟悉和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意见;

4、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如实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参加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对违反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资法》、《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五、董事长的职责

(二十一)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还负有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董事会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董事长是董事会有效运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不断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

六、董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十三)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额度(指可量化的标准),其中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等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

2、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3、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和时间界限。

(二十四)董事会应对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1、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定期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

2、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会议方式审议,但应当保证董事能够及时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

3、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应先由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等工作制度。

(二十五)董事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报告等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运作、自身建设和董事履职等工作情况。

七、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

(二十六)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董事任期为1年的,进行年度评价。

(二十七)董事会评价的重点是企业经营业绩和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任期目标、制度建设、日常运作、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董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二十八)董事会和董事评价,一般应当经过自我评价、相关部门及人员评价、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评价等程序。

各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上海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上海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农”发展和乡村建设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当前推进乡村振兴的热潮中,市属国有企业有基础、有条件、有机会充分利用其资源、市场、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乡村振兴。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建设乡村振兴“三园”(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中发挥市属国有企业更大的作用,现就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需求对接机制 (一)建立需求对接平台。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建设,带动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振兴。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要利用现有信息发布渠道,汇集市属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和涉农区建设需求,定期发布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和政策,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和涉农区信息共享度。(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 (二)构建协同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以及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市、区要定期组织交流互动活动,分区、分乡镇、分专题开展交流会、招商会、洽谈会等,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和各涉农区达成更多合作。各涉农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谋划和对接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加大资源和

项目统筹,为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创造条件。(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 二、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三)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涉农区应结合本区实际,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为提高项目准入标准和审批效率,对经联合会审后符合规划的优质产业项目可以优先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对规划未覆盖的产业项目,可以作为预备项目,由各涉农区、乡镇优先编制规划,经联合会审后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采用整体打包立项等做法。各涉农区要优化工程招投标方式,改变乡镇分散招投标,同类项目实行区级统筹招投标,减少市属国有企业重复工作。(牵头部门:各涉农区) (四)保障各类用地需求。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制度,各涉农区将盘活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重点向乡村产业发展倾斜,将指标执行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对暂时难以确定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以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和空间。乡村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分类使用,对建设用地可以实行点状供地。对已纳入乡村规划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方案设计,同步细化修正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边界等规划参数。结合乡村特点,适当放宽绿地率、装配式建筑等规划控制指标要求,提高容积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作价入股等合作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用房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工商消[2016]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消〔2016〕17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市12315中心: 现将《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现就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公示内容 确定公示内容应当坚持审慎、合理的原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内容的界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的被投诉总量信息时,应当同时公示相关投诉在12315系统内的登记日期、调解结果等信息。 2.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是指12315系统内调解结果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投诉”、“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投诉数量。 3.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根据投诉线索转“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并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主要为案件名称及相关立案号。 二、突出公示重点 1.要围绕投诉集中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公示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分别进行排名,并公示相关数据。投诉解决率指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与已受理且办结的投诉数量的比率。 2.要积极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重点利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进行公示试点。 3.公示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是对被投诉经营者涉及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可以一并公布本市相关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二是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可以一并公示相关消费者投诉信息;三是对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董事会的职责(一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 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 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 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上海工商注册套流程详解

上海工商注册整套流程详解 上海工商注册从正式办理需要的材料、流程、完成公司开办过程、企业开设基本账户,购买发票、到每月纳税申报、常见问题等本文详细介绍。 一、上海工商注册需要的材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上海工商注册流程 1、名称登记(核名,当场审核,5个工作日)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3)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5)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注册地是的必须要有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的要求,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是否可以做为经营场所,每个地区都是有地方政策的,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策允许,就可以注册,如果地方政策限制住宅商用,就不可以,而且,多数情况下,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一般如果是属于一楼以上的住宅是很难注册的。如果可以,则需提供证明方可注册 3、刻章并编写“公司章程”刻章并编写“公司章程”:企业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使用 图章,因此建议由公安部门刻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全体股东章、公司名称章等;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 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需要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等。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均应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企业的正式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市和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转户粮关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回农村劳动。其中,少数技术工人和生产骨干,如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企业对考核合格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区、县

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规定式用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八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由区、县劳动局发给。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长可短,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协商确定。对需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应当包括培训期满后必须为用工单位服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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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国企排名名单,上海国有企业排 名100强 2018年上海国企排名名单,上海国有企业排名100强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公司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上海部分) 1、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2、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5、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6、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7、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

2018年上海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 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2018年上海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上海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上海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黑户”能圆“户口梦”啦。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作出规定。《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另外,为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还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任务目标

中国重点512家国有企业名单

中国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 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三、120家试点企业集团 注:上述三类企业中有重复企业 其中包含已经上市的公司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隶属性质所在地 化工: 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沧州化肥厂地方河北 沙隆达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东 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内蒙古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黑龙江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地方上海 河南中原化肥厂地方河南 山西焦化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西 锦西化工总厂地方辽宁 辽宁轮胎厂地方辽宁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福建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福建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中央安徽 青岛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江苏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广东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北京 中山精细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东 贵州赤大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中央河北 河南轮胎厂地方河南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湖北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地方吉林 化学工业部南京化工厂中央江苏 辽河集团公司地方辽宁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沈阳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山东威海橡胶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青岛碱厂地方山东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 沪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自贡市鸿鹤化工总厂地方四川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天津灯塔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地方云南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潍坊亚星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建材: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浙江三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杭州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浙江东方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福建 柳州水泥厂地方广西 河南振华玻璃厂地方河南 淄博华辰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朝阳重型机器厂地方辽宁 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总厂地方北京 四川江油水泥厂地方四川 秦皇岛市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地方安徽 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地方安徽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地方北京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央北京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地方河北 河北省冀东水泥厂地方河北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河北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南 湖北华新水泥厂地方湖北 湘乡水泥厂地方湖南 株洲玻璃厂地方湖南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地方湖南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地方上海 上海汇丽华学建材总厂地方上海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昆明水泥厂地方云南 森工:

(完整版)上海工商局章程范本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 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而言,董事会的建设尤为关键,一方面既体现了股东国有资产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表现。规范董事会建设尤为重要。根据对多家中央企业的研究,现实操作过程中对董事会的规范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1.应强化董事会作用,规范董事会建设。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实质上的股东会功能。公司董事会更应突出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担负着战略制定、重大投融资决策、经营监督以及对经理层任免、考核与薪酬的决定权。在决策重大事项的同时更应对事项后期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考核,也是强化董事会作用的现实要求。 2.应规范提案管理,明确董事会的严肃性。 从众多的提案中可以看到,重大融资、重点项目等提案的严谨性不足,有些提案往往是寥寥几句话,可行性报告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内容欠缺,提案的随意性以及无计划性提案现象时有发生。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之前并不能及时得到表决所需的详尽资料和信息,对所表决的事项

缺乏足够的研究,从而使得董事对董事会的表决意见缺乏科学性,造成了董事会决议与经营实际的脱节,也进一步削弱了董事会在企业中的权威性。 提案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提案人对董事会的认识不清,也是责任心不足的表现。 3.股东(国资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手册。 企业在经营中不免遇到决策束缚的问题,虽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权限分立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操作中距离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管理目标还有差距。现实中经理层与董事会的矛盾重重,越权以及业务叠加表现尤为突出。股东(国资管理部门)出台明确的具有可操作的职权手册将会更好地理顺公司管理。 4.应加大重点项目以及重大事项的风险管控。 董事会应关注公司重点项目及重大事项的监督,董事会应该从“签字”以及“图章”的形象中走出来,落实到具体的后期跟踪、监督与考核上,毕竟签字要负责任。 经理层或者提案人、项目负责人应形成汇报工作机制,时刻掌握运行情况,企业在董事会的理性决策和有效监督下,风险管理控制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精编【董事会管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董事会管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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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和责任统一、激励和约束且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如何建设合理的董事会

如何建设合理的董事会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步伐,国资委决定在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开展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建设规范董事会的试点企业达到85家。 8月12日,国资委召开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会议。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出席会议并指出,**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贯彻落实党**、国务院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符合**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企业发展质量、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落实董事会职权,使董事会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中心和推动主体。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企业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国资委为什么十年来持之以恒地推进这件事?规范、成熟、完善的董事会,对于企业意味着什么?什么样的董事会才是规范的、完善的?如何建设规范董事会? “**企业完善董事会制度研究”为国资委研究中心2014年重点课题之一。2015年第四期《国资报告》刊载此课题文章《跨国公司董事会制度研究》,小新和您一起分享—— 跨国公司董事会制度研究 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为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通过构建国有企业董事会,由国资委选派董事会成员,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完善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着力提升依法治企、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借鉴西方公司治理法制经营,能更好地探索中国特色创新与公司治理实践并行,加快建设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企业合规经营实施体系、严密的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有力的公司治理法制保障体系,促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司治理的国际法制构架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于9月13日(周日)晚18时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5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举行吹风会,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喜武、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国企改革五大问题呈现新共识 对于市场关注的国企改革问题,如今业界基本形成了以下五大共识。 一是国企改革的目标和方向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仍然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国企改革的目标还是很清楚的,就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方向的前提下来推进。过去大家争论很多的国企先做大还是先做强问题将不再是问题。应该说现在的主要目标首先是做强、做优,然后是做大,然后是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以及抗风险能力。这四个“力”实际上是国企改革下一步非常重要的目标。 二是国企分类问题。分类问题过去也是长期困扰国企改革的问题。我国有15万家国有企业,类型多样,既有公益性的,也有市场化程度很高的。 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当前也逐步形成共识。第一类是借鉴OECD(即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 ,经合组织)的经验,叫商业性国企,这类企业要推进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上市。第二类是公益性的国企,这类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的方式,提高效率。第三类是自然垄断型国企,这类企业改革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 三是国有资本管理体制问题。这是前一段时间争议最大的地方,最近越来越形成共识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办[2012]2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0903I002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一 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办[2012]200号)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浦东新区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了更好地发挥浦东在改革开放中的先行先试作用和在推进“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聚焦“四个中心”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发展、聚焦“4+3”重点区域、聚焦政府自身改革、聚焦改善二次创业的综合环境,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现

就进一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企业市场准入改革,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突破口作用,争创国家改革示范区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工作。完善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工作,优化工商、税务、质监联动登记流程。扩大纳入并联审批的前置审批事项范围。探索将审批权限在区级审批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纳入告知承诺范围或调整为企业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推动市场准入管理从注重前置审批向注重事后监管转变。 2.在部分行业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更加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探索商事主体登记新模式。在浦东新区先行研究并试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注册登记的方式。在浦东新区先行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试点,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探索股权投资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合伙制企业的登记办法。推进浦东新区新兴行业企业加快发展,建立新兴行业跟踪研究机制,探索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规则。 3.改革相对集中的注册登记模式,探索建立与开发区需求相适应的分布式注册登记模式。全面优化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布局和注册登记流程,探索“一局多点、就近受理”的注册登记模式,进一步研究调整各受理点的受理范围,均衡各受理点的受理量,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提高服务效能。 4.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努力在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优化直接登记制、并联审批制以及联动登记制度。积极拓宽出资方式,鼓励外商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授予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外资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登记管辖权。

上海工商公司章程范本.pdf

上海工商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和______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上海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 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 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 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新时期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研究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87 新时期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研究 陈亚婷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00011 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面向企业未来发展、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本文阐述了新时期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分析了现阶段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新时期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策略。关键词:新时期;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国有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成为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董事会作用的发挥。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化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具有显著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必须强调董事会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推动国企可持续发展。 一、新时期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阶段,企业的竞争和发展逐步回归到市场的基本面,科学治理创造长期价值的重要性空前突显。作为治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优化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促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成为企业发展的突出课题。法人治理机制的规范建立,政企分开和权责明晰目标的实现,股东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科学化管理和运作等目标的建立,必须依托于企业董事会治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趋利性是企业的天性,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创造更加丰厚的经济利润,确保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董事会建设是企业管理方式的规范化,董事会作为股东资产和利益的代理人,对公司的重大战略、经营管理与企业的重要资源配置进行科学安排。 要提高公司的执行效率,就需要在公司治理中让董事会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对企业资源配置进行科学的决策,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负责。其次,国有企业建立董事会制度,强化企业对市场经济环境的适应,有助于深化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基础 企业可持续战略发展的目标实现,依托于完善的管理机构体系,并通过不断推进与深化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国内外对董事会的职责定位来看,董事会主要发挥两大作用:一是通过董事会进行有效的战略分析和科学决策,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企业内外各种复杂的环境变化,准确把握公司的总体发展方向,确立企业主要的行动计划,增强公司的长期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从而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是通过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科学评价和考核,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政策和报酬方案。可见,董事会履行好职能,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的短期效率和长远价值,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制度的建立,将成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二、现阶段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而言,国有企业在着力董事会的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董事会的重要作用。那么,具体而言,现阶段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国有体制根深蒂固,民主决策落实不到位 建立董事会是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必然,但其董事会建设仍在传统企业体制的影响之下,导致民主决策落实不到位,一把手说了算的现实问题仍比较突出。于是,一把手盲目决策、错误上项目,在董事会的决策中走形式,决策权紧紧握在一把手之中,进而造成企业面临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风险。因此,在深化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进程中,首先要落实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夯实董事会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 (二)受制于现行制度,经理层选聘难以充分依托“市场化”原则 当前,在国企改革中,其行政级别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企业董事会及经理层都是上级组织任命,对于依托市场化原则选聘经理层的操作未能付诸实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近八成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管理者由上级组织任命,而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支柱的大型上市国有企业,有近六成由组织任命。“企业领导人的选择更多是基于个人关系和政治上的效忠,而不是企业家素质和业绩。”这导致企业领导人没有追求企业利润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董事会的有效建设,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经理兼任懂事的情况普遍,企业内部人为控制的情形比较常见 从实际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经理兼任董事的情况,执行层、决策层的高度重叠,导致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权力制衡难以实现。与此同时,经理兼任董事,又导致企业内部出现人为控制的情形,民主决策无法落到实处,腐败问题频频发生,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时期强化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策略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企业效率,根据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优化,关键在于如何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并逐步完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董事会建设规范化和有效化。 (一)优化董事会结构,实现决策与执行的分离 董事会的建设,其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实现制衡性,也就是确保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夯实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企业经理层,其作为企业的执行组织,应确保执行过程中服从决策,并确保执行的效率。因此,在机构设置上应将董事会与经理层人员分开,避免决策与执行之间存在重叠问题。降低经理层在董事会中的任职比例,规定其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的三分之一。增加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提高 DOI:10.14097/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4519397.html,ki.5392/2015.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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