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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DOC)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属事管辖为例外)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 2.非法拘禁案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非法搜查案

和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 4.刑讯逼供案

5.暴力取证案

6.报复陷害案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

三.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地区管辖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p138)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五、回避的提起

(一)申请回避的人员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一)辩护的概念(p147)

(二)辩护的种类(34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

(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权利

(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

(4)获得开庭通知权

(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

(8)其他权利

2.义务

(1)忠于职守的义务(2)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增加的规定)

(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有罪、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最轻证据或者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二、代理的种类(44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改)

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的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和概念都要背诵?)

(一)物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不可替代性

(二)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物质性

2.思想性

3.直接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

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

1、特征

(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2.证人的条件(60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

2.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

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

4、不可替代性

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

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

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六)鉴定意见的特征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

3.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四、证据的分类

(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

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注: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

第六章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

(一)据传的对象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进行拘传。

(二)拘传的程序

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2.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

-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

-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

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撤销和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

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65条)

3.种类-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66条)

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65条)

1.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增)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增)

2.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条){法条和书上有点不一样按那个看}

3.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77条第2款)

(四)监视居住

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2条)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7条)

三、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也称刑事拘留。

(二)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4.期限(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不批准,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83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是否要背审批、执行程序?}

五、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二)

1.批准机关-人民检察院(78条)

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92条、163条)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8条、163条)

(三)逮捕的条件【简答题】

(四)逮捕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87条)

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90条)

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91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92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增)(93条)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p248)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99条)

请求赔偿的范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增)。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提起。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增)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一、立案的主体、意义

(1)主体: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意义: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二、立案的条件(第110条)

(1)认为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三、立案的程序

(1)接受立案材料

(2)审查立案材料

(3)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结果:决定立案或决定不立案

决定不立案的,应将其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4)对不立案的监督(111条)

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章侦查

一.侦查的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

罪侦查机关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规则

(1)讯问主体:二名以上侦查人员(116条)

(2)讯问地点: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可以在关押地点进行。(117条)

(3)讯问方法:(118条)

应当首先讯问犯嫌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嫌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5)讯问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时,应分别讯问,其他嫌疑人不得同时在场。

(6)在形式上,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7)对特殊(聋哑人、未成年人)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119)

(8)讯问时录音录像(121条)

应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可以-其他普通的案件

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1)种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2)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3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

(1)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36条)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137条)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137条)

(5)搜查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和程序

(1)范围: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139条)

(2)程序:

见法条第140条—第143条

见法条第148条—第152条

六.侦查终结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1)移送审查起诉(160条)

(2)撤销案件(161条)

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①无犯罪事实②刑事诉讼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166条)

①提起公诉

②不起诉

③撤销案件

第三章提起诉讼

一、提起公诉的主体、条件和程序

(1)主体:人民检察院(凡需提起公诉一律由人检审查决定167条)

(2)条件:(172条)

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②证据确实、充分(对照53条)

条(3)程序:

①制作起诉书

②移送起诉

二、不起诉

1.概念(p324)

2.种类:(173、171、271条)【简答题】

①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检应当>

②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

③存疑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应当>

④附条件不起诉

三、自诉案件的范围(204条)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

见法条第178条—第180条

法律依据: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审判过程公开。

②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

③禁止秘密审判和缺席判决。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①组成合议庭。

②送达起诉书副本

③通知开庭

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⑤先期公告(法公开审判案件,应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3日前贴出公告)

3. 法庭审判程序

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196条)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195条)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种类和特点

1.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第204条)

2.特点:

①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③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简易程序

1.概念(p357)

2.特点:

①只使用于第一审程序

②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③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

④在于程序简化,能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

3.适用范围: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第208条):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B.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209条):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4.简易程序的受理:(212、213条)

(1)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213条)

(2)适用简易程序需注意的问题

①采用独任制(210条)

②公诉人一般不出庭(210条2款)

③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当庭宣判

⑤缩短审理期限(214条)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一、两审终审制

1.概念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特殊和例外情况(10条、233条)

①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备的前提。死刑必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它仍属于两审终审。

②例外情况(唯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宣判后立即生效。

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233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

(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

①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的人)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无独立上诉权的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

(2)提出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上诉,但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18条)

2.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方法和程序

(1)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219条)

(2)方法

①上诉的方式-书面或口头

②抗诉的方式-书面<制作抗诉书>

(3)上诉、抗诉的程序(216、217、220、221条)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1.审判组织

第178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全面审理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222条)

(3)第二审审理的方式<223

.....>

....条全文背诵

①开庭审理-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223条):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②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23条)

3.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225、227、228条)

四、上诉不加刑的含义和意义

1.含义:(226条)

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②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③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五、第二审程序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234条)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复核程序的主体(235~239条)

死刑-最高法核准

中法判处死刑的第一审-高院复核,最高法核准

中法判死缓两年执行-高院核准

高院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报最高法核准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p404)

2.特点:

①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②提起程序主体特定

③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④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

⑤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限制

⑥再审量刑不受限制(可减轻刑罚也可加重刑罚-除人检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⑦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

3.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243条、245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4)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4.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5.提起再审的程序(243条)<看一下245条>

(1)法院和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误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 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②最高法对各级法院和上级法对下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③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和上级检对下级法院-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45条)

第四编执行

一、执行的主体

(1)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2)执行机关

①人民法院②公安机关③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④社区矫正机构

(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执行的客体——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248条)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三、死刑执行的停止(第250条、251条)

第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四、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253、258条)

1. 被判死缓二年执行、无期、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被判处拘役-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2.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58条)

五、罚金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

被判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法应当强制缴纳;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有困难,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260条)

对于罪犯缴纳的罚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

(1)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课程)试题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某台商有以经商为掩护在大陆收集政治、军事情报的重大嫌疑,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 B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 2、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到的、记载有其犯罪动机的日记本属于( B ) A.物证B.书证C.证人证言D.勘验、检查笔录 3、某法官的大学同学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该法官( D ) A可以审理该案件,因为没有亲属关系 B只要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就无需回避 C应主动申请回避 D只要该法官不徇私情,即便申请回避,法院院长也可以不批准 4、马家爵杀害四位同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 ) A无罪推定显然对他没有实际意义B在审判之前完全可以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C没有律师辩护也不影响认定案件事实D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仍应推定其无罪 5、刘某目击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发过程,并向警察作了陈述,但因怕打击报复拒绝出庭听作证,依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D ) A可以由警察出庭转述作证内容B可以由控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笔录 C法官可以在庭下听取他的证词D他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词无证据效力 6、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工作人员听到对方急促的话语:“我要报案,我的5岁儿子几分钟前被一个人用车拉走了,希望你们能够出动车辆机械追赶和拦截。”对于这个报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C) A决定立即立案B告知报案人员,此案应去找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C马上采取紧急措施营救被绑架人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让其处理 7、王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王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王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B ) A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8、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9、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10、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D)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详解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 一、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1)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特征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阶段 (1)划分标准 包括:①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③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④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2)阶段划分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性质 ①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 ②公法。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它属于公法。

③基本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1)共性 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2)区别 ①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②诉讼原则 a.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b.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c.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③证据制度 a.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被告负举证责任。 b.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明显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④强制措施 a.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b.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⑤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

202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2诉讼法学考研精品资料之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之简答题精编

重要提示 本书由本机构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不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聍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简答题 1.被监规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觃定。 【答案】(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丌得擅自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丌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丌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丌得以仸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丌得殍灭、伪造证据戒者个供。 2.过亍自信的过失不间接故意区别 【答案】(1)认识因素上有所丌同,事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怅,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怅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怅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丌同;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事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丌同的。 3.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案】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戒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刈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条件: 一般自首条件: (1)自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条件: (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刈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丌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4.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乊一的,适用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亊人戒者是当亊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戒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仸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不本案当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过当亊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戒者违反觃定会见当亊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5.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答案】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二发生了刈法觃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刈法对其觃定加重法定刈的犯罪形态。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C )。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D)。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 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 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 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C)。 A、指导与被指导 B、监督与被监督 C、领导与被领导 D、相互独立 4、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D)。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A )。 A、控诉职能 B、辩护职能 C、监督职能 D、审判职能 6、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D )。 A、律师 B、普通公民 C、机关、团体的代表 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7、下列有关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B、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 C、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 D、因作证减少的收入,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 8、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B )。 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B、辨认证据 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 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 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 10、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1、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D)。 A、人民检察院 B、军队保卫部门 C、监狱 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12、下列案件中,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D)。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 A、立案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专门管辖 1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B)。 A、贪污贿赂犯罪 B、非法拘禁犯罪 C、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 1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A )的人民法院审判。 A、受理 B、立案 C、接受 D、侦查 16、下列案件中,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C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17、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C)。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18、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B()。 A、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 D、不能开庭 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D)。 A、被害人 B、被告人 C、证人 D、司法机关 20、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A )。 A、被害人陈述 B、血迹 C、杀人凶器 D、指纹 21、下列证据中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B)。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被害人陈述 D、被告人供述 22、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C)。 A、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 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 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 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 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④证人 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 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2016秋《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题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提出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理

由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范围上的分工。 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或条件。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的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原始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 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6、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7、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8、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9、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10、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12、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13、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4、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16、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7、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18、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19、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字和其他物品。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

自考刑事诉讼法笔记 篇一:自考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1、刑法分类:1)广义、狭义(法典)2)普通(法典)、 特别(单行、附加)3)形式、实质 2、刑法性质:1)特定性2)不完整性3)最严厉性4) 补充性 3、刑法任务:保护法益;方法:禁止惩罚犯罪 4、刑法机能:行为规则;法益保护;自由保障 5、刑法体系:组成结构 6、刑法解释:对真实含义的说明。方法:文理;论理(扩 大、缩小、当然、历史、反对、补正、体系、比较)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为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2、罪刑法定原则内容:1)法律主义;2)禁止事后法; 3)禁止类推;4)禁止不确定刑期;5)明确性;6)禁止处罚不当;7)禁止不均衡残酷刑罚。 3、罪刑法定实现:1)树法治观;2)建合理司法体制; 3)合理解释刑法;4)正确定罪量刑。 4、平等适用刑罚: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允 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平等原则内容:平等保护;平等认定;平等载量;平 等执行 6、罪刑相适应:罪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责

任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观念,朴素公平意识。三、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一国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有效。 2、空间效力原则:A国内:属地原则;B国外:1)属 人主义;2)保护主义;3)普遍主义; 3、对外国人犯罪的承认:A.积极承认:将外国判决移至 本国,执行外国原判;B.消极承认:不管外国判与否,仍对同一行为审判,已经执行的予以考虑。 4、时间效力:何时起,何时止有效;(生效;失效;朔 及力;限时效力)四、犯罪概说 1、特征:A.传统:危害性、违法性、受罚性;B.当前中 国: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2、犯罪分类:A.理论:重刑、轻刑犯;自然犯(明显违 反道德)、法定犯;间隔、非间隔犯(隔时、隔地犯);B.法定分类:国事犯、普通犯;单位犯、自然人犯;身份犯、非身份犯;亲告、非亲告犯;基本、加重、减轻犯;五、犯罪构成 1、构成要素分类:客、主;记述、规范;积极、消极(表 述反正反面);共同、非共同;成文、非成文; 2、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所侵犯的利益。分为: 一般(一切行为所侵犯)、同类、直接(简单、复杂:一行为数利益) 3、客观要件: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刑法上因果 4、不作为:1)负有法律义务:a.明文规定、b.法律行 为、c.职业业务、d.先前行为;2)能履行;3)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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