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许霆案起诉书

许霆案起诉书

许霆案起诉书
许霆案起诉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

被告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霆盗窃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7年8月2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晚23时30分止被告人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许霆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1份。

3、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4、本案诉讼A卷1册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姓名:杨理学号:51)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

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 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 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 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 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 种观点认为无罪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对于“许霆案”的定罪问题,除一审判决将许霆的行为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之外,还存在异议。如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无罪)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银行在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的条件下没有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 提要许霆案的判决虽已生效,但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讨论仍在继续。对许霆行为性质的正确分析,是正确认识本案的关键之所在。本文拟从许霆的行为性质出发,对许霆案各方观点做一个简要评析,以期对本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盗窃罪;不当得利;信用卡诈骗罪 一、对支持许霆无罪几个观点的评析 (一)不当得利说。该观点认为,许霆使用自己合法有效的银行借记卡与银行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其恶意取款行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我们知道,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造成不当得利事实出现的原因在于受害人主观上的疏忽和过错。即受益人获得不当得利是被动的,而非积极实施获益行为,如采取主动的行为去额外从他人之处获取利益,则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本案中,许霆利用机器故障,通过主动“取款”而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其系主动实施了使财物脱离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要求。 (二)诱惑犯罪说。即认为许霆之行为是自动取款机诱惑人犯罪,因此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不知持此观点的人是不是受了“诱惑侦查”理论的启发,从而认为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诱发了许霆的犯意”。但需要强调的是在西方“诱惑侦查”中的“犯意诱发型”之所以成为被告人免责事由,是因为警察人为地促使了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这一理论是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问题,而并非是用来解决刑法中罪与非罪的问题。故而“诱惑犯罪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免打上问号。且诱惑,是使用手段使人认识模糊而做坏事,应当是一种有意而为的行为,机器没有认识,怎么可能有意使用手段让人做坏事呢?银行并无诱使他人犯罪的意图,仅仅是对ATM机疏于管理从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创造了犯罪的可乘之机。 同时,上述观点在逻辑上也是有很大问题的。在刑法中,许多犯罪都存有“特别巨大的诱惑”,很多行为人正是因为抵挡不了这些“诱惑”才会越过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从而走上违法或犯罪的道路。且在财产性犯罪中财产数额越大,行为人面对的诱惑就越大,其受诱惑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按照此逻辑其就越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显然说不通,也与现实生活相违背。

许霆案

广州中院释疑许霆为何被判5年有期徒刑 2008年03月31日 23:17:29 来源:新华网 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重审宣判:盗窃罪名依然成立改判有期徒刑5年许霆 在被告席上听法官宣读判决书(3月31日摄)。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 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1日15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 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 民币173826元。新华社发(罗伟雄摄)

许霆在被告席站立,听取法官宣读对其的判决结果(3月31日摄)。 新华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郑天虹、肖文峰)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

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许霆在庭审时也供述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4000元,并认为“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都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至于法院为何认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构”,甘正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为何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为何对许霆在

起诉状副本是否跟起诉状一样

起诉状副本是否跟起诉状一样 起诉状副本是否跟起诉状一样?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应同时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向法院提交该起诉状的副本。 法院在受此该起诉状后,会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予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予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准备好事实和证据,以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是为起诉状副本。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起诉状副本不是复印件。 正本和副本内容是一样的,交到人民法院的诉讼状叫做正本;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人的诉讼状叫做副本。 与此案件的诉讼状是否复印无关。 正本和副本唯一不同的是,正本的结尾写明本诉状副本X份,副本没有。 诉讼状无论是正本还是副本,原告人都需要亲笔签字才有法律效力。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起诉书为打印文件。 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基本含义 起诉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书写时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 压迫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 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 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 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公诉条件 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民事执行案件怎样收执行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5364100.html, 民事执行案件怎样收执行费 一、民事执行案件怎样收执行费 申请执行案件,亦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欠钱不还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

一则由“许霆案”引发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的案例启示

一则由“许霆案”引发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的案例启示 作者:光明支行陈冬雪 一、案例经过 ATM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这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在最近一段时间热得发烫,由“许霆案”引发的围绕在自助柜员机上的恶意取款事件的讨论至今滔滔不绝。由于ATM机出错,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到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3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则典型的ATM恶意取款案例。针对这一案件有两种解读。一是来自个人道德标准方面,许霆利用银行的过失,公开地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而构成了本人犯罪。二是透过许霆案所引发的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对此,我们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应当考虑案件偶然中的必然性。简而言之,只有透过许霆案,去审视整个银行自助设备管理问题,才是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更加应该关注的根本问题。 三、案例启示

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你听说过,惠州许霆案吗?据说,这是“史上最伟大的判决,没有之一”、“这也许是一份伟大的裁判”、“该判决刷新了其对刑事法官的认识”、“法官在文书中表述‘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略显自信不足,若对情节恶劣的犯罪,恐难压场”、“认真写一份判决易,每份判决写成这样难”、“该判决文风过于絮叨啰嗦,距离判决要求的精炼、简洁、平实相去甚远,不具有可复制性”……这些“赞弹皆有、褒贬不一”的评论同指一份裁判文书的作者:“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院长万翔。事实上,对于裁判文书的争论从来没有中断。“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万翔记者:你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接到这个案子的?这个案件刚开始是在刑二庭审理,第一次开完庭后,因为舆论反馈,庭长便向我介绍案情,我立马感知: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此案贴有“惠阳许霆案”标签。广州许霆案在业界争论很大,要做出一个真正服众的判决难度很大。难度大,观点争议激烈也有它的好处,如果判得好,就是一个宣传法治、宣传法院、宣传司法正义的一次极好的机会。经反复研究,我们做出了:更改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决定。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上认为很多

法官没有什么真才华,而遇到这样的案件是能够体现法官的智慧、法官的才华和专业品质,这样的案子怎么可以轻描淡写就公布出去呢?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因为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我几乎翻阅了所有广州许霆案的各种观点。发现各种说法都有,业界讨论至今未有定论。我觉得,法律专家意见有分歧正好可以展示法官的独立思考,如果所有的人都知道该怎样判这个案子,那法官判案就没有挑战性,案件本身和结果也不会受到关注。 2014年9月28日下午,于德水案传唤证人再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照片。摄影吴晓红“要判于德水去坐牢,我良心上过不去;要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也过不去。”——万翔记者:业界讨论尚无定论,你是如何看待“于德水案”的?在罪与非罪上,我的态度犹豫过,但最终我的态度是坚定的:于德水在明知柜员机故障的情况下,多次作案,其非法占有的意识非常明显。很多人说,机器问题是导致他犯罪的主因,我认为不是,这里面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说,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量刑时考虑从轻的一个因素,绝对不是说,机器坏了,你就可以乱来。这样一来,要我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过不去,因为案件事实让我无法做出无罪判决。但是,如果在于德水认罪、又主动退还赃款的情况下,要判于德水坐牢,我良心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公诉案件)

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公诉案件)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时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核对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告知: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有 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_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检诉(______)______号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我院即将开庭审理。除你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等辩护人为你辩护。 问:你听清了吗?有什么要说的?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案例7]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09/9/13 阅读:1266次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我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某某与某过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并为名,提出申请到该国,经批准出国后,他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声明与我国脱离‘‘政治关系’’,并发表诽谤和供给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麽罪? 案例2 被告人某某从国外探亲到某地以后,刻印关于某某地区不属于中国的领土和要求该地区独立的大量传单、信件广为散发,致使受其影响的五十余人非法集会两次,造方面成严重后果。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麽罪? 案例3 1、背景材料 (1)大学生A在某电脑市场买了价值一千多元的配件,用了没多久就出毛病了,存储的资料也丢失了。内行人说这是假货,建议他找经销商双倍索赔。而经销商却不承认是自己买出的,而他怎么也找不到购货凭证,后来想起来是“当时随手就扔了”。 (2)大学生B暑假在某公司当推销员,辛辛苦苦地干了一个多月,不仅没拿到一分钱的报酬,而且还得按“合同”约定“买”下尚未推销完的部分产品,而他签合同是“根本就没认真看”。 问:运用法律思维的相关知识回答: (1)为什么在大学生身边经常会遇到这些事情? (2)假若你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

案例4 2005年10月底,入学不久的小赵向同宿舍的小周借了5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随后由于种种原因,两人都没有再提起此事。2008年11月,已经大四的小周突然想起了这件事情,要求小赵还钱,遭到小赵拒绝。小周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 请问:法院是否支持小周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5 材料: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案例6 甲给个体户乙写信,要求他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送来2万元钱,否则放火烧毁他的养鸡场。甲的这一行为构成什么罪? 案例7 某甲(男)与某乙(女)合谋骗钱,某甲把某乙“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二人潜逃,甲、乙二人是否都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8 假设某甲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00年2月5日又盗窃公共财物8000余元,对某甲是否以累犯处罚? 案例9 孔某被李某追打,被逼无路可逃,顺手拿起街边食品摊上的切面刀向李某砍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 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判决书模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字[200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李琴、许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银行取款流水记录数据、犯罪嫌疑人取款截图、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许霆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准备交给单位领导。其后主动与银行方面联系,欲退还所得钱款。其与家人到处筹款以弥补银行损失。另外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应判其无罪,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足,存在疑点并不可信。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霆是通过公开的方式而非秘密的手段取得钱款。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与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不相符,亦未对此行为作出相关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许霆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霆所实施行为

2020年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许霆案宣判分析报告 有幸拜读了发表在《红袖添香》的杂文《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法律瑕疵》(为叙述方便,下简称苟文),笔者对该文观点不敢苟同,特呈浅见,与该文作者苟峥嵘先生商榷。 综观苟先生发表在《红袖》上的文章,大多是论述法学法理的,如《财产保全程序之规范》、《从制度上打通律师与已决犯之间的沟通渠道》等,可见苟先生应该是律师之类的业内人士,或是专家学者。而本人则是一个业余爱好者,故不当之处,敬请苟先生谅解。 细读苟文,苟先生在文中似乎想阐述三个观点:一是“判决书的关键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最终被判处5年,那就说明本应判处5年”,“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似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嫌。二是“在核准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应是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再宣判。”似有程序不合法之嫌。三是判决生效用词不当。 苟先生在苟文中引用了“许霆案”重审判决书的最后几句话:“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笔者无缘得见判决书,记忆中好像有篇报道也曾引用过这段话,但该报道称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在宣判时说的最后几句话,而报道中似乎也提及判决的最后几句

话,好像是“鉴于……根据我国《刑法》第鬃条、第鬃杀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之类的,可惜笔者未作摘录。退步说,即便判决书的最后几句话真如苟文所说,我们如只看最后几句话就妄下结论,未免也有断章取义之嫌,何况仅就判决书这一法律文书而言,以盗窃金融机构定罪,以从轻情节量刑,肯定是没有差错的,最多只是法律文书不够严谨而已。我国《刑法》第63条就不抄录了,苟先生一定是相当熟悉的。 至于苟先生在苟文中提到“许霆案”的重审程序不合法一说,笔者以为是很幼稚的观点。首先是苟文对适用程序叙述自相矛盾,摘录原文相关句子如下:“其次,在核准的程序上存在问题。此案的正常程序应是,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再宣判。事实上也是如此,此案早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宣判本就是一种形式。”先是称核准程序不合法,后遂又认可“事实上也是如此”,岂不是自相矛盾?其次,苟先生似乎述说的是广州中院在未经最高院核准之前就宣判之程序是不合法的,这就更站不住脚了。所谓宣判,就是宣告判决,这个判决指的就是广州中院的判决,最高院能否核准都不影响宣判,对此,《刑诉法》162条、163条都作了明确规定,这种常识就不多说。 苟先生的第三个观点,则是针对“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这句话而议的,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即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许霆也是可以上诉的,只有过了上诉期不上诉,判决才生效,而并非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就生

时事政治评析

既不因噎废食的全盘否定,也不以偏盖全的一味盲从 干部任用问题上: 重视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探索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 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全面考察干部 大力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反腐问题上: 监督方面: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地运转起来,很多漏洞就能堵塞在洞开之前,很多损失就能挽于启动之初 各项监督真正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官场腐败的“警报器” 遇事则惧好谋而成 遇事后,首先是冷静的思考,多方面的辨别,然后提出解决方法,继而严密施行。 临事而惧好谋而成 遇事谨慎对待,做事要分析考虑,谋划充分才能成功 认认真真学习,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一滴水只有融入大海才能不干涸,一个人只有融入集体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权利监督上: 要把合理分权作为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对权力进行分离分立,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就是要研究分权与制权、民主与集中的具体结合方式及其实现形式 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和膨胀,防止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和产生腐败,防止破坏民主集中制 创新和健全监督制度是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根本保证。依法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进—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制度体系,是依法监督的基本条件 权力监督的主体,要多元化多样化 组织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司法监督加强民主监督 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思想意识上实现三大转变:必须从传统的“向自

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在原一审判决以后,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对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质疑之声鹊起。我以为,许霆案的原一审判决结果之所以受到质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量刑过重。假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不是17万元而是71万元,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被公众的认同程度就会高得多。除因量刑过重而产生对该案定罪的质疑,当然也因为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某种特殊性。因此,排除公众对许霆案判决结果的质疑,首先应当对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其次才是考虑在量刑上如何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主要存在无罪与有罪两种观点,需要分别加以法理分析。 无罪的观点有以下三种说法:一是银行过错说,即以银行的过错否定许霆行为的有罪性。在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因而使自动取款机的款项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但银行过错只是许霆犯罪的诱因,它为许霆盗窃易于得手提供了某种条件,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许霆行为的犯罪性。因为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但款项仍然在取款机里,不能认为银行丧失了对款项的占有。正如同我出门忘记关门,使小偷利用大门洞开之机而窃取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一样,我的疏忽不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二是银行溢付说,认为许霆提出银行卡中的款项是银行溢付的结果,并非许霆盗窃之所得。溢付是交付方基于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这种给付也是收受方所未曾预料到的。因此,收受方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予以收取。在许霆取款过程中,第一次下达100元取款指令,获款1000元,额外的900元可以说是一种溢付,即不当得利。但在此后许霆又一而再、再而三地170次恶意取款,由此而非法占有的17万元款项则不是溢付,而是许霆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盗窃之所得。三是无效交易说,认为许霆以本人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正常取款,只不过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给付了额外的款项,这种交易是无效的,但不能由此否认取款行为本身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里涉及对行为之正常与异常的理解。我认为,在刑法中,正常与异常的区分是相对的,尤其要看行为是受何种主观意图所分配。例如,医生甲经诊断发现病人乙有感冒症状,遂给乙开感冒药,这一开药行为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但如果甲知道

关于“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许霆盗窃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许霆 盗窃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一、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认定对别人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对其进行刑法上的解释,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解释。 李惠(安乐死的法律定义之思考,2002)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从法律的角度说,应当具有以下特有属性: 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的,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近死亡的病人。 2.实施安乐死措施的首要目的必须是为减轻和解除病人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换言之,实施安乐死的动机必须是纯洁的、道德的。 3.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提出接受安乐死的请求,并需多次提出相关请求。也就是说,实施安乐死必须经过患者的诚恳请求,或者做出明白无疑的委托,并且患者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决定。当然,该患者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4.实施安乐死的方式必须是仁慈和尽可能无痛的。实施安乐死的方式必须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能够达到使患者安然无痛苦离开人世的基本要求。 据此解释,该案件医生蒲连升的行为,首先病者身患重症“肝硬变腹水”,虽经治疗,但是身为主管医生和的蒲连升该医院院长均认为治疗无望,即其认为在该医院现有医疗条件下无法治疗成功。且患者疼痛难忍,高喊想死,证明其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确实难以忍受。这些因素说明其符合第一条属性。 其次,我们根据该案了解到,医生蒲连升在对病人家属要求安乐死之后的行为中,并未发现其动机的不纯洁性,也并无向病人家属索要财物等。因此符合第二条属性。 再次,医生蒲连升的一系列行为并不是病人自愿提出的,虽然病人喊着想死,但是并没有亲自表达想死的意思。而是病人的家属要求蒲连升这么做。假设病人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其是否能够被代表也值得商榷。从案件材料我们并没有找到病人委托他人表达自己希望安乐死的意思的证据。因此不符合第三条属性。

许霆案分析

许霆案从一审开始就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以许霆案为主题的文章实在是不在少数,如果我再老生重谈,既受制于现有文章的观点,又缺乏新意。我注意到,虽然有关许霆的文章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刑法谦抑性,但是少有专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对本案进行论述的,就算涉及谦抑性比较多的,也是仅仅从罪与非罪的角度来谈。而我个人认为,罪与非罪固然是刑法谦抑性问题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适用刑法过程中,秉承谦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谦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因此我选择了从本案反思我国有关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 由文章的主题所限定,我的论文不再探讨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以许霆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构成盗窃罪为基点,从本案一审到终审的过程和结果中进行刑法谦抑性的反思。 从立法的层面,许霆利用ATM机故障,窃取银行17万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规定出现了断档现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梯度,造成了刑罚上的不衔接,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刑法谦抑性主义来说,这就是刑事立法还不够谨慎,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之前没有做足自我审视,导致刑法不能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这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单从数额来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学界普遍指责,该司法解释于1997年出台,已经严重落后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再加之广东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大省,以十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实在是显失公平。结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谨慎不仅体现在初次制定上,也应当贯穿在法律的整个生命延续中。法律修改是广义上的立法活动之一,因此,当法律严重落后于生活现实时,就应当及时做出自我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此,我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目前仍保留了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例,作为我对部分刑事立法严重滞后的观点的支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身出现立法失误,有关司法解释又严重滞后,这二者是造成许霆案一审适用法律僵化的主要原因。但是司法适用也对本案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适用法律称得上是循规蹈矩。但无期徒刑的判决恰恰是社会反响最强烈所在。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即使许霆的特殊情况不能与“政治、外交、国防”等原因相提并论,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然是为许霆减刑最好的一条出路。可是一审法官适用法律随意,将许霆第一次取款也视为盗窃,同时没有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造成对许霆的量刑与其犯罪情节出现巨大差别的难堪。倘若一审法官知道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会招来如此强烈的反对,我想那位法官定会想方设法为许霆减轻刑罚。 跟重审相比,一审判决有误,且判决书寥寥数语未详细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许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时,不但没有详细说明核准理由,更将许霆第一次取款数额也算在了盗窃数额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司法工作者对待法律不认真、适用法律不谨慎的态度。刑法作为保障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国家对公民的政治否定和道德贬损”的严厉程度是其他部门法不具有的,因此不但要求在制定的过程中保持谦抑,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适用刑法时谦抑、谨慎。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一些文字,被实际运用才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此有的时候,如何运用好法律可能比制定好的法律更重要、更需要技巧。对法学耳濡目染四年,法律的神圣性早已根植于我心,深入骨髓,所以我始终认为,面对各种法律关系,法官应当始终秉持“公正、节制、谨慎、坚韧”的司法道德,将公平和正义怀揣于心中,把抽象的正义变成具体的正义。因为法官的一个判决,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更何况是如此严厉的刑法判决。 此外,我个人认为,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对许霆的第二次取款也可以视为是不当得利。换位思考一下,取款人在正常取款100元时,取款机居然吐出了 1000元且账户上只被扣除了1元,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会是取款机可能出现故障了,但是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是少之又少的,且第一次出钞出错不见得第二次、第三次也会出错,所以取款人可能会再次尝试以确定取款机是否真的出错,等到第二次取款机仍然出钞1000元,基本可以确定取款机确实出现故障了。因此许霆第二次取款可以视为是尝试,在第二次尝试之后,确定取款机出现故障,这才产生了非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模板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模板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2】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5364100.html, 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件交法院核对)及生效证明;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同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