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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江西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团结带领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险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安心基层,艰苦创业,勤政为民。

(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基层实践经验,能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党政正职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并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党政正职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党(干)校五年内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提拔,但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八)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要求。

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本级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进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或县(市、区)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乡(镇)机关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派驻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三)换届时,民主推荐会应经下列程序: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县(市、区)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个别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领导干部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组织推荐必须以党委(党组)名义形成正式文件。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参照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条组织考察

(一)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必须依据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三)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就考察方案向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征求意见;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必要时,还应进行专项调查;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县(市、区)委组织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委报告。(四)考察中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纪委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和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五)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

本人档案。

(六)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Q县(市、区)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j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对因考察不负责而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

(七)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七条充分酝酿

乡(镇、街道)党委呈报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在县(市、区)委组织部考察和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本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成员中酝酿;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的,还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酝酿的情况须向县(市、区)委汇报。

第八条讨论决定

(一)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县(市、区)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呈报、提名的意见。

(二)县(市、区)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县(市、区)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县(市、区)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市、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任职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县(市、区)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主要内容是:宣布任用决定;肯定优点和长处,指出缺点和不足;阐明所任职务应具备的能力和组织上的要求,使其明确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依法提名与选举

(一)乡(镇)党委根据县(市、区)委的意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主席团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主席团成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的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二)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在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乡(镇)党委应及时向县(市、区)委报告,并认真研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乡(镇)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并报经县(市、区)委同意。

(四)由乡(镇)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条件,可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代会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三、交流、回避、免职、辞职和降职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乡(镇、街道)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地任职满十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同一地方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交流可以在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机关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未满五年的一般不交流。

第十二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实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财务工作。党委和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实行免职、辞职和降职制度

(一)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公职。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委审批。县(市、区)委在收到个人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县(市、区)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辞职和免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的纪律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碰头会)、领导签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方、原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规定的活动;

(九)不准在于部考察工作和考察材料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的监督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实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县(市、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五)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审批;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六)县(市、区)委及其组织部,在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赣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后勤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后勤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后勤管理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后勤管理处中层管理人员,即后勤管理处下属各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讲政治。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能自律。清正和廉洁,责任感强,工作中严于律己,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懂管理。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善学习。精通业务,善于学习,勤于思考,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具有良好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五条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含),女性不超过46周岁(含)。工作急需或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高中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不能跳级任用。即初聘副职。拟从工作满一年的班组长或业务技术骨干中选拔,新聘正职的一般从中层副职中选拔。 (四)由副职晋升正职,原则上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实行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专题报告

原创材料仅供学习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专题报告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县处级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撰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的要求,市农牧业局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一、2019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情况。2019年,市农牧业局为了农牧业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级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经调整动议、事前报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审核备案、任免这8个规定程序,一共组织调整了X名科级干部,其中提拔了X名科级领导干部、平调了X名科长、免职了X 名二级单位科级领导。提拔的X名干部包括X名科长、X名副科长、X名站长和X名副站长。 (二)学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市农牧业局以全国、省和全市组工干部会议精神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一是先后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开展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专题培训,专题学习了省组工干部会议精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级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并将条例和办法发布到市农牧业局门户网站,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开展自学,真正做到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干部职工知晓。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意见>的通知》,大力发现和培养年轻干部,储备优秀的年轻作为科级后备干部,直接掌握一批年龄层次有效接续、专业知识结构覆盖广泛、素质能力符合工作需要的优秀年轻干部。三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干部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不断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选人用人工作的创新举措。一是按照市委印发的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规划(2017-年度)的通知》的要求,优先对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推荐提拔和使用。2019年,市农牧业局共提拔的X名科级干部,其中青年干部X名、女性干部X名、少数名族干部X名、非党干部X名。二是积极储备年轻干部。市农牧业局加大对年轻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出台了《加强年轻干部培养管理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建立了“市农牧业局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局党组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全局范围内优先推荐选拔一批年轻干部,列入后备干部人才库,人才库采取动态更新模式,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会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 习会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 会议记录 时间:2011年5月6日 地点:大会议室 主持人:宋书记 参加人:全体机关干部 记录人:康龙 会议内容: 一、宋书记:同志们,最近,中央和省委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中央和省委领导都作了重要讲话。目前,我们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贯彻落实好《条例》,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不断提高我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为推进丹州镇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证。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要正确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科学内涵。具体讲,一是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二是坚持完善程序,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四是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

其次,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坚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学习贯彻好《条例》不仅是深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防止和消除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现实需要。同时,学习贯彻好《条例》,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灵活形式,深入学习《条例》内容 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学习《条例》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明确学习责任,二是要制定好学习计划,三是要保证学习时间,四是要搞好对照检查,五是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学习贯彻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三、扎实贯彻《条例》,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的颁布是一件大事,但要真正发挥作用,还要看是不是能不折不扣地、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高标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程序,确保干部选任工作规范运作,要强化监督,杜绝选任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历览古今兴衰事,成败得失在用人。只要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就能够把那些模范实践“三个代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doc

中矿京党字〔2009〕17号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关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及公开招聘党政机关等 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的安排意见 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学校正处在改革和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全面实现学校第二次党代会所确定的发展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管理高效、充满活力、开拓创新的管理干部队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校干部制度改革,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中矿京党字[2009]1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任

期届满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干部的轮岗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经2009年4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学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进行新一轮换届聘任工作,在全校范围内重新公开招聘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校第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加大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调整和优化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结构,将换届工作与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构建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观活动相结合,统筹兼顾,有序推进,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适合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竞聘,努力把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创新、管理上投入、群众公认的人品好、作风正、能力强、想干事、能干事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把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勤政廉政、团结协调、开拓创新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我校建设多科性、研究型、开放式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拔聘任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法规和《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围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围进行推荐、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推荐、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09-03-24 10:48 发表于:《老总共赢圈》分类:未分类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 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 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情况 的报告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近五年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报告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长期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干部提拔任用的相关流程,严把选人用人关口,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根据省局工作要求,现将公司近五年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公司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强化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2013-2017年,公司共提拔总经理助理人,本级中层干部人,直属各单位主任助理人。其中全日制本科人,函授本科人;高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人,中级职称或中级职业资格人;平均年龄岁。 二、主要做法 1.坚持充分酝酿,把好动议关。 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形势变化以及公司部门架构建设实际,按照《条例》规定,提出初步建议,在党委会上报告后,进行充分酝酿,形成统一意见。 2.坚持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 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公司本级进行民主推荐时,要求必须90%以上的职工参加。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每次民主推荐前,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真正做到精心组织,操作规范,保证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用人标准,把好考察关。

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把群众的认可作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一环,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职工拥护的不予提拔,业务能力不突出的不予重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业务能力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组织考察时,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个别谈话的形式,把好考察关,为公司党委提供可靠有力的考察结论。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后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均由考察人员签名,保证考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严格工作程序,把好决策关。 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都主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临时动议,严格按《条例》办事,做到“三个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党委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党委会,没有征求纪委部门意见的不上党委会。党委会上逐一介绍拟任用对象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每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反复讨论,个个表态,最后形成任用决定。 5.坚持规范阳光,把好监督关。 公司纪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监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全程监督民主选举投票、测算;加强对廉政方面的审查;充分发挥档案审核在干部任用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任前档案审查制度,强化对考察对象基本信息审核。 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努力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拟提拔的干部,任用前一律在公司党务司务公告栏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设立值班人员和电话,随时接待干部群众反应情况。 6.形成长效机制,把好制度关。 一是科学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针对公司实际,经综合分析研究,科学编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千秋大业在用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导向,是一面旗帜,历来事关人心向背、国家兴亡。选拔任用好各级领导干部,既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组织必须抓好的重要问题,更是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能否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完成新世纪三大历史任务的重大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有章不循、执纪不严而导致的用人失察失误依然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问题,需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根源,探索解决办法。 第一部分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 我们党历来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总体上看,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够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一步规范,质量进一步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方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

革也步入了新的阶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队伍结构得到明显改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综观当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取得了以下进展: 一、建立健全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显著加强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切实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中央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和规章制度,诸如《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各地也根据这些党内条规,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这些党内条规、实施办法和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条件、程序和监督检查、组织纪律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为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为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加大改革力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公开程度明显提高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 前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政通教育)深入了解和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是严格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前提。(政通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对于不断提高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政通教育)为进一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我们本着“贴近实际,突出重点,简单易记”的原则,以《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底线”、“红线”和必须遵守的“硬杠”,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组织编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法规100问》(以下简称《100问》),供学习和工作中使用。(政通教育) 《100问》着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围绕选人用人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采取问答形式,运用简洁的语言,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作出直观的解答,使之更深入地为干部群众所理解和掌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政通教育) 目录 一、选拔任用条件┉┉┉┉┉┉┉┉ 二、民主推荐┉┉┉┉┉┉┉┉┉┉ 三、考察┉┉┉┉┉┉┉┉┉┉┉┉ 四、讨论决定┉┉┉┉┉┉┉┉┉┉ 五、任职┉┉┉┉┉┉┉┉┉┉┉┉ 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七、交流、回避┉┉┉┉┉┉┉┉┉ 八、免职、辞职、降职┉┉┉┉┉┉ 九、公务员调任┉┉┉┉┉┉┉┉┉ 十、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条件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工龄? 答:5年以上。(政通教育) 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几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答:2年以上。(政通教育)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几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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