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派出所物证室物证保管管理规定

派出所物证室物证保管管理规定

派出所物证室物证保管管理规定
派出所物证室物证保管管理规定

派出所物证室物证保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技术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物证管理体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局情况,依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物证检验鉴定工作,派出所现场勘验工作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派出所物证室实行由派出所技术室专人负责管理,物证严禁损坏、挪用和丢失。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必须存入保险柜保管。

2、物证存取实行签名登记制度。物证的存放、使用。归档情况应详细登记姓名、日期、事由、去向。

3、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后应迅速进行物证的处理、登记和存放工作。物证室专管员应认真清点物证的种类、状态、数量,并填写出入库登记本后,由移送物证的技术员与物证室专管员共同签字。

4、库存物证的发还、销毁、移交要手续完备,登记详细。由取走人在对照入库登记物证的种类、状态、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出库情况登记并由物证室专管员、取走人共同签字,并写明时间、去向。

5、物证存放要求:(1)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物证无异昧,不易腐烂,不致污染环境;(2)对易损坏的物证,必须加包

装保护;(3)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证,实行单独保管;(4)物证存放前须先拍照,统一包装并进行编号后对号存档。

6、物证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避免损坏。存放人必须配合物证室专管员定期对物证进行检查、整理。

7、物证室专管员应保持物证室室内清洁、干燥、无虫害,严禁烟火。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库伦旗公安局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1背景 物证保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物证作为证据是否合法,特别是需要鉴定的物证,使用、交接情况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有没有被替换?是否受到污染?要排除这些合理怀疑,仅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难以令人信服。需要规范物证保全工作,确保物证的合法性,增加刑事诉讼的透明度,提高公安机关的 公信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公安科技强警战略的深入推进,各级公安机关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得到增强,物证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得到推进,物证保全室建设得到显著增强。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了专门的物证保管室,配备了物证保全装备,并制订了相应的物证保全工作流程规范化制度,部分地区实现了物证保全的信息化管理,为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目前的建设和应用状况看,公安机关物证保全规范化管理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侦查和诉讼活动的要求。一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物证保全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虽然在长期实践中,吸收引进了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物证保全的制度和规范,对物证保全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对照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还有很多不严密、不规范的地方,物证保全的内容不一致、管理流程不科学,管理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二是各地物证保全

管理建设发展不平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理念差异的影响,各地物证保全硬件投入和物证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装备配备落后地区的物证保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三是物证保全工作总体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当前公安机关的物证保全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重采集、轻保全”的思想依然普遍存在,硬件投入和制度规范化建设较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物证室面积偏小,功能区划分不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装备相对简陋,缺少应有的防火、防盗、防潮(霉变)、防虫、防尘、排风、消毒等辅助设施,大多没有保管生物检材的低温冰箱(柜),物证丢失、损坏、污染、变质和随意处置现象仍有发生。《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主要针对公安刑事技术机构、各业务警种、派出所等,提供物证保全规范化整体解决方案。 2总体设计 2.1建设模式 由于公安机关物证信息存储数量大,种类多,时间长,因此,根据情况系统采用建立中心数据库,集中存放所属下级公安机关的物证信息,全部信息均能实现“单点采集、多点使用”的信息全警共享。 2.2建设原则 根据“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公安物证保全系统建设要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先进合理原则 高起点规划,既考虑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又要着眼于未来系统

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1. 学校各项体育器材,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2. 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未经体育室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任何人进入室内拿玩体育器材。 3. 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送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4. 体育器材及场地设施器械,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违者,一经发现,追究赔偿责任。 5. 体育器材,每学期全面查点一次。逐年购置和自制,保证按省规定的器材达标。 6. 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7. 注意安全,做好防失、防火、防盗工作。 余字乡中心校 2017年3月27日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 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 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 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

学校办公室管理制度

学校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各办公室管理,创造安全、优美的办公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证各办公室的安全使用: 1 、员工须严格保管办公室设备有关密码,不得将密码告诉非办公室员工; 2 、员工须严格保管办公室门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非办公室员工。 二、员工上班时应注重仪表,穿戴整齐大方。待人热情、友好真诚,待客精神饱满,不卑不亢,无不礼貌行为。 三、所有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区域内吸烟。 四、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办公室交谈注意音量控制,禁止聚众聊天,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 五、一切来访须在门卫处登记,由门卫联系相关部门并经同意后方可接待。外来方可统一由行政办公室接待,询明客人来访目的后,尽快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办公时间严禁会客。 六、严禁办公时间在计算机上玩游戏、聊天、发私人邮件,违反者每次罚款 100 元。 七、为保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不准在办公室、柜子及窗台上搭晾毛巾、放置衣服;办公用品应尽量放整齐、合理;爱护使用办公设备,若有损坏、丢失、污染,应予以赔偿。 八、员工下班或外出时,应妥善保管好办公物品,如 : 文件、资料等,下班后,应将有关抽屉、柜子锁好,并确保电脑关闭。

九、禁止在办公室做私事或或从事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十、员工加班时应保证办公区域的安全,加班结束时,要将办公计算机及电灯关闭,结束后确认门窗一锁好方可离开。 十一、注意防火、防盗,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通知行政办,并按学校关于突发事件报告、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员工应该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执行上班签到制度。 十三、各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学校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选自教委2005年10月下发的《顺义区教育系统财会人员手册》) 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1.财产保管员应按财产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按现行管理办法分横向账和纵向账)按使用部门(个人)建立的分账及总账,称为横向账;以设各类别和使用情况所建立的卡片账,称为纵向账,两账的建立便于规范管理。 2.校内全部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要求按期归还。 3.学校贵重物品应设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建立安全措施,保证物品安全无恙。 4.定期清查盘点。总保管员与分保管员每年要进行一次清查核资,对清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按规定办理入账消账手续。每月末应与财务会计人员核对各大类固定资产的金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校内设备一般不得擅自移动,必须移动时分保管员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总保管员,办理设备移动手续并及时调账。使全校设备做到有序流动。 6.由个人使用并保管的财产,使用人到总保管员处领取并登记上账,便于以后的清点与查找。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校务办公室通知校财产保管员为其办理财产清账手续。 8.保管员在工作变动前由新、老分保管员和总保管员共同清点财产,并做交接手续。做到人员变动账物清楚。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财务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员、主管会计参加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必须定期组织实施,并至少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

3.学校各部门有义务按清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对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予以登记造册,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4.对于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固定资产,由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 5.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密切配合,不漏项、不留死角。 6.领导工作小组要根据各部门财产登记表进行逐一核查,确认无误后核查人签字,并检查有无疏漏。 7.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数据进行汇总和整理,并逐一与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对。 8.清查出应当报废或更新的固定资产由领导工作小组统一研究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减固定资产原值,对于闲置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报上级部门设备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处置,并作相关会计处理。 9.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 10.根据有关手续及凭证,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总账。11.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调整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将数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2.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查找问题,提供经验。 固定资产报废、核销、转移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的核销、转移,是指学校占有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废。 处置的范围包括: (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3)盘亏、呆帐、丢失等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修订稿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小学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体育器材,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二、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 三、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如有遗失损坏, 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四、体育器材,每学期全面查点一次。逐年购置和自制,保证按省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 五、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六、注意安全,做好防失防盗工作。 体育器材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器材管理员全面负责全校体育器材及运动服和运动场地的管理。固定资产和其他体育用品一律入帐后使用,要做到帐物相符,定期对帐检查。 二、对现有物资器材要定期清点,分门别类,存放整齐,注意防火防盗,防霉变,搞好仓库卫生。 三、要定期对体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教学与训练的需要。 四、为保证教学和训练的需要, 体育器材一般情况下不外借, 特别是易损的物品和器材。 五、体育教学和训练使用的器材,必须由任课老师负责借还,如有丢失,负责追回或令其赔偿。 六、凡需购置的体育器材, 应有体育组保管室提出购置计划, 经体育组审查, 由校长批准方可购置,一般每学期制定购置计划一次。

七、加强运动场地的管理, 严禁各种车辆和外来人员进入场地, 影响正常的教学与训练。对场地和场地内的器材要按时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场地内不能堆放任何物品和建筑器材。 八、保管人员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体育器材室保管制度 一、体育器材室是体育器材存放、保管的重要场所, 其主要管理者为总务主任和体育教研组长。 二、室内各类体育器材应分类存放有序,登记注册,便于借取使用。 三、凡使用本室内器材,应由各班体育委员及体育小组长借取、存放,体育教师有责任经常检查、整理。 四、借用本室器材,凡有损坏的,管理者可根据损坏程度、性质作出赔偿决定。 五、体育教师有责任经常检查室内器材完好情况, 及时修补器材。剔除不能使用的器材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管理人员根据省器材标准提出添置器材的要求, 及时补充器材。 六、室内保持干燥,经常清扫,做到器材摆放有序,整齐、整洁。 体育器材借用制度 1、爱护运动器材,在指定运动场上活动。 2、由各班体育委员提前五分钟到体育老师或体育管理员处领取体育器材。 3、学生不得擅自进入体育器材室,违者视后果予以教育,严重者报体卫领导小组处理。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受理鉴定 第七条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鉴定 第八条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 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 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 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 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 鉴定书。 第十一条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 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 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 “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体育器材室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体育器材室借用制度 为了保证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和群体活动的需要,加强体育器材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课外活动时间学生借用体育器材,做好记录,当日借用单日归还,拖延时间以一天二元进行罚款,如有特殊情况,经体育器材保管员批准,可适当延长,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丢失器材者必须五日内赔偿,逾期将按双倍赔偿) 二、教师上课所用的体育器材,必须有任课老师事先通知报关员,向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学生借取,课后如数归还,如有丢失,课任老师和学生一起照价赔偿,教师赔偿金额是学生赔偿金额的二倍。 三、凡体育教师长期借用的体育器材,最长不超过一学期,学期末清理借用手续,第二学期重新借用,无故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或新旧程度进行赔偿,配发给教师的秒表、哨子属学校固定资产,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四、运动训练比赛所借用器材,服装有主教练负责收回,比赛结束总结后及时归还。如有丢失,主教练按标家赔偿。 五、教师调离工作岗位,应按规定清理借用手续收回借用器材,丢失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校内各部门和校外单位借用器材,需持介绍信,经体育器材保管员批准方可借用。

体育器材赔偿制度 一、所有体育器材,因本身质量问题或正常消耗而造成的损坏, 免于赔偿。 二、在使用体育器材的过程中,因使用者不慎或使用不当造成 损坏或意识的,按有关规定酌情赔偿。 三、在使用体育器材过程中,因使用者故意损坏或遗失的,按 有关规定加倍赔偿。 四、在归还体育器材时,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由借用者或借 用班级照价或加倍赔偿。 五、上课、训练和比赛丢失的器材,任课教师要迅速查明原因, 告知器材室管理教师,并按有关规定酌情赔偿。 六、赔偿办法:由体育器材管理老师核填(损坏、遗失器材赔 偿单),由损坏或遗失器材者签名,经主管校长批准,由 体育器材保管员收款后,上交学校财务科。 七、器材室管理老师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各项管理工 作,因失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本人负责。 八、对体育器材保管员要加强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严格防范 措施,经常检查体育器材保管室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 患及时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教师职责 一、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计划,遵守、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研制,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三、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以及废物回收、处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习惯。 四、做好实验器材的准备工作,协助任课教师辅导学生实验,切实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五、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财物,按规定处理好三废。 教学仪器领用借还制度 一、教学仪器专供实验教学、研究和课外科技活动等使用。禁止擅自挪用教学仪器用于非教学活动,更不允许个人占用。 二、校内师生开展教学活动时借用教学仪器,应先填写“实验通知单”,演示实验提前三天,学生实验提前一周交实验教师准备,然后签字借出。 三、外单位借用教学仪器,需持单位证明,在不影响本校教学的情况下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出。

四、教学仪器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实验教师对借用时间到期而未归还者有责任督促归还,学期末要将借出器材全部收回入库。对归还、收回的教学仪器要当面清点,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教学仪器损坏赔偿报废制度 一、教学仪器若有损坏或丢失,应由当事人填写“仪器损坏、丢失报告单”,实验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有关制度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二、本校师生实验教学过程中正常损坏的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若属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视情节轻重,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 三、外单位借用或本校教师非教学借用造成损失的,应视影响教学的程度,赔偿全部损失或加倍赔偿。 四、对于损坏或丢失的教学仪器,确已无法修复或追回的,学期末统一填写“教学仪器报废申请单”,学校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件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需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直接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县教学仪器站,县教学仪器站依据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销帐手续。 五、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注明报废标志装箱单独存放备用或清除,报废情况年末报县仪器站备案。

河南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部或河南省公安厅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部或河南省公安厅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是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案件、事件、事故、自然灾害等调查处置中的应用符合法律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技术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本人意见; (五)对提供的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材料,有权拒绝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体育器材保管室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体育器材保管室制度 篇一: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体育器材室是学校正常开展体育课堂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各项体育竞赛的后勤保障部门。安全可靠的体育器材是在体育活动中杜绝和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因此制定器材室管理制度,加强体育器材管理对提高器材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具有着重要意义。 一、体育器材验收入库 1、对新进的器材要核对凭证。 2、检查器材的数量与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总务处联系。 3、登记入册。 二、体育器材帐务管理 1、做到入库登记,帐务相符。 2、器材损坏、报废及时登记备案。 3、经常清点与定期清点相结合。学期结束清点器材,做好帐面记录。

三、器材的保管与维护 1、合理分类、存放整齐,便于器材计算清点与借还。 2、每周检查器材,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体育教研组长及总务处。 3、要进行维护与保养。(海面垫的防潮、器械的防锈) 四、体育器材的出借与回收 1、借用者必须填写借用单,使用人签名,才可发放器材。 2、体育课教学、运动训练有任课教师和带队教师负责借还,做好使用记录。 3、体育锻炼活动课,有带班教师确定使用器材的数量到器材室填写借用单并签名,才可领取。 4、课后立即收回清帐。 5、如借用者长期使用,期限为一学期,须有体育教研组长批准方可借出,并做好记录,学期结束必须收回。如损坏照价赔偿。 6、发放班级的器材必须做好记录,学期结束前收回。 五、保管员岗位职责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器材室要有专人管理,进出必须随手关好门窗。 3、严格按照出借制度借、收器材。

学校功能室使用管理制度

小学美术教室规则 一、美术教室是开展美术教学活动包括美术兴趣小组活动的专门场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用、挤占美术教室。 二、学生进入美术教室按指定座位就坐,并保持室内安静。 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器材、设备、工具及材料。 四、使用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工具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老师。 五、听从老师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使用美术器材,严格遵守操作规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要爱护器材,爱惜材料,爱护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由教师按规定酌情处理。 七、使用完毕,按要求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整理好器材、工具、材料和设施设备,做到“三净”即桌面净、器材净、地面净,经老师检查验收后方可离开美术教室。 小学美术器材室管理制度 一、美术器材室由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动用器材、设备、材料。 二、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器材、设备、材料,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三、器材、设备入库,要凭意气及时记账,编号后分类存放,做到账物相符。 四、每学年结束前,应清点结存器材、设备,编制申购计划,并与财产账对账,做到和财产账相符。 五、按照学校美术兴趣小组活动安排表,由组长负责领用活动器材,并办理领用手续。 六、出借器材、设备,按出借制度执行。 七、报废报损器材、设备,按报废报损制度执行。 八、做好各类器材、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九、根据教学安排,及时准备器材、设备、材料;使用完毕,做好使用记录工作。 十、保持室内整洁有序,严禁在器材室吸烟、用食、会客。 十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员检查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后方可离开。 十二、管理员调离岗位或因故长期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 小学实验教师职责 一、实验教师应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教材和教学仪器有关知识,钻研业务,熟悉各类仪器的规格、性能、用途及保管知识,掌握仪器维修的基本技能,会排除仪器的一般故障。 二、采购或领取上级配发的仪器设备,对新到的仪器进行验收,立卡登账,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处理新到仪器质量或数量差错等问题。 三、实验课前,按“实验通知(申请)单”,准备好实验时须用的仪器、药品和材料。演示用食品、药品和材料,配置在演示台上或放在提盒内;学生分组用仪器、药品和材料,配置在学生实验台(桌)上。 四、协助任课教师辅导学生实验。坚守工作岗位,解决实验中临时出现的问题,如调换仪器、补充药品、材料等。 五、实验完毕,应清点仪器,检查仪器有无损坏,回收药品、材料。如有损坏、丢失,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组织学生清洗、整理仪器及实验室。 六、做好仪器的保管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经常保持仪器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整洁,每周至少应打扫擦拭一次。按要求保管好贵重仪器及危险品。下班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应熟知实验室的安全规则和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会使用消防仪器。 七、每学年结束前,应清点结存仪器、药品及实验材料,编制购置计划。 八、遵守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应认真做好移交手续。 小学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课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 二、实验室应保持肃静、整洁,不得高声谈笑。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用食、会客或举行非教学实验的活动。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

学校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学校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体育器材,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二、教师上课所用器材,需办理登记手续,课后按数按量归还,放回原处。 三、课余时间,需用器材,应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如有遗失损坏,追查责任,按价赔偿。 四、体育器材,每学期全面查点一次。逐年购置和自制,保证按省规定的器材要求达标。 五、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六、注意安全,做好防失防火防盗工作。 毛中庄学

学校体育器材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器材管理员全面负责全校体育器材及运动服和运动场地的管理。固定资产和其他体育用品一律入帐后使用,要做到帐物相符,定期对帐检查。 二、对现有物资器材要定期清点,分门别类,存放整齐,注意防火防盗,防霉变,搞好仓库卫生。 三、要定期对体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教学与训练的需要。 四、为保证教学和训练的需要,体育器材一般情况下不外借,特别是易损的物品和器材,如:钉鞋、服装等。 五、体育教学和训练使用的器材,必须由任课老师负责借还,如有丢失,负责追回或令其赔偿。 六、凡需购置的体育器材,应有体育组保管室提出购置计划,经体育组审查,由校长批准方可购置,一般每学期制定购置计划一次。 七、加强运动场地的管理,严禁各种车辆和外来人员进入场地,影响正常的教学与训练。对场地和场地内的器材要按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场地内不能堆放任何物品和建筑器材。 八、保管人员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毛中庄学

体育器材借用制度 1、爱护运动器材,在指定运动场上活动。 2、由各班体育委员提前五分钟到体育老师或体育管理员处领取体育器材。 3、学生不得擅自进入体育器材室,违者视后果予以教育,严重者报体音美领导小组处理。 4、活动课教师或体育教师应按课表借用器材,不得擅自他用,所借用器材应清点登记后归还器材室,如有发现器材数量不齐,查明情况,酌情处理。 5、损坏器材、丢失器材应及时向体音美组教师上报,视情况作相应的赔偿和处罚。 6、体育教师不得擅自向外单位、个人出借体育器材,需以主管体音美领导同意。 7、每次出借要登记,期初、期末体育组器材负责人要协同总务处清查器材。 毛中庄学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体育器材室管理制度

一、体育器材设备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体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和课外训练的正常进行。 二、体育器材设备要按标准目录进行分类,入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每学期清点一次,没年底和总务处对账一次。 三、体育器材应分类存放,定位定橱,陈列有序,要保持室内整洁,按器材性能要求做到防尘、防潮、放压、放照射等工作,损坏的器材要及时维修,使器材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四、各种器材设备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借用,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出据借条,定期归还,对私人一律不外借。 五、一切器材设备的领用和归还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器材的完好情况,对于损坏、丢失的器材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人不的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 六、任课教师使用时必须提前一天填交“体育器材使用通知单”。保管人员必须按时准备好器材,并做必要的检查,确保体育课教学的正常进行。 七、所借器材设备在使用时,任何人不的擅自转借或持物离开教练场地,如发现保管人员有权收回,并提出批评。 八、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学校领导应当场监交,按账点物,遂件交接。遇有账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最后应由三方签字方能生效。

为了保证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和群体活动的需要,加强体育器材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课外活动时间学生借用体育器材,做好记录,当日借用单日归还,拖延时间以一天二元进行罚款,如有特殊情况,经体育器材保管员批准,可适当延长,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丢失器材者必须五日内赔偿,逾期将按双倍赔偿) 二、教师上课所用的体育器材,必须有任课老师事先通知报关员,向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学生借取,课后如数归还,如有丢失,课任老师和学生一起照价赔偿,教师赔偿金额是学生赔偿金额的二倍。 三、凡体育教师长期借用的体育器材,最长不超过一学期,学期末清理借用手续,第二学期重新借用,无故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或新旧程度进行赔偿,配发给教师的秒表、哨子属学校固定资产,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四、运动训练比赛所借用器材,服装有主教练负责收回,比赛结束总结后及时归还。如有丢失,主教练按标家赔偿。 五、教师调离工作岗位,应按规定清理借用手续收回借用器材,丢失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校内各部门和校外单位借用器材,需持介绍信,经体育器材保管员批准方可借用。

司法鉴定规则

【法规名称】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办字[2006]33号 【颁布时间】 2006-11-30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45241 什么是编号? 【正文】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鉴定人,是指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 (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 (四)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 (五)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 (六)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妥善保管送检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接受委托单位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 (五)出庭接受质证;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