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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改善,大多数人告别了产品短缺时代并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一部分人已经率先富了起来。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在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如今的赠与物不但种类繁多,而且赠与物的价值也是今非昔比,赠与在财产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己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合同。如何规范生活中的赠与行为,把赠与行为纳入健全的法律轨道显得更加重要。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受赠人无需付出相应对价即可获得赠与财产,于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应该对赠与人给予更多的保护,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正是为此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出我国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一些的不足,亟需完善,比如:体系逻辑混乱,部分法条规定不明,对公益赠与合同的相关限制也不明确等等。为此国内过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下面是专家学者的相关论点。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2012)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

宁红丽(2013)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王明晖(2012)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事实上将

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

姬新江,赵家琪(2012)《对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思考》一文中说合同撤销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意思表示有瑕疵。其二,合同撤销权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都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合同。其三,合同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其四,合同撤销权在行使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依法定原因而消灭后,不得再主张撤销。

吕舜林(2012)在《赠与撤销权实务问题探讨》一文中说形成权是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它意味着合意原则的偏离,因此,必须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既可以因为形成权相对人的事先表示同意,也可以有法律本身作出规定。如:重大误解,基于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基于给付障碍而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汪渊智,李志忠(2012)在《赠与合同的撤销》一文中提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权利。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从行使的时间来看,都是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行使;从权利主体来看,撤销权的主体都为法律着重保护的一方当事人(赠与人、受欺诈、受胁迫、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权利(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从行使的方式来看,享有权利的一方向相对方为之即可。

胡晓军(2011)在《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一文中说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不具有溯及力,如果赠与物的权利己部分移转,则任意撤销权只对未转移部分发生效力,对已移转部分不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一经行使,则合同自始无效。因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两种不

同的权利形式。

王荣珍(2011)在《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一文中说一般而言,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实施的,原则上赠与的法定撤销应由赡与人亲自为之,但当赠与人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时,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应是理所当然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在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而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在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这种撤销权的行使同样是因为赠与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仅仅是因为受赠人的行为己经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因此,法律规定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夏凤英(2011)在《论赠与人的撤销权》中说赠与合同的撤销,必须以赠与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没有有效成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没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也就无交付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因此,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尚须具备赠与有效成立的条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必须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如果财产权利己经转移,则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不得反悔,除非具有法定事由,否则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冀国栋(2011)在《论赠与合同的效力拘束》中说在赠与合同中,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针对一般动产而言)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分已交付或登一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一记部分为撤销,己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甚至规定“立有字据之赠与”不得撤销。

梁丽金(2013)在《论赠与合同》说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其所为的赠与行为中,都是以赠与人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为对象,纵观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者的意思表示都是不存在瑕疵的,而是之后的一些因素导致赠与人行使其撤销权,因此属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共有权人基于赠与一致意思表示将其共有财产赠与受赠人,因而在行使撤销权时,也应建立在共有人双方达成一致情况下才可行使,共有人单独一方不能行使撤销权。

金熙哲(2014)在《赠与合同研究》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人后来出现反悔或者受赠人作出了过错的行为;要约人撤销要约应满足的条件,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就要到达受要约人;善意相对人的撤

销权行使的前提是,法定代理人对合同尚未追认之前;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有害的行为,阻碍债权的实现。

熊斌(21014)在《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说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在于对赠与合同的效力作出一定限制,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目的是相同的,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在条件成就时,既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失效。在把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性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赠与合同便成立并立即生效,但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在赠与物交付前,它对赠与人无真正约束力,赠与人可以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使赠与合同失效

二、国外研究现状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同时赠与合同双方都享有撤销权,但如果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双方都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种时就成立,在赠与合同履行之前,赠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排除了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虽然从立法上,赠与2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撤销权,实际上受赠人行使该撤销权的可能性不大,设立撤销权的初衷是要优待赠与人。

《意大利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上规定的相同之处为,其强调赠与的形式,赠与必须以公证的方式做出,否则不生效,但对于价格低廉的赠与,可以通过履行来弥补形式上的不足。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是一种财产取得的方式,对于生前赠与,需要经过受赠人的同意,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规定,赠与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已经履行的赠与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国民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这与大陆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

结论

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的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不需要给付对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强调的是赠与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了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用以保护赠与人,即赠与人享有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以自己单方的

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存在对整个社会的平衡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立法上仍有一定的欠缺,所以我们要在立法上尽量要去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使该制度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将使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功能,为法律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在立法上作更加严密的规定,使其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能够都在社会事务中发挥各自的作用,让我们有法可依,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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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 同)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摘要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1]赠与能推动社会进步,我国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赠与合同中11个条文中,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我国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赋予撤销权,但是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缺乏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赠与人撤销权具体规定,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一)赠与人撤销权内涵释义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

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2]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将赠与合同或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规定为要式合同,均在实践此项价值判断。但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只不过为达成此目的的一种途径而已,实际上,在确认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亦能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此立法例下,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在动产须交付,在不动产须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可见,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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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篇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总的来说,

绩效考核开题报告

一、立论依据 (一)研究意义 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及加入WTO后国际经济间相互交流的影响,现代 贸易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管理是什么?管理是科学,也是艺术。实际上管理是实实在在的,管理是可以测量的,不能测量的管理是不存在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控制职能的具体体现,很好地评估了管理水平的高低。 2、绩效考核是企业人事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为了寻找更科学、有效、客观、公正的考核方法, 业内人士进行了诸多艰苦的探索。然而,由于绩效的多因、多雏、动态等特点反考核者的情感等因素,考核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审视当前绩效考核的成败得失,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是克服绩效考核弊端的根本出路,是绩效考核的生命线. 3、绩效考核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承担生产 经营过程及结果的各级管理人员完成指定任务的工作成绩和由此带来的诸多效果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其核心是促进企业获利能力的提高及综合实力的增强,其实质是做到人尽其才,使人力资源作用发挥到极至。 在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很多企业也利用到了绩效考核的结果。但是,真正能够将绩效考核工作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的企业却比较少。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我国企业绩效考核的研究的现状 (1)企业绩效考核结果的无差异性和均优性 在我国企业中,存在着绩效考核结果无差异性和均优性的问题。 存在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年的人事工作经验以及传统的人情观念使的许多主管都成了与人为善的老好人,尤其是当在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薪酬挂钩时往往牵涉到员工的切身利益非常敏感[18],考核中的偏差极易引起员工的不满大多数主管不愿意背此“黑锅”因此出现了考核中的趋中现象。 (2)绩效考核的标准设计不科学、方法单一 大多数企业的绩效考核存在着标准设计不科学,表现为标准欠缺、标准与工作的相关性不强、操作性差或主观性太强、过于单一和标准没有量化等形式的问题[2]。存在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五点:第一,一些企业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标准的设计不合理甚至没有标准,没有绩效考核标准就无法得到客观的考核结果,而只能得出一种主观印象或感觉[3]。第二,以不相关的标准来对被考核者进行考评,极易导致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的判断。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建立在对工作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绩效评价标准是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4]。第三,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可操作性差或主观性太强[19]。工作标准中只有一些文字性评语,没有一个可以客观评分的标尺。从而评价者可以随意给个分数或者考核结果,有时难以避免渗透一些个人的感情因素在里面。这样的标准所得的考核结果就失去了意义[5]。第四,采用单一的、省时省力的综合标准。这样的标准,不仅模糊性大而且执行偏差也大。结果,评先进变成评“人缘”,选拔干部变成搞平衡,存在着轮流坐庄现象。并且,综合标准有千篇一律的倾向——不论是高级领导人还是管理人员、基层员工,往往都用一个标准去评价,没有顾及人才有能级差异的客观现实[6]。第五,工作绩效评价如果要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就必须使实际绩效相对于标准的进展程度或者标准的完成情况是可以衡量的[20]。可以衡量的绩效标准既包括数量上的标准,也包括质量上的标准,如秘书的打字速度从数量上是每分钟多少个,从质量上应规定差错率是多少。不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很难使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感到信服[7]。 (3)绩效考核的评价者选择失误、信息面过于狭窄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这们两种看法。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主为受赠人。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目的,最常见的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这使其无偿服务合同和无偿借贷合同区别开来,赠与的财产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权利。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让与,如让与抵押; 无形财产权的让与,如无偿许可受赠人使用专利发明权; 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及债务承担而不要求对价; 有价证券及股权的无偿赠与。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传统理论认为赠与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要件,但这种对赠与合同的定性导致在司法操作中弱化了对受赠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合同法》中规定了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相关条款,从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无偿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即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作出对待给付。 4、赠与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非书面形式,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之前各当事人得以撤销,对于某些财产,如

南京工业大学工程管理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殷智臻学号:100114154843 所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工程管理 设计(论文)题目:镇江新区平昌新城4#楼施工组织设计 指导教师:于旭 2015年7 月10 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所在专业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文献综述”应按论文的格式成文,并直接书写(或打印)在本开题报告第一栏目内,学生写文献综述的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不包括辞典、手册);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4年4月26日”或“2004-04-26”。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 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施工组织设计是我国长期工程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项惯例制度,目前仍继续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规划,而非施工项目管理规划,故要代替后者时必须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增加相关内容,使之成为项目管理的指导文件。在项目开工前,须有项目经理主持编制项目实施规划,作为指导施工项目实施阶段管理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定义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对人力、材料、机械、资金、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因素作全面的、科学的、合理的安排,并形成指导拟建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该文件就称为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必要性和作用 1.施工组织设计的必要性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有利于反应客观实际,符合建筑产品及施工特点要求,也是建筑施工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决定的,更是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程序的需要。因此,编好并贯彻好施工组织设计,就可以保证拟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取得好、快、省和安全的施工效果。2.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使施工人员对承建项目事先有一个全盘的考虑,对施工活动的各种条件、各种生产要素和施工过程进行精心安排,周密计划,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的科学的管理。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大体估计到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预先做好各项准备,创造有利条件最经济最合理解决问题。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将设计与施工、技术与经济、前方与后方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整个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和具体项目施工组织得更好。施工组织设计也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工程预算的编制依据,又是向业主展示对投标项目组织实施施工能力的手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性已被普遍接受。 三、研究现状分析 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施工企业建造师初步能力,在校获得施工员证书,掌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方法,是施工员和建造师必备的能力之一,是最重要的能力,因此凡是毕业后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人,都在努力掌握施工组织设计能力。 在施工组织设计方面,在我国施工方法选择越来越合理,施工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越来越先进而具体,并在质量上与国际接轨,严格贯彻执行各种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相关法规,施工质量大大提高。网络计划已普遍使用,与横道图并用,充分运用二者各自的优点,提高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同时加强进度控制,保证计划的贯彻实施。文明施工越来越重视,施工平面图设计合理而可行。尤其是尊重人权,重视健康,安全问题得到高度重视。在争取最大利润的同时,“抢工期,保安全,重质量”,实现甲、乙双赢的目标。 房屋建筑作为土木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对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公共部门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是实现这些方面应用的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对人民生活及工业生产等方面起到直接影响,所以,保证房屋建筑的质量是及其必要的。 四、目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所存在的缺陷 1.目前所累积的道路施工技术资源得不得有效、充分的应用,特别是其中的智力资源,这一方面是编制人员自身素质和经验不足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传播渠道不足不畅通所致。对早已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文献综述规范及范文

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2012届本科毕业生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撰写规范 为了培养学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检索、搜集、整理、综合利用学术文献资料,根据所研究课题对文献资料进行有效的归纳、分析、总结的能力,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并为科研活动奠定扎实的基础,本科毕业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同时必须相应完成一篇文献综述。 一、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是指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研究课题或研究题目(初步)确定后,通过搜集、整理、阅读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资料,就与该课题或题目直接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学术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动态、最新进展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后所做的简要评述。 2.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所评述的学术文献必须与学生所撰写论文保持大体上的一致,必须对可能影响所撰写论文主要论点、政策建议或反驳依据等主要学术结论的相关文献及其主要论断做出清晰、准确、流畅的说明,必须保证综述本身结构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学生的利用学术文献的综合能力。 3.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是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文献综述必须按学校要求的基本规范撰写;论文类题目提交3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设计类题目提交2000字左右的设计方案报告;文献综述的成绩综合纳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之中,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二、文献综述的基本格式 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的、能比较全面的反映相关领域或专题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的综述性文章。“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

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篇一: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2012)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宁红丽(2013)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 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王明晖(2012)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事实上将 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

南京工业大学 自学考试论文(施工组织设计)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学号: 所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工程管理 设计(论文)题目:南通市东方大道快速路高架项目 三标施工组织设计 指导教师: 2012年12月10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所在专业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文献综述”应按论文的格式成文,并直接书写(或打印)在本开题报告第一栏目内,学生写文献综述的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不包括辞典、手册);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4年4月26日”或“2004-04-26”。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市场运行规律正被人们了解、熟悉、掌握和运用。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日益增多,而建筑市场的竞争不仅体现资金成本上,更多的体现在技术实力上,在这种情况下,编制一份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无疑会为企业挣得更多的竞争优势,最终取胜于竞争对手,立于不败之地。本论文就是针对南通市东方大道快速路高架项目3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前苏联经济体制下的产物。20世纪60~70在我国建筑行业实行, 当时仅作为一本技术性文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组织设计不仅指导项目的技术实施,而且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季节性管理、项目组织、项目协调等方面做了大量文章。近几年,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又增加了关于降低成本与新技术开发的一些内容。 1桥梁施工组织设计的概念 桥梁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桥梁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技术、经济和组织等活动的综合性文件。[1] 桥梁施工组织设计的任务就是针对桥梁工程施工的复杂性,根据桥梁工程产品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各项具体的技术政策,实现工程建设计划和设计的要求,提供各阶段的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对人力、材料、机械、资金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协调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各工种之间、资源与时间之间、各项资源之间的合理关系。[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客观的技术、经济规律,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以使工程施工取得相对最优的效果。 [3] 2桥梁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桥梁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业主对桥梁工程的各项要求、设计图纸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在充分研究工程合同文件、现场环境的客观情况和施工特点的基础上,从协调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空间等三个要素着手而指定的。[4]施工组织设

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 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 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 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 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 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 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 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 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 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 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来说,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 来说,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 利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 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因为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 会意义,若赠与人能够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 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但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 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所以,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 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 重考虑,不存有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样本)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文献综述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有以下意义: 第一,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更深入的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过程及其发展历史。 第二,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中,判例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判例在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价值。 第三,判例法特征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特性,对该课题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的认识。 第四,通过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明晰该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能够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等书籍。 (二)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b6521121.html,。 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哲学政法类期刊,在“摘要”字段中,以“判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

最新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模板

最新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年字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

(完整word版)南京工业大学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17011001XX 所在学院:工业与艺术设计学院 专业:视觉传达设计 设计(论文)题目:“Y&Y台湾便当”VI设计 指导教师: XXX 2013年11月18日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所在专业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文献综述”应按论文的格式成文,并直接书写(或打印)在本开题报告第一栏目内,学生写文献综述的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不包括辞典、手册); 4.有关年月日等日期的填写,应当按照国标GB/T 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的要求,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04年4月26日”或“2004-04-26”。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结合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情况,根据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每人撰写2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Y&Y台湾便当”系列设计 摘要 Y&Y台湾便当VI设计是包含点餐册、外卖卡、宣传招贴、外卖包装等内容在内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Y&Y台湾便当VI设计是传播企业经营理念、建立企业知名度、塑造企业形象的快速便捷之途。Y&Y台湾便当利用设计到位、实施科学的视觉识别系统,传达了企业理念、企业价值观。Y&Y台湾便当VI设计充分体现“对一切美好的坚持热情,相信自己一直年轻并有不可估计的能量”这一设计内涵。Y&Y的意思为yummy and young ,即美味与年轻。Y&Y台湾便当VI设计通过一定创意设计和图像设计试图提醒每个人享受美味餐饮的同时享受人生,享受生活。 关键词:视觉传达设计;VI设计;餐饮;Y&Y台湾便当 前言 快节奏的都市生活,孕育了快餐文化的产生,同时也促进了快餐事业的不断成长壮大。快餐正日益成为一种新的餐饮时尚。“‘Y&Y台湾便当’VI设计”就是一个紧贴时尚,关注社会的真实课题。 民以食为天,任何人都离不开饮食。美味的食品、精致的摆盘、独特的包装是我们都不会拒绝的东西。美食常常可以牵动我们内心最细腻的那根弦,通过品尝美食的过程得到心底的满足。但美食的诱惑力并不是我们单单用文字话语就能够完全表达清楚的。美食需要创意,美食需要灵动。现实中快餐遍布各地,市场上出现了中式快餐、美式快餐、日式快餐、韩式快餐等众多风格快餐。而使Y&Y台湾便当在众多的快餐店脱颖而出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挑战性的。我选择做“Y&Y台湾便当”VI设计,也是希望通过独特的设计来表达出快餐不仅只是填饱肚皮的东西也还可以是灵动的,也是可以在快节奏的生活中让人们体会一丝温暖这个深层的含义。缓解现代都市人充满压力的生活,给人一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为缓和赠与关系中义务的片面性,合同法设置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而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的权利也相应规定了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民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等,从而保证票据在我国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有序流通。然而当票据与赠与合同这两个领域出现交叉和重合时,我们又将如何应对票据赠与的相关问题呢? 标签:票据赠与;撤销权;票据赠与撤销权 李某帮助张某找到了失散多年的母亲,为表感谢,张某将一张面额2万元的支票赠与给李某,张某可否行使撤销赠与?粗粗过一遍案例,似乎依据《合同法》第185条所规定的所有的赠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赠与合同业已成立,问题的焦点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在其被交付给李某后是否意味着这2万元财产也同时移转。但再读一遍会发现,这与《民通意见》第128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内容明显不同。那么,假如我们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不难发现,案例的焦点问题还是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如果是物,那么一经交付赠与合同便发生效力,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相反,如果只是代表一项有待于实现的权利,那么赠与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张某当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此可以发现,不论赠与合同本身是否成立,我們对票据赠与撤销权的探讨都要归结到票据到底是物还是权利这个问题上,也就是说它并不影响本文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以及最终能得出的结论。因而,在此我们对赠与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在所不问,下文主要围绕在赠与关系中票据本身到底是物还是权利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权利说 即认为在赠与合同中所赠与的票据只是一项代表一定财产的权利,当赠与人交付票据时,相应的财产并不当然转移,须经受赠人依法承兑后该财产才确定转移。受赠人未承兑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这种观点,如果说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或者是基于促进票据流通的考虑,而可以勉强对本票、支票这类的见票即付票据予以适用的话,那么如果对于记载了付款日期的汇票也同样适用的话,则未免显得过于苛刻且不切实际。这实质上是在无形中扩大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并不利于对受赠人权利的保护。例如,甲赠与乙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支票或者本票,而乙一直怠于行使提示付款或怠于承兑,那么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财产并未转移,甲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这种结果,我们姑且可以认为是对乙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惩罚。那么,同样的,如果甲赠与乙的是一张记载有明确承兑日期的汇票,并且甲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行使了任意撤销权,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该赠与合同也应该被撤销,乙应当返还受赠与的汇票。可这样的结果对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任何人都无法实现这张汇票的权利。然而,汇票才是我国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为常用的票据支付手段,如若允许此种观点在票据赠与合同中大行其道,则明显不利于保护乙这样的受赠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和维护票据流转秩序。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例

宁波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文献综述 题目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指导教师尹力 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072班 学生姓名徐元媛学号074050428 开题日期2010年12月10日要求:一、说明材料来源情况;二、对课题的研究历史、研究现状等进行准确的分析与归纳并作出简要评述;三、表达自己的观点与主张,阐述该课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四、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可另附纸。 文献综述正文: 见附页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附页: 关于“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的文献综述论文题目: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法学072班 074050428 徐元媛 作为国际私法经典学说之一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一直备受研究者的关注而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它们或以学术专著为载体,或以学术论文的面目示人,主要围绕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关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成因 萨维尼从根本上颠覆了冲突法主题的关注方式,而被公认为是冲突法世界的“哥白尼”。在实体法与超越实体法之间,萨维尼的独特身份、优雅节制的精神操守、先人的历史储备以及法律关系的格致工夫,这一切的风云际合为萨维尼奠定了重估一切价值所必不可少的历史机缘。因了这份缘分,冲突法革命在萨维尼的身上灿烂生发。①萨维尼对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因而最终产生了“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一据说是他“其他著作都比不上的最高影响”的理论成果。②关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成因,现有文献主要是从社会背景和哲学渊源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社会背景 在18世纪末期,德意志仍然处于资本主义手工业的初级阶段,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非常微弱和缓慢。整个德意志处于封建农奴制和封建分裂割据局面。在德意志各邦国中,对历史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是普鲁士王国,也就是萨维尼的祖国。在普鲁士王国的发展过程中,“容克”始终是中坚力量,是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市民阶级在普鲁士的力量非常微弱。因此,从王权集中这个意义上讲,普鲁士君主专制要比西欧强得多。这里始终也没有出现像“三级议会”、“国会”这种王权与资产阶级联盟的机构。因此,普鲁士资本主义因素相当薄弱。在政治上,普鲁士王国是几次反法联盟的中坚力量。由此,招致拿破仑沉重的军事打击和异族的政治统治。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是德意志民族觉醒的警钟,法国大革命提供了民族团结的范例,宣告了各民族的自由、平等,拿破仑在德意志以“革命者”的身份出现,同时又充当了贪得无厌的掠夺者。这就从正反两方面启动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运动。从1800年起,德意志掀起了猛烈的民族运动。尽管这个时期民族主义是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结合,但目标是一致的:要求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恢复德意志的独立性。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位法学宗师萨维尼,也产生了这位法学家伟大的法学思想。③(二)哲学渊源 ①张春良:《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萨维尼冲突法革命发生学之究竟》,《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第6期。 ②杜涛:《德国国际私法:理论、方法和立法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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