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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

估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民政办[2013]9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21

【实施日期】2013.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

(内民政办〔2013〕91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民函[2013]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3月21日

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

为推动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落实,根据2013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和《2013年民政工作要点》确定的任务,制定如下综合评估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客观科学、简便易行、激励为主、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综合评估各盟市民政局落实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的情况,更加准确地掌握各地民政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地方民政工作的分类指导,优化民政发展布局及资源配置,促进各地民政局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实绩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推动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二、重点内容

参照民政部评估内容,着重评估各盟市民政部门“1+5+X-Y”工作情况。

“1”就是突出抓好“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促进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5”就是着力抓好5项重点任务: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举措;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X”就是其他方面的工作落实尤其是政策创制成果:区划地名、专项社会事务管理、社工人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彩票发行管理、法制建设、民政人才及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民政统计、党风廉政、政策理论研究、媒体正面报道等。

“Y”就是2013年本地区民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本辖区民政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被地市级以上领导或民政部领导批示批评、被审计部门审计公告点名批评、因民政部门失职引发的民政对象群体访、民政管理服务机构出现安全事故、被地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责任在民政部门、应对媒体失当等。

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11月30日。

具体评估项目见附件。

三、步骤方法

(一)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发布综合评估方案。自治区民政厅制定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方案,并在3月底之前发布。

(二)各盟市民政局自我评估、报送材料。各盟市民政局依照综合评估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自我评估。自治区民政厅在下半年将适时对各地重点评估内容进行督查,各盟市要在11月底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各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自治区民政厅初步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各处室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平时对工作推进情况的掌握,主要采取查阅各地出台的法规政策文本、分析权威统计数据、衡量新闻媒体反映、派工作组抽查等方式,对地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各盟市民政局核对。自治区民政厅将初步审核结果汇总后反馈各盟市民政局核对确认。

(五)自治区民政厅终审、评估。自治区民政厅再次审核各盟市民政局核对确认的结果,提出评估意见,报厅务会议审定。同时,将我区评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民政部。

(六)结果反馈。自治区民政厅将综合评估结果以写实方式通报给各盟市民政局。对综合成绩突出的部分盟市民政局,视情予以表扬,函告所在盟市党委、政府。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指导地方民政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是科学衡量民政工作成效的重要举措,是以重点带全盘、推动全年民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有力抓手。厅机关和各盟市民

政局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综合评估由厅长统一领导,其他厅领导按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工作的评估,加强对评估过程的介入和结果的审核;各处室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所辖业务领域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周密部署。厅机关要把综合评估纳入日常工作部署,加强平时对相关评估项目的动态掌握,以便年底客观、准确、快速地评价各盟市民政部门落实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的情况。各盟市民政局要根据本方案,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评估项目,明确时间进度,做好职责分工,及时并实事求是地做好有关材料的汇总、报送、核对工作。

(三)务求实效。各地民政部门要以综合评估为动力,以工作实绩为导向,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在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强化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大更快进展。在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评估的方式方法,提高评估的效率效益,避免给基层民政部门增加负担。

附件:

2013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项目表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4日以粤民民〔2013〕286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支持各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鼓励各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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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 率的通知 【标 签】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矿产资源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矿产资源,资源税改革,停征资源补偿费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6〕13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 神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资源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改革的15个品目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见附件。原涉及以上15个资源品目税率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 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 请各市(区)、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各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部分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表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民政厅 2012年1月11日 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民政补助申请

医疗救助和困难补助申请 县民政局: 本人XXX,男,XX岁,已婚,居住于________________,因近期经常出现晕倒的情况,经在医院检查确认病因为脑部神经胶质瘤,且病情已恶化。此病的治疗需要高额的化疗费用和手术费用,且手术风险极高。由于病情严重,整个家庭已较长时间没有经济收入,难以负担高额的治疗费用。特此向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和困难补助申请,望民政局能够体恤我等民众之疾苦,给予提供帮助。如能得到救助,我的病情才会有一线生机,我们全家人必将感激不尽! 现将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状况介绍如下: 本人X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岁,XXXX年之前在家务农,于XXXX 年开始外出务工,当时每月收入约XXXX元。XXXX年XX被检查出脑部神经胶质瘤,经手术治疗后虽不影响生活,但已不能外出务工,在家休养、务农。从X 个月前开始出现晕倒的情况,今年2月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脑部神经胶质瘤复发且病情已恶化。 妻子XXX,生于XXXX年XX月,XX岁,农民。两人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后一直在家务农并抚养小孩。夫妻共生有一子一女,儿子XXX,今年XX岁,女儿XXX,今年XX岁。 父亲XXX,农民,XXXX年XX由于直肠癌病去世。 母亲XXX,农民,今年XX岁,无任何经济收入,长期在家帮助照顾父亲及子女。 爷爷XXX,农民,今年XX岁,因年世已高,行动不便,长期需要人照顾生活起居。 综上,我们整个家庭需要抚养的成员众多,现由于我的病情严重,家庭除了妻子务农的微薄收入之外再无其它任何收入,不仅难以负担我的治疗费用,就连基本的家庭生计都难以支撑。所以特向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和困难补助申请。望民政局能够了解我们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合理救助。再次万分感激!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人力资源知识)陕西省人 事厅文件

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陕人发[2006]10号 陕西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 抄报:国家人事部 陕西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2月10日印发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新的充满

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经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区)人事部门按照设区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授权,可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5.06.23 【实施日期】201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组织部、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组织部、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组织部、民政局: 为规范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对《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

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5年6月23日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社区工作以及“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陕财办预[2015]10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2015年7月16日陕财办预〔2015〕105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就编制2016年省级部门预算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预算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统筹能力,提高预算完整性;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清理规范项目支出,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资金统筹使

用;加大预算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部门综合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省级部门在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时,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业单位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单位结转的实户资金等各个渠道的收支,统一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考虑收支。同时,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在省级部门列支的专项资金项目,要按有关程序,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年初逐项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相关收支年初未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的,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细化编制内容,提高预算准确性。各部门要按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编制支出预算,经济分类必须编制到款级科目,功能分类必须编制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细化编制到具体支出科目,原则上不编列“其他支出”等较为笼统的预算科目。要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准确编制预算,对单位负担的个人福利支出,如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支出项目,要据实测算,足额保障;对保障单位基本运转的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购置费等支出项目,要合理测算,确保运转需要;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等,要精打细算,按规定在限额内编列预算,并确保较上年“零增长”。 (三)清理规范部门项目支出,加强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各部门要加大项目清理力度,对名称不清晰、支出方向不明确的项目预算,予以界定和规范。对属于履行职责需要的项目,要重点予以保障;对与部门职责无关的项目,要予以清理和取消;对项目实施期限为跨年度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资金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涉及大型维修、购建、收入分配类的项目,需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编入预算。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除有相关政策规定

民政局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民政局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报 告

编号:FS-DY-20426 民政局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报告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xx班就读的一名学生,我叫周雅丽,在校期间,我上课认真听讲,下课刻苦钻研,我积极要求上进,从未放松过对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地巩固已学知识,做到温故而知新。因为在这个充满竞争的社会里,只有不断地充实自己,才能使自己融入这个社会,适应这个社会。此外在课余期间,我还重点学习了英语与计算机其他软件方面的知识。在这期间也获得过单项奖学金。 我出生于xxx的一个小山村,家庭贫困。爷爷80有余,行动不便;爸爸在外做泥水,到处走,春夏秋冬暴晒于骄阳之下,农忙时又得回家帮割稻子;妈妈在家照看田里,闲了就去县城打短工,天天起早摸黑;妹妹已经读初三,学习成绩还可以,明年就参加中考,升入高中又有一笔很大的开销,家里更加的困难。可是自从今年年初,物价飞涨,我突然发现曾

经饿肚子的时候那种无助甚至是绝望的感觉又死灰复燃了。虽然在生活上老师和同学们对我给予了我莫大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在飞涨的物价面前对改善我的生活来说几乎是无济于事。 “屋漏偏逢连阴雨”,去年爷爷一场大病住进了医院,光是医药费就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现在家里已经是债台高筑,家徒四壁了。面对这个祸不单行的残 酷现实,我差点辍学,要不是全靠家里的亲戚们接济勉强凑够了上学的费用,说不定我早已瞒着白发苍苍的母亲独自踏上了南下的列车,开始一种前途莫测的打工生活了。 吃水不忘挖井人”。我也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关心集体,帮助同学,服务社会。我利用晚上的业余时间帮助班级里在学习上面临困难的同学复习,利用双休日的业余时间打扫班级和同学寝室的卫生,还利用寒暑假的时间到敬老院和孤儿院看望那些需要我们关心和爱护的人们。除了在学习与生活方面之外,我在思想方面得到不断的提升。在大一上学期,我参加了学校的党课培训,在党课培训期间,我努力学习党章、党史,不断加深对党的认识,并确立了加入中国共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8.05.2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5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或利益相关方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1.29 【实施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七)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

民政局大病救助申请书

ZZ市民政部门: 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 我于2012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 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能力,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治疗怎么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门求助,恳请市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二) 尊敬的领导: 我叫***,家住*****(你的情况)。因家庭****(说你的困难),已于**年**月被批准为低保户。 几天前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等病症。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低保金只能维持生活,不能进行相应的治疗,而我(写写你对你的家庭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及时治疗,延误病情对家庭的后果等困难),特向国家申请医疗救助金。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三) XX街道(社区): 我叫XXX,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X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附: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 申请人:XXX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四) XXA民政局领导: 我叫DDF。男,汉族,现年23岁,xs县人,现居住于xxg村,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08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人发[2008]2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发[2008]257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09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参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08]94号文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未调整的部分仍按原政策执行。 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按照《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部门负责考务工作,人事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资格审查。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点设置: 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f26583489.html,或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26583489.html,),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各考点网上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务必于2009年1月22日以前完成对本考点的考生报名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后数据通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文[2007]6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豫民文〔2007〕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

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 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 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 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 (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 (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民发[2012]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陕民发〔2012〕18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2012年7月16日 省民政厅机关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明确厅机关救灾应急响应工作职责,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 根据省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厅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全厅力量,完成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任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灾害预警。救灾处经常与省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警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害信息,提前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 2、灾情报告。接到灾情报告后,救灾处立即与灾区民政部门和省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确认,及时收集、汇总灾区灾情,并对上报的灾情进行分析评估,起草灾情报告,向厅领导及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符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救灾处向分管厅领导汇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厅领导报告厅长同意后,进入救灾应急状态。 三、组织机构 成立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曹莉莉 副组长:李保存、孙琳、常延生、鲁锋 王振虎、刘培华、郭青凡、葛学 岳文理、杜赟、董亚明

民政局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6303-30 民政局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民政局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报告(完 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xx班就读的一名学生,我叫周雅丽,在校期间,我上课认真听讲,下课刻苦钻研,我积极要求上进,从未放松过对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地巩固已学知识,做到温故而知新。因为在这个充满竞争的社会里,只有不断地充实自己,才能使自己融入这个社会,适应这个社会。此外在课余期间,我还重点学习了英语与计算机其他软件方面的知识。在这期间也获得过单项奖学金。 我出生于xxx的一个小山村,家庭贫困。爷爷80有余,行动不便;爸爸在外做泥水,到处走,春夏秋冬暴晒于骄阳之下,农忙时又得回家帮割稻子;妈妈在家

照看田里,闲了就去县城打短工,天天起早摸黑;妹妹已经读初三,学习成绩还可以,明年就参加中考,升入高中又有一笔很大的开销,家里更加的困难。可是自从今年年初,物价飞涨,我突然发现曾经饿肚子的时候那种无助甚至是绝望的感觉又死灰复燃了。虽然在生活上老师和同学们对我给予了我莫大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在飞涨的物价面前对改善我的生活来说几乎是无济于事。 “屋漏偏逢连阴雨”,去年爷爷一场大病住进了医院,光是医药费就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现在家里已经是债台高筑,家徒四壁了。面对这个祸不单行的残 酷现实,我差点辍学,要不是全靠家里的亲戚们接济勉强凑够了上学的费用,说不定我早已瞒着白发苍苍的母亲独自踏上了南下的列车,开始一种前途莫测的打工生活了。 吃水不忘挖井人”。我也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关心集体,帮助同学,服务社会。我利用晚上的业余

文件鄂民政发〔2009〕4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文件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民政发〔2009〕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自2005年我省全面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各地按照省民政、卫生、财政三厅关于规范推进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要求,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救助方式、积极探索资金结算办法等举措,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可及性,为缓解贫困群众看病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大医疗救助工作的力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 1 —

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坚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出发,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一是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巩固完善“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种方式帮助解决一部分对象相关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并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三是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对象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并对城镇贫困孤残人员予以照顾。四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总量,合理制定医疗救助工作方案。通过降低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加强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2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 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 (粤民社〔2013〕1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最近,省委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做了专门批示。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

(粤财行〔2012〕210号)的精神和要求,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就规范民政服务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在民政服务领域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将之作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推手,作为民政部门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手段,做到领导重视、部署周密、落实到位。 二、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在民政服务领域购买和资助社会工作服务投入 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随着我省财力增长,不断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工作的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社会工作服务已经纳入《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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