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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7t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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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7tiao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7条赋予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拆除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条规定,对打击违法建设,提高管理效果,树立执法权威十分重要。下面,就《条例》第37条的理解和适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该条所指的城市容貌标准具体有哪些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衡

量市容市貌的一把尺子。目前,城市容貌标准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国家标准,确切讲应是部颁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1986]城字第306号);二是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建[1997]21号)。其次是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或省级工作部门制定的标准,如山东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城市环境容貌综合整治标准》([2000]46

号)。第三层是各有关城市依据《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目前滨州市尚无结合滨州实际自身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这三层次标准,均为有效标准。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几种情况

根据《条例》第37条规定,凡是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管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均包括在内。对于不合法的建筑物或设施,如果没有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易于理解。对合法的建筑物或设施,经过许可审查,一般不存在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但是因为陈旧、破损,城市规划改变等原因,就可能影响市容市貌。在执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有关“设施”的情况,“设施”的含义是“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各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包括环卫设施、环保设施、交通

设施、广告设施等,如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牌匾进行拆除,就是把广告牌匾作为广告设施类,根据《条例》第37条依法实施拆除。

三、按第37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决定时,该不该按听证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执行听证程序。因此,37条规定的强制执行不在处罚法规定的执行听证程序情况的范围内,所以无需执行听证程序。当然,为体现以人为本,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可以对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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