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

附件2: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

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约束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维护认证行业的权威和声誉,引导认证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创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持续提高认证有效性。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行业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要求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自觉维护认证结果的权威性,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

第五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

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获证组织确需在证书有效期内转换认证机构的,应由转入机构向协会备案,说明转换理由。备案的具体方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初次审核、再认证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或不推荐再次认证注册时,自审核组做出现场结论之日起,其它任何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受理同一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第七条当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监督审核结论为不推荐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时,自审核组做出现场结论之日起,其它认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证书的决定。

第八条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自做出暂停、撤销证书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其它认证机构不得对同一组织做出发放认证证书的决定。

第九条认证机构在被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时,必须发放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通报发证信息。

第三章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违犯第二章的要求,即为发生了有违公平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及时将审核不予通过、撤销认证证书、暂停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通报协会,协会对相关信息进

行核对,确认有无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信息通报的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主动监督,发现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应当及时向协会举报。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接受申请认证的组织申请,应当了解其它认证机构发证和审核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协会对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的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协会对调查属实的有违竞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处理:

(一)一个季度内发生1-2次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的机构,给予书面警告的处理。

(二)一个季度内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3-5次,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8-12次,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一个季度内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6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13次以上的,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有违公平竞争行为6次以上的,每次交纳违约金1万元。

第十七条协会对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做出处理,应当通

报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制订本规范有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