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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公司矿文件*********

133号矿发〔2016〕

关于印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有效,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现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确保监控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

负责通风区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有效。

第四条通风区监测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

第六条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加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中心站值班人员等培训工作,监测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保证“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确保监控有效。

严禁任何人员关闭主机,特殊情况确需关闭主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第九条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

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配齐瓦斯、一氧化碳、抽采监测、开停、开关、风速、温度、馈电等传感器,并定期进行检定、校正。.

第十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十一条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十二条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供电源供电或局部通风机电源,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通讯电缆、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正常运行。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

域:

(一)断电范围内;

(二)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四)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等。

第十四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第十五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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