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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4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已经2005年8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47.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147.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任何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147.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民航总局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147.4条 定义

培训大纲:由民航总局根据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要求对申请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规定的最低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培训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教员:经培训机构授权,按照培训机构管理程序聘任的从事该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的人员。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国外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地区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147.5条 申请范围

按本规定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

(a)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b)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

(c)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培训;

(d) 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

(e)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各培训类别中具体项目的专业或等级限定应当按照CCAR-66部的有关规定划分,机型培训还应具体限定到航空器及发动机型号。

第147.6条 申请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本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 本规定附件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b) 本规定第147.21条规定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c) 申请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

(d) 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或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

(e) 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内维修人员培训意向书。

国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的申

请材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在吊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之日起的两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147.7条 受理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147.8条 审查和批准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进行现场审查的日期。除特殊情况并经双方同意改变现场审查日期外,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现场审查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用。

维修培训机构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给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不予报告的,视为放弃申请。

民航总局在自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或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要求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外或地区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或收到申请人对发现问题的书面改正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第147.9条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及具体项目限定。

除非被放弃、暂停或者吊销,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被放弃、吊销后,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交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逾期不交还的,民航总局予以公告注销。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不得转让或涂改。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应当明显

展示在培训机构的主办公地点。

第147.10条培训机构的变更

维修培训机构在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60天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上述变更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a) 本规定附件一《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b) 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变更部分;

(c) 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维修培训机构在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大纲、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通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确定是否变更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性,并对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进行批准。

第147.11条 管理和监督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国内维修培训机构至少每年度进行一次对本规定符合性的审查。

民航总局对申请延长维修培训合格证的国外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在其维修培训合格证到期前进行对本规定符合性的复查。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还将对维修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培训范围有关的设施、设备、机构及人员(包括租用或借用设施、设备)便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监督和调查,并应当随时纠正其不符合本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保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147.12条 培训机构的权利

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后,应当在批准的培训地点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培训,并向经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在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包含异地培训管理程序时,可以在批准的地点以外进行批准范围内的培训,

并向经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维修培训机构的要求

第147.13条 培训设施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能力相符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维修培训机构的建筑物应当保证培训工作不受气候因素的影响,并应当设置易于辨别的紧急通道,确保此信息传达至所有教员和学员;

(b) 维修培训机构教室的数量和容量应当满足招生人数的要求,并且每个专业理论培训班不能超过24个学员;培训教室应当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噪音和温度控制,以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用于考试的教室应当保证邻近相坐的学员看不到彼此的答卷内容;

(c) 用于理论教学的教室应当配备教学所需的演示设备,使所有学员都能清晰辨认所演示的内容,这些设备应当满足相应的培训要求;

(d)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为其教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e)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为教员和学员提供一个与其申请能力相适应的图书馆或资料室,提供申请范围内的足够的技术资料;

(f)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状态良好可用的档案室,用于档案保存。第147.14条 实习设施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开设课程和学员人数相适应的实习场地,实习场地应当配备足够的设备、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实习场地的设备、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应当按照培训大纲所需要进行的实习内容配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型或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实习地点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具有同等功能的模拟设备用于实习;

(b) 在同一组件上同时实习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并且每位实习教员同时指导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人;

(c) 实习所需的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的存储设施应当与实习区域隔离;

(d) 不同目的的实习区域应当有明显间隔及标识,并应当配备适当的

劳动保护设施;

(e) 如果实习过程中需要维修资料支持,学员应当能够方便接近;

(f) 实习应当使用与实际维修飞机同类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器材(如不同,应加以说明)。所有仅用于实习目的的工具、设备、器材和维修资料应当标注清晰易认的“仅供培训使用”字样;

(g) 进行航空器部件拆装实习时,应当按照相应的维修手册进行并具有相应的工作单卡。

维修培训机构租用或借用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同等功能模拟设备时,应当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在本单位质量系统的控制下保证达到培训大纲的要求。

第147.15条 人员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教员和考官,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各一名;

(b)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有与所批准的培训类别相适应的足够的教员,其中持有航空器维修/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数不能少于十分之一,每专业不得少于一人。所有理论课程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当于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c) 实习指导教员应当具有至少5年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验,并掌握最新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和方法;

(d) 执照基础部分的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获得民航总局的委任考官资格;

(e) 维修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员的资格标准,根据标准评估并书面任命教员,其中教员的书面任命中应当包括具有授课资格每一课程名称。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为其教员提供与其教学内容相关的持续培训,并且每两年的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70学时。

第147.16条 培训教员的档案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其每名教员的档案,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姓名和出生日期;

(b) 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c) 以往的工作经历;

(d) 所有培训记录和证书复印件;

(e) 维修培训机构书面任命其担任教员的复印件;

(f) 执照基础部分的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考官还应当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考官委任书复印件。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培训教员的档案,并保存至其离职后至少两年。

第147.17条 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培训的每一专业/项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相应培训大纲的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体现具体细化的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包括教学时数分配和需完成的实习项目等。教学大纲应当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培训类别中包含的每一独立专业或课程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当能覆盖其经批准的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确保所有学员具有相应的培训教材。

第147.18条 培训记录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期参加培训人员的清单和考勤记录,并且为每名学员建立培训记录,学员培训记录中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a) 培训起止日期;

(b) 各培训课程名称、学时、教员;

(c) 考勤记录;

(d) 考卷及考试分数记录;

(e) 合格证书复印件;

(f) 违规处罚记录。

上述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学员完成培训后至少五年。

第147.19条 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考试制度,对每一位完成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并符合本规定第四、五、六章的相应考试要求。

考试内容应覆盖相应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考试应当为闭卷考试,得分70%为及格。

缺勤课时数超过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时数20%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

培训机构发现学员在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

格,并且对于参加作弊的学员自该次考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同类考试。

考试期间,如果教员、监考人员有任何作弊行为,终止该教员、监考人员资格,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现作弊10个工作日内上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147.20条 质量系统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培训建立培训管理程序,以规范其所进行的培训工作,并保证符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质量系统,来监督培训机构各项目的培训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保证考试公正,并确保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持续符合培训管理程序。

质量系统应当包括一个内部审核机构,并至少制定以年度为单位的计划对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审核。内部审核发现的任何对本规定不符合的缺陷和问题应当书面通知责任部门或人员,并限期改正,每次审核完成后都应当有审核过程记录、发现缺陷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的审核报告,并报至维修培训机构的责任经理。

内部审核的所有记录应当在每次审核报告完成后至少保存五年。

第147.21条 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一个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以阐述本单位如何符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及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程序,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应当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并在实际培训中按照其进行培训和管理。

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应当采用活页的形式,并应当有封面、目录、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手册每页中应当至少含有培训机构名称、手册名称、章节号、颁发或者修订日期、页码等;

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责任经理声明;

(b) 符合性说明;

(c) 手册的编写、修改、分发程序;

(d)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复印件(颁发后);

(e) 组织机构图说明;

(f) 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说明;

(g) 培训和实习设施、设备和工具说明;

(h) 各类教员清单和资格说明;

(i) 学员招收计划和数量限制说明;

(j) 教员的档案管理;

(k) 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的制定和管理;

(l) 学员培训记录的管理;

(m) 质量系统和培训管理程序;

(n) 各种使用的表格和标牌样件。

第147.22条 培训合格证书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对通过考试的学员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应当由维修培训机构的责任经理签发,并向培训学员提供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

第147.23条 报告

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培训情况,具体报告内容按照民航总局规定格式填报。

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民航总局报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培训情况,具体报告内容按照民航总局规定格式填报。

第四章 维修基本技能培训要求

第147.24条 基本技能培训内容

基本技能培训包括航空机械专业和航空电子专业基本技能培训。

航空机械专业基本技能培训应当包括常用工具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机械和电气部件拆装和检查、基本机械和电气施工、维修文件的使用等内容。

航空电子专业基本技能培训应当包括常用工具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电子和电气部件拆装和检查、基本电子和电气施工、维修文件的使用等内容。

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民航总局规定的基本技能培训大纲的内容,并且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基本技能培训大纲中规定的最低学时。

第147.25条 实习

基本技能培训中学员动手实习的时间不得少于总培训课时的70%。基本技能培训除对学员进行技能培训外,还要培训学员的安全意识、团队精神、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差错分析能力。

第147.26条 基本技能考试

基本技能培训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委任的考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基本技能考试大纲进行,每次考试应当至少有两名考官同时进行。

考试不及格的学员,在经过补课后,允许补考一次,若补考不及格,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五章维修基础培训要求

第147.27条 维修基础培训内容

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知识、飞行原理、航空器维修理论、有关航空法规知识、维修人为因素知识、航空器专业知识和维修基本技能等内容。

航空器部件基础培训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知识、航空器部件工作原理、有关航空法规知识、维修人为因素知识、航空器部件维修专业知识和维修基本技能等内容。

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民航总局规定的维修基础培训大纲和维修基本技能培训大纲的内容,并且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其中规定的最低学时。

第147.28条 免修

对于已获得理工科大专院校毕业证书的学员,如其所毕业院校的教学课程中包括了民航总局规定的维修基础培训大纲中相应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可以免修相应的内容。

第147.29条 维修基础考试

维修基础培训的考试按教学大纲进行,考题应覆盖培训内容。每次考试只能有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可以参加下次培训。其中基本技能考试必须由民航总局委任至少有两名考官进行,考试按照CCAR-66部规定的基本技能考试大纲进行。

第六章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

第147.30条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内容

机型培训应包括航空器系统概况、工作原理、故障判断、排除和隔离方法及主要附件的位置等内容。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应包括所培训项目的原理、组成、分解、修理、组装和功能测试等内容。

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民航总局规定的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的内容,并且培训学时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

第147.31条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考试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考试包括笔试和实习评估。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每一机型/项目的笔试考试题库,每次考试保证至少每学时1道题,题库中试题的数量应当至少是考试试题数量的三倍,考试时由题库中随机出题并应当覆盖民航总局规定的培训大纲的内容。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机型、部件修理项目的实习项目清单,实习项目清单应当能够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每次笔试可以有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七章罚则

第147.32条 警告

维修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以警告:

(a) 违反本规定第147.9条,未在维修培训机构主办公地点明显展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

(b) 违反本规定第147.10条,在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大纲、人员、组织机构和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发生较大的变化时,未按规定通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

(c) 违反本规定第147.12条,未向考试合格学员提供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d) 未按本规定第147.16条的要求保存教员档案的;

(e) 未按本规定第147.17条的要求提供培训教材的;

(f) 未按本规定第147.18条的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

(g) 违反本规定第147.19条,未终止作弊教员或监考人员资格,以及未在发现作弊10个工作日内上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

(h) 违反本规定第147.23条,未按规定报告本年度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培训情况的。

第147.33条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维修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a) 被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b) 维修培训业务及其广告宣传超出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批准范围的;

(c) 向未经培训人员或培训不合格人员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的。

第147.34条 暂停部分培训项目

维修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者民

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暂停其部分或全部培训项目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a) 被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b) 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本规定第147.13条、第147.14条要求的;

(c) 维修培训机构的人员不能满足本规定第147.15条要求的;

(d) 未按照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要求进行培训和管理的。

第147.35条 吊销培训机构合格证

维修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维修培训机构处以吊销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处罚:

(a) 涂改、出售、出租、出借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合格证;

(b) 超越许可范围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c) 向局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147.36条 生效和废止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现已取得各类维修培训资格的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的一年内按本规定取得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机构不得颁发本规定附件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权限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二章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年满18周岁;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d)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本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g)完成本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厦航行业标准部分模拟试卷(一)答案【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考试】

厦航行业标准部分模拟试卷(一) 1、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事故 B、维修事故征候 C、严重维修差错 D、一般维修差错 2、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未按规定取下航空器的堵塞、管套、夹板、销子、尾撑等,航空器起飞,属于:( B ) A、一般维修事故 B、维修事故征候 C、严重维修差错 D、一般维修差错 3、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4、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航空器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型缺损清单》标准的情况下放行并起飞,属于:( C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5、根据MH/T3010-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漏做工作单(卡)规定的内容,属于:( B ) A、一般维修差错 B、严重维修差错 C、维修事故征候 D、一般维修事故 6、根据行业标准MH/T3010.7,飞机飞行记录本系统包括( D ) A、飞行记录本 B、航线维修记录本 C、客舱维修记录本 D、以上都是 7、按照MF/3010.7《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中对维修记录的填写要求正确的是: (B ) A、维修记录应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B、填写维修记录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内容明确,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C、测试数据可以不填写实测值,但必须用“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试验 合格”等字样代替; D、工作单卡应由工作者的签署,需检验的项目检验员也签署,在应急情况下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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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性熔断器靠什么惯性熔断? 转差率的正确公式,注意定子是NS表示的,别搞错了 一条串联电路电感L=3H,L=6H互感M=1H总电感多少? 磁导率及磁阻的关系 RC ,RL,RCL电路特性 良导体的排序?银铜……. 在理想条件下,电动势及电压的关系……..反向 石英沙灭弧的原理…….冷却 金属膜电容器的特点 电容器的串并联计算 同名端串联,问I变大还是减小 交流电的周期计算题是400 HZ,答案2.5MS 三角波的有效直是多少? RCL串联,问电感及电容的关系 P148页滤波表要记住 变压器初级和次级电压相接近,则公共电流:A 增大 B 较小 C.不变 B 电池:负极被腐蚀而无法恢复 电池串并联:既可以提高电压也可以提高电流 绕线电阻定义:用高阻合金线绕在绝缘骨架上制成 金属膜电阻优点:精度高,稳定性好体积小噪声低 一个电阻增加3欧,电流变为原来的4/5,求原来的电阻值12欧 负载Y型连接,问线电压和相电压的关系U=根号3U相. 极化继电器的磁通?是-----------产生极化磁通答案永久磁铁 磁锁型继电器:吸合状态的保持依靠永久磁铁的作用 滤波电路适用于?抑制或衰减某些频率的信号 直流启动发电机第四级是什么 冷导体是正温度系数还是负温度系数 惠斯通电路的计算 基尔霍夫电流定律及基尔霍夫电压定律的计算 分相式电动机特点 i1=20sin(100t+45),i2=10sin(200t-30),问i1和i2叠加后是什么波形。非正弦波 变压器铁芯材料采用叠片式结构是为了什么?切断涡流通路 发电机电压公式E=Ce‘’‘ 分相式电动机起动绕组的特点?高电阻、低电抗 功率单位: 有效功率W,视在功率:Var 好几道题,算视在功率的。一定要注意单位V.A,答案中有两个数据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单位有差别。我就答错了唉!就差一分没过 变压器及电机,相位考的有点难,好多书上都没找到原话,靠自己去分析,要把图理解了才答的起 1.电压的定义 2.电动势的定义 3.电子流及电流的区别 4.导体阻力的排列顺序

民航执照证书

一、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部件修理人员应当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合格后向执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根据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申请相应执照和资格证书,需参加的考试类型包括: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理论笔试的考试种类有模块化笔试和一次性笔试。参加全程考试的考生报名请选择模 块化笔试,参加差异考试的考生可以选择与本人所持执照相对应的考试科目,并选择 2003版或2007版进行考试。 ●模块化考试考生可按照个人意愿,申请要考试的模块。每个考试计划最多可报考三 个模块且总考试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模块单独计分,满分100分,70分及格。

适航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考试题库

民用航空器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试题 (通用部分) 中国民航总局考管中心

第一章航空法规与维修出版物 1、适航性的引出是出于: A.科学理论的需要; B.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C.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D.学术研究的需要。 C M 2、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 A.最低安全标准; B.最高安全标准; C.建议安全标准; D.通用安全标准。 A E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A.航空器必须始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B.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运行中必须始终处于无故障状态; C.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D.航空器及其部件要保证在飞行前必须处于无故障状态。 A D 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B.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 C.立法和定标、培训和考核相关资格、监督检查; D.立法和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D M 5、《航空法》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A M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是: A.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B M 7、《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C M 8、适航管理程序是: A.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内容、范围有原则的规定; B.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C.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 D.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 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D M 9、咨询通告(AC) 是: A.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 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B.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 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C.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 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条执照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AC-66R1-02 颁发日期:2006年07月17日 批准人: 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1.目的和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第66.10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提供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同时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3.撤销 本咨询通告完全生效日期起撤销原AC-66-03中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内容(CCAR-65执照转CCAR-66执照除外)。 4.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中基本技能考试大纲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生效,本通告完全生效日期为 2007年1月1日。 5.考试大纲说明 5.1笔试考试大纲(附件一)说明 5.1.1定义 模块式考试:模块式考试是指将考试内容按照科目(模块)划分,分科目(模块)进行考试,各科(模块)成绩均合格后方说明其笔试成绩合格。 新增专业:是指已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新增类别:是指持有CCAR-66R1部第66.7条规定的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某一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5.1.2考试内容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笔试内容分为以下13个模块:M3. 电工基础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M6. 维护技术基础 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 M9. 人为因素

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 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M15. 活塞式发动机 M16. 螺旋桨 5.1.3考试要求及题目分配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采用模块考试方法进行。 模块考试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申请专业规定的每一模块内容的考试。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 M3、M4、 M5、 M6、M8、M9、M10、M11、M14这9个模块的考试。这些模块的考试都通过了才表示其通过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电子专业的笔试。 考试时间按照每道题72秒作答计算,每模块考试成绩按照成绩的70%(含)以上为合格。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次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内容的考试,但每场考试的最长时间不超过3小时。 各专业的模块分配以及每一模块的笔试试题数量分配情况如《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笔试各专业试题数量分配表》所示。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7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第66.4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

浅谈中国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备考方法

浅谈中国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备考方法 民航安全稳妥地发展,需不断培养后续的机务维修人才。通过基础执照考试,建立民用航空机务维修人员的理论和技能基础,为人才的提高提供知识储备。只有经历全面充分努力的学习过程,并通过《基础部分考试大纲》要求的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基本机务维修素质。 当前,我国要为实现从民航大国到民航强国的历史性跨越而奋斗,而在民航高速发展的今天,提升民航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是保障民航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民用飞机的安全性与民用航空器参与维修的机务人员的素质息息相 关,为此,中国民航局制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 66部规章)。依据《规则》,给通过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的机务维修人员颁发证书,来评定其从业资格。笔者作为中国民航局委任的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主考人员,尝试通过本文探讨一下民航机务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的备考方法和思路。 按CCAR-66部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大纲实施要求:考试包括笔试、口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不含口试)和基本技能;及格标准均为70分。其中笔试考试范围共分有十三个模块,而且规定只有先通过笔试,才可参加口试。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为标准,配套有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专用系列教材和考试题库。教材较为全面地涵盖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础与专业和基本职业技能知识。专业分五个:ME-TA/PA/TH/PH,即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活塞式飞机/涡轮式直升机/活塞式直升机,以及AV航空电子。下面为如何考取民用航空器机务维修人员的基础执照,作如下分析。 1 笔试准备情况的分析 (1)按专业规划复习。依照考试大纲,笔试考题题型为客观题,随机抽题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形式,前者对应一级和二级类别,后者对应三级类别。题级的设定是为了明确基本知识与综合运用知识各点的掌握要求。三级类别级别最高。应试者参考大纲模块内,列出了相关章节出题配置的比例标准,对照教材以及自身所具有的知识基础,找对学习过程的着力点,全面涵盖,以求得最佳的复习效果。 (2)态度积极,踏实有效,不留盲点。在复习过程中,都必须覆盖所有学习内容。不管是定性的内容,还是定量的判断,或者是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其关系要明辨,条件与结论一律要清晰熟悉,不模糊;形成理解性且记忆效果牢固。各个知识考点内容都有可能在随机抽取时考到,所以它们之中是不存在有所谓的绝对重点。必须避免人为主观导致的复习盲点,应试者应确保强调有全过程复习量的保证。应当正确认识到由于个人的现实条件,如年龄,原有知识基础程度及专业差异等诸多客观不利因素,对准备应试产生的影响。考虑人的体力和精神状态,充分积极调整,做到劳逸结合,确保学习有序扎实有效率进行。 当发现复习知识点有残缺,应及时消除。若有培训式的复习保障,通过预习准备,课堂听讲补充笔记,课后复习,完善理解,也应兼有借助资料练习,乃至达到熟悉巩固各知识点的目的。通过多重滚动式复习方式,使盲点尽可能被消除掉。切忌在对章节内容抓大放小,不够深入扎实理解,甚至存在避难就易,或过分依赖手中复习资料走捷径,从而未充分阅读教材,留下了知识盲点。 复习要有知识点之间具有网状结构的关联性特征的感悟,要以充分、全面联系方式实现知识灵活应用的效果。像如M3-电工基础模块部分,基础内容含盖多门课程,知识面相对较宽且联系广泛,那么,要能对内容综合理解,就要求应试者能适用题目在同一知识考点上灵活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

中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流程和心得【包含考前须知、申请条 件、报名流程、考点分布、考场安排、执照颁发续签等】 为方便民航机务维修人员或准机务维修人员了解执照考试报名过程,特将执照考试相关内容分享,需要的请收藏! 第一篇考前须知 第一章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机械ME --ME-TA 涡轮式飞机 --ME-PA 活塞式飞机 --ME-TH 涡轮式直升机 --ME-PH 活塞式直升机 ---电子AV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STR航空器结构 --PWT航空器动力装置 --LGR航空器起落架 --MEC航空器机械附件 --AVC航空器电子附件 --ELC航空器电气附件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第二章申请条件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补充说明:转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关于考生报考资格中“维修经历年限”的说明 近来很多2007届考生(2007年7月毕业)的考生报名考试审核没有通过,纷纷打电话询问原因,现将原因说明如下。 根据AC-66R1-0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6.1.1考试申请条件,报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条件中b款:“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c款:“不具备b款所述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解释如下: 1、对于“独立从事”的定义,考生正式参加工作进入公司后,不可能马上“独立从事”维修工作,我们把取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过程统一取成3个月,所以考生的维修经历满足2年零3个月(或3年零3个月)后才能报名考试。对于每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大部分学校的毕业时间都是7月份,所以我们也统一取每年的毕业时间为7月份,毕业拿到毕业证后才能是正式工作,再加上2年零3个月(或3年零3个月),即10月份才能参加考试,所以2007届考生至少到2009年10月份(或2010年10月份)才能参加考试。往后依此类推。 2、对于“航空技术相关专业”的解释,包括所有机械、化工、电子、电气等工科类专业,不一定非是民航院校的,其他学校的也可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考试题(A卷) 姓名:___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 1.民用航空器试飞目的: A.为了满足适航和某些特殊要求,针对特定研究。安装组件测试,及航空器性能研究。 B.为了满足适航要求,维护公众利用,而定。 C.为了满足任何排故后的检查、测试、校验要求。 D.为满足排故彻底,可要求的验证飞行。 2.经停站含义: A.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为的国内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B.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C.执管航空器不分维修基地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D.以上都对。 3.下列不属于严重维修差错的是 A.航空器加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液压油、滑油后起飞。 B.机动车辆挂碰航空器,造成航空器损伤。 C.航空器使用失效的三证。 D.在滑跑中,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及其部件受损。 4.航空器上使用失效或复印件“三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属于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5.空器完成维修工作,没有整机放行权的人员签署整机放行,并造成航空器起飞, A.一般维修差错

B.一般维修事故 C.维修事故征候 D.维修严重差错 6.因未按规定挡轮挡或使用刹车等责任,导致地面试车时航空器发生移动,但未造成 其他后果 A.维修事故症候 B.重大维修事故 C.维修严重差错 D.一般维修事故 7.编制工卡的依据包括。 A.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商提供的各类维修技术文件 B.适航指令 C.运营人自行确定的维修项目 D.以上都要 8.下列哪项不是维修工作单必须内容 A.航空器类型 B.依据文件 C.工作者、批准者 D.航班号、 9.人员技术档案保管。 A.人员技术档案由专人员直保管或带管,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 B.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半年。 C.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1年。 D.从单位调出人员的技术档案应自离开单位后至少保存2个月。 10.维修记录。 A.记载航空器及部件维修有关使用情况和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所需工具设备所做

(整理)民航维修执照考试M3.

电工基础 惯性熔断器靠什么惯性熔断?p248 转差率的正确公式,注意定子是NS表示的,别搞错了 一条串联电路电感L=3H,L=6H互感M=1H总电感多少? 磁导率与磁阻的关系 RC ,RL,RCL电路特性 良导体的排序?银铜……. 在理想条件下,电动势与电压的关系……..反向 石英沙灭弧的原理…….冷却 金属膜电容器的特点 电容器的串并联计算 同名端串联,问I变大还是减小 交流电的周期计算题是400 HZ,答案2.5MS 三角波的有效直是多少? RCL串联,问电感与电容的关系 P148页滤波表要记住 变压器初级和次级电压相接近,则公共电流:A 增大 B 较小 C.不变 B 电池:负极被腐蚀而无法恢复 电池串并联:既可以提高电压也可以提高电流 绕线电阻定义:用高阻合金线绕在绝缘骨架上制成金属膜电阻优点:精度高,稳定性好体积小噪声低一个电阻增加3欧,电流变为原来的4/5,求原来的电阻值12欧 负载Y型连接,问线电压和相电压的关系U=根号3U相. 极化继电器的磁通?是-----------产生极化磁通答案永久磁铁 磁锁型继电器:吸合状态的保持依靠永久磁铁的作用 滤波电路适用于?抑制或衰减某些频率的信号 直流启动发电机第四级是什么 冷导体是正温度系数还是负温度系数 惠斯通电路的计算 基尔霍夫电流定律与基尔霍夫电压定律的计算 分相式电动机特点 i1=20sin(100t+45),i2=10sin(200t-30),问i1和i2叠加后是什么波形。 变压器铁芯材料采用叠片式结构是为了什么?切断涡流通路 发电机电压公式E=Ce‘’‘ 分相式电动机起动绕组的特点?高电阻、低电抗功率单位: 有效功率W,视在功率:Var 好几道题,算视在功率的。一定要注意单位V.A,答案中有两个数据是完全一样的,但是单位有差别。我就答错了唉!就差一分没过 变压器与电机,相位考的有点难,好多书上都没找到原话,靠自己去分析,要把图理解了才答的起 1.电压的定义 2.电动势的定义 3.电子流与电流的区别 4.导体阻力的排列顺序 5.电路由电源,负载.导体组成 6.电池是根据什么原理 7.电池串联.提高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并联提高电流 8.康铜合金绕在绝缘骨架上的是什么电阻 9.欧姆定义中三者的关系 10.什么是电功以及计算方法 11.热导体是正温度系数还是负温度系数 12.惠斯通电路的计算 13.基尔霍夫电流定律与基尔霍夫电压定律的计算 14.在匹配的时候,输出的功率是最大还是最小 15.电容量的计算公式 16.SMD的好处 电工: 1.围绕原子核作高速环绕运动的微小粒子是:电子 2.虎克定律:异性相吸,同性相斥。 3.静电释放的方式 4.飞机金属结构间的搭接作用p9 5.电动势定义p10 6.功率单位: 有效功率W,视在功率:Var 7.电压产生方法压电:挤压物质,物质内晶体产生电p16 8.磁生电条件p16 p20 9.铅酸电瓶和镍铬电瓶的比较 10.P28页表电阻表示数值 11.温度系数定义p38 12.惠斯通电桥:R1,R2,R3,RX的比值关系p44 13.基尔霍夫电压定律定义p45 14.电压源内阻匹配公式计算题UL=US-Iri p53 精品文档

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21.6.1 严重差错-通用部分 21.6.1.1 因工作人员违章或失误,造成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航班取消、返航、 加降、备降。 21.6.1.2 人为原因造成工具、设备、设施、厂房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含)至10万元。 21.6.1.3 未按规定对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正常维护,影响救援工作。 21.6.1.4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 或人员送上航空器,航空器起飞。 21.6.1.5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6 未按规定操作,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致使航空器、设施、设 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7 未按规定配备/携带资料箱、机载资料,航空器起飞。 21.6.1.8 未按规定执行除/防冰程序。 21.6.1.9 允许手续、证件不全的人员加入机组,航空器起飞。 21.6.1.10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21.6.1.11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 使他人混入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21.6.1.12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停场维修(除计划内)。 21.6.1.13 擅自移动机上设施、设备,造成航空器损坏或人员受伤。 21.6.1.14 违反公司规定,酒精测试超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21.6.1.15 未按规定区域摆放工具、设备、设施或停放车辆并造成后果。 21.6.1.16 航空器上人员行李、邮件、货物等的重量、装载位置与舱单或平 衡图不符(超过最后一分钟修正限值),航空器起飞。 21.6.1.17 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航空器起飞(错乘除外)。 21.6.1.18 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 21.6.1.19 车辆、设备停靠航空器未按规定使用轮挡(脚撑),造成后果。 21.6.1.20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技术状况、安全性能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车 辆,造成后果。 21.6.1.21 驾车未按规定停靠航空器或从其翼下穿过,造成后果。 21.6.1.22 驾车未主动避让航空器或与其争道抢行,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21.6.1.23 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机 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或者使用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辆号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控制区通行证。 21.6.1.24 擅自驾车进入滑行道、联络道、跑道。 21.6.1.25 驾驶车辆与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以及护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基础执照AV新题吐血整理

1.自动油门接通预位后按压 TO/GA 有什么反应? 2. 无线电高度表的自检 3.脉冲雷达的原理特点(这个是除了一个图让你猜,然后说原理) 3. 直流发电机为什么并联及特点 4. 雷达的原理(考的人说考的雷达还问了灵敏度控制的作用。这个看看书很简单 的) 5. FMC 与什么系统交联,(考官会问提供什么信号) 6. 失速警告的部件 7. RBS 与ATCRBS 的区别 8. VOR 地面站空间辐射信号的形状(P337) 9. 马赫配平的题给了书上 652 页的图,要求解释?(也没出现在歪答正和中, 不过看了书加上自己的理解这题不难) 10.什么叫热电瓶汇流条及其应用 11.警告系统的组成和各部分功能 12.气象雷达系统是如何探测目标的 13.旁瓣抑制的原理?抑制分为哪几种? 14.直流发电机的优缺点? 15.ADC 的冗余设计,怎么实现的? 16.ADF 垂直天线信号月环形天线信号的关系(垂直,最好是画图) 17.DME 抖频原理 18.气象雷达天线俯仰信号的来源(这个要看下书上那个系统框图了,来源和ADI RU,RA,WXR 控制面板有关) 19.高低谐音产生的原理 20.差动保护电路中的电流互感器如何设置?其保护范围指的是什么?能否对旋 转整流器的短路故障起到保护作用?为什么?欠频和过频对差动保护的作用

21.若恒装原工作于零差动状态,当发动机突然加速时,恒装的输出转速如何变化?调速器如何调节?当调速器调整结束后,恒装工作于什么状态? 22.大喊、耳语TCAS II 为什么要使用“whisper/shout"(耳语/大喊)方案?以及在PFD 和ND 上的显示 23.PWM 调压器里面的检波电路的半波整流电路,这种检波电路的优缺点和如何优化它? 24.直流充电为什么会出现不均衡,危害是什么? 25.永磁式副激励器 why 要定期充磁?它的交流电供给那几个部件? 26.电子式仪表引入到全/静压系统后的优缺点,如何改进缺点 27.激光陀螺在 IRS 中的作用 28.话音记录器如何测试,怎样测试;测试过程; 29.飞机在空中遇到气流、颠簸或者客舱释压,正在播放的音乐会有什么变化,会变成什么,为什么; 30.解释三轴 AP,如果飞机当前在15000 英尺,当设定到新高度20000英尺后,比例式AP 如何进行控制? 31.ATC 电气R/T 是如何控制的? 32.ACARS 系统POLLED(等待)方式是怎么工作的?(考官追问:如果飞机有信息发话和无信息发话的时候,飞机会怎么做?询问回答后又会怎么做?) 33.速度配平的原理 34.飞行仪表系统组成如何显示测试 35.酸性电池极板硬化如何处理,电池在库房得储存要求? 36.逆相序保护的原理? 37.应急发电机有哪几种?使用条件?属于 VSCF/CSCF 发电机哪种? 38.应急发电机有哪几种?使用条件?属于 VSCF/CSCF 发电机哪种? 39.画图解释为什么环形天线和垂直天线与来波方向无关‐‐不是画合成的心形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 【失效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5)[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12.2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

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AC-147-02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编号:AC-147-02 颁发日期:2006年05月09 日 批准人:蒋怀宇 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 1.目的 本咨询通告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基础培训机构)制定教学大纲提供指导。 2.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7部第条、第条、第条制定。 3.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CCAR-147部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的培训机构以及已经获得CCAR-147部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 4.撤销 备用 5.培训大纲使用说明 本大纲将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的内容划分为了17个模块。这17个模块为: M1. 数学 M2. 物理

M3. 电工基础 M4.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 M5.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 M6. 维护理论基础 M7. 维修基本技能实践 M8.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 M9. 人为因素 M10. 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M11. 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2. 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 M13. 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 M14. 燃气涡轮发动机 M15. 活塞式发动机 M16. 螺旋桨 M17. 机械制图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申请的培训类别及培训专业按照下表的要求选择模块内容设置课程。下表中每一专业对应的划“X”的模块是该专业应当设置课程的模块。 模块号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专业/类别 航空机械ME航

5.4 本咨询通告将培训科目及内容按照教学深度的不同分为了三个培训等级,这三个培训等级的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学等级的不同,确定每一培训科目及每一知识点的培训深度,编写各自的教学大纲。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每一模块的内容制定各自的培训课时。但培训课时不得少于以下规定的最低培训课时数。

CCAR-66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3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已经2005年8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第66.3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66.4条管理机构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

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6.5条 定义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a)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b)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c)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d)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e) 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CCAR-147部获得了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f) 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CCAR-147部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第66.6条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保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7条 专业和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考试合格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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