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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义行义与成圣成义 罗马书义观之探讨

称义行义与成圣成义罗马书义观之探讨

◎撰文/江南莹

一、前言

众所公认,罗马书是圣经中讨论「义」(righteousness, δικαιοζυνη)最详细的一卷。改教大师马丁路得也最欣赏此书。而他的基本观念:「因信称义」也来自此书。然而却有人从此衍生「信就得救」、「一次得救永远得救」的思想。到底保罗在罗马书如何论「义」呢?现在让我们大致依罗马书的次序看看!

二、世人本是罪人无义、不洁

保罗自一章17节开始谈及「义」。他引哈巴谷书第二章第4节说:「义人必因信得救」。此处原文并无「必」字,而只用单纯的将来式(详见第六段)。其大意是说真正的义人是透过信神的程序获得生命的。保罗接着说世人本都是罪人,心地昏暗、犯罪、污秽……本当永远死亡(一29~32)。第二章说这些人神将以忿怒报应他们(二5~7)。

三、各人良心未发挥作用

这些世人虽有良心、本性(nature, Φυζει)供他们思考、衡量(二14~15)。可惜都无法据此行出「义」(二20~23)。因此世上无一是真正义人(三10)。

四、为此神道成肉身被钉

神为救这些世人就降生为人、被钉、流血。透过祂的血与人的信心就有可能白白地「称义」(三22~24)。这就是马丁路得所强调的「因信称义」。可见马丁路得也只说「称」义而已。所谓称义(justified, δικαιω)原意是「认(λογιζομαι)他为义人」而不是成为纯粹义人(righteous, δικαιοζ)。

这很像世人认义子,虽然口头、名份上是儿子,却无血缘关系。因为世人本质上就不是义人,从后文可知世人还要经历一连串的程序才能达到神所认定「义人」的标准。

五、被称义的要去「行」义才能「成义」

人一旦被神称义就此完全了吗?仍可照旧我行我素吗?保罗在第六章一开头就说「断乎不可!」(六1~2)接着提出了一连串该「行」的义事:

1.一举一动要有新生的样式(六4)。

2.不可再顺从私欲(12)。

3.将自己献给义为器具(13)。

结果是:

1.作顺神命令的人,最后得以「成义」(16)。

2.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最后得以「成圣」(19)。

六、一系列的行义细节

保罗自十二章起列出了一系列被称义者所须遵行的「行义」要求。例如:

1.察验神的旨意(十二2)、谦卑(3)、相互搭配做圣工(4~8)。

2.诚实(9)、爱心(10)、热心(11)、忍耐(12)、同心(14~15)、和睦(17~20)

3.顺服执政者(十三1~5)、缴税(6~8)、端正(9~14)。

4.容忍软弱者(十四1~6)、勿论断(10~13)、勿让别人因你的行为跌倒(15~21)。

可见被称义之后仍须多多行义;不然就是犯罪了(15)。再犯罪的人无法进天国(来六4~6,十26;彼后二20~22)。

七、翻译上的陷阱

然而很多人认为保罗也说「口认、心信」就必得救(十9~10)。主耶稣也说「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到底那边才对?

原来前节之「就必得救」原文为ζωηηζη。此词为ζωζω(拯救)之第二人称单数之被动态将来式。故应译为:你将被拯救。即指将来可能发生之事。文中根本无「必」字。

后节之「必然得救」原文是ζωθηζεηαι。此词也为ζωζω(拯救)之第三人称单数之被动态将来式。故应译为:他将被拯救。因此也指将来可能发生之事,文中也根本无「必」字。

由此可知「口认、心信」是罪人信主被称义的第一步。有了此动作才有得救之可能(但非必然);亦即「未来之可能」。正好像「考进大学就可得学位」,但事实上每一大学生未必都能获得学位。有些因二分之一学分不及格而被开除,有人半途生病或意外而死,终生无法得学位。

只有能够在进大学后继续修完学分的才能获得学位。同理,口认、心信的也要继续遵行主的吩咐去行义才能成义、成圣、进天国。因此主说「信而受洗」、保罗说要行义、雅各布说信心要有行为、主说天国是努力的人进去的。是正确的,也不与以上两经节之意旨相背。

八、结论

由此可见保罗固然主张「因信称义」,但是他更主张称义后的行义,也强调行义才能成义、成圣。这与主耶稣所强调:天国是努力的人进去的(太十一12)和雅各布所强调的:要行道(雅一22~24)、信心没有行为是死的(雅二17~26)完全一致。

总之,从罗马书的内容看来,一个人的得救第一关键固然是神的恩典,让我们能不牺牲代价因信称义。然而仍须第二关的行义才能完成任务──成义、成圣。但愿主亲自带领人人能行义、成义、成圣。

罗马书义观之探讨读后感言

◎撰文/谢顺道

前言

江雅各布执事的大作「罗马书义观之探讨」(以下简称「江文」),刊载于《圣灵月刊》2003年12月号(10~11页)。笔者读后的感受是,既喜又忧。喜的是:江执事为了强调「行义」的重要性,而否定了「信就得救」,或「一次得救永远得救」之谬论;用心良苦,精神可嘉。忧的是:江执事顾此失彼,不仅淡化了《罗马书》的主题,甚至可能摇撼真教会的信仰根基;撰述的动机虽然正确,却是弄巧成拙,后果堪虑。

兹针对「江文」的主张,表示个人的看法如下:

一、罗马书的主题

众所周知,《罗马书》的主题是「因信称义」──因为信从主耶稣的福音而蒙神称义;其主题圣句「义人必因信得生」(一17),则依据《哈巴谷书》二章4节。而旧约圣经上所说的「义人」,乃是切实遵行神的旨意,与神保持正常关系的人。照这个定义来说,应该要说「义人必因义行得生」才对,但圣经所叙述的却是「义人必因信得生」。为什么?

惟一的原因是,旧约圣徒深信:凡遵行神旨意的人,都必蒙神赐福;反之,如果悖逆了神,则必受神惩罚。「信心」是他们之所以要行义的根本原因,而他们的义行乃是「信心」的必然结果。正如雅各布所

说:「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活着的身体,必能行动),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有生命的信心,也必显出善行来)。」(雅二26)。

依据上述的理由,义人之所以能得生,乃是「因着信」,而不是「因为义行」;如果忽略这个事实,而主张「义人必因义行得生」,便是本末倒置了。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行义与得救毫无关系;乃是说,行义是有生命的信心之自然流露。我们都知道,少数未信主的人也非常善良;但他们的义行却是良心使然,并不是「因着信」。因此,他们不能「因义行得生」。

「江文」第二段(10页)指出:此处(哈二4)原文并无「必」字,而只用单纯的将来式。「江文」第四段(10页),对于「称义」所作的诠释是:所谓称义,原意是「认他为义人」,而不是成为纯粹义人。这很像世人认义子,虽然口头、名分上是儿子,却无血缘关系。从后文可知,世人还要经历一连串的程序,才能达到神所认定「义人」的标准。

对于上列「江文」的主张,笔者持不同的见解。叙述如下:

关于《哈巴谷书》二章4节的「必」字,下列四种译本的译文可供为参考:

「惟独义人却必因其忠信而活着。」(吕振中译本)

「但是义人一定存活,因为他们对上帝忠心。」(现代中文译本)

「义人必因他的信赖而生活。」(思高译本)

「只有义人才能因信靠上帝而得到生命。」(今日圣经)

保罗依据《哈巴谷书》二章4节,主张「因信称义」的主题经文(一17),也有下列的译文可作参考:「因信而成为义的人必得活着。」(吕振中译本)

「借着信而得以跟上帝和好的人一定得到真生命。」(现代中文译本)

「义人必因信而活。」(今日圣经)

依据这些译本的译文,关于「哈二4」的「必」字,前三种译本都译为「必」或「一定」;第四种译本译为「才能」,语气上虽说不那么强,却仍然是肯定的。而《罗马书》的主题经文(一17),则三种译本都译为「必」或「一定」。由此可知,《国和译本》译为「义人必因信得生」,未必是误译。

请问:上列这些译本的译文,都不是依据原文翻译的吗?在原作早已失传的今天,「江文」的作者凭什么敢断定:其它的抄本都不对,只有他所依据的抄本才是正确可靠的呢?

「江文」又说,原文只用单纯的将来式。请问:什么叫单纯的将来式?在原文上,是否也有「复杂的将来式」呢?笔者只知道一点:单纯也好,复杂也罢,原文用「将来式」是对的。这个道理说来很简单,因为义人要因信得享永生,究竟是未来才能实现的恩典哪。而《国和译本》译为「必」,乃是未来肯定,也是将来式啊。

现在让我们来探讨,「江文」对于称义所作的诠释,是否妥当?首先,我们必须回到圣经去了解,「称义」是什么?然后,再来思考「江文」的主张,是否可以接受?

「称义」(dikaioO)一词,原文的意思是,认为无罪、称为义。在新约圣经上所提到的「称义」,不管是因信称义(三28,五1;加三8、24),或因行为称义(四2;雅二21、24、25),或因律法称义(二13;加二16,五4),都用同一字。由此可知,称义有两种性质:一种是身分上的称义,另一种则是行为上的称义。

所谓「身分上的称义」,依据《罗马书》的主题经文之叙述(一17),就是来自上头的恩典的义,也叫「神的义」,借着福音显明出来的。因为律法所要求的是「人的义」,只有福音才能显明「神的义」。这个事实,「有律法和先知为证」(三21)──律法预表神的救恩,先知则预言基督所要成就的救恩。

这种身分上的称义,是在我们信而受洗(可十六16),洗净一切罪污的时候得到的(林前六11)。保罗在《罗马书》上再三强调的,就是这种身分上的称义。他之所以要不厌其烦地依据旧约的预言书、古代信心的见证人之脚踪,以及他个人的信仰历程等,竭力主张「信心」是称义的惟一条件,乃为要否定当时的律法主义者(三20~25、28~31,八3~4),同时也要否定法利赛教门时代的自己(七7~25,八1~2;徒廿二3,廿六5;腓三5~9)。

原先的法利赛人扫罗,之所以突然变成耶稣基督的使徒保罗,其转折点乃在他蒙选召的时候,主的荣光四面照着他,使他的「肉眼」虽然瞎了;但他被这世界的神(恶者)弄瞎的「心眼」,却在那一瞬间明亮了(徒九1~9;林后四3~4)。

这个出乎他意料之外的际遇,使他恍然大悟,原来耶稣果真是众先知所预言的弥赛亚;不然,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怎么会从天上呼叫他的名字呢?后来他又从耶稣基督领受了许多启示(加一11~12),使他明白「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的(加三24)。

因为律法只「叫人知罪」,却不能帮助人脱离罪(三20);律法还会惹动神的忿怒,叫人受刑(四15)。惟有信从主耶稣的福音,受洗归入基督,才能脱离罪律的辖制,并且成就律法的义──成圣、爱神和爱人(六4~7、14,七23~25,八1~4)。这个信仰的历程,就是保罗之所以要竭力主张「因信称义」这项重要真理,藉以唤醒他的同胞──热心追求「律法的义」之人的动机(九1~5、30~32,十1~4)。

所谓「行为上的称义」,就是雅各布所强调,拥有「有生命的真信心」之人,必时常显出善行来,而使他能在行为上蒙神称义的意思。他说:「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艾萨克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吗?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雅二21、24、26)。

除了雅各布之外,约翰也强调这种观念。他说:「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壹二6)。又说:「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约壹三7)。然而,保罗却竭力主张,人称义是因着信,并不是因着他所行的义。他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不在乎遵行律法的义)。」(三24、28)。

又说:「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用信心接受神的救恩);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得救不是靠行为),免得有人自夸(若是靠行为得救,人就可以自夸了)。」(弗二8~9)。

这样说来,保罗的主张是不是与雅各布和约翰所强调的,发生了冲突呢?答案是:绝对没有!

原来,保罗所否定的是,信主重生前的行为。他竭力主张的因信称义的「信」,乃是「入门的条件」(一17);「称义」,则是「身分上的称义」,在受洗之时得着的(林前六11)。正因如此,他才清楚地指出:我们之所以蒙神拣选,得着神的救赎,「并不是因为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祂的怜悯(神救我们的动机),借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神救我们的方法)。」(多三5;参考:提后一9;罗九11)。

雅各布和约翰所强调的,则是信主之后应有的行为。雅各布刻意要提醒我们的是:「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信主后要有好行为,才堪称为名副其实的义人),不是单因着信(信是得著称义的身分之必须条件,雅各布并不否定)。」(雅二24)。约翰与雅各布一样,强调「行义的才是义人(名副其实的义人)」这个观念(约壹三7)。

他的理由是:「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基督里的人),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惟有效法主的榜样,显出好行为,才算真实归属于主的人)。」(约壹二6)。

「江文」第四段(10页),对于「称义」所作的诠释,以及「义子」之比喻,笔者认为并不恰当。理由如下:

第一.「江文」说:「所谓称义……不是成为纯粹义人。」这就是说,凡因信被称义的人,其义人的成分都不够纯正,还有其它杂质搀杂其中。请问:关于「称义」的定义,保罗在《罗马书》上曾作过这样的诠释吗?

第二.为了进一步诠释「称义」的定义,「江文」说:「这很像世人认义子,虽然口头、名分上是儿子,却无血缘关系。」这就是说,凡因信称义的人,虽然口头、名分上是神的儿子;其实,都不过是神的义子而已。这个比喻,令笔者非常惊讶。

圣经说,受洗具有重生的功效(多三5),也有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的功效(罗六4~5;西二12);因此,受过洗的人,便有基督的生命在他里面活着(加二20)。正因里面有基督的生命,所以受洗归入基督的人,都是神的儿子(加三26~27)。然而,「江文」却说,凡因信称义的人,都只是神的义子罢了。

请问:关于「称义」的定义,保罗在《罗马书》上哪一段经文如此诠释过呢?

第三.那么,因信称义的人该如何努力,才能由义子变成亲生儿子呢?答案是:「从后文可知,世人还要经历一连串的程序,才能达到神所认定『义人』的标准。」所谓「后文」,就是「江文」第五段至第六段(10~11页)所强调的「行义」。这就是说,凡因信称义的人都要「行义」,才能由义子变成亲生儿子。

请问:在《罗马书》上,何处有这样的教导?众所周知,一切亲生儿子都是一出生就是亲生儿子,并不是因为听从父亲的教导去「行义」,才变成亲生儿子的。圣经上所教导,在消极方面不要放纵私欲,在积极方面则要过着圣洁的生活,乃是立志要作神「顺命的儿女」之人,当尽的本分(彼前一14~16),并不是要由义子变成亲生儿子的条件。

第四.何谓「义子」?「江文」的解释是:「虽然口头、名分上是儿子,却无血缘关系。」接着又说:「世人还要经历一连串的程序……。」这种观念等于说,没有血缘关系的义子,只要凡事听从义父的吩咐,便可以变成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了。

但笔者却认为「义子与义父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任凭义子再怎样努力听从义父的话,还是不能变成有血缘关系的啦!」至此,以「没有血缘关系的义子」之比喻,来诠释「称义」的定义,是否妥当,还需要多费唇舌吗?

二、口认、心信,就必得救

「江文」第七段(11页)指出,「罗十9」的「就必得救」,应译为:你将被拯救。即将来可能发生之事,原文中根本无「必」字。

「罗十9」那一段经文,原文中根本无「必」字,是真的吗?下列的译本之译文,可作参考:

「你若口里承认耶稣为主,心里相信上帝曾叫他从死人中活了起来,就必得救。」(吕振中译本)「你若口里承认耶稣是主,心里相信上帝使祂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今日圣经)

「如果你口里宣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使他从死里复活,你就会得救。」(现代中文译本)

「如果你口里承认耶稣为主,心里相信天主使他从死者中复活起来了,你便可获得救恩。」(思高译本)上列四种译本之中,前两种都译为「就必得救」,与《国和译本》完全一样。后两种译本,或译为「你就会得救」,或译为「你便可获得救恩」;虽然没有用「必」字,但其语气却仍然十分肯定。请问:这些译本,难道都不是依据原文圣经翻译的吗?

至于「江文」所说,「拯救」在原文上是将来式的问题,并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因为「得救」究竟是属于未来所要得着的恩典,当然要用「将来式」啦。不但如此,连「必」字也是将来式,因为「必」是未来肯定啊。

据笔者所知,一般教会往往依据「罗十9」主张:受洗与得救毫无关系,只要口认、心信,就必得救。

笔者的答复是:「罗十9」不但没有提到受洗,就是连悔改都没有提到。难道因为此处没有提到悔改,就可以主张无须悔改吗?当然不可以。因为他处经文提到过,悔改是必需的。与此同理,此处虽然没有提到受洗与得救有绝对关系,他处却有。

为什么此处不提到悔改和受洗呢?因为悔改和受洗是信主的方法。而此处只提到信仰的对象:耶稣。信仰的内容:耶稣从死里复活。原来,耶稣从死里复活,是使徒们所传扬的「福音的重点」(徒二23~32);因为耶稣若没有复活,祂便不是救主,我们所信的便是枉然了(林前十五14)。

为什么此处只提到信仰的对象和内容呢?因为前文提到:「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4节)。又说,基督已经从死里复活了(7节)。所以此处省略了信仰的方法──悔改和受洗,而只提到信仰的对象──耶稣,信仰的内容──耶稣从死里复活,乃是极其自然的思想上的发展,不足为怪。

三、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江文」第七段(11页)主张,「可十六16」那段经文中的「必然得救」,应译为:他将被拯救。因此指将来可能发生之事,原文中根本无「必」字。

真的这样吗?请看下列的译本之译文:

「信而受了洗的必得救」(吕振中译本)

「信而接受洗礼的,必然得救。」(现代中文译本)

「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思高译本)

「相信而接受洗礼的,必定得救。」(今日圣经)

上列的译本,或译为「必得救」,或译为「必然得救」,或译为「必要得救」,或译为「必定得救」等,都非常肯定。由此可知,《国和译本》译为「必然得救」,并不是误译。请问:原文圣经的抄本有好多不同版本,在原作早已失传的今天,「江文」凭什么可以断言,惟有「江文」所依据的抄本,才是正确可靠的呢?

笔者在此要提醒「江文」的作者:「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6),是我们的老前辈传给我们的传统信仰,非常宝贵,千万不要在我们这一代失传。更重要的是,「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乃是本会的五大教义之一,也是真教会的信仰根基;根基若摇撼,真教会还能屹立于世界上吗?

结论

由「罗马书义观之探讨」全文可以了解,「江文」特别强调的观念是:因信称义之后,还要去「行」义,才能成为神所认定的「义人」。信而受洗之后,还要努力行道,才能进去天国。

针对「江文」所强调的观念,笔者作如下的答复:

在《罗马书》中,保罗固然也提到称义后还要行义的教训,但那并不是《罗马书》的重点。因为《罗马书》的主题是「因信称义」,全书几乎处处都在否定「靠律法称义」的错误观念,藉以突显「除了信从主耶稣的福音之外,别无称义的门路」这个观念。

何况「义行」是「有生命的信心」的自然流露,所以说「义人必因信得生」(一17),而不是说「义人必因义行得生」。换句话说,「信心是因」,「行为是果」;有是因,必有是果。这种观念与雅各布的主张,是不谋而合的(雅二26)。

「遵行天父的旨意」,与得救有绝对关系(太七21),我们深信主所说这句话。如果在真道上「跌倒」,就要「被砍下来」(罗十一22),保罗这样提醒,我们必须铭刻在心。然而,笔者还是要强调这个观念:行为是「真信心」的必然结果,信心是因,行为是果。因此,我们是「因信称义」、「因信得救」,而不是「因行为」;如果强调「因行为称义」、「因行为得救」,便是本末倒置了。

所谓「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并不意味着「信而受洗之后,不管犯什么罪都无妨,他还是必然得救」。我们也未曾如此教导过信徒。虽然如此,我们还是要主张「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因为接受洗礼之后,「可能会犯罪」,那是受洗后才发生的事,所以不可据此主张「信而受洗的未必得救」,免得误导本会的同灵,使他们对于「受洗与得救有绝对关系」这项重要真理,产生了疑问。但愿主怜悯我们,保守我们(路廿二31~32)。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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