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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办发201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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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办发…2010?106号

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兰坪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省、州驻兰坪各单位,驻兰坪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各企业:

现将《兰坪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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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怒江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兰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兰坪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 2 —

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分组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省、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临时的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的规定,负责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上报和指挥抢险救灾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指挥长:李金儒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羊仕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德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彭亚文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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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兰坪电网公司、电信局、武装部、武警兰坪中队、联通兰坪分公司、移动兰坪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应急领导机构和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的决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上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兰武警和武装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 4 —

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本行政区内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县国土资源局、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级有关部门、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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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乡、镇人民政府也根据县级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情况,编制本行政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灾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地质灾害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就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的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 6 —

任和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小组长和村民,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相关责任人和村民手中。

3.2.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

3.3.1 速报时限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资金、技术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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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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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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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省、国务院,争取上级的技术、资金支持。请上级派出工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并在上级指挥部或上级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 10 —

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省、国土资源部,争取上级的技术、资金支持。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并在上级指挥部或上级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情,县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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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和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争取上级的技术、资金支持。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并在上级指挥部或上级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强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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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争取上级的技术、资金支持。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出工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并在上级指挥部或上级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驻兰武警中队、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城建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兰坪电网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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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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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派出所和交警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质运输。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监会兰坪办事处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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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6.7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兰坪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兰坪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州有关部门的支持。中央和省、州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 16 —

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科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科技、气象等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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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宣传与培训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己救、互救的知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兰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丰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教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 18 —

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的应急预案应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章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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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国土 地质灾害△ 方案 通知 ———————————————————————————————————————————— 抄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共印140份)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 核稿:陈松泉 校对:寸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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