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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申证单元。本细则中通用水泥包括下表中第一申证单元序号1—7的水泥品种、特种水泥包括表中第二申证单元序号8—32的水泥品种、熟料指表中第三申证单元序号33的硅酸盐水泥熟料。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

申证单元 序号 水 泥 品 种

执 行 标 准 1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 2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

3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

4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JC600-2002

5 磷渣硅酸盐水泥 JC/T740-1988(1996)

6 砌筑水泥 GB/T3183-2003 一、通用

水泥 7 钢渣矿渣水泥

GB13590-1992 8 油井水泥 GB10238-2005 9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13693-2005

10 型砂水泥

JC/T419-1991(1996) 11 快硬硅酸盐水泥

GB199-1990 12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

矿渣硅酸盐水泥

GB200-2003

13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748-2005 14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2015-2005 15 彩色硅酸盐水泥 JC/T870-2000 16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2938-1997 17 自应力硅酸盐水泥 JC/T218-1995 18 明矾石膨胀水泥

JC/T311-1997

19 快凝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314-1982(1996) 二、特种水泥 20 无收缩快硬硅酸盐水泥

JC/T741-1988(1996)

申证单元序号 水 泥 品 种 执 行 标 准

21 铝酸盐水泥 GB201-2000

22 自应力铝酸盐水泥 JC214-1991(1996)

23 硅酸盐自应力水泥 JC/T219-1979(1996)

24 快硬高强铝酸盐水泥 JC/T416-1991(1996)

25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JC933-2003

26 膨胀铁铝酸盐水泥 JC/T436-1991(1996)

27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JC437-1996

28 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659-2003

29 自应力硫铝酸盐水泥 JC715-1996

30 特快硬调凝铝酸盐水泥 JC/T736-1985(1996)

31 I型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 JC/T737-1986(1996)

32 膨胀硫铝酸盐水泥 JC/T739-1987(1996)

三、熟料 33 硅酸盐水泥熟料 JC/T853-1999

1.3.3 第一申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强度等级。企业生产本单元中任一种确定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经审查合格,即发给企业该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第二申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企业生产本品种中任一等级水泥产品经审查合格,即发给企业该品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品种内其他等级的水泥产品。

第三申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3.5获得第一申证单元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厂可以生产并销售水泥和熟料;获得第三申证单元熟料生产许可证的熟料厂只能生产并销售熟料;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粉磨站、配制厂只能生产并销售第一申证单元的通用水泥。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

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和配合组织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推荐拟承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完成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话及传真:010-******** 88376346

电子信箱:XK23gy@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7193674.html, ;XK23Lbq@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7193674.html,

联 系 人:高 原 刘保秋 李容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略)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下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中,申报第一、三申证单元的应填写“通用水泥”及强度等级或“熟料”及强度等级;申报第二申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新建水泥厂、熟料厂需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三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新建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的水泥产品。新建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10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新建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水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

5.4.1规定的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三份。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4.3.3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企业送样、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4.4条规定的各时限。

4.4.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报刊、网络(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7193674.html,)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产业政策要求及行业特殊规定

5.1.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线(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1.2根据原国家建材局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文规定,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的闭路粉磨系统,包括直径2.2米的高细磨)。

根据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后水泥审查部发布的水泥审字(2002)01号文,配制厂单线生产规模应大于20万吨/年(含),其作为原料的进厂水泥应采用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生产的且通过水泥产品质量认证的优质硅酸盐水泥(含P Ⅰ和PⅡ)。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2004年1月15日颁布的2004年5号公告,公告颁布以后至今未取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按新建企业办理。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表1 水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表

序号 工序 设备、设施项目

名称

规格要求 审查等

备注 原料破碎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一般项

原料烘干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必备项

原料输送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原料均化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1 原料

处理

收尘设备

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应采用电

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原料烘干不允

许采用自然晾

晒工艺。

*原料均化设备

露天作业应配

备抑尘装置。

密闭式原料储

库*

满足生产要求。 必备项

原料输送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配料计量设备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必备项

生料粉磨设备

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

他规格的立磨。

必备项

2 生料

粉磨

干法

窑、

立窑

密闭式

生料储

库及均

化设施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

或空气均化等。

必备项

*经破碎、均化

处理后原料的

储存不允许采

用露天或棚、屋

堆放

湿法窑

生料浆

池、库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除尘设备

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

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成球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机立

窑 机立窑

窑径Ф2.2m(不含)以上。

必备项 预热器* 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 必备项 分解炉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回转窑* 窑径Ф2.5m 以上。 必备项

回转窑

冷却机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3

熟料煅烧 除尘设备

窑头、窑尾(底)卸料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只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预热器不作为必备

项。 *含立波尔窑。 密闭式熟料及原料储库*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必备项 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必备项 预粉碎设备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水泥粉磨设备*

Ф1.83m(不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

其他规格的立磨。 必备项 4

水泥粉磨 除尘设备 水泥配料、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正常生产时熟料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熟料临时性储存或季节性储存不允许露天堆放。*生产特种水泥应使用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水泥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必备项 水泥储库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双轴搅拌机* Φ900×2600以上。

必备项 配料计量装置* 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必备项 5

水泥均化及配制 水泥均化设施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均化设施。 必备项 *配制厂及采用熟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

水泥散装库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水泥包装机 满足生产要求。

一般项 6

水泥包装及散装

除尘设备

水泥包装工位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必备项

表2水泥企业化验室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名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检定周期

审查等级

备注

1 水泥电动抗折

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 示值相对变动性不大

于1%,灵敏度≥2%。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2 水泥胶砂搅拌

机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底1.5 mm

搅拌锅转速(65±3)r/min(负载)

搅拌叶片转速(137±6)r/min(负载)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3 行星式水泥胶

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3±

1mm

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

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自转

(285±10)r/min ,公转(125±10)r/min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4 水泥胶砂振动

台 振动频率:(46.7~50)Hz(2800~3000次/分)

振幅范围:0.85±0.05mm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5 水泥胶砂振动

台 振动频率:(46.7~50)Hz(2800~3000次/分)

振幅范围:0.75±0.02mm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6 水泥胶砂试体

成型振实台 振实台的振幅: 15±0.3mm

振动频率:60次/60±2S

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

总重量:20±0.5kg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1mm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7 40mm×40mm

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长度:40±0.1mm

上、下压板宽度、厚度:大于40mm、大于10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

为:0.01mm

上、下压板粗糙度:不低于 不高于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

41~55mm

6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8 40mm×62.5mm

水泥抗压夹具 上、下压板长度:62.5±0.1mm

上、下压板宽度、厚度:大于40mm、大于16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

为:0.03mm

上、下压板粗糙度:不低于 不高于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

45~50mm

6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9 水泥净浆搅拌

机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2±1mm

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62±5)r/min(慢速)

(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

(慢速),自转(285±20)r/min (高速)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10 净浆标准稠度

与凝结时间测

定仪 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

为300±1g。

试锥最大偏离度:使用中的<1.5mm

试针应垂直,平头截面磨损不大于10%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11 水泥安定性试

验用沸煮箱 沸煮箱绝缘电阻≥2MΩ

两根电热管总功率在3600~4400W,小功率电

热管功率在900~1100W

温控时间:自动升温30±5min恒沸180±5min

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

开、闭功能

1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12 水泥安定性试

验用雷氏夹 雷氏夹弹性值:⊿d=d2-d1=17.5±2.5mm

d1=d3(卸荷后)

3-6个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3 雷氏夹膨胀测

定仪

膨胀值标尺、弹性值标尺最小刻度为0.5mm 3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14 水泥标准筛

(含水筛架、

水压表) 用标准粉检定时,新筛修正系数C应在0.85~

1.05范围内,使用中的筛子修正系数C应在

0.85~1.15范围内

3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15 透气法比面积

仪 对比校验: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

进行,检测结果与原仪器采用的标准时间不超

过2%

自定 必备项 通用水泥

16 秒表 精度0.1S 12个月选用项 通用水泥

17 游标卡尺 量程200mm,分度值0.02mm 12个月选用项 通用水泥

18 压力试验机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

1%,示值相对进回程差 1.5%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19 分析天平 分度值:0.1mg,最大称量200g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20 电子天平 分度值:1mg,最大称量200g 12个月选用项 通用水泥

21 药物架盘天平 分度值:2mg,最大称量2000g 12个月选用项 通用水泥

22 药物架盘天平 分度值:0.1mg,最大称量100g 12个月选用项 通用水泥

23 胶砂成型配料

称量用天平

分度值:2mg,最大称量2000g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24 高温炉(热电

偶)

使用温度400~1300℃,热电偶精度±10℃ 6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25 电热干燥箱

(温度计)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200℃,温度计精度1℃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26 水泥试体自动

控温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27 水泥胶砂流动

度跳桌 圆盘跳动落距:10±0.1mm

跳动部分重量:3.45±0.01kg

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使

用火山灰质

混合材

28 水泥胶砂试模 模腔宽度范围:40 mm,模腔高度范

围:40+0.10mm,试模重量6~6.5kg

12个月必备项 通用水泥

29 白度计及标准

白板

精度±0.5 12个月必备项 白水泥

30 耐磨试验机 负荷300N(易损件自检) 12个月必备项 道路水泥

31 干缩养护箱 温度20±3℃,相对湿50±4% 自检 必备项 道路水泥

32 比长仪 百分表分度值±0.01mm,千分表分度值±

0.001mm

12个月必备项 道路水泥

33 试模 25×25×280mm 自检 必备项 道路水泥

34 水化热测定仪 20℃±0.1℃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

35 水化热恒温水

槽 20℃±0.1℃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

36 热量计2套 温度计0-50℃±0.1℃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

37 贝克曼差示温

度计 最大差示5-6℃, ±0.01℃ 12个月选用项 中低、热水

38 试摸 150×150×30mm 自检 必备项 中低、热水

39 常压稠化仪 控制精度±17℃,转速±15r/min 12个月必备项 油井水泥

40 增压稠化仪 控制精度±17℃,转速±15r/min,压力±

2.0Mpa

12个月必备项 油井水泥

41 常压养护箱 60℃±1.7℃, 38℃±0.1℃,27℃±0.1℃。 12个月必备项 油井水泥

42 恒速搅拌器 低速4000±100r/min,

高速12000±300r/min

12个月必备项 油井水泥

43 自应力水泥试

40×40×160mm(两端带孔) 自检 必备项 自应力水泥

44 限制钢丝骨架 钢丝直径4或5mm 12个月必备项 自应力水泥

45 化验室统一小

500×500mm,48r/min,球配正确 必备项 通用水泥 46 养护水槽 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 必备项 通用水泥

47 空调器 满足标准规定的试验室温、湿度要求 必备项 水泥成型、

养护室用

说明:

1. 熟料厂不要求配备表中第 项。

2. 粉磨站、配置厂不要求配备表中第 项。

3. 特种水泥生产企业除应配备专用检验设备还应配备通用水泥检验设备。

5.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

5.4.1.1抽样品种——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特种

水泥抽取企业申报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熟料抽取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熟料。

5.4.1.2抽样基数——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特种水泥抽样的

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20吨。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

5.4.1.3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GB12573-90水泥取样方法执行。熟料抽

样方法按照 执行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水泥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

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熟料厂、粉磨站、配制厂在证书正本上分别载明。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通用水泥及其强度等级、特种水泥品种、熟料及其强度等级。例如批准某水泥厂生产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通用水泥42.5;批准某水泥厂生产G级油井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油井水泥。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获证水泥厂增加申证单元或增加特种水泥品种、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

增加生产工序均应重新申请,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通用水泥(包括熟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

较高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包括熟料),应在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后( 在批准之前不得使用许可证编号) 方可进行试生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产品质量抽检,不再进行实地核查。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4.1.1所列申报材料、检验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及新增生产线等),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7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9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袋、散装水泥出厂卡片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3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301)代表第三次换证水泥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

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财政、物价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生效,原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

则同时废止。

10.3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

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

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合格

一般不合格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按照ISO9000族标准要求制定了质量体系

文件(或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合格

一般不合格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

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2.1*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

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满足

生产要求和检验要求。

1.应具备满足生产水泥产品的生产设施,生产设施

应能正常运转,

2.应具备环境条件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化验室。

合格

不合格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必

备生产设备、设施。

1.应具有本实施细则4.2表1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

备、设施并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2.无违反实施细则5.1产业政策要求及行业特殊规

定现象。

合格

不合格

2.2 设备

工装

2.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应维护保养完

好。

检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实施记录及设备维护情

况。

合格

一般不合格

2.3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规定的检测设备,其

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标准要求。

应具有本实施细则4.2表2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其

性能、精度能满足标准要求。

合格

不合格

15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2.企业的检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有效

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

识。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3.1 企业

领导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

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三法”和生

产许可证有关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了解企业领导在

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

主要指标;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检验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2 技术

人员

2.企业技术人员(包括检验人员)应

掌握产品标准、检验规定等专业技术知

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检验

人员应熟练掌握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等相关的专业技

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检验人员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标准规定进行检

验。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3 生产

工人

工人应熟悉本岗位职责,并能熟练地操

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4 人员

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

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

并保持有关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6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4.1 技术

标准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中规定

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具备《实施细则》表4.1 中所申证单元的

产品标准和相关检验方法标准。

2.具备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能贯彻执行。

合格

一般不合格

4.2 技术

文件

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完整性、一

致性。

1.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

准和规定要求,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2.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

3.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一致。有关车间、部

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合格

一般不合格

4.3 文件

管理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有专

(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文件的发

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

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3.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1.企业应制定采购主要原、燃材料的质量

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内容是否完整

合理。

2.是否严格执行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1 采购

控制

2.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主要原、燃材料

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主要原、燃材料质量的检验作出规

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5.2 工艺

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

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

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合格

一般不合格

17

序号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记录

2.原、燃材料等应按质存放,不混杂。原、燃材料是否做到按质存放,不混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3.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配比通知单等工艺文件进行操作。 生料、水泥粉磨工序是否严格按照化验室下达的

配比通知单配料并做好操作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5.3质量

控制

企业应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

求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

1.是否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设置

了质量控制点和检验项目。

2.质量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是否符合“水

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4出厂

管理

企业应按照“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

求确认出厂水泥质量。

1.是否通过试验积累强度增长率等数据,制订确

认依据。

2.是否制订确认程序和控制指标。

3.是否严格执行确认程序。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5.5包装

袋重

袋重达到规定要求。

20包总袋重合格率100%。

现场抽查袋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5.6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

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出厂产品包装标志是否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

标志与编号(新取证产品除外)、水泥品种、强度

等级、包装日期、产品编号等标准规定项目。

合格

一般不合格

六、 产品质量检验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6.1 检验

管理

企业制定了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

设备管理制度,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

验机构 。

1.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管理制

度。

2. 检验机构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合格

一般不合格

18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记录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应按质量控制规定开展半成品质量

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6.3*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

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应符合标准要求。出厂水泥合格率达到

100%。富裕强度合格率≥80%。均匀性试验的28

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3.0%。

合格

不合格

6.4 检验

记录

1.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

录和检验报告。

2.企业将检验记录及时整理分类登记台

帐,并进行分析指导生产。

1.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真

实。

3.是否采用省级统一台帐;是否填写清楚,保存

完好,并指导生产。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6.5 留样

管理

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留存封存样。

企业封存样是否有专库保管。封存样重量、密封

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七、安全防护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7.1安全

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

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备、

设施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装置。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2劳动

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

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

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合格

□一般不合格

19

八、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

记录

8.1 对比

验证

企业按照行业规定开展对比验证工作

和内部抽查对比工作,保证检验质量。

1.年生产能力60 万吨以上通用水泥企业和特

种水泥企业定期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

比验证,其余水泥企业定期与省级建材(水泥)

专业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

2.企业定期开展内部抽查对比工作。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8.2 包装

质量

企业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水泥

包装袋。

1.企业使用的水泥包装袋是否存在国家明令

淘汰袋型。

2.企业使用的水泥包装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要求。

合格

不合格

8.3 环保

要求

企业的生产设备应配备除尘设备,并采

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

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标准要求。

1.生产设备所配备除尘设备是否满足标准规

定的排放要求。

2.粉尘无组织排放是否得到控制。

合格

不合格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行业特殊要求共8章29条34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5包装袋重、6.3出厂检验、8.2包装质量、8.3环保要求共7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25款,其中可判定“严重不合格”的项目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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