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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_百(精)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_百(精)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_百(精)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前言

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 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在用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

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 检测机构分为 A、B 两类。A 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 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4.4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 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4.5 A、B 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5.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 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 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 5米。

5.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5.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5.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7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5.8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5.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5.10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配备消防装置。

5.11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6 检测设备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6.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6.1.3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 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6.1.4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 10小时的性能。

6.2 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6.2.1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 2年。

6.2.2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6.2.3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6.2.4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 2年。

7 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求

7.1 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7.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7.4 检测机构负责人

7.4.1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7.5 技术负责人

7.5.1 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

7.5.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 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7.5.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 5年以上。

7.5.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5.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6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

7.6.1 负责组织运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

7.6.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

7.6.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熟悉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 5年以上。

7.6.4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6.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7 检测人员

7.7.1 检测人员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和驾驶操作员。

7.7.2 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控制检测条件,做好记录, 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7.3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7.4 驾驶操作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7.7.5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7.8 质量监督员

7.8.1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终止检测,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7.8.2 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发现检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7.8.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 2年以上。

7.8.4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7.8.5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9 仪器设备管理员

7.9.1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7.9.2 了解仪器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

7.9.3 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8 质量管理

8.1 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8.2 组织和管理

8.2.1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8.2.2 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8.2.3 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8.3 质量体系要求

8.3.1 质量体系

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检测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 9个要素:

(1组织和管理;

(2质量体系要求;

(3人员;

(4设施和环境;

(5设备和标准物质;

(6检测要求;

(7记录和报告;

(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9投诉及信息反馈。

8.3.2 质量管理文件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8.3.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检测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检测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

8.3.4 审核报告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

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

8.3.5 比对和验证

8.3.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比对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

8.3.5.2 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8.3.5.2.1 检测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

8.3.5.2.2 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或用不同的检测设备, 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

8.3.5.2.3 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测机构内部进行检查。

以上工作,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

8.4 人员管理

8.4.1 人员培训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

8.4.2 人员考核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

8.4.3 人员技术档案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8.5 设施和环境

8.5.1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应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

8.6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8.6.1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的管理规程。购入的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测机构应制订详细的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故障处理、维护保养要求等。须按有关标准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对检测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正确处理并及时报告,维修后要填写维修记录。

8.6.2 检测设备的标识

根据检测设备状态分别贴上合格(绿或停用(红两种标记。

8.6.3 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

对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建立使用和管理档案, 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应归档。 8.7 检测要求

8.7.1 必须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

8.7.2 应制定检测工作管理程序。

8.7.3 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

8.7.4 计算机的使用

应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贮存和检索检测数据等。计算机实行专职操作,应设立分级使用密码,禁止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禁止修改计算机记录。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防病毒保护措施。应有计算机运行使用状况的记录。

8.7.5 车辆的管理

应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内容包括:

(1车辆登记、车辆状态描述等信息的记录。

(2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车主应遵守管理规程,受检车辆按管理规程管理。

8.8 记录和报告

8.8.1 记录

检测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检测记录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的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应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8.8.2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规范化,内容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每份检测报告有唯一的报告编号。检测报告应为打印稿。

对于经多次检测后合格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

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和上报检测结果。

8.9 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8.9.1 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采购的检测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检查。检验和检查记录应归档保存。

8.9.2 外部供应的记录

为检测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或外部供应方的记录均应收集并归档保存。记录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生产单位(供应商和质量信誉证明(许可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

8.10 投诉及信息反馈

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9 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委托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评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和《评审表》见附件。

附件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评审类别

评审时间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类别检测机构编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检测机构地址邮政编码

检测机构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检测场所地址邮政编码

检测场所联系人电话

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

检测机构申请

委托的业务范围

二、评审报告

评审内容评审记录备注

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现场检查申请机构

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

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

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

作。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整改要求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其他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为类检测机构,进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评审组长(签名):评审员(签名):报告日期:三、评审表序号 1 1.1 1.2 1.3 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符合不符合备注 1.4 1.5 2 2.1 2.2 2.3 基本要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 A 类检测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B 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A 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检测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 4.5 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 3.5 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 5 米。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2.4

序号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符合不符合备注 2.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2.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2.7 2.8 2.9 2.10 2.11 3 3.1 3.1.1 3.1.2 3.1.3 3.2 3.2.1 3.2.2 3.2.3 3.2.4 4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 5.1 5.1.1 5.1.2 5.1.3 5.2 5.2.1 5.2.2 5.2.3 5.2.4 5.2.5 5.3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间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应在适当位置安装

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检站须合关全定应备防置测必符相安规。配消装。 A 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检测设备要求通用要求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 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 10 小时的性能。 A 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 2 年。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 2 年。检测相关人员要求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质量管理组织和管理要求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

员的岗位职责。质量体系要求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要素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审核报告制度比对和验证人员管理

序号 5.3.1 5.3.2 5.3.3 5.4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5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6 5.6.1 5.6.2 5.7 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符合不符合备注人员培训人员考核人员技术档案设施和环境设施和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能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对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具有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制度检测设备有标识建立了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检测要求采用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实施检测。检测机构制定了检测工作管理程序。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并实施检测细则。建立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有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外部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保证外部供应的记录要求投诉及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表格填写说明: 1、封面的“评审类别”填写“初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2、“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类别”,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填写申报的机构类别是 A 类检测机构还是 B 类检测机构,对于复查的检测机构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是 A 类检测机构还是 B 类检测机构; 3、“申报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检测机构编号”,对于初评的检测机构不必填写,复查的检测机构应填写主管部门已批准后的检测机构编号; 4、“评审报告”中的“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应填写的内容为通过交流所了解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册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检测场所和检测线概述、经营其他业务(调修、维修)情况等信息; 5、“评审报告”中的“现场检查申请机构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作”应填写检测场所名称数目和检测线的数目、检测车辆类型、数据处理部门、检测场所基础设施、标识、检测设备的标定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6、“评审报告”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应填写确认管理文件的最新版本、管理文件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各方面内容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定期内审、报告是否审核、是否进行了比对和验证、检测人员数量、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7、“评审报告”中的“整改要求” 应逐

条详细填写评审组认为不够完善需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内容的具体情况; 8、“评审报告”中的“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 应填写组织机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合的内容的说明,或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如检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等)说明;

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 3 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 ; 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明。信息来源:国家环保总局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美国环保局 EPA 试验 方法 3541

METHOD 3541 AUTOMATED SOXHLET EXTRACTION 1.0SCOPE AND APPLICATION 1.1Method 3541 describes the extraction of organic analytes from soil, sediment, sludges, and waste solids. The method uses a commercially available, unique, three stage extraction system to achieve analyte recovery comparable to Method 3540, but in a much shorter time. There are two differences between this extraction method and Method 3540. In the initial extraction stage of Method 3541, the sample-loaded extraction thimble is immersed into the boiling solvent. This ensures very rapid intimate contact between the specimen and solvent and rapid extraction of the organic analytes. In the second stage the thimble is elevated above the solvent, and is rinse-extracted as in Method 3540. In the third stage, the solvent is evaporated, as would occur in the Kuderna-Danish (K-D) concentration step in Method 3540. The concentrated extract is then ready for cleanup (Method 3600) followed by measurement of the organic analytes. 1.2The method is applicable to the extrac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water insoluble or slightly water soluble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 (PCBs) in preparation for gas chromatographic determination using either Method 8080 or 8081. This method is applicable to soils, clays, solid wastes and sediments containing from 1 to 50 μg of PCBs (measured as Arochlors) per gram of sample. It has been statistically evaluated at 5 and 50 μg/g of Arochlors 1254 and 1260, and found to be equivalent to Method 3540 (Soxhlet Extraction). Higher concentrations of PCBs are measured following volumetric dilution with hexane. 1.3The method is also applicable the extrac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semivolatile organics in preparation for GC/MS analysis by Method 8270 or by analysis using specific GC or HPLC methods. 2.0SUMMARY OF METHOD 2.1PCBs: Moist solid samples (e.g., soil/sediment samples) may be air-dried and ground prior to extraction or chemically dried with anhydrous sodium sulfate. The prepared sample is extracted using 1:1 (v/v) acetone:hexane in the automated Soxhlet following the same procedure as outlined for semivolatile organics in Sec. 2.1. The extract is then concentrated and exchanged into pure hexane prior to final gas chromatographic PCB measurement. 2.2Other semivolatile organics: A 10-g solid sample (the sample is pre-mixed with anhydrous sodium sulfate for certain matrices) is placed in an extraction thimble and usually extracted with 50 mL of 1:1 (v/v) acetone/hexane for 60 minutes in the boiling extraction solvent. The thimble with sample is then raised into the rinse position and extracted for an additional 60 minutes. Following the extraction steps, the extraction solvent is concentrated to 1 to 2 mL. CD-ROM3541 - 1Revision 0 September 1994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9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主要发达国家环保产业发展概况

主要发达国家环保产业发展概况 一、美国 (一)产业分类情况 美国环保产业分为环保服务、环保设备和环境资源三大类。 (二)产业发展概况 美国现在也在面临和处理一系列挑战,包括水方面、气候变化、细菌、污染、负氧,以及水供应。美国环保局现在也在动用自己的力量重整整个水资源系统,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市民,都参与到了环保的行业当中。没有人能够再袖手旁观了。

美国环保技术和设备可以帮助解决水跟土壤的问题,其实最主要的是淤泥积土。每一次下雨的时候,空气当中的污染物都会进入到的水中,包括河流,包括大江,而随着水的流动,所有的这些分子,还有污染物都会流向其他地方,所以美国现在的环保部对于处理水污染方面的技术是的重点。要减排,减少能源的消耗,同时要解决这些水方面的问题。 美国技术和设备方面的优势。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在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方面领先的国家,美国的研发工作做得非常到位,美国使用目前的研发成果来开发新的技术,例如水资源处理,还有其他诊断和探寻设备,还有在细菌、濒危物种、化肥、杀虫剂等方面的一些技术和设备。其实,目前中国的发展也非常快,在环境方面也解决了很多的问题。面临着新一代的环境系统,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有着更多的优势,所以创新是一个很好的推动力量,只有创新才能推动经济的长远发展,中国和全球各个国家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在现代经济当中,各个国家都在鼓励新技术的创新,新技术同时也推动了经济发展,新技术是经济发展的燃料剂和助推剂,可以影响到每个人,也会影响到每天的商业决策。目前有很多数据讲的都是一些新兴企业的产品、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议题是所有全球企业都面临的议题,而同时在这样的环境当中,美国有不断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推陈出新,同时美国有着新的体系、新的标准、新的数据,还有新的发现、分析的结果,这些能够更好的保护隐私和安全。关于气候变化和天气管理的政府机构都会对进行评估,对大气、水资源等去进行环评。另外很多企业和国家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供应链的挑战,都会考虑所有的这些环境因素,未来发展的能力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甚至现在天灾也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地震等,另外还有全球一些地区的冲突,所以货物在运输时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频繁,每年因为这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高达数亿美元,有

环保总局_《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附件: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控制全国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和环保总局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流域)和排污单位分配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本指导意见所称排污单位,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逐级分配给区域(流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区域(流域)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排污单位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即为核定的排污许可量。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分配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也不得突破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等专 — 3 —

项规划下达的流域总量控制指标。 二、区域(流域)总量指标分配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分配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重点保护水系、污染严重水体、一般水域等实行区别对待,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 (六)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在水质控制目标容量测算和出境断面污染物总量削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计算方法如下:(1)以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为基准,核算2005年区域(流域)化学需氧量出境量,计算公式如下: P c=∑P si K i P c—省(市、县)控断面化学需氧量出境量; P s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实际排放量; K i—流域内第i个控制区域的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 污染物综合传递系数K i按下式计算: K i=K1i×K2i×K3i×K4i K1i—入河系数(以企业排放口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到入河排污口的距离(L)远近确定:L≤1km,入河系数取1.0;1<L≤10km,入河系数取0.9;10<L≤20km,入河系数取0.8;20<L≤40km,入河系数取0.7;L>40km,入河系数取0.6); K2i—渠道修正系数(通过未衬砌明渠入河,渠道修正系数取 — 4 —

美国环保局 EPA 试验 方法 9066Phenolics (Colorimetric, Automated 4-AAP with Distillation)

9066 1 CD-ROM Revision 0 Date September 1986 METHOD 9066PHENOLICS (COLORIMETRIC, AUTOMATED 4-AAP WITH DISTILLATION) 1.0SCOPE AND APPLICATION 1.1This method is applicable to the analysis of ground water and of drinking, surface, and saline waters. 1.2The method is capable of measuring phenolic materials from 2 to 500ug/L in the aqueous phase using phenol as a standard. 2.0SUMMARY OF METHOD 2.1This automated method is based on the distillation of phenol and subsequent reaction of the distillate with alkaline ferricyanide (K Fe(CN)) and 364-amino-antipyrine (4-AAP) to form a red complex which is measured at 505 or 520 nm. 3.0INTERFERENCES 3.1Interferences from sulfur compounds are eliminated by acidifying the sample to a pH of < 4.0 with H SO and aerating briefly by stirring. 243.2Oxidizing agents such as chlorine, detected by the liberation of iodine upon acidification in the presence of potassium iodide, are removed immediately after sampling by the addition of an excess of ferrous ammonium sulfate (5.5). If chlorine is not removed, the phenolic compounds may be partially oxidized and the results may be low. 3.3Background contamination from plastic tubing and sample containers is eliminated by filling the wash receptacle by siphon (using Kel-F tubing) and using glass tubes for the samples and standards. 4.0APPARATUS AND MATERIALS 4.1Automated continuous-flow analytical instrument: 4.1.1 Sampler : Equipped with continuous mixer.4.1.2 Manifold .4.1.3 Proportioning pump II or III .4.1.4 Heating bath with distillation coil .4.1.5Distillation head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篇一:环保:美国的垃圾管理机制 环境产业研究 第19期 20XX年7月27日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美国垃圾管理机制 ——商业模式下的系统化垃圾管理 作为经济大国的美国同样也是一个消费大国,持续增长的垃圾排放对其环境质量也造成了极大地威胁。据美国环境署最新公布数字显示,20XX年,美国城市固体垃圾产量达2.5亿吨,如果用卡车运送这些垃圾,组成的车队足以绕地球6圈。但是,在清晰的垃圾管理战略的指导下,美国垃圾处理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垃圾管理商业模式,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垃圾排放量。 一、美国垃圾管理概况 (一)垃圾管理战略 美国确定的固体废弃物治理战略方针是实施源头控制政策,从生产阶段抑制废物的产生,减少使用成为污染源的物质;最大限度地实施废物资源回收,通过堆肥、焚烧热能回收利用实现废物资源、能源的再生利用,最后进行卫生填埋。 近年来,美国一直坚持垃圾减量、分流和再利用这个主题,以废物变

资源、废物变能源(焚烧和生物制肥)作为垃圾治理的主导方向,制定的20XX年的垃圾处理目标是:回收利用(包括直接回收、路边分类、堆肥、综合利用等)50%,填埋40%,焚烧10%。 为实现这些目标,美国各州普遍采取垃圾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提出垃圾分流的概念,将食品垃圾、庭院垃圾和餐厨垃圾等按类别作为分流目标,直接进入适用的处理程序,既促进了不同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也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再生,垃圾处理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模式。美国垃圾管理战略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垃圾填埋已经从1980年的89%降为20XX年的54%,而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则从1980年的9.6%提高到了20XX年的33.4%,垃圾焚烧处理从1980年的1.8%上升到了20XX年的12.6%。 (二)垃圾处理方式的演变 全美国1988年共有垃圾填埋场7924个,1999年为2514个,20XX 年下降到1767个,20XX年又降为1654个,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垃圾焚烧厂数量从1997年的131座下降到20XX年的101座,包括焚烧和生物制能的废物变能源工厂。20XX年全美国共有废物定点回收场地12694个,路边资源垃圾分类回收项目也从1989年的1042个增长 到20XX年的7689个,成为废物资源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美国的不同地区,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各不相同。如:新英格兰地区的填埋占36%,回收占33%,焚烧占31%。美国西部的填埋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8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解读

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

国家环保总局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环保总局: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许可清理决定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号) 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 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 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号) 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 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

美国环保局 EPA 试验 方法 8318

METHOD 8318 N-METHYLCARBAMATES BY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HPLC) 1.0SCOPE AND APPLICATION 1.1Method 8318 is used to determine the concentration of N-methylcarbamates in soil, water and waste matrices. The following compounds can be determined by this metho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pound Name CAS No.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ldicarb (Temik) 116-06-3 Aldicarb Sulfone 1646-88-4 Carbaryl (Sevin) 63-25-2 Carbofuran (Furadan) 1563-66-2 Dioxacarb 6988-21-2 3-Hydroxycarbofuran16655-82-6 Methiocarb (Mesurol) 2032-65-7 Methomyl (Lannate)16752-77-5 Promecarb 2631-37-0 Propoxur (Baygon) 114-26-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s Registry Number. 1.2The method detection limits (MDLs) of Method 8318 for determining the target analytes in organic-free reagent water and in soil are listed in Table 1. 1.3This method is restricted to use by, or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analysts experienced in the use of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HPLC) and skilled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hromatograms. Each analyst must demonstrate the ability to generate acceptable results with this method. 2.0SUMMARY OF METHOD 2.1N-methylcarbamates are extracted from aqueous samples with methylene chloride, and from soils, oily solid waste and oils with acetonitrile. The extract solvent is exchanged to methanol/ethylene glycol, and then the extract is cleaned up on a C-18 cartridge, filtered, and eluted on a C-18 analytical column. After separation, the target analytes are hydrolyzed and derivatized post-column, then quantitated fluorometrically. 2.2Due to the specific nature of this analysis, confirmation by a secondary method is not essential. However, fluorescence due to post-column derivatization may be confirmed by substituting the NaOH and o-phthalaldehyde solutions with organic-free reagent water and reanalyzing the sample. 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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