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协会秘书处管理
制度
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协会章程》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协会会长(理事长)职责
(一)协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处等主要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协会副会长(理事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理事长)工作;
(二)受会长(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理事长)职责。
第四条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协会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
开展活动。
(二)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三)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
第七条协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
(三)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协会年检、换证;
(五)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经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二)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理事长同意。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
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
立,其它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协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负责人定期述职,会员民主评议的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及各分会会长原则上每两年述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