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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特训特A-民法讲义

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钱10万元,并以自己的皇冠抵押给乙(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因自己使用将车撞坏,送丙处理,后甲因急需用钱自行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了,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该车和办理了过户登记。因甲不能向乙还款和支付丙的修理费,行程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对该车享有抵押权,但不能对抗丁的所有权

B .丙对该车享有留置权,且可该对抗丁的所有权。

C .丁对该车享有所有权、植能对抗乙的抵押权

D .丁对该车享有所看权,且能对抗丙的留置权

2.甲为一8岁的小学生,在校期间,与同学乙发生履行,因老师未及时制止,导致同学乙受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为此发生纠纷。对于甲之父母的责任与学校责任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B .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C .甲之父母与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D .甲之父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小清河的边上为甲的承包地,紧接着甲的承包地的是乙的承包地,为了利用小河清水之水,乙与甲签订了在甲之承包地上修建引水渠的合同。在引水渠修建好以后,甲将其承包地转让给丙。丙欲填平该引水渠,遭乙反对,引起纠纷。毛毛考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只有甲和乙进行行了登记,丙才无权填平引水渠

B .因甲和乙未进行登记,丙有权填平引水渠

C .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丙均无权填平引水渠

D .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丙均有权填平引水渠

4 .甲见乙被丙推入河中,便跳入河中将乙救起,在救乙过程中,甲腿部被划伤,并所带手机损坏,为此花去医药费和手机损失共计5000元,从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为无因管理

B .甲的损失应由乙赔偿

B .甲的损失应由丙赔偿

D .甲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

5 .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应由乙承担责任

B .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

C .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

D .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危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

6 .甲为患者,在医院输血过程中,因血浆含有病毒,导致甲感染艾滋病毒,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医院对甲的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B .血浆提供商对甲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C .医院和血浆提供商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D .医院甲的损害不承担责

7 .甲商场委托乙加工厂加工5000 套西服,由甲商场提供样品和布料。双方因资金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商场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B .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C .甲商场、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D .甲商场、乙加工厂终止合同关系,均属于违约行为

8 .12.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自有的一辆宝马车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急需用钱又将该宝马车出卖于丙并已交付,得款20 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遭丙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因有效合同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毛运可对该车行使抵押权

D .乙对该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对该车的所有权

9 .甲公司于2003 年12 月5 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等级,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户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药是户

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

B .乙银行享有的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

C .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

D .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

10 .甲拾得丙丢失的面值100元的钞票,还了所欠乙的100 元的欠款,对于甲乙丙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提:

A.丙可向乙主张100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 .丙可向甲主张00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 .丙可向甲主张返还原物

D .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11 .甲承租了乙的房子,租赁期间在乙的房屋四周违章堆放了易燃物,丙违章乱放烟花导致乙的房屋被毁,对乙房屋的损害,甲丙应承担的责任是:

A.甲丙负连带责任

B .甲丙负按份责任

C .甲承担侵权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 .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12 .甲搬家,邻居乙前来帮忙,甲的仇家丙将正在搬运家具的乙殴打致伤,对于乙的受害,其责任应如何承担?

A.乙应向丙主张侵权责任

B .乙可向甲主张赔偿责任

C .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D .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连带责任

13 .甲企业行对乙企业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并由丙企业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该债权所剩时效期间只有3个月,此时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乙企业与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1年胡,因乙企业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丁企业可对乙企业行驶债权请求权

B .乙企业可对丁企业的债权请求权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C .丁企业对丙企业享有保证之债的请求权

D .甲企业与丁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到达乙企业时生效

14 .甲从乙处偷得一头肉牛,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2000元(该牛市场价值2500元),丙买得肉牛后,因办喜事宰杀食用,后被乙得知,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向甲主张赔偿2000 元

B .乙可向甲主张赔偿2500 元

C .乙可向丙主张赔偿2500 元

D .具可向甲、丙主张连带责任

15 .甲是一个人格缺陷、对社会充满仇恨的成年人,其用茅台酒瓶自制液体炸弹、

井带入五月花餐厅就餐,甲引爆了该炸弹,甲身亡,并导致隔壁用餐的丙双腿截肢,

丙所受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A.五月花餐厅对丙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B .五月花餐厅对丙的损害应承担补充责任

C .五月花餐厅对丙的损害应承担公平责任

D .五月花餐厅对丙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16 .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精油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油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争取的是:

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B .甲的14 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柑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 .应按照乙的经营收人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甲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 .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17 .甲为年满22 周岁的青年工人, 乙为年满15 周岁二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甲问乙是否敢拿一块石头砸丙,乙便捡起一块石头向丙扔去,将丙砸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损失应:

A.只能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B .只能向乙的监护人主张监护责任

C .由甲承担债权责任,乙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D .甲和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18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口辆卡车被张甲继承,张甲将该车赠送给王某。,其一头肉车,价值2000 元,被张乙继承,张乙将该牛宰杀食用。其一头母牛被张丙继承,不久,该母牛产下一头小牛。四年后张某返回,、欲行使返还请求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卡车

B .张某有权要求张乙赔偿2000 元

C .张某有权要求张丙返还母牛及小牛

D .张某有权请求张更返还母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19 .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为了规避中国的进口禁令,更伪装成一份赠与合同,对于该买卖合同的赠与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有效,赠与合同无效

B .买卖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

C .赠与合同有效,买卖合同无效

D .赠与合同有效,买卖合同有效

20 .下

A.一粒大米

B .镶在人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一捆商标标识

21 .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才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文输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 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

B .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C .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

D .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

纂,

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

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

22 .甲向乙借款10 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 万元,:期限为2 005

5 月3 日,第二期还款3 万元,期限为200

6 年5 月3 ,第二期还款4 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 .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 .无论甲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23 .甲于3 月10RI 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牟,房屋总价10 0万,乙在7 月10日:前分4 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

4 月10 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5 月10 泪,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 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C .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 .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4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

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25 .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产金50万元。后甲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货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 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不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

A.本案电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50万元货款

B .本案中,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100 万元货款

C .本案中,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90 万元货款

D .本案中,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货款

二、多项选择题:

1 .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不慎摔坏,送丙处修理,被乙得知,乙欲行使返还请求权,因甲未支付修理费而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对甲行使留置权

B .丙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C .如果甲支付修理费后取回电脑,甲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D .丙不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2 .甲将自己的一辆旧捷达作价5万转让给乙,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乙在驾驶过程中将丙撞伤,丙为此花去医药费2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对丙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责任

B .丙的治疗费用首先交由交强险支付

C .甲对丙的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对丙的受伤应不承担责任

3 .甲向乙借款5000元,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出质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又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将该车损害,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的专质为责任转质

B .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C .甲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

D .甲可向乙丙主张连带责任

4 .高度危险责任中,下表述正确的是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B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损害的,因受害人的故意,作业人可免除责任

C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损害的,因不可抗力,作业人可免除责任

D .在告诉运输工具损害责任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 .村民甲为看家护院,养了一条凶猛的大狗,并将其关在自家的院中。村民乙为逗该狗,将该狗放出,该狗将村民和村民丙咬伤。对于村民乙和村民丙的损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村民乙的损害,村民甲可不承担责任

B .村民丙的损害,可由村民甲承担责任

C .村民丙的损害,可由村民乙承担责任

D .村民乙丙的损害,均由村民甲承担责任

6 .甲于乙共有一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主张的优先购买全,且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

B .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

C .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

D .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7 .甲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自己不使用,便租赁给乙,双方约定,九天考资物业服务费由乙承担。由乙拒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可向谁主张权利?

A.可向甲主张物业服务费,

B .可向乙主张物业服务费,

C .可向甲乙主张物业服务费,

D .可向甲主张物业服务费,由乙负责补充责任

8 .甲委托乙购买一批货物,乙因家中有事,便向甲提出终止该委托合同关系。由于乙终止该合同关系,给甲造成若干损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违约行为

B .乙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C .乙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

D .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9 .甲有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租赁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是乙、丙、丁。甲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丁,又与丙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因一房三租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丙丁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有效

B .应支持乙对该房屋的承租权,因为乙最先签约

C .应支持丙对该房屋的承租权,因为已经登记

D .应支持丁对该房屋的承租权,因为已经交付

10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甲企业以自己的房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但在登记时只登记了房屋,未登记房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该抵押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权已经设立

B .未扥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属于抵押财产

C .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乙银行贷款

D .房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拍卖,所得价款不得用于优先清偿乙银行贷款

11 .乙欠甲100 元,丙欠乙100 元,甲乙丙之间达成协议由丙还甲100元,由于丙不能还甲100元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协议为债务承担

B .该协议为代为履行

C .甲只能向丙主张偿还责任

D .甲只能向乙主张偿还责任

12 .甲乙共有一匹马,甲乙各享有50%的份额,在甲占有期间,甲擅自将马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于丙,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可向丙请求返还该马

B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C .甲侵害了乙的份额所有权

D .乙在该马交付给丙后仍享有50%的份额的共有权

13 .甲为治病,向乙药店购买天然牛黄若干,回家后,经检验发现为人工牛黄,甲一直与医药店交涉未果,一年半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请求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是:A.合同无效

B .撤销合同

C .违约责任

D .主张双倍赔偿

14 .甲拾得乙一块方砚后被丙偷走,丙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收取款项若干,一年半后被甲乙得知,有关请求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B .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C .乙对丙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D .乙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15 .以下事实不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A.甲素擅书法。一日,甲在梦游中挥毫泼墨,写就一副颇有艺术水准的书法作品

B .甲对同事乙说,如果评上工程师就请客,后来甲果然评上工程师

C .甲与乙在定情崖下盟誓:永结同心,白头偕老

D .乙约甲到奥体中心打球,甲打车花费50元到达后,乙电话告知甲自己因事不能前往

16 .下列选项中,属于权利人行使行成权时:

A.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与乙离婚

B .丙请求乙返还其借用的残存

C .丁请求丙履行合同义务

D .戊依法抵消与丁之债务

17 .王列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国库券本息返还请求权

B .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

C .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D.存款本息返还请求权

18 .作为观念交付的方式包括: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它们在物权转让和物l 权设立上的区别是:

A.简易交付、占有醚均可作为物权的转让方式

B .简易交付、钾改定均可作为物权的设立方式

C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可作为物权的转让方式

D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可作为物权的设立方式

19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妞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尸。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后该牛背谢某偷走,一年半后,王某、刘某听说此事,便向谢某索还该牛。依照法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王某有权请求谢某返还此牛

B .刘某有权请求谢某返还此牛

C .王某请求谢某返还此牛,应向刘某支付养牛的费用

D .刘某请求谢某返还此牛,受一年的期限限制

20 .甲因盖房缺大梁,便从乙家偷得一根大梁。房屋盖好以后,乙发现甲家屋顶上的大梁是从自家偷走的,并与甲发生纠纷。不就甲家新盖的房屋被洪水冲倒,乙家的大梁再现。对于甲乙之间的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新盖房屋被冲倒前,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B .新盖房屋被冲倒前,乙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责任

C .新盖房屋被冲倒前,乙可向甲主张返还原物

D .新盖房屋被冲倒前,乙可向甲主张返还原物

21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买卖标的为农机,未确定具体内容,价格为300万元,交换期限为6月5日以前,后因交货时双方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 .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

C .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协商补充合同内容的,合同生效

D .合同未成立,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同标的内容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2 .甲借用了乙的煤气罐,甲因急用钱便将该煤气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民工丙,丙在使用过程中,煤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自己受伤。经查,煤气罐因质量问题导致煤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爆炸时,煤气罐已过保质期。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丙可向乙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B .丙向煤气罐的生产煮害张产品责任

C .丙取得该煤气罐的所有权

D .丙可向乙主张侵权责任

23 .大学生甲追求以,遭乙拒绝,便怀恨在心。编造乙当坐台小姐,并外出卖淫的谣言,并将其贴在BBS上。小报编辑丙看到该文章后,便以《某大学生坐台卖淫》为题,刊登此文,在该小报上此文刊登后,乙在学校名誉扫地,身心遭到摧残,便将甲、丙、BBS和小报报社告上法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BBS和报社均为侵权人

B .BBS以乙未曾向其指出侵权事实而主张侵权抗辩,能够成立

C .上述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D .对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于支持

24 .甲、乙未夫妻,现双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但在财产问题上发生争议,下列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A.夫妻关系期间,甲继承的房屋

B .夫妻关系期间,甲单位给予的住房公积金

C .夫妻关系期间,乙所得的破产安置费

D .在夫妻关系期间,乙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

25 .张甲油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给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齐纳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求)。张甲死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上面写明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 .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分

C .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根据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 年。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戊。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设甲每年向乙收取租金2万元,乙向戊收取租金3万元,乙向戊的转租期限为5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乙享有

B .多出的1万元租金由甲享有

C .转租期限应为5年

D .转租期限最多为5年

2 .该房屋的所有权应由谁取得?

A.应由承租人乙取得,因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B .应由其兄丙取得,因为丙为近亲属

C .应由丁取得,因为丁为取得人

D .应由戊取得,因为戊为转承租人

;3 .设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A.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乙可主张撤销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

C .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D .乙可向甲主张侵权责任

4 .在租赁期闻、乙私自装修,对该行为的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

A.私自装修构成侵权

B .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

C .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D .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5 .装修费应当如何承担?

A.由出租人甲承担

B .由承租人乙承担

C .由买受人丁承担

D .由甲、乙、丁合理分担

甲为一家三级建筑企业,因不具备资质,通过行贿方式,与乙电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乙电脑公司的电脑大楼,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于乙电脑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而引起的纠纷。

经查:乙电脑公司在A公司拥有100万的股权,B公司应向乙电脑公司交付200万元的电脑机箱,C公司欠乙电脑公司200万元的到期金钱站务,D公司欠C公司200万元的到期金钱债务。再查:甲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后,将部分地基工程分包给了丙企业,因乙电脑公司无力支付款项,甲企业欠丙企业分包工程款200万元。将在建大楼被乙电脑公司抵押给了丁银行,但未办理登记。请回答下列问题:

1 .就甲企业与乙电脑公可的土程承包合同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B .该工程承包合同可撤销

C .该工程承包合同效力未定

D .乙电脑公司应向甲企业支付工程款

2.假设甲企业与乙电脑公可的土程承包合同有效,就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工程分包合同表述正确的是:

A.该分包合同应取得乙电脑公司的同样

B .丙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C .分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由甲丙对乙电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 .分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只能由甲企业对乙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因乙电脑公司无力支付1000万元的工程款,就优先受偿权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丙两企业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B .甲丙两企业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C .甲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丙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D .丙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甲企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就银行的抵押权与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关系而言,九天考资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丁银行对该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

B .丁银行的抵押权可对抗甲企业的优先受偿权

C .甲企业的优先受偿权可对抗丁银行的抵押权’

D .丙企业的优先受偿权可对抗丁银行的抵押权

5 .若甲企业欲行使代位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企业可对A公司行使代位权

B .公司行便代位权对

C 公司行使代位权

C .甲企业可对C 公司行使代位权

D .甲企业可对D 公司行使代位权

6 .若甲企业对乙电脑公司提起债权诉讼后,又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于甲企业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对于甲企业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 .C 公司可以行使乙电脑公司对甲企业的抗辩权

D .C 公司对甲企业享有先诉抗辩权

四、案例分析题

(一)

案情:甲开发商表筹集款项,将一栋正在建设中的别墅抵押绍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在别墅建好后,甲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丙,作价1000万元,丙一次性预付500百万元;,余款分5年付清。待付清款项后,甲将该别墅交给丙。丙预付500万猿猴,甲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甲故意隐瞒该别墅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别墅过户的事实,又将该别墅卖给了客户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按约预付了500万元。在此期间,甲又与戊签订了别墅的租赁合同,租期5年,戊将该别墅装饰成茶艺馆进行经营。第四年,因泥石流该别墅被掩埋。经查:甲一次性收取了戊5年的租金50万元,且戊经甲同意,对该别墅投入了50万元的装修费。后因甲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及不能给付房屋而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

么?

2 .在别墅毁损之前,该别墅的所有权属子谁?理由是什么?

3 .丙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 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4 .丁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丁是否可以要求甲返还1000 万元及其利息?为什么?

5 .该别墅毁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 .戊对甲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返还10 万元租金?为什么?

7 .戊投入的50万元的装修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二)

案情: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未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 .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 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

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3 .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 .设戊用来抵押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及戊提供新的担保?为什么?

5 .丙、丁、戊之间的担保关系如何?责任如何承担?

一单项选择题

4C 5A 6B 7A 8C 9B 10B 11B 12A 13A 14B 15C 16D 17C 18D 19B 20D 21B 22D 23B 24D 25D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ABD 3ABC 4ABD 5ABC 6ABCD 7ABC 8BD 9AD 10ABC 11AC 12BC 13CD 14BC 15BCD 16AD 17ABCD 18ACD 19ACD 20ABD 21BD 22ABD 23BD 24ABC 25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1AD 2C 3D 4ACD 5B

二 1AD 2ABC 3C 4ABCD 5C 6BC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能力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种:①欺诈;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一)欺诈 《民通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2)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pdf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 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 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 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 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 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 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 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 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 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 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 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该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 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 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 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 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 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基本案情:2006 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 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 2 月8 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 1 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 年 4 月23 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3 万元。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M以上,尽管看 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赔偿15000 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 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 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专利权的主体。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 1、三种权利的概念 (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就发明创造可以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专利主管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时享有的专利期待权。 (3)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体现禁止性、排他性。 (4)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也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对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适用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因此专利申请权可以通过转让和继承而继受取得。 2、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1)专利权的原始取得是通过行使专利申请权,经专利主管机关批准授权后取得的。 (2)民事主体取得专利权的途径除了行使专利申请权而原始取得外,还可以基于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A.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C.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3)共同发明人: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且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其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 △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4)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无须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只要该主体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可以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5)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 A.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权利(职务、继受)即可。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民法经典案例2:民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 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商法专业课讲义word版

民法部分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重点提示:1.民法的调整对象(其中有一个法条辨析比较重要)、民法的概念 2.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关系(重点)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3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争论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本书认识 应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它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该条使用“公民”一词有欠妥当,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也是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因而,应将“公民”改为“自然人”。(2)该条列举的平等主体仅指自然人与法人,且该法认为国家非法人,即该条似将国家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这与该法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上,在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试图列举平等主体并非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 主体的平等性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双方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一方在人格上不从属于另一方;二是双方意志自治,行动自主,任何一方都不能命令他方服从自己,选择和协调成为建立相互关系的基础。人格独立是意志自治的前提或基础,意志自治则是人格独立的具体体现。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量的规定性 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然并非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财产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有形财产关系是指以物或货币等实物形态存在着的物质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无形财产关系主要使指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形态存在着的

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一.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著作人身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著作人身权 1、与著作财产权相比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是不能够转让和继承的。 (3)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例外: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2、著作人身权内容 (1)发表权 A、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能够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为发表。 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展开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B、发表权内容包插: 冬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等。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所以未经作者许可讲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能够了解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

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等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C、任何作品,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一旦被发表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有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所以也就不存有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作品发表以后,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 D、作者死后的署名权: a、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是否发表,亦应尊重作者本人的意愿。 b、作者生前无表示者,推定为同意发表,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能够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行使发表权。 c、无继承人或者没有受遗赠人的作品或者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未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将作品予以公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此时作品仍然作为未发表作品予以保护。 (2)署名权 A、概念:署名权指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B、署名权内容: a、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什么名的权利,如本名、笔名、别名或艺名等。 b、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名。 c、作品的署名权不能被放弃,也不能被转移。 C、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分类。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 2014年司考民法:不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类)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其他都是法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物(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1、种类(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2、特定(物)之债:指于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特定物如果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即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单一之债当事人权利义务比较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分类的标准是根据各债务人对外部的关系) 1、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没有区别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之债:法律敎育网 A、个人合伙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B、企业法人联营债务。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52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 第65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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