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三人善意取得他人共同共有房屋的条件.

第三人善意取得他人共同共有房屋的条件.

第三人善意取得他人共同共有房屋的条件.
第三人善意取得他人共同共有房屋的条件.

第三人善意取得他人共同共有房屋的条件

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存在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而第三人即受让人不知情且支付了对价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现象,对此应适用房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则是问题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原则,共同共有房屋的善意取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共有房屋出让人必须是共同共有人。通常是指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而出卖该共有房屋。如果是非共有人出卖房屋当然无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即房屋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共有人且非全部共有人。

第二,房屋的买受人须支付对价。即买受人以有偿的方式取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该价格要能够反映该房屋的价值,不能明显低于该不动产的实际价值,更不能无偿取得,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房屋的买受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即买受人在主观上具有善意,对于卖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的行为毫无知情,根据对交易时客观情况的通常判断,买受人有理由认为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在主观方面除具备善意的条件外,买受人还应无过失,即尽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买受人应当对交易标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及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处分该共有房屋予以适当的注意。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买受人是善意且无过失,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如某甲欲出卖房屋给某乙,某乙按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应向某甲了解该房屋是否为某甲的个人独有财产,如属共同共有房屋还应了解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房屋。如果明明是共有房屋但某甲隐瞒了这一事实,且也没有迹象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如产权证书上只有某甲一个所有人或该房屋只有某甲一人居住等情况;或者某甲承认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房屋,但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并授权其办理转让事宜,同时某甲还出示了有关证明文件等,此种情况则应视为某乙善意且无过失。如果买受人与转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或买受人明知其他共有人不知情而出于各种考虑仍与之进行交易或买受人对于交易标的是否为共有房屋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则因买受人是有恶意或过失而应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四,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变更不同于动产的产权变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物权法,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一经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力,相反则不然。对于共同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买受人善意无过失且支付了对价,只有在房屋的产权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房屋交易行为未完成,如果有其他共有人阻止,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而其他共有人要求撤销而产生的纠纷,应考虑对照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如符合,应认定该交易

行为有效,适用房屋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不符合,则应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浅谈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邹子路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是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调整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正式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符合我国国情,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国物权关系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涵义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所作的解释:“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范围,《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因此,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上不动产的范围以该条的规定为准,即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林等地上定着物。 (二)让与人须为无不动产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处分财产的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是一对关系密切的制度,两者完全不可分割。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204 【实施日期】 19910701 【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建筑设计住宅交付使用标准规定

建筑设计住宅交付使用标准规定

住宅交付使用标准规定 第一篇住宅竣工验收操作流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各项目工程在移交物业及小区业主前进行的竣工验收。 第二条经办部门:工程部 第三条参与部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物业公司、销售部(业主) 第四条操作流程一 第五条操作流程二 合格 第六条形成文件:形成《户住宅竣工验收意见》、《业主房屋验收单》;由工程部和物业公司同时存档。 第二篇住宅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住宅交付使用标准 第一条住宅结构标准 1.1十五层-十八层框架剪力墙结构。 1.2住宅楼板均为现浇钢筋砼楼板(部分一楼地板为原土夯填后的混凝土整体地面)。

1.3卧室、起居室层高为3.0米。 第二条住宅装饰标准 2.1公共部分地面:楼梯间为水泥砂浆整体地面;其余部分镶贴瓷砖。 公共部分墙面(顶):白色仿瓷涂料三遍。 2.2住宅户内墙面:厨房、卫生间为水泥砂浆毛墙面;外墙内保温墙面为保温砂浆面上盖黑(灰)色面层;其余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后白灰盖面。 住宅户内顶棚:原混凝土顶刮平后盖白。 住宅户内地面:水泥砂浆整体地面。 2.3住宅外墙做涂料或面砖。 2.4住宅门窗采用铝合金门窗。 2.5住宅进户门采用高级钢质入户门。 第三条住宅设施标准 3.1住宅户内设置厨房,厨房内设有一个洗涤盆位置,留有排水管道接口及地漏,预留排油烟机管道接口。 3.2住宅每套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统一设有排水管道接口。 第四条住宅设备标准 4.1住宅每户一只水表和一只进户阀安装于公共部位,卫生间及厨房各预留一个铜质总阀及接口,公共卫生间安装一个蹲式大便器及一个水龙头。进户阀采用铜质门阀,水表表径为DN20MM,小区供水压力低压为0.30MPa,高压为0.40Mpa。 4.2室内冷水管采用PPR管。 4.3房间内的排水管材统一采用UPVC管材。 4.4住宅统一采用城市管道煤气,提供安装煤气表表位,明装煤气管不得随意拆装改造;煤

盗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盗赃物可否适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梁子显/文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相较于此前的国内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善意取得制度不但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还扩大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还适用于他物权(如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但是《物权法》在明确了遗失物权利人的回复请求权之余,对于理论上同属“占有脱离物”范畴的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能否对盗赃物行使回复请求权,该法却未着点墨。 争议由此而生:有人认为《物权法》已经明确将盗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没有否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2005年10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似乎为后一种观点提供了注脚,《汇报》中提到:“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有关对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对于盗赃物是否一律追缴,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演化过程: 1、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在

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2、199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甚至针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都认为应当进行追缴,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作出的电话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的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追缴赃款赃物的方式法律规定有多种,判决追缴只是其中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通过判决予以追缴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一定要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 3、不过,这种僵化的规定,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松

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 2、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3、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 5、房屋使用说明书。 综合验收合格证、包括: 1、三通:(即及水、电、煤,在通江河里来说,所有业主均已交付了上面三项费用的入户费) 2、综合验收必须有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面积相关说明文书 3、房屋综合验收必须是这个规划小区的竣工验收(包括、道路、绿化、公共设施设备、水泵房、电梯、消防等) 4、特别提醒大家,特别要看开放商的房屋交付许可证,若没有的话说明该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或还没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具体上面归纳如下: 1、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三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记录表》、《面积实测表》。 整个交房流程如下: 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业主验收——交相关费用、 领取钥匙及两书——接收——委托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应仔细核对其与合同是否有无出入。反之,就不具备接房条件,购房人可拒绝接收房屋, 开发商则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验收时注意: 1、房屋地面是否平整(水平、需要稍微专业一点的人才知道,再此就不祥说了) 2、墙面有无空鼓、 3、门窗是否严缝、 4、卫生间有无漏水情况(需做防水实验24小时) 5、给排水是否畅通 验房的几大注意事项 绝大部分都是第一次买房子,到了交房日,很是兴奋,往往会不知所错,碰到的问题:怎么验收房;交房手续是什么;交房要付多少钱;碰到房子问题怎么办;什么是房子质量问题等等. 建议收房日期:一般房产商通知我们小业主交房时间会比较早,建议大家不要在第一、第二天去收房,因为在那两天,同时来收房的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 《政法学刊》第2014-1期第9页 周湘华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将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可相应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因而该制度已为大多数民法所确认。目前关于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的问题,如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价值取向等等,还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作者的具体看法和建议。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意义 由于古罗马法奉行与贯彻侧重于保护所有权人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和“我发现我的财产,我就收回”的原则,所以通常认为罗马法是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罗马法也并非完全无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譬如,关于善意占有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取得时效,而且取得时效时间仅为1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对善意受让人来讲有失公允,即便取得时效也不能弥补,严格保护所有人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积极性。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应保护不知情受让人,允许其取得财产所有权,中止所有人的追及权的观念逐渐产生,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导因。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的原则。根据此原则,财产的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受让人,被受让人占有的,只能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受让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受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占有具有转移所有权之效力。因此,“以手护手”原则被认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肇端,善意取得协调了善意第三人和无辜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换取交易安全价值的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所有与占有日益分离,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借机转让的情况日益突出,为此,现各国民法广泛接受了善意取得制度。 显然,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所有权安全存在矛盾,而法律只能对其中一种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确立了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立场,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商品交易。如果在交易活动中片面强调保护静态的所有权安全,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须详细调查交易相对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后,才敢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样本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10204 【实施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 【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 9 9 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 1)6 9号文发布了Z 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 9 1年7 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 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 . 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 . 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 J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J 1 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J 1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J 1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J 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 4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 2 0 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J 2 0 7屋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 2 3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 2 4 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J 1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 ? 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杲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 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 . 3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流程

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流程 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阶段流程 一、申请竣工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属成片开发小区的,还应申请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经过施工和设备安装后达到了该项目设计文件规定是要求,具备使用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查验工程并办理接收手续的过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2个阶段,一是单项竣工验收,二是综合验收。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统一备案,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过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商品房交房必须通过验收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先通过验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与历史沿革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即时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奉行“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让与他人”,“发现已物,我必收回”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且无过失,原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需主张时效取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并非罗马法。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 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或称动的安全。民法上素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区分,所谓“静的安全”是对原权利人现存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动的安全”则旨在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交易者取得利益的行为,以圆滑财产的流通,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若从保护

静的安全出发,所有权将得到绝对的保护。所有权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受让人只能依靠相应法律去寻求救济。这在罗马法时期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再绝对贯彻所有权的绝对原则,显然存在问题:1、任何善意的交易者,在依据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规定做出交易后取得了标的物,却随时有可能并未取得所有权,甚至人财两空,这必然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甚至对交易敬而远之。2、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手段的,占有其物便具有公信力,若对让与者的信赖未得到保护,则每个人进行交易时都要调查让与人是否为无权处分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3、原权利人既然可以将原所有物转让于让与人占有,说明其对让与人的信赖,原所有人与之的关系显然较一个善意的交易者来得紧密。“让善意受让人对他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而使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可由其控制的风险的影响,无疑有悖于我们所信守的公平观念,更何况原权利人的控制成本常常低于善意受让人的调查成本”。经过利益权衡,显然交易安全应受到静的安全更大的保障。而善意取得恰恰是均衡这种侧重高效率与动态安全的保护,且兼顾静态安全的取向的有效法律元件。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动产 所谓受让人的善意亦即第三人的善意。如何判断受让人的善意,理论上有两种判断标准的学说,一种称之为“消极观念说”,认为受让人的善意,就是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之时,根据客观情况和第三人的交易经验等考察,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的

建质 新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 1 2 1基本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2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房地产交付房前准备工作

交房前准备工作 一、成立交房工作小组 新建住宅建筑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一)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用电纳入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直接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的车库(位)、公共服务设施、公用消防设施的建设,具备必要的绿化用地和设施; (八)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其相关配套设施应当满足交付使用部分基本使用功能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验收,并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第一款所列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部门分工 (一)、销售部 1、收集业主名单;①提交资料与款项未清客户名单。②确认手续齐全客户名单。 (可交房资格审查及商议处理办法,包括款项不齐,按揭手续未办)

2017年指南针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观点展示 1.甲欲伤害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 观点一:有。理由:甲死亡,意味着乙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有防止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甲的死亡是由乙的作为(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为(后面不救人)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二:没有。理由:己致甲重伤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正当行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乙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方式(防卫行为)导致的。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2.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 (1)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 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理 由: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所 以不构成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甲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 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示: 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对一个行为只能认定同一个性质。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观点一: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 观点二: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或间接结果。 观点三: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5.打击错误 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房屋16项交付使用条件(1)

郑州出台房产交付新规明确房屋16项交付使用条件 2011年10月21日08:11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见习记者王磊 核心提示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出台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正式实施,共设定16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一定条件,方可交付使用。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意见不一致,可首先申请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专家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如市民有疑问,可以拨打房管局开发处电话67889733咨询。 新规 明确房屋16项交付使用条件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处处长高建政说,《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16项交付使用条件,规定了交付使用的标准,避免了开发企业自定条件的缺陷。 高建政说,新实行的《办法》正式建立了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的统一标准,设定了规划、工程质量、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小区内配套、物业管理以及分期交工的隔离清洁、廉租住房的装修验收等16项交付使用条件。 与今年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实施的《办法》在交付使用条件方面有所变化:首先,主体工程不仅要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而且还要“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 其次,在供气方面,房地产项目不但要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还要“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 高建政说,这16个交付使用条件并非每个项目都必须具备,而是应当依据规划以及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按照设计要求达到相对应的条件。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A 具体问题 如果交付双方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可申请行业协会调解、专家评审 根据规定,开发商认为房地产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要在项目处进行公示。但是,如果购房者认为该房地产项目还没有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怎么办?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处副处长侯苏说,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意见不一致,可以首先申请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进行调解。行业协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出具调解书。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专家评审或申请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侯苏说,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这就从法律层面保证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B 具体问题 专家评审经费由谁来出?

共有、善意取得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第三单元所有权 【考点1】共有(★★)(P53)(2008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 1.共有形态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情形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 重大修缮未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共有物 分割 未约定→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 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外债权 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 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按份共有(2019年案例分析题) 份额确定未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 份额处分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处分/重大 修缮 未约定→“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共有物分割 未约定→随时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对外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解释】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另有约定除外)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五日的,为15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3)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4)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考题1·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事项。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题2·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2017年)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答案】A 【解析】(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 总则 1、入住房屋是否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重新核对,做出说明。 2、在房屋质量检查方面,看发展商有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核验合格证书,其填发时间、盖章单位、工程名称等是否清楚、协调;其次,观察房屋外墙、地面有无异样。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开发商(卖方)反映,待维修后方能入住。 3、装修、设备方面要仔细清点。按购房合同及有关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装修及设备清单,购房者可按清单内容进行清点,检查其是否齐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必须要求尽快维修、配齐。 4、查看一下公共设备。对电梯、消防设备、燃气、暖气、小区环境、停车场、电视接收系统、保安系统等进行检查。 5、对房屋结构、面积进行核查。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是与发展商签订一份《交屋看房记录表》(或称《物业交付核验单》)。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交屋看房记录表》最好自己也要留一份,同时对房屋拍照记录。有的购房者总是以口头来往,这样就会很被动;有人习惯以电话联系,这对于购房时与发展商就有关事宜接治、特别是一些关键环节也是不可取的。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细节) 收房细则:把验收的目光放在隐蔽工程上 1、合同 (1) 开发商应出示完备合法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3)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4) 查看所购商品房整栋楼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此表方能说明该栋楼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一项都不能入住的。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发展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5) 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注意: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和《住户手册》,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按约要求维修。 2、户内 (1) 窗 a) 窗边与混凝土接口有无缝隙 b) 落地窗以及外飘窗应安装平正牢固 c) 是否翘曲变形 d) 开启关闭顺畅 e) 零配件装配齐全 f) 位置是否准确 g) 窗玻璃应表面平整 h) 窗玻璃是否完好无损、无划痕 i) 隐形纱窗是否安装完毕,且无破损 j) 外窗框四周处理是否粗糙 k) 外窗开启扇是否能关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