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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_陈金钊

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_陈金钊
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_陈金钊

2006年7月

第33卷 第4期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July,2006

Vol.33 No.4

◆社会转型与法律多元

○本期视点:法学方法论研究

日常生活的法律性

———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关系

陈金钊1,范春莹2

(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9;2.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在哲学解释学兴起以后,法学家已开始将独断解释与探究解释的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思维的融贯性被抬到很高的位置,传统的解释理论已被论证理论所取代。但从法律思维的主流倾向看,法律思维仍然表现为在不背离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灵活运用。解释学的转向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模式。

这构成了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根本区别。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界限并不是恒定的,在法治社会中二者是相互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但这种变换主要是通过提升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来实现的。

关键词:法律思维;日常思维;法律解释;法律方法

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男,山东莘县人,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学方法论研究;

范春莹(1974-),女,河北沧州人,山东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山东经济学院教师,从事法学方法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6)04-0081-06 收稿日期:2006-03-20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1](P31)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2](P32)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在当代社会中,“我们对法律的体验既是陌生的,又是熟悉的;既是我们生活插曲式的事件,又是一种恒常的特征;既非常严肃,又是幽默和消遣的源泉;既与我们的生活不相干,又是组织我们生活的中心方式。”[3](P33)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

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我们该如何认识这种矛盾呢?

通过电视转播观看美国棒球运动员

辛普森杀妻案的审判过程,普通观众大

都认为是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妻子,但法官却不理会多数人的判断,公开宣判辛普森无罪。但在后来所进行的民事审判中法官却又认定辛普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引起了包括中国观众在内的许多人的疑惑。细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大众只是依据自己的日常经验进行模糊的判断。而在法律上宣判某人有罪,是需要充分的证据以及缜密的逻辑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众可能

关注的事实是否被证据所证明?即使被证明法律人还要考虑所使用的证据是不是运用了合法手段获取的?如果某种证据属于“毒树之果”①,就得运用证据的排除规则,这是日常思维者所不关心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从自己的感情偏好出发来对人对事进行评判,这种做法与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不久前在成都发生了见义勇为者被劫匪告上法庭的事件。此事一出,公众群情激愤,纷纷谴责劫匪的人格,甚至对受理该案件的法院也意见很大。但是作为法律人,却应当对此进行理性的分析。因为任何人,即使是被宣告有罪的人,他仍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导致劫匪一死一伤的行为,到底是见义勇为者的故意伤害,还是阻止犯罪、捉拿嫌疑人的必要行动?这不完全是由常人的评说就能解决的。按照法治的要求,必须交由司法机关并经认真审核才能作出最后的裁断。当然该案最后以见义勇为者胜诉告终,但如果结果相反,那也不是因为人心不古,而是因为法律思维确确实实与日常思维有许多不同之处。

日常思维是人类最普遍的一种思维活动。它具有经验性、形象性、模糊性、情感性、习惯性等特征,主要用于指导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动。当人们在处理生活中的细小问题时,往往从个体的经验出发去理解生活的意义,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考虑思维的专业性质。日常思维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习得的。这当然不排除具体的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自己的专业形成独特的生活方式。所以,这里的日常思维是指那种基于自然的生活而形成的思维习惯。近代以来,科学和法律的普及对人们的日常思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由于科学与法律并没有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再加上传统习惯的影响,日常思维仍然是一种支配多数人观察问题的思维形式。长期生活而形成的经验是日常思维的主要依据。当然这里面也包括法律经验,但这里的经验不是建立旨在系统培养和专业基础之上的经验,它更多的是一种对法律的浅层看法。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还是有很多区别的。从总体上看,日常思维具有模糊性,即日常思维对事物属于某种性质、状态的程度一般不确定,缺乏精致的逻辑分析。这当然不是说日常思维是一种混乱的思维。实际上,“思维都是有规定的思维,没有规定的思维是不存在的”[2](P15)。“日常思维是指停留在既定思维规定的给定性思维。日常思维与人的自在性存在方式密切相关,是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思维活动往往不追究事物中所蕴含的思维规定,而是直接接受关于事物的存在、属性、形式、功能等方方面面的规定,把这些规定当作理所当然的自明性存在。”[2](P16)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都属于有规定的思维,只不过法律思维规定性是法律。抽象的法律给定了思维的大体趋向。在一个人的头脑中,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是交织在一起的,只是为了学习与研究的方便,我们才在著述中对此加以区分。

但我们应注意到,在现代社会中,日常生活中融入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性。从法学家分析社会的景象中我们可以看到,纯粹的日常思维越来越少,即使很平常的生活,法律人都能把它与法律联系起来。在法律人看来,法律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这当然带有法律扩张的“帝国主义”倾向。但是这也确实是法律影响思维方式的重要方面。我们不能把法律的边界设置在职业法律人的视野之内,要实现法治就要不断扩充法律的边界,使规范的法律变成日常生活的法律性。“`法律性'一词,用它来指称那些意义权威来源和文化实践,它们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合法的,不论谁运用它们,也不论用于何种目的。”[1](P40)通过法律思维渗透到日常生活,可以改变人们的日常思维,激发普通人对法律的忠诚,这样以法律为主干的和谐社会就能建立起来。当然,这其中法律及法律思维的引导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不同,但二者的内容是相互融通的。为了说明其融通性,我们还得对法律思维进行必要的交待

对法律思维许多学者都做过不同的

论述②。我们认为可以从语词符号、价

值观念、法律方法和法律职业四方面来界定。

1.法律思维所使用的是法言法语。许多语词都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来说,只有受过系统训练的人才能理解和把握,并运用其进行思考和交流。“每一种已构建思维模式的群体都拥有只能为自己内部成员所理解的符号,这种符号是语言。”[3](P112)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思维通过语言来表现。语言在不同的情景中有不同的含义,只有掌握大体上共同语言的人才会有相似的思维,才能传达彼此沟通的心意。相反,如果没有大体共

②粗略的罗列见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

“毒树之果”是一种证据排除规则,强调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没有证明力。

同知识的人,面对同一个语词,会产生不同的联想。比如对“人”这一名词的理解,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会首先想到“人”的概念的法律意义,即“人”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有自然人、公民、法人的区分;而普通人则只是想到“人”的通常含义,即人是一种会思维会劳动的高级动物,有男人有女人,有老人有年轻人等等。法律职业者用法学家“创造”的抽象的(包括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内的)语言进行思考和对话。“这套以法律概念和法律格言编织成的形式化语言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一种`主体间'交流的基础,又以其形式、专业化的特性把外行人(包括哲学家)排除在这一共同体之外。”[4](P9)于是,法言法语成了法律职业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工具。这一方面显现了法律的专业性,形成了区别于日常思维的法律思维;但另一方面也弱化了普通公众进入圈内交流的能力。

2.法律思维的特性还表现在对法治观念的确信上。正是由于对这些法治观念的确信,使得它们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这些法治观念主要有:

第一,法律至上。法律思维中的法律至上是指法律人应把法律规范放置到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评价行为标准的位置。法律思维意味着,法律人只是把法律当成设计行动方案的指南,而不是把法律直接当成行动方案。在法律职业者心目中,法律应具有最高的权威,它是法律人人生的航标。一切个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政党都应尊重和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进行活动,不允许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政党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地位犹如“国王”。法律的这一地位,决定了法律对思维的规制作用,决定了它是法律人思考与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从这一角度说,法律虽然有至上的国王地位,但对应用法律的人来说也是平常的法律。法律人用“有色”(法律)眼睛去思考问题,法律的至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是人们思考解决问题的根据。法律思维的目的是要实现通过法律的治理。

第二,权利观念。如果说法律至上是一种方法意义上的形式选择的话,那么权利观点则是法律思维的内容和实质。法治应当促动权利的实现。人们通过行使权利实现其自我价值。并且,“在承认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它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5](P23)首先,就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之所以规定义务是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权利是法律规范的重心;其次,就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国家应给予公民以平等保护,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界限,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以作出权利推定,但不能作出权力推定。国家公权不应侵犯公民的私权,同时,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维护、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一点上法律职业者都主张把人权的实现作为法治最终目标。权利观念作为法律思维的价值标准,还在于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不同。法律思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一点使得强调奉献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也使得法治与德治在治理方式上有明显的不同。道德重在教化奉献,而法律则鼓励人们追逐利益。

第三,形式主义。在一个文化多元、道德多元的社会中,对正义的理解千差万别,各个时期的思想家对正义的解说也不相同。但是在一些基本方面,法律职业者能够达成共识。如,给每个人同样对待,即法律应不分人的性别、出身、年龄、职业、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对每个人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再如,程序正义,其表现为在处理纷争时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概念,即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以及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6](P329)。也表现为戈尔丁所说的程序的九项标准,其中“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三项标准具有特殊地位,因为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类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7](P241)。法律思维的形式主义特征源于法学家对法律的抽象化努力。这种努力使得法律主要表现为原则、规则、概念或程序等等。在具体丰富的事实中抽出原则、规则与概念的目的,就是要把原则、规则与概念等作为思维的工具。如果这种形式化的法律不能在思维中发挥作用,那么创设法律的立法工作将没有任何意义。但是,思维的过程恰恰能使这种抽象化努力变成规制思维的符号。所以,法律思维具有形式性是先人们早已看清的事实。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思维的形式主义倾向,仅仅是思维过程中的特征,这是决不是像有些法学家所讲的,法律思维就是追求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应该说实质公正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在许多案件中,由于受条件限制,实质公正难以达到,退其次才把程序公正当成目标。当然追求实质正义离不开法律形式主义的保障。在法律思维中讲究形式主义,最终还是为了达到实质公正。法律思维的形式主义

特征并不是说法律人没有价值追求。正义、公平、自由及人权等都是法律思维者必备的基本信念。

3.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密切相关。“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8](P153)对法律方法的运用,不仅可以使法律职业者对法律问题取得大致相同的认识,而且可以限制法官判决中的任性。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等方法[8](P158)。实际上,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法官的判决过程来确定。美国法官万斯庭说:“我们总能看到法官推理。法官推理首先要决定法律规则是什么,其次决定与规则有关的事实,第三将法律适用于事实。”[9](P329)其中,在确定法律规则的环节,需要法官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以确定作为判决大前提的审判规范;在确定法律事实环节,需要法官对事实进行剪裁,找寻案件的关键事实。最后,法官将审判规范运用于事实,得出结论。可以说,法官的整个判决过程就是一个法律推理过程。但哲学解释学已经将法律思维推向新的境界。我国台湾学者张钰光“将法律思维的理解从`释义学的思考'与`探究学的思考'

的视野相互切换之动态融贯过程来加以把握,从而呼吁应重新评价法学方法论考察中所失落的实践智慧。”[10](P226)如何智慧地实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思维的传统使命。

4.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化的标志之一,它是法律人区别于“常人”的显著特征。正由于法律人掌握与众不同的思维方法与技能才使得人们承认有法律职业的存在。要想成为法律人就必须经过长期训练、掌握法律思维方式。一般来说,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思维方式的存在,承认其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特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但有些法社会学家却不承认独立的法律思维,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独立自在的东西。法律不具有独立性,法律思维和日常思维并没有质的差别。坚持法律思维独立性的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建立在法律概念、知识、规则、原理等体系基础上的思维方法,其基本方法是以法律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用法律框定法律人大体的思维走向。但坚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否认这一点,如波斯纳就认为:“世界上没有`法律推理'这种东西,律师和法官以实用简单的逻辑和日常思考者所使用的各种实践推理的方法来回答法律问题。”[11](P576)在我们看来,法律思维是包含着法律方法的智慧。如果没有法律方法作为思维的工具,法律思维只是个心理的或文化的概念。从已有的关于法律思维的论著中,我们已能明显地感到有些学者在法律思维的外围兜圈子,如光讲法律思维的分类、法律思维的各种基础。但从其论述的内容中我们就是看不到法律者究竟是怎样思维的。可以说,各种法律方法就是法律思维的体现,法律思维的概念能够包含法律方法,但法律思维又不完全等同于各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以外最能规制思维走向的东西。

现在许多法学的研究者认为,法律是一种活动而不是一个规则或一组概念,概念是空洞之语。这种观点的出现与哲学解释学强调理解是一种视域融合有关。在这种理解模式内,许多问题的界限被消解,一切皆成了没有标准的混沌之物。这一说法虽然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但却抹杀了事物的相对独立性。法律虽然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但它也只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法律概念、原则、原理等虽然是一种抽象的表达形式,但它们都是有所指称的。法律人总是联想到与某种原理、概念、规范相对应的事实。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非常明显地区别于其他事物。随着法律知识、方法、技能的不断丰富,使得法学家也只能掌握有限的法律和方法。法律虽然不能被少数职业人所垄断,但也并不是人人都能把握的东西。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独特性,已经成为许多人谋生的手段。其原因就在于常人不能很好地理解与应用法律。但这里的矛盾也就出现了:法律本身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法律思维本身也源自日常思维,但现在却由于职业特殊性变得和日常思维呈现出分裂的趋势。法律思维要想得到社会的认同,它就必须与日常思维有互译的可能。“任何思维规定,如果要想得到日常经验思维的认可,必须还原为日常经验的直觉。对于那些不能够还原或者暂时无法还原为日常经验直觉的思维规定,日常经验总是敬而远之,甚至是漠然置之。”[2](P20)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法学家们不得不思考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不得不注意二者的相互转换。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常识,使得很多人相信,如果人人都具有法律思维,就能增大日常思维的法律成分,就能使法治很好地实现

法律思维有涵盖和类型两种模式。

这两种思维模型在本质上和日常思维模

型并无区别,都属于给定性思维。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相比较只是加上了一种法律形式的再规定,部分人通过对法律的熟悉与运用,形成了社会中一部分人所掌握的思维形式。但这种思

维又不完全等同于日常思维。日常思维中的许多“规定”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出现文章开头所展示的矛盾。在法律知识原理体系形成以后,法律人对法律规则的不同组合,使得法律也有了自生能力。这种能力使得法律更像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与日常思维相比较,法律思维超越了日常思维的规定性,因而许多法学家也承认:法律思维———特别是把一般规范与个案结合而作出判决的行为———具有创造性。但是,法律思维从整体上是要在经验范围内解决问题。从法官处理案件的当下情景看,法官的判况并没有超越传统,仍然是用在社会生活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来处理问题。只不过这种经验是循着法律人认可的传统被总结的,与那种自发的、存在于一般公民中的日常思维相比较,更能呈现法律(治)的要求。法律思维方式得到了法律人的认可,但未必能被一般公民认可。这就是说,虽然法律思维是源自日常思维,没有割断与社会的联系,但它并不等同于当下普通人的思维。我们经常看到,依据法律推断出来的决定不被大众接受的情形。法院的许多判决有时也与公众信奉的“常识”产生矛盾。并且这种矛盾随着法律职业化的发展会越来越强烈。这就出现了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矛盾。我们该如何应对这种矛盾?停止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可能会使法治受到威胁,而加快职业化进程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这一矛盾。这种矛盾的加剧也会影响法治的进程。这确实构成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的难题。

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一种矛盾的关系,但这种矛盾是一种社会存在方式。彻底消除这一矛盾是不可能的,但如果使这种矛盾过于激化,也不利于建构和谐社会。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中,人的思维不可能是纯粹的日常思维。对一个个体来说,日常思维与法律思维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并且要经常交织在一起使用。而法律思维如果彻底背离日常思维,就会失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虽然要不断扩大法律的地盘,但永远也不可能代替日常思维。根据建构法治社会的要求,法律思维应成为法律人的最基本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比较充分地调整社会关系。因而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矛盾,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日常思维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而法律思维则以调整性文化为主进行传播。日常思维是在人们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带有文化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属性。日常思维发展到哪一步并不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主导。“它以人的自在性存在方式为基础,而人的自在性的生存论基础是人的自然性……日常思维具有浓重的自然主义倾向。”[2](P37)正因为此,我们看到法律思维超越了人们的生物本能欲望,超越了事物的内容,使思维形式呈现出形式主义的特征,从而获得了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获得,使得法律思维排除了日常思维的随机性,显现出其是一种追求合理性的思维。但这种所谓独立存在的法律思维只具有相对意义,它并不能完全摆脱日常思维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思维实际上要不断地回归到日常思维。二者的“分裂”只是法律思维研究过程中的问题,如果非要在实践中对它们予以割裂,实际上就意味着法律的虚化。所以,法治要想借助法律思维方式予以实现,就必须逐步使其变成日常思维的组成部分,使日常思维法律化。日常思维的规定性中的法律成分越多,就能使法治的实现变得容易一些。相反,日常思维中如果没有法律思维的成分,中国法治的实现就得投入更多的成本,甚至还有可能因为社会拒绝法律使得法治成为空想。中国的现实实际上就可以印证这一判断。我们看到由西方传来的一些法律规则,由于与中国大众文化差距太大而难以贯彻的现实就是明证。

其次,日常思维表现了人们不自觉适应社会的一种状况,这种适应对一个个体来说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一方面,日常思维是不统一的,多数个体是在其个体社会化过程中被动形成的。个体的主体性很难在日常思维中张扬,否则个体就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但是法律思维却要张扬人(作为集合概念的人而非个体的人)的主体性,要冲破自然而然意义上的社会对人的奴役,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与改造。这种控制与改造首先是通过把法律当成思维的根据,从而支配人在设计行动方案时更多地考虑理性的因素,扼制不法的欲望。经过几百年的锤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所谓体现法律现代性的东西,成了法律人所追求的目标,法治成了促成这一目标的手段。当然,也有人可能会提出来,在法治社会中,个体的人虽然摆脱了日常思维的奴役,却又成了法律的奴隶。我们认为,法治虽然把法律当成了神圣之物,要求我们推崇法律至上,根据法律进行思维,但是,法律从总体上看(或者说在常态下)是有正当目的的,法律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它不像“日常思维是以本能为基础的思维形式,……自然主义的欲望、情感在思维中起主导作用”[2](P51)。法律思维是以充分尊重现有法律为前提的思维方式,而现代法律中包含了当代人的价值追求,法律思维就是要排除思维中的自然主

义倾向。

总之,法律思维是与日常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式,而法律思维又是与法律方法不可分割的。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的法律技能,它为有效解决法律问题、证明处理结果的正当性提供了方法依据。尽管有时面对同一个事实问题,法律职业者的处理结果也会大相径庭(这体现了法律职业者的个性),但相同的法律方法训练为他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认同创造了交流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处理问题是使处理结果获得合法性的必要前提,但如果要获得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认同,则需要有同质化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确信。法律职业化的过程就是使得法律职业者成为一个知识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的过程。唯其如此,法律决断才能具有确定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才能使我们的行动更加接近法治的理想。我们应该看到,国家的法律引导有时也起着重要作用,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作用也是不尽如人意的。这不仅是因为国家与公众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而且还可能是因为日常思维积久成习难以改变所致。许多正当的改革措施的落实,实际上都要求首先打破日常的惯性思维。我们必须看到法律的实际效力是与人们在日常思维中对法律的接受程度相关联的。一般来说,法律规定如果与多数人的意志大体相同,其作用力就强,反之则弱。所以,法律思维向日常思维渗透,使更多的法律思维成分转换成日常思维是法律职业化进程中必须要做的事情。法律思维并不是日常生活之外的东西,它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和术语与社会进行互动的产物,正是这种互动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结合起来[1](P52)。对日常生活注入更多的法律性,虽然会使法律与社会、法律人与公众产生矛盾,但这并不是法律职业化的缺点,相反,法律借助日常思维方式作用于社会,会使法律获得更多的来自社会的支持。但其前提是日常生活要具有更多的法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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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康敬奎]

Legality of Everyday Life

———The Relation between Legal Thinking and Everyday Thinking

CHEN Jin-zhao1,FAN Chun-ying2

(1.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Weihai,Shandong264209,China;

2.Shandong Ec onomic 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0,China)

A bstract:Ever since the rising of philosophy her meneutics,jurists have been c onnecting the means of dogmatic in-terpretation and inquiry interpretation.And what's more,the coherence of thought has been uplifted to a high posi-tion,and the tradi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or y has been replaced by the argumentation theory.However,seen from its primar y tendency,legal thought still behaves as the flexible exertion of law on the premise of no lapsing from the nomocrac y principle.The turnaround of her meneutics has not fundamentally got rid of the pattern of thought accord-ing to law.This makes up the ultimate difference between daily thought and legal thought.The boundary of daily thought and legal thought is not invariable.In a society of nomocracy,these two aspects influence mutually and change ceaselessly.But this kind of transformation is realized by promo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daily life.

Key words:legal thought;daily thought;legal interpretation;legal method

生活处处有创新

生活处处有创新 摘要:生活是平凡的,但若生活只是平凡,没有一点灵感与创新,就会变得平淡无味。创新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奇妙的东西吧! 关键词:日常生活创新思维发明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我们留心观察,生活到处都有创新。创新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它会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更加美好!下面我举一些我们生活中关于创新的例子。例如:书报上的字太小,老年人看不方便,就借助放大镜来看。放大镜的作用,就是把字"扩一扩"。于是放大镜诞生了。 原来的电视屏幕较小,看电视节目费力,所以大屏幕彩电相继问世。这是把屏幕的面积和电视的体积"扩一扩"。 很多人喜欢看围棋比赛,但棋盘太小,不可能像看篮球一样观战。于是,把棋盘的面积和棋子的大小"扩一扩",做一个特大的棋盘挂在墙上演示比赛,让棋迷们一饱眼福。 伞是人们常用的挡雨避阳工具,有人将它的面积扩大、再扩大,变成了街头巷尾设摊者使用的晴雨大伞、露天海滨浴场游客享受的太阳伞,使伞又找到了新的用途。 你知道吗?世界上第一台电脑有一间房子那么大,重30吨。后来,科学家使用集成元件,使电脑的体积不断缩小,缩到电视机大小,而且功能增强了,从而使电脑迅速普及到千家万户。现在,又相继出现了笔记本电脑、掌上电脑、可穿戴式电脑。电脑越来越精致、小巧的发展变化过程,就是逐步缩小体积、省略部分元器件的结果。 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使用一些袖珍物品,如随身听、袖珍小电筒、折叠雨伞、液晶小彩电等,它们都是通过"缩一缩"技法研制出来的。缩小后的东西体积小,造价低,便于搬动、携带,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很大方便。 运用缩小、缩短、减少、减轻、分解、折叠、卷曲、删减等手段进行发明创造的技法,叫做缩小省略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缩一缩"、"减一减"方法。这也是一种可行的发明思路。 节省木材的火柴 "嚓",我们常常划了根火柴,火柴梗燃不到1/2就扔了,这多可惜!广西的钱峰同学建议:把火柴梗的长度缩短1/3至1/2,再配一支能插进火柴梗的套管。用的时候,把火柴梗插进套管。这样,既节约了木材,又增大了火柴盒的容量。他的着眼点就在于"缩短长度"。

关于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关于法学教育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以实践性强为特色,其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能力的核心就是法律思维的养成。因此,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本文试从法律思维的含义入手,分析其重要性,就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

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

计算思维作业

计算思维作业 1、试阐述思维的关键内容。结合本学期所学关于计算思维知识,结合自身专业 领域或日常学习与生活中的体会,讨论有哪些计算思维内容得以实际运用,它们是如何改变人们身边的现状? 答:计算思维应当成为所有学校所有课堂教学采用的一种工具。计算思维不仅仅是计算机专业学生所拥有的思维方式,其实它慢慢地与学生的读写算能力一样,会成为人类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成为每个人拥有的最基本的能力。许多人认为计算科学就是计算机编程,就只能和计算机打交道,而计算思维也只有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其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计算思维是一个可以引导着所有努力奋斗的人去实现自己梦想的思维模式,它不仅可以帮助你成功,而且可以让你非常明确自己需要奋斗的目标并为之努力奋斗。因此我们就知道,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并不一定将来就非得在计算机领域发展,要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个良好的心态,毕业找工作有个正确的定位,即使学生将来真正从事了与计算机无关的职业,也要明白绝对不是几年的学白上了、几年的专业知识白学了,学习过程中教会的并不都是些专业的理论知识,更多的是遇见问题如何分析处理以及你为人处事的能力。 2、计算思维是运用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概念进行问题求解、系统设计以及人类行 为理解等一系列思维活动。是三大科学思维(逻辑思维、实证思维、计算思维)之一。试从计算思维的本质讨论大学生如何培育和提高自身的计算思维素养。 答:计算机科学从本质上源自工程思维,因为我们建造的是能够与实际世界互动的系统[2]。目前,计算机应用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融入人类活动的整体,解决了大

量计算时代之前不敢解决的问题。实践是指计算机学科的设计过程,基础的技能是每位学生未来适应社会、为社会服务所必须掌握的。学生的应用能力一般是指编程能力和系统开发能力,它是要通过实验教学环节不断加深和加强。在这其中,不断拓展对计算思维的理解和认识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样的思维指导下,我们可以采用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例如,在计算机专业课程的学习中,教师可在给定范围后,让学生上机自由操作,支持和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并自行解决问题,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创业活动。这样做将有利于发挥我们的想象能力,培养我们的创造性思维。 3、关注点分离思维和系统观都是典型的计算思维,结合自身专业领域生活体 会,讨论关注点分离和系统观的运用。 答:作为最重要的基石思维之一,关注点分离式计算机科学在长期实践中确立的一项方法论原则。关注点分离是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广泛使用的解决复杂问题的一种系统思维方法。大体思路是,先将复杂问题做合理的分解,再分别仔细研究问题的不同侧面(关注点),最后综合各方面的结果,合成整体的解决方案。在概念上分割整体以使实体个体化的观点。例如web设计中体现了关注点分离的思想。网页中2的内容比较庞杂,HTML标记语言既要标记文档的结构又要标记文档的格式,或者说是展现。最初的HTML不仅标记结构也标记网页如何展现。因此,就出现了如<P>这样的表示结构元素混杂的局面。人们发现应该把HTML进行一番清理,是HTML只表示结构,而把如何展现的责任完全分离出来。CSS就是这样产生的。系统观是指以系统的观点看自然界,系统是自然界物质的普遍存在形式,提出了系统和要素,结构与功能等新的范畴,揭示了自然界物质系统的整体性、关联性、层次性、开放性和动态性、自组织性。

创新思维的实质-日常生活中创新小例子

创新思维的实质:日常生活中创新小例子 创新是在我们国家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又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词。创新思维在当今社会极其重要,那么创新思维的实质是什么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创新思维的实质,一起来看看吧! 创新思维的实质 创新思维的本质在于将创新意识的感性愿望提升到理性的探索上,实现创新活动由感性认识到理性思考的飞跃。 创新思维的本质特点 第一,创新思维的本质不同。有史以来,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历了手工劳动时代、机械化时代、电器化时代、自动化时代,现在正迈向信息化时代。但是,在信息时代以前的各个时代,思维创新都在延长人的胳臂、扩大人的拳头、放大人身的自然力,提高人身自然力的效果。而知识经济时代思维创新则是放大人的脑力,提高和增强思维本身的能力。 第二,创新思维充分展露了自身软性的特质。思维创造感性活动的脚本,从来都是软性的。然而千百年来,它却一直表现为硬梆梆的存在,表现为蒸汽机、电动机、自动生产线。只有到了今天,思维创新才首先表现为知识、信息、一切软件。创新思维毕露自身的软性,是思维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事情。它将使思维的异在,一切外围设备都为提高、放大思维自身的能力而奔忙,思维的无限潜能都将因之无遗地发挥出来。人类社会的软性财富和无形资产也将随之巨增,今天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近70%是知识或信息产业发展促成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总资产已有60%是无形资产,人类社会财富的特性也被改变。 第三,创新思维覆盖的时空越来越少,创新的生命短得惊人。在现代科技的核心领域微机的天地里,创新思维更新多者一年半载,少者一两个月。在人类历史的舞台上,一个创新思维能覆盖几十年、几百年时空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日还是绚丽多姿的智慧之花的创新思维,明朝即成夕日黄花,它不得不让位给它前头更新的创新思维,装点人类五彩缤纷的世界。 第四,思维创新产业化。多少世纪以来,创新思维只伴着勤于思索者孤单的形影前进,创新的思维往往要在科学家的圣殿里徘徊很长时间才能走向社会。今天思维创新生产知识、生产信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不仅成了大规模的产业,而且,形成了打破国界的互相竞长争

生活中的创新

生活中的创新 存在性的创新 (存在层面的创新行为) ●制造(或某种程度上的获得)新的衣物、银器、器械、照明用具等 ●在庭院中植树种花 ●修理房屋 ●为家里做(买、换)新家具 ●其 他——引入你的存在状态中并改变了你的存在状态的新Array事物 人们建筑(购买、交换、种植、油漆、修理) 各种事物,使家居生活、办公生活——他们的存在状态 ——变得不同。这是存在层面的创新。虽然许多人不认 为这也是创新,但这是一种创新。 交流创新 (交流范围内的任何新事物) ●交流中使用短语或新的表达法 ●尝试新的音调 ●使用新词 ●练习新的形式的交流(如手势语) ●使用或发明新的俚语

●提出新的语言(如L.亚门霍夫发明的世界语) 人们在各种社会生活的层面上使用语言——组成并说出词汇和短语,以解决当下的问题。在他们所使用的新短语和句子中包含了个人的新体会、新思想、新感受和新的结论。他们把这种种的“新”通过各种交流渠道(声音、电话、收音机和电视等)传送给他人,他人则对接受到的“新”进行消化、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关反应。 每一个交流行为都会社会带来切实的变化,虽然有的变化很小,但总是个变化。有的变化则很大(如战争或革命),而这种巨变的原因也许源于一个用错了的词汇、一句冒犯的话或是一篇措词不当的文章。彼特·范克和玛丽·范克在《强力词汇使一切变得简单》一书中,甚至提到丢在广岛的原子弹是因为翻译官曲解了日本天皇的话造成的。交流上的“新”同其他任何形式的“新”和创新行为同等重要。 如果用数学方程式表示的话,我称这个层面为“创新×创新=创新的平方=创新。这里的“平方”是指物质的创新反映在语言(符号或象征)上,因此出现了物质和语言两个层面的创新。这个层面没有物体层面稳定,属于关系关联层面。 词汇或短语是创造的结果,但事实上用于交流时它已是一种创新了(创新的大小是另一回事)。 工具性创新 ●提供或接受新工具(新铲子、新电脑、新汽车、新手机) ●提供新方法、新技巧、新的行动规则 人们生产(发明、建造)新工具,然后卖给他人。个人和社会需要工具产出新结果:文件处理更快捷的新电脑、交流效果更好的新电话、性能更可靠的新汽车、熨烫更简易的熨斗、更清洁的牙刷等。这些生产出并为人接受(实现了的)工具有点像“3次方”创新——它们本身是新事物,而它们又能带来创新的结果。

中国大学MOOC《大学计算机——计算思维的视角》概述题答案

概述题 第一单元 什么是信息素养?信息素养包括哪些方面? 信息素养是指人们利用网络和各种软件工具通过确定、查找、评估、组织和有效地生产、使用、交流信息,来解决实际问题或进行信息创造的能力。 信息素养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 什么是信息社会?信息社会有哪些主要特征? 信息社会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信息产业为支柱,以信息价值的生产为中心,以信息产品为标志的社会;信息社会是指信息产业高度发展并在产业结构中占优势的社会。 信息社会的主要特征: 1、经济领域的特征 (1)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知识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和物质、能量一起构成社会赖以生存的三大资源;(2)在信息社会,劳动者的知识成为基本要求,劳动力结构出现根本性的变化,从事信息职业的人数与其它部门职业的人数相比已占绝对优势; (3)信息社会是以信息经济、知识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它有别于农业社会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导,工业社会是以工业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信息经济所创产值与其它经济部门所创产值相比已占绝对优势; (4)能源消耗少,污染得以控制。 2、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特征 (1)社会生活的计算机化、自动化; (2)拥有覆盖面极广的远程快速通讯网络系统以各类远程存取快捷、方便的数据中心;(3)生活模式、文化模式的多样化、个性化的加强; (4)可供个人自由支配的时间和活动的空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5)科技与人文在信息、知识的作用下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 3、社会观念上的特征 (1)尊重知识的价值观念成为社会之风尚; (2)社会中人具有更积极地创造未来的意识倾向; (3)人类生活不断趋向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哲学和逻辑学上,将思维分为形象思维与逻辑思维两种主要的思维形态,对于计算思维,你如何理解? 计算思维又叫构造思维,以设计和构造为特征,以计算机学科为代表的。它是运用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概念去求解问题、设计系统和理解人类行为。其本质是抽象和自动化,通过约简、嵌入、转化和仿真等方法,把一个看来困难的问题重新阐释成一个我们知道怎样解决的问题,如同“读、写、算”能力一样,计算思维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思维能力。 大体来说计算思维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计算思维是一种递归思维。它是并行处理。它是把代码译成数据又把数据译成代码。对于别名或赋予人与物多个名字的做法,它既知道其益处又了解其害处。对于间接寻址和程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创新思维的形式】日常生活中创新小例子

【创新思维的形式】日常生活中创新小例子 第一,延伸式思维。所谓延伸式思维,就是借助己有的知识,沿袭他人、前人的思维逻辑去探求未知的知识,将认识向前推移,从而丰富和完善原有知识体系的思维方式。 第二,扩展式思维。所谓扩展式思维,就是将研究的对象范围加以拓广,从而获取新知识,使认识扩展的思维方式。 第三,联想式思维。所谓联想式思维,就是将所观察到的某种现象与自己所要研究的对象加以联想思考,从而获得新知识的思维形式。 第四,运用式思维。所谓运用式思维,就是运用普遍性原理研究具体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而获得新的认识的思维形式。 第五,逆向式思维。所谓逆向式思维,就是将原有结论或思维方式予以否定,而运用新的思维方式进行探究,从而获得新的认识的思维方式。 第六,幻想式思维。所谓幻想式思维,是指人们对在现有理论和物质条件下,不可能成立的某些事实或结论进行幻想,从而推动人们获取新的认识的思维方式。 第七,奇异式思维。所谓奇异式思维,就是对事物进行超越常规地进行思考,从而获得新知识的思维方式。 第八,综合式思维。所谓综合式思维,就是在对事物的认识过程中,将上述几种思维形式中的某几种加以综合运用,从而获取新知识的思维形式。 创新思维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只有真正理解、掌握创新思维的多样性,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创新思维的多种形式,才能自由地步入创新王国,获取创新的丰硕成果。 一、新颖性。即,思维的目标、方法、过程等方面都比较新颖;

二、多向性。即,从纵、横、逆三方面来思考问题; 三、多元性。即,善于从事物的多侧、多环节、多因素、多层次、多角度来进行思考; 四、开放性。即,全息动态思维过程,它善于大量地、广泛地吸收外界各种信息,在与外界各种信息的交换和反馈中不断吸收新东西,以建立自已的思维模式,调整自己的思维方法,整合自己的思 维成果。 《工匠精神》 [美]亚力克·福奇著 陈劲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12 百年来,工匠精神如同一台不知休止的发动机,引领着美国成为“创新者的国度”。它塑造着这个国度,成为其生生不息的重要源泉。正因如此,在如今的移动互联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工匠精神、更呼唤工匠精神的回归。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工匠精神?工匠精 神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作者通过对美国工匠精神发展史的梳理, 给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颠覆式创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生存法则》 李善友著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12 短短3年间诺基亚陨落,摩托罗拉区区29亿美元出售给联想, 芯片业霸主英特尔在移动芯片领域份额几乎为零,风光无限的巨头 转眼成为被颠覆的恐龙,默默无闻的小公司一战成名迅速崛起,令 人瞠目结舌的现象几乎都被“颠覆式创新”法则所解释。本书从哲学、物理、思维、管理多个维度,探索已知世界的边界,透过费解 的现象,揭示商业社会中令人惊悚的真相。不确定的世界里,探索 比结论重要,移动互联网时代,见识比知识更重要。

生活中具有创新思维的例子

生活中具有创新思维的例子 创新思维对我们的学习和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那么生活中具有创新思维的例子有哪些呢?今天为大家带来了生活中具有创新思维的例子,一起来看看吧! 公元1066年,我国宋朝英宗年间,黄河发洪水,冲垮了河中府(今山西省永济县)城外的一座浮桥,将两岸岸边用来拴住铁桥的每个1万斤重的8个铁牛,也冲到了河里。洪水退去以后,为了重建浮桥,需将这8个大铁牛打捞上来。在当时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府衙为此贴了招贤榜。后来,一个叫怀炳的和尚揭了招贤榜。怀炳经过一番调查摸底和反复思考,指挥一帮船工终于将8个大铁牛全都捞上了岸。怀炳提出的办法是,在打捞的那一天,他指挥一帮船工,将两条大船装满泥沙,并排地靠在一起;同时在两条船之间搭了一个连接架。船划到铁牛沉没的地方后,他叫人潜人水下,把拴在木架上绳子的另一端牢牢地绑在铁牛上。然后船上的船工一面在木架上收紧绳子,一面将船里的泥砂一铲一铲地抛人河中。随着船里泥沙的不断减少,船身一点一点地向上浮起。当船的浮力超过船身和铁牛的重量时,陷在泥沙中的铁牛便逐渐浮了起来。这时,通过船的划动,很容易地就能把铁牛拉到江边并拉上岸。如此反复进行了8次,终于将8个大铁牛全都打捞到了岸上。怀炳的打捞情景的设想,运用了形象思维的预示想象创新思维方法。

生活中具有创新思维的例子二:如何带走这些蛋有一个篮球运动员,有一天只穿了一条内裤,戴了一块手表,在球场上练习投篮。有个人给了他20个鸡蛋,这个人把鸡蛋放在球场边的地上就走了。这时,球场边没有任何可以用来装鸡蛋的东西,也找不到可以帮忙的人,实在让这位运动员为难。可是他想了一会,还是想出了办法。由于仅有的一条内裤显然不能再脱,手表又显然派不上用场。惟一可以使他动脑筋的,只有篮球。思考如何对篮球加以利用,必须在头脑里通过预示想象事先设想一番:这20个鸡蛋能不能放得进去?放进去以后能不能拿着它走路?拿着它走回家鸡蛋会不会滚出来摔坏?如果不对这些具体情景在头脑里预先设想一番拔腿就走,那可是有些玄,只有冒失鬼才会那么干。这位篮球运动员想出的办法是;放掉篮球里的气,并且把篮球弄成盆状,然后把鸡蛋放在里面。他思考这个问题运用了形象思维中思维想象的预示想象创新思维方法。 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一、教师树立创新意识,把创新思维培养融入教学 创造性思维本质上就是求新、求异、求变。创新是数学教学的灵魂,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数学教师要善于观察数学的内在规律和利用数学本身的特征,通过挖掘教材,高效地驾驭教材,把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新知识、新问题引入课堂,与教材内容有机结合,引导学生去主动探究,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鼓励动手实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让学生体验到自己亲身参与

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摘要: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法律思维品性是法律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法律思维的养成,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在一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教学范式中,循序渐进,不断渗透,从而塑造具有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才。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育;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品性 一、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 迄今为止,我国法学专业教育改革(以下法学教育都指狭义的法学专业教育)论争与实践几十年。这场论争看似轰轰烈烈,热热闹闹,法学教育实践也看似一片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但是仔细审视,我国法学教育并未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培养的人很难适应社会实践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目标难以很好实现。 我国法学教育究竟怎么了,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特点就是它的法律属性。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具有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应用能力以及法律专业思维的人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可以说是任何专业教育培养的共同目标,而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因为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与领会,法律职业能力的掌握,都需要运用法律思维。而许多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实践并没有很好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人们关注的视角多是培养什么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学家),而不是这种人应该具备的独特思维品质。 诚然,法学教育既要培养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的法律实践工作者,又要培养法律研究者,而且我们也可将他们统称为“法律人”。但是,法学教育关注的不应该只是培养的学生今后干什么,而是无论他们干什么,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法律逻辑、法律技术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无论培养的学生今后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好,做法律研究工作也罢,都要学会法律推理、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等,而这些都体现为法律思维能力,而且法律本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学生在大学学习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条文,必须具备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方法,这样才能解决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问题,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实践者和研究者。因此,不管采用那种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应该是法律思维的培养。正如有学者提出的一样,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的形成,是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

计算思维四种思维方式的举例

Decomposition 分层思维 Decomposition is the process of breaking large problems into smaller parts. These smaller parts are easier to understand, making the problem easier to solve. 分层思维是将一个大问题拆解成许多小的部分。这些小部分更容易理解,让问题更加容易解决。 How do we make a hamburger? 怎样制作汉堡包? We can break it down to its ingredients: 我们可以将汉堡包分成几个部分 Upper bun 最上层的圆面包 Lettuce 生菜 Tomato 西红柿 Cheese 奶酪 Beef patty 牛肉馅饼 Lower bun 下层的圆面包 Pattern Recognition 模式识别 Pattern recognition is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patterns and trends among the parts of a problem. You can find patterns from previous experiences and apply them to other problems as well! 模式识别是识别不同问题中的模式和趋势(共同点)的过程。你能从以往的经验中得到规律并且举一反三将它运用到其他的问题中。

Sequential patterns are when you arrange items in sequence: 顺序模式是按顺序排列项目(所有物品) Grouping patterns are when you group items that are similar: 分组模式是将相似的项目(物品)分成一个组 Algorithmic Thinking 流程建设 Algorithmic Thinking is the process of solving a problem step by step. When you get ready for school, tie your shoelaces...you’re using it in daily li fe without realising! 流程建设是一步步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你准备去学校,系好了鞋带….你却没有意识到你已经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流程建设了 We can plan a schedule for the day with it: 我们可以用它来计划一天的日程安排7.00 早上7.00 Wake up 起床 9.00 上午九点 School 去学校 15.00 下午三点 Practice sports 做运动 21.00晚上九点 Sleep 睡觉

法律人专业素养目标下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育

法律人专业素养目标下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育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也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专业素养培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学生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武,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缺少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自觉培育,导致法学教育的法律思维方式价值被忽视。 标签: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缺失:调整 一、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的忽视 (一)理论认识方面的原因 学界对于法律思维的关注仅仅是最近几年的事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许多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律思维与法律制度规范一样,也是法治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郑成良教授对此有过精辟的阐述:“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为方式。”由于人们对法律思维认识的历史较短暂,认知的程度处于初步阶段,因而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多限于法律思维形式方面。至于法律思维能力如何培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注这一领域的人还不多。法学教育界自身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价值的认识也刚刚开始,对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规律还处在摸索时期,所以在法学教育实践中能够自觉地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做出努力的人也实为罕见。 (二)传统方面的原因 我国法学教育有着注重传授知识的教育传统,传授知识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法学教育的主要环节都是围绕着知识的传递、知识的记忆、知识的考察而展开。课堂教学是法学教学的主要环节,而我们的全部课堂教学大都集中于知识的传授;教学的目标是要求学生记住老师所教授的知识;考试是对学生的知识记忆程度予以测试、检查。国外有学者形象地将这种教育称为“教育银行”。“教育因而变成一种储蓄行为,学生是储蓄所而老师是存款人。教师不是同学生进行交流,而是发行官方公报,储存一些东西让学生们耐心接受、牢记和复述。这是教育‘银行’的概念,学生在其中的活动空间仅限于接受、归档、保存这些储蓄。事实上,他们仅有的机会就是成为收款员或被储蓄财物的编目者。”教育银行的比喻也很贴切地表达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特征:教学以填鸭式的方法为主导,学生在教学中处于被动的知识接受地位,教学成为灌输法律真理的过程,学生批判、反思的能力得不到充分训练。法学教育如果不能自觉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力也难以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总之,过度注重知识传授的传统导致了“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学生所缺失的就是特有的法律职业思维方式。

敢于创新而成功的例子3个

敢于创新而成功的例子3个 本文是关于敢于创新而成功的例子3个,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敢于创新而成功的例子篇1 在产品同质化的今天,如果仅仅停留在“卖吃的”上,已经没有进一步拓展的余地了。现在需要贩卖的除食品本身外,还有一种时尚,一种文化,一种情调和生活方式。于是,熊晓燕为店内所有食品都注入了一种文化,在每种进口食品上都标注上来源地、当地文化以及这种食品的诞生历史,让顾客在享用美食的同时还能增长见识。久而久之,人们一想起“千之汇”,就联想到国外或者其他地区文化,吃到嘴里的时候,都会有不同的感觉,小小的食品代表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风土人情,迅速被增添了附加值。 熊晓燕希望“千之汇”每卖出一包零食,都是在向顾客介绍一种饮食文化,所以要求营业员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底蕴。于是,每天打烊后,熊晓燕给营业员进行培训。辛苦没有白费,营业员们也更加专业热情地讲解每种食品。 几个月后,“千之汇”就聚拢了一大批回头客。 继而熊晓燕又推出“超市+餐厅”的组合经营模式:顾客购买了商品之后,可以坐在舒适的沙发上享受美食,“千之汇”变成了小型休闲吧。 转眼间到了圣诞节,熊晓燕精心策划了“圣诞狂欢月”的活动,12月的4个星期分别推出情迷英伦、浪漫巴黎、现代纽约、热情意国4大主题活动。每个主题活动期间,店面就营造出不同的异国情调。熊晓燕的创意和努力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她成功地把本来只有几天赚大钱的情况,变成“天天都是圣诞节”的整月持续性赢利,让她真正体会到创业的乐趣和成功的喜悦。 经过不断努力,专卖店生意十分红火。在双方相互认可后,熊晓燕成功与香港千之汇进口食品有限公司签约,成为其在内地的总代理,并于20xx年11月成立了长沙千之汇进口食品有限公司。 为了将“千之汇”的美味和财富与大家共享,让“千之汇”走进更多的地区,香港总部将全套加盟连锁体系导入长沙千之汇,协助其开发全国市场。熊晓燕从

程序设计中常用的计算思维方式

程序设计中常用的计算思维方式 算法思维 逻辑思维 第1章正确认识和处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概述: “整体”与“部分”是一对虽然对立、但并非僵化不变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可以看作“整体”,“整体”又可以看作是另一个“整体”的“部分”,两者相互依存和影响。“整体”与“部分”又可以相互转化的。“整体”的问题可以分割成“部分”来处理,“部分”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整体”来解决。 1.1 整体实现的关键是准确地应用必要条件 A、选择有助于简化问题、变难为易的必要条件 这里面就是说我们要在坚持“简化问题、变难为易”的原则下,尽力寻找“精确”的必要条件,以缩小求解范围,提高出解速度。当碰到一道难题时,总是尝试从最简单的特殊情况入手,找出有助于简化问题、变难为易的必要条件,逐渐深入,最终分析归纳出一般规律。 B、合成必要条件,从整体结构上优化 在搜索和动态规划中,必要条件有期很好的应用价值。一般地,对于深度优先搜索和广度优先搜索,如何限制搜索范围、减少搜索量最有效的手段是“剪枝”。然而由于问题的错综复杂,所以我们要找最高效的优化条件,来提高程序的效率。所以我们可以尝试从多个侧面分析寻找必要条件,把问题分解,根据各部分的本质联系,将各方面的必要条件综合起来使用。 C、必要条件与原有模型比较、更新算法 上面所说的两种优化程序的策略其实是都是在“缩小求解范围”,改进在有算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局部优化。然而精确选择揭示问题本质的必要条件,与原有的模型比较, 小结:必要条件是逻辑推到的理论依据,也是思考过程的一种取向。解题时,若能寻找出精确的必要条件,一方面能帮助我们揭示问题的本质,设计出正确的算法;另一种方面又能“缩小求解范围”,提高算法效率。因此,准确地应用必要条件是整体实现的关键。所以我们要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拘一格,灵活处理;在分析问题时,要勤于思考,善于发现。 1.2 整体思考的一个重要角度是“守恒” A、从具体问题中抽象出守恒量 守恒量需要通过联想和化归思维将其抽象出来,从问题本身的结构中抽象出守恒量。 B、根据问题的本质构造守恒量 有时候,如果能为每一个元素标一个权值,就可以揭示问题“守恒”规律。在总价值不变的前提下,或许能将整个问题转化成一个简单的、或者是经典的问题。比如构造成Fibonacci数列等。 C、在交互式问题中构造变化中的不变量 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最优策略,找变化中的不变量,运用“守恒”法寻找解题的突破口 小结:守恒是问题分析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一种整体意识和解题方法,通过联想和化归思维将其抽象出来。 1.3 提高整体实现效率的基本途径是“充分利用有效信息”和“压缩冗余信息” A.计算过程中充分利用有效信息: 在记忆化搜索和动态规划中充分利用信息,特别指出在动态规划中改变状态的表示含义对优化问题是个很好的策

初三九年级政治(道德与法治)上册《第1课时 创新改变生活》(附答案)部编版适用

初,三九,年级,政治,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二课创新驱动发展 第1课时创新改变生活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全面认识创新的重要性;理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现实意义 能力目标 通过感受创新,提高对创新的认识,提高创新能力,尽自己的力量推动创新发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体会创新改变我们的生活;增强对创新的好感,热爱创新,自觉投身到创新实践之中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创新的重要性。 教学难点:全面认识创新。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回家后热水就已经烧好,回家前空调或暖气已经打开,饭已经自动煮好,可以随时了解冰箱里面有什么菜,下雨也会自动关窗户,还能随时监控家里的情况,读取家里数据中心的各种数据。可以说,“智慧家庭”正替我们实现着这些愿望。 想一想:“智慧家庭”的出现说明了什么道理? 教师总结:科技创新改变我们的生活,创新让生活更美好。这节课就让我们来探讨创新这个话题。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感受创新 (一)创新来源于生活

1.材料呈现:2018年2月7日,湖南省益阳市第39届青少年创新大赛启动仪式在赫山万源学校举行,一个个充满奇思妙想的作品让人眼前一亮。剥莲子的“锤莲籽套环”、多功能家用侍花器、环保扫把、简易乡村山泉来水管疏通器;雨天夜行不方便,在伞上装上LED灯,通过红外感应原理控制灯的照明;人工模拟雌黄脊竹蝗的声音,诱使雄蝗达到指定区域灭杀……让人印象深刻。 2.想一想:这些创新项目来源于哪里? 3.教师总结:这些创新项目来源于生活。生活处处有创新。生活中的点滴创新不仅让我们眼前为之一亮,而且改变着我们对生活的惯常看法。 (二)创新无处不在 1.活动:阅读教材第15页“探究与分享”。 2.思考:在生活中,你是否体验过这样的创新乐趣?请与同学分享你的创新故事。 3.教师讲述:(1)创新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是个人的创意行为,也是团队、集体的创造活动。 (2)创新给我们带来惊喜,让我们获得成就感。创新点燃激情,让我们的生命充满活力。创新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让我们勇敢面对挑战,激发潜能,超越自我。(3)生活的各个领域都需要创新,也都可以创新。 (三)互联网改变世界 1.阅读教材第16页“探究与分享”,结合自身经历,谈谈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2.教师总结:互联网改变世界,世界因互联网而精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美好。 3.辩论赛:分成小组围绕“创新只是满足个人兴趣,与大众的幸福生活有无关系”进行辩论。 4.教师归纳:创新让生活更美好。随着时代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我们的生活将因创新变得更加便捷、舒适和丰富多彩。 目标导学二:创新引擎 (一)呼唤创新 1.阅读教材第17页“探究与分享”。 2.思考:你如何理解“创新作为中华文明深厚的内蕴……将成为推动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这句话?

什么是计算思维+计算思维的含义

什么是计算思维计算思维的含义 你知道计算思维吗?计算思维是运用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概念进行问题求解、系统设计、以及人类行为理解等涵盖计算机科学之广度的一系列思维活动。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计算思维,希望能帮到你。 什么叫计算思维计算思维的含义 计算思维是数字时代人人都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计算思维与理论思维和实验思维一起构成了科技创新的三大支柱。 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Jeannette M. Wing 教授2006年3月在美国计算机权威期刊Communication of the ACM上将计算思维定义为:计算思维是运用计算机科学的基础概念进行问题求解、系统设计及人类行为理解等涵盖计算机科学之广度的一系列思维活动。 计算思维具有如下特征: (1)计算思维是概念化的抽象思维,而非程序思维。 (2)计算思维是人的思维,而非机器的思维。 (3)计算思维是思想,而非人造品。 (4)计算思维与数学和工程思维互补和融合。 (5)计算思维面向所有的人,所有的领域。 (6)如同“读、写、算”一样,计算思维是一种基本技能。 计算思维教育实践途径 计算思维培养,具体到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必须要有一个依托工具和抓手。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中,如何渗透计算思维教育,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尝试。 (一)在计算机程序设计教学中渗透计算思维 通过计算机程序设计教学培养学生的计算思维,是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最容易上手的做法。对于计算思维的培养,宜选择可视化的、模块化的、易于学习的程序设计软件。 LOGO语言是一种早期的编程语言,也是一种与自然语言非常接近的编程语言,它通过“绘图”的方式来学习编程,对初学者特别是儿童进行寓教于乐的教学方式。至

法律思维的养成期末考核题目(精)

期末考核 要求:第18周周四课堂交纸质版,打印手写均可,标明题号及题型,第一行居中写“《法律思维的养成》期末考核”,第二行标明个人信息。 一、案例分析:(40分) 原告是一位进城务工的农民,他在某建筑工地做工一年,年终时因未拿到工钱而向被告(包工头)讨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便跑上被告办公的楼房房顶平台,向周围大声喊叫,“如果不给工钱,我就跳楼”。被告不仅没有立即制止原告的行为,反而说,“你跳吧,反正我没钱给”。原告从楼上跳下摔成重伤,共花去医疗费三十余万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钱并赔偿其跳楼造成的损害。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你认为正确的判决结论。(要求:查询并引用具体法条,运用学过的案例分析方法、法条解释方法进行分析。不少于500字) 这个案件似乎就是疑难案件的一种 首先是这个工钱的拖欠问题, 其次是这个跳楼问题,到底由谁来支付,现在我的观点就是这个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而且这个老板应当是这个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 此案件中存在两个关系,第一是包工头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第二是这个包工头是否应该就农民工因为拖欠工资而跳楼而支付赔

偿金,或者说支付多大比例的赔偿金。 首先分析此案存在的第一问题,此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农民工)为被告(包工头)打工一年,而被告拖欠员工啊的工资。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明确,不具有争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包工头应该及时支付自己所拖欠工资。并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全额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根据这个规定,农民工还可以主张包工头老板支付自己补偿金。 我们再来分析关于农民工受伤的赔偿问题。首先,虽然农民工从楼上跳下来受伤,是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但是我们不能就这样孤立的看待这一事件。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有跳楼的这种行为和包工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农民工是在索要工资无果后,才一气之下去楼顶,准备跳楼,对老板施加压力,迫使老板支付自己的工资。因此,农民工的跳楼行为和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次,在此案件中,包工头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保证义务,违背了安全保证义务。我们已经分析了农民工准备跳楼行为和包工头不支付工资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此,在包工头看见农民工准备跳楼时,应该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再次案件中,包

上海大学生活中的计算思维阅读报告 (2)

大数据——计算思维的前线 朱子卿17122812 (2017年12月23日) 文献信息 康路晨. 《一本书读懂大数据时代》.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ISBN 978-7-5129-0562-6, 2015.4 文献概述 本书主要从大数据的诞生发展历史、相关技术、处理大数据的一般思维(主要为计算思维)、生活中的应用实例、大数据的价值及其利弊等多个方面介绍了大数据时代。主要为有关大数据的概念普及与有关应用案例的详解,是一本普及大数据基本知识的书。 收获体会 因为书籍体量较大,故以精读“处理大数据的思维”部分为主、略读本书其他部分为辅的方式阅读了这本书,了解到了大数据时代的一些特征以及计算思维在大数据处理方面的一些应用,以下为收获和体会: (一)大数据的特征 1.巨大:大数据的定义即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方法抓取管理或处理的数据。大数据顾其名而思其意,便是数量巨大的数据。 2.体量类型繁多:信息时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在不断产生着各种各样的数据,这些数据各不相同,类型繁多,因而十分复杂。 3.价值密度低:不同于传统数据,大数据因其庞大复杂的特征因而难以用一般手段挖掘其价值。 4.时代性:大数据之所以大,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数据产生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过程是从古至今都有的,而大数据时代之所以最近才诞生,则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互联网引导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处理数据的能力不断提高,因而巨量的数据才有了价值,对大数据的研究与利用才能成为一个时代性的主题。 (二)计算思维在大数据时代的应用 计算思维在大数据领域的应用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模型化,程序化的思想。面对复杂庞大的数据,对大数据价值的挖掘必须化繁为简,去粗存精。一般的大数据处理模式是“获取→储存→分析→利用→再获取”的循环,在获取时抓取有潜在价值的数据,分析中找出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并提炼出有价值的一些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更好的指导实践,并运用这些信息改进获取数据的方式,如此反馈循环,达到高效率地处理大数据的目的,这种程序化模型化的思想是一种典型的计算思维。 二是抽象化,简单化的思想。现实中的各种事物之间相互作用影响,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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