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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核心制度之首诊负责制度

医疗核心制度之首诊负责制度
医疗核心制度之首诊负责制度

医疗核心制度之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其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若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应及时转至相应科室诊疗;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患者。

3、首诊医师如需邀请其他科室会诊,应先经本科室上级医师查看患者并同意(紧急会诊例外)。

4、会诊医师必须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资质(急会诊例外),须执行医院会诊制度,及时会诊。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5、当科室间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进行认真讨论;讨论后仍存在分歧的,应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室主任。在会诊讨论定论前,首诊医师须负责处理病情,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6、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诊科室负责组织诊治及科间协调工作。所有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在首诊科室牵头下,各科室应发扬科间协作精神,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书写病历记录。

7、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让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需办理挂号、交费等手续而延误抢救时机。

8、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科、转院。确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且患方确有转院要求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其病情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应上报主管业务院长,经同意后方可转院,三级医师或科主任与接收医院联

系做好对接工作,必要时请医务部协调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9、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的,要追究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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