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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

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

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2)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

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8、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三、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

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级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三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四、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1、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们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2、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民事诉讼: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3、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4、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五、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法:(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民事诉讼法: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如:

(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

(2)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六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A专利申请案件;B、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C、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征用案件、城市规划拆迁案件);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七、管辖异议

刑事诉讼法: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可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民事诉讼法: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以内)提出(第三人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行政诉讼法: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专门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1、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含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

3、铁路运输法院:含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九、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法: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检察院侦查案件可以)。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十、起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204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法:无

十二、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法: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法: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1、同时具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无

十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无

十五、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行政诉讼法:无

十六、提交答辩状

刑事诉讼法: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民事诉讼法:收到之日起15日内

行政诉讼法:10日

十七、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行政诉讼法:(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十八、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1、不能提任辩护人的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招待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

(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辩护律师特有权利:

(1)调查取证权: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2)会见、通信、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民事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十九、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

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民事诉讼法: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行政诉讼法: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二十、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二十一、原告资格转移

刑事诉讼法: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自然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二十二、一审审限

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特别程序,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

行政诉讼法: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十三、调解

刑事诉讼法: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204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法:(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十四、作出判决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

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二十五、送达判决书时间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二十六、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民事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七、作出判决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

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二十八、送达判决书时间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二十九、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民事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行政诉讼法: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三十、上诉主体

刑事诉讼法: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民事诉讼法: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诉讼代表人;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三十一、上诉限制

刑事诉讼法: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行政诉讼法: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二、二审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

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三十三、二审范围

刑事诉讼法: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行政诉讼法: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三十四、二审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民事诉讼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

行政诉讼法: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五、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诉讼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判决

行政诉讼法:判决

三十六、当事人提起再审

刑事诉讼法: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年内提出

三十七、再审审限

刑事诉讼法: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超过6个月

民事诉讼法: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法: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三十八、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民事诉讼法: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行政诉讼法: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三十九、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民事诉讼法: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行政诉讼法: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十、中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法: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四十一、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刑事诉讼法: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十二、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法:(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一)当事人的陈述;(只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七)鉴定意见;;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除非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其他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八)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四十三、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

四十四、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行政诉讼法:

四十五、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民事诉讼法: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民事证据规定68条)

行政诉讼法:

四十六、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四十七、审判组织

刑事诉讼法: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民事诉讼法: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行政诉讼法: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四十八、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法: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书记员

行政诉讼法:审判长

四十九、回避人员

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行政诉讼法: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十、回避事由

刑事诉讼法: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民事诉讼法: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诉讼法: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十一、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刑事诉讼法:(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3)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4)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五十二、回避复议

刑事诉讼法: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法:无明确规定

五十三、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法: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五十四、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诉讼法: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五十五、按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事诉讼法: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五十六、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刑事诉讼法: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诉讼法: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五十七、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刑事诉讼法: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五十八、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6、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民事诉讼法: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无明确规定

五十九、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1、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3、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十、终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法: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行政诉讼法: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六十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1、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的; 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3、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十二、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不停止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六十三、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民事诉讼法: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其中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1000~30000元间

行政诉讼法: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部分单位和个人

六十四、拘传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民事诉讼法: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行政诉讼法:无

六十五、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刑事诉讼法: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没规定

六十六:近亲属范围

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注:刑诉中的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六十七、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负被告人有罪举证责任;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被告负举证责任(产品制造诉讼法引起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高危作业、环境污染、地上建筑物、饲养动物、医疗事故

行政诉讼法:一般情况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及其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六十八、立法目的

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明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六十九、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民事诉讼法: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十、高级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省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行政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七十一、中级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

民事诉讼法:(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长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七十二、决定回避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机关和关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民事诉讼法: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回避。

行政诉讼法:同民事

七十三、证人作证

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行政诉讼法:同民诉

七十四、证据质证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民事诉讼法: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行政诉讼法:同民诉

七十五、调解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十六、合议制度

刑事诉讼法: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例外

行政诉讼法: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

单数;

七十七、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民事诉讼法: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行政诉讼法:同民诉

七十八、特殊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法:无

民事诉讼法:(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

行政诉讼法:无

七十九、专属管辖

刑事诉讼法: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民事诉讼法:(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十、法律渊源的不同

民事诉讼法; 宪法国际条约民诉法典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有关法律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法:宪法国际条约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典。

单行法律、法规。民诉

八十一、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

八十二、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法: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八十三、调整对象不同

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八十四、简易程序的审限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民事诉讼法: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诉讼法:无

八十五、回避的复议

刑事诉讼法: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上级)

八十六、回避效果

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民事诉讼法: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行政诉讼法:同民诉

八十七、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原告)、辩护人(被告)、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

行政诉讼法: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2【级别管辖】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分工。具体情况包括: (1)最高院:不需要考虑。 (2)省高院:只需要掌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告向高院提起诉讼,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3)中院:①专业强:海关当被告;②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当被告;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诉讼,涉及港澳台) (4)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因在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司法便利。 (5)注意:复议维持案件,因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故级别管辖上需要明确由哪个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问题,立法者的选择是“父随子”,即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只上不下):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②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③为了防止上级法院控制案件的二审结果,而故意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上级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级别管辖】之民事诉讼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规律: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 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 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

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1.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调解 4.判决的执行不同;当事人主动(国家行政机关) 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具 有一致性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3.必要共同诉讼与有独第三人的区别 1.争议对象不同;只能与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2.诉讼地位不同;既能处于原告地位又能处于被告地位 3.参加诉 讼方式不同;不可分之诉4.合并种类不同;强制合并5.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开始审理时(主要在一审) 4.专属管辖的三类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由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权的条件 (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二)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三)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五)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六)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对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做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 前做出的,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审理终结后做出实体评判的阶段做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事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和驳起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请解决的是实体问题, 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前两者是相对的,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得向别的法院起诉,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 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 不能把诉讼的被告列为当事人,而后两者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前两者适用裁定,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起10日内,驳请适用判决,15 7.重申、提审、再审的区别 (一)基础不同重申以撤销原判为前提;提审是以审判程序适用为基础的;再审有本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和上 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两种情形 (二)适用的审理法院不同重审程序在原一审法院进行;提审程序在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程序在生效文书作出的法院进行 (三)适用程序不同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中自行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指令再审的案件适用二审程序 (四)文书的效力不同重审适用的是未生效的文书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提审适用的是已生效的文书;再审中 自行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未生效的文书,指令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已生效的文书 (五)当事人权利不同启动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启动提审程序后,当事人不能上诉, 但可以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后,对于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当时人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指令再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只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8.撤诉: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进行审判的行为。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撤诉的意思 表示真实、提出撤诉的时间为宣告判决之前、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9.缺席审判: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当时认为参加完开庭审理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 特点:缺席审判是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在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相关材料审查基础上作出判决的行为;缺席审判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缺席审判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情形的规定。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_7_12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完整版)《三大诉讼法比较(2019刑诉版)》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经 复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 辖; 2、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 或原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 3、因不动 产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 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 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 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 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 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24-35条)(离婚 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 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 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 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 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 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 院可以把自己管 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 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 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 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 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 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大诉讼法区别不同点对照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 ?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 ?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三大诉讼法中审判障碍的制度比较(表)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7)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和第204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等;(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终结审理的情形,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的规定中:(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四种:(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原因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具体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的差异 差异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选择管辖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由最先立案由最先受理;在还未开庭时,必要的 情况下,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扶养关系、赡养关系 的亲属 同左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公开审判的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 律另有规定的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2、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 (14-16必然不公开,16-18一般不 公开)、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法 院审查) 证据的种 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 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 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勘验笔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 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管辖转移可以上下双向:上转下, 下移上同左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保障人权的考 虑) 回避的决 定1、院长的回避——审委 会决定 2、审判人员——院长决 定 3、其他人员——审判长 决定 同左1、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收记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由法院院长 2、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 回避的情 形同民诉(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 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 审理。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申请人应当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还有四种:前程序使后程序回避 举证责任分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举证; 原告证明责任:(1)证明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 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 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 置的几种情况 1、由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有罪的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责任(有罪或无罪) 3、在例外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 诉人不是) 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 (1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 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 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 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 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A、两个 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 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C两个以上共同受 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 原告人。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2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 (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 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二、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 2、对限制 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或 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 辖。 冲突解决:最 先收到起诉 (1)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为一般原 则,原告所在法院 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 大量的特殊地域管 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 的特别规定;特殊 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 港口,被继承人死 亡住所地或主要遗 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时 的冲突解决:最先 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 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 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 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 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 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 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状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 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也可以把本e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法 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法院 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 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 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 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 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2)有 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 1、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 170条规定的案件;(2) 属于本院管辖的;(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三大诉讼法

我国三大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法定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比较: ①行诉法只比民诉法、刑诉法多一个“现场笔录”;刑诉法只比民诉法、行诉法多一个“检查笔录”。 ②刑诉中其实也有“当事人陈述”,只不过被拆分成“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③三大诉讼完全相同的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④我把法条列在下面,假如你能抽出1分钟的宝贵时间,请亲自进行比较一下,这样印象会更深刻。 【刑诉法】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诉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诉法】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大诉讼法之诉讼代表人制度比较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法中,属于共同诉讼的一种。 行诉、民诉的诉讼代表人都在当事人中间产生。 【刑诉】 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与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重叠时,由检察院确定)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应诉; 【行诉】 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不同于被告方出庭的是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有三种类型:(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3)同案原告人数5人以上的。同案原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民诉】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的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成立代表人诉讼。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 (1)人数确定时:全体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部分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必要共同诉讼中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时:当事人推选——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

详细材料 【民诉】 司法考试的主要考查点在于共同诉讼的构成以及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只是由于人数众多,法律要求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便程序的进行。诉讼代表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重要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构成代表人诉讼的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这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前提)。代表人诉讼根据起诉时当事人人数能否确定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形式上的区别);具体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实质上的区别)。但是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仍在平共同诉讼,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当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已经达到了10人以上,此时就可以成立代表人诉讼,由当事人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并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根据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不同,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不同,下面分述之。 1.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注意两点: (1)推选方式(范围):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分为三个步骤: (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是相同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注意代表人诉讼在此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①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②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③在代表人诉讼中,除特定的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外,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当然发生效力。 行诉 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但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制度。代表全体当事人直接进行诉讼

三大诉讼法比较(更新版)____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额大、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 审委、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北京中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人众多)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 院 2、海关处理案(纳税、行政处罚) 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案件(海事、海商;专利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侵犯域名纠 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 重大涉港澳台;申请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标 的大、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D24 –D35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 以上政府【但以县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登记 的案件且不重大、复杂的,可以除外】;社会 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 行政【原告是外国人、涉及国际条约适用、 客体涉及国际关系协调、裁判执行需要外国 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起诉 向高院,高院再指定中院)】,重大涉港澳台, 其他)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D22-23)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特殊地域管辖(P190)殊地域管辖的规定。(D24-35 条)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 院管辖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 案法院 4、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权异 议法院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分别逐级报共同上一 级法院指定管辖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 日内, 书面形式,只 有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此权利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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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法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2、对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 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 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 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 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 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 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 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 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 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 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可以把 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审判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 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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