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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采用电子投票形式投票表决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投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助、监督本辖区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开展电子投票活动,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电子投票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使用投票系统的机构收取费用,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除外。

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其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投票系统供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时使用。

其他行政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投票系统的,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本规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遵守《办法》第十条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等部门、单位在公开业主的姓

名、手机号码时应当进行保密处理,只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前后各三位数,其余的用*号代替。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所需的有关信息,由下列单位、个人免费提供: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依法设置的门楼号牌(以下简称“门楼号牌”)、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门楼号牌信息进行核实;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负责收集、提供业主的手机号码。

(二)建筑物专有部分已登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该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编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三)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登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测绘管理机构已备存实测绘成果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提供该专有部分实测面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测绘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测绘管理机构未有备存实测绘成果的,业主负责提供合法的测绘企业出具的该专有部分的实测面积。

(四)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登记、实测的,业主负责提供该专有部分的记载有建筑面积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建筑物专有部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业主负责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物权的相关资料,包括:判决、仲裁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物权的合法文书等。

(六)业主负责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投票使用的唯一手机号码(以下简称手机号码)。

前款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信息的,按照《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首次使用投票系统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一)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集相关

信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并在门楼号牌信息录入后及时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门楼号牌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于已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将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对于尚未登记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测绘管理机构已备存实测绘成果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将实测建筑面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同时,将尚未登记的专有部分门楼号牌信息反馈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尚未登记的专有部分门楼号牌信息后,应当指导、协助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收集并确认相应的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业主手机号码、建筑面积等信息,并将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投票系统中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业主姓名等信息,以及收集到的业主手机号码提供给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

(六)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本条第(五)项的信息,公布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正意见;对公示的业主姓名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对公示的业主姓名的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更正,并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公示的门楼号牌、业主手机号码的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负责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予以更正。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不提供本人手机号码和本规则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应当提供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注记。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不提供本规则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应当提供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资料的,该专有部分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第八条首次建立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后需变更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相关信息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会同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建筑物专有部分门楼号牌发生变更的,提供合法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门楼号牌的文件、原门楼号牌和变更后的门楼号牌。

(二)业主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其变更后的手机号码。

(三)未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已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业主姓名。

(四)已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相应已变更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资料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前款第(二)、(三)、(四)项资料由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负责向信息发生变更的业主收集并提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资料的,将变更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收到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资料的,应当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将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

应当在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后,于开始使用投票系统30日前提交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投票系统的申请:

(一)使用投票系统申请表;

(二)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依法表决通过的需提供)。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议事规则已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约定的事项未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将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的信息提供给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同时,将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后,开放投票系统使用权限。

应当在开始使用投票系统20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并公示投票开始时间、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的前款信息有建议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提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业主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及时回复。

对表决事项、表决规则和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修改的,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信息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需变更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业主信息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在开始使用电子投票前,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表决的事项录入投票系统。

第十二条通过投票系统网站、微信平台投票的,业主应当于投票时间期限内在网站、微信平台投票表决专区填录表决意见,并确认提交。

通过手机短信投票的,业主在收到投票短信后,应当按照短信提示,于投票时间期限内回复表决意见。

业主在投票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电子投票权限,应当对本人电子投票表决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的,对于不具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投票表决的业主,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印发书面征求意见书,并在投票有效期限内收集业主书面表决意见,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妥善保管业主书面表决意见。

对于已采用电子投票表决,但需更改电子投票表决意见的,应当在投票有效期限内向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提交书面表决意见。

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在投票系统统计投票表决结果前,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及时将业主书面表决意见录入投票系统统一计票。

在投票有效期限内,既通过书面投票方式,又通过电子投票方式重复投票的,以书面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未通过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对、弃权等意见的业主,不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

未通过电子投票、书面投票的方式提出同意、反对、弃权等意见的业主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应当遵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表决事项,业主未对全部表决事项投票表决的,在统计投票表决结果时,视为该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该业主未投票表决的其他事项,视其弃权。

业主投票权数应当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认定。业主行使表决权应当遵守《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在投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由投票系统统计并生成。

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

体业主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门楼号牌、建筑面积、业主手机号码,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公示电子投票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六条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仅采用书面投票形式且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采用电子投票的,可以通过登录投票系统网站、微信平台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如公示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在投票系统网站查询的本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重新公示电子投票表决结果;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应当决定投票时间是否延期,并公告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投票的机构、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无关的活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篡改业主信息。

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对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的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与职责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及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 工作 ,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 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 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 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 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 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 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 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 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 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 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 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 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 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2020年8月整理).pdf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草案) 成都市青羊区水木光华业委会筹备组编制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样本

重庆市XXXXXX小区 20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于XXXX年X月XX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规则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本规则不从事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七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一、业主大会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四至及附图 ):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路 三、物业类型: (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计套,非住宅平方米,计套,投票权票,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计入投票权数)。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2月6日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的规定,以及《左岸生活管理规约》、《左岸生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结合左岸生活小区自身特点,为有效履行芜湖市左岸生活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委会”)的职责,规范业委会工作,接受业主监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委会开展工作坚持合法、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业委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三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四)制定、公布与执行业委会的工作计划; (五)拟定业委会工作经费筹集与使用预算、决算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六)拟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七)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业主代表)选举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八)与开发企业协商,拟定小区区域范围、小区建筑与设施情况与权属方案,经开发企业确认后,公布,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业主大会表决; (九)接受、审查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标准方案,征求业主(业主代表)意见,整理、论证后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在充分完善后交付业主大会表决,签定表决通过的服务合同及服务方案; (十)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拟定小区区域、场所秩序维护与管理、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使用以及小区公共收入管理规范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后,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和业主大会表决; (十一)根据产权界定、公摊费用核算、公共收入监管、公共维修管理、公共秩序与安保管理等专项工作需要,经业委会决定,可吸收业主代表、业主成立业委会专项工作组,在业委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专项工作; (十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调解业主之间因专用部分使用、维护而发生的纠纷; (十四)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十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 (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9新版.doc

合同编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一条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省2017版)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市县 ________ 年份 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示范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说明 1.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制订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工作职责,对其工作进行约定,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 (三)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七)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一)积极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 39随着信息革命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化已越来越显示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作用。从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推行电子政务和重塑美国1993政府开始,电子政务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电子政务在世界各国倡导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五大应用领域(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 子娱乐)中,电子政务被排在首位。 电子政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来改造政府,以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效能,使公众更加容易得到政府的服务,促使政府对公众更负责任。电子政务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革命,对政府管理必将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同时,政府管理创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然选择。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政务对公务员的影响 电子政务的本质是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进行行政。公务员是政府管理的主体,电子政务的发展对公务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观念的更新。公务员必须要适应电子政务中虚拟政府的要求,树立服务观念、效率观念、民主观念、竞争观念、创新观念等现代化观念。因为只有具备自觉、充分认识和理解电子政务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经济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才能促进电子政务健康、顺利向前发展。 其次,表现在体能的延伸与增强。电子政务运用网络通讯与计算机技术,将其内部和外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精简、优化、整合、重组后实现“集成化”、“无缝隙”的工作流程,使公务员的智力和体能得到延伸与增强。同时,对公务员的素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电子政务理论和技术的培训已成为当前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点。 最后,表现在能力的提高。电子政务改变了公务员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公务员的沟通能力,同时,决策和监督能力也相应得到提高。在网络环境下,公务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成本降低。 二、电子政务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 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我国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入后,政府职能转变为经济调WTO 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的实施使传统政务的种种弊端得到克服,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首先,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实施电子政务可简化行政运作环节和程序,提高政务效率,实现“政务边际成本递减”。例如,从年美国宣布实施电 1993子政务,到了年初,美国联邦政府工作人员减1996少了万,关闭了近个办公室,撤消了近242000200个联邦项目和执行机构,政府减少开支亿美1180元。 二○○四年克山师专学报 No.2第二期 Journal of Keshan Teachers College 2004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第六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第七条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

A contract is generally a 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and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signing.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说明:合同一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成立。签订合同后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 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于每年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格林威治酒店式公寓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格林威治写字楼7楼F室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规约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资质管理职责,并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的建议。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 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占地面积: (三)总幢数: (四)建筑物总面积: 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不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并必须最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业主确认同意后,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代表小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物业管理的资质证书或相应资格,并须有两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区的经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三次以上,物业公司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当业主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 (六)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更新、改造的方案,报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十三)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的影响 随着信息革命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化已越来越显示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作用。从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推行电子政务和重塑美国政府开始,电子政务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电子政务在世界各国倡导的“信息高速公路”的五大应用领域(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娱乐)中,电子政务被排在首位。 电子政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来改造政府,以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效能,使公众更加容易得到政府的服务.促使政府对公众更负责任。电子政务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革命,对政府管理必将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同时,政府管理创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然选择。 电子政务对政府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政务对公务员的影响 电子政务的本质是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进行行政。公务员是政府管理的主体,电子政务的发展对公务员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观念的更新。公务员必须要适应电子政务中虚拟政府的要求,树立服务观念、效率观念、民主观念、竞争观念、创新观念等现代化观念。 因为只有具备自觉、充分认识和理解电子政务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经济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才能促进电子政务健康、顺利向前发展。 其次,表现在体能的延伸与增强。电子政务运用网络通讯与计算机技术,将其内部和外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精简、优化、整合、重组后实现“集成化”、“无缝隙” 的工作流程,使公务员的智力和体能得到延伸与增强。同时,对公务员的素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电子政务理论和技术的培训已成为当前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点。 最后,表现在能力的提高。电子政务改变了公务员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公务员的沟通能力,同时,决策和监督能力也相应得到提高。在网络环境下,公务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成本降低。 二、电子政务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影响 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我国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入WTO后,政府职能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名称 为: 第三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 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 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 行为。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 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1/2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

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业主大会名称: 物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详见附图):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一条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 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

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治、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和优良环境;组织、发动广大业主,共同建设和维护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推进社区建设“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为业主的或认定业主身份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规则和《业主公约》,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改变、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六)审议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及其办公场所、必要经费; (七)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缴、使用和续筹方案;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管理事务处理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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