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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

琼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

专项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有关工作,根据《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有关规章,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想,通过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及时救助,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形成梯度救助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认定条件。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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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要求。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为琼海市户籍,或为我省其他市县户籍,长期在我市居住的。

2.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处于我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

3.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为:人均拥有货币财产不超过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人均拥有实物财产在5万元以内。家庭货币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实物财产是指机动车辆、船舶、农机器械、家具家电以及农作物、经济作物以及畜牧养殖等(按照购置发票计税金额及市场均价认定)。

4.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4)见义勇为奖励金;

(5)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社会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建国前老党员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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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残疾人各类补贴和慈善救助等;

(8)因工伤亡人员治疗、护理和丧葬费;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丧葬费;

(9)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我市居民平均水平的;

(2)家庭成员中有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支付高额学费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3)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自建新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倍的;

(4)不愿配合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

(5)不依法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6)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故意拆分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1年(含1年)居住地的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诚信承诺,并授权民政部门进行核查。村(居)委会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村“两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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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政协理员要引导对象开展申报工作,同时配合镇(区)民政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各村(居)委会)

2.受理和初审。各镇(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报市民政局认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主要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实地入户调查两种方式进行。审核公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复查。(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管委会)

3.审核审批。市民政局自收到镇(区)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并录入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信息系统。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区管委会)

4.经市扶贫办确定的建档立卡边缘户,经家庭经济核对符合条件后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四、开展专项救助

(一)低保救助。将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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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纳入低保,并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救助。低收入家庭资格取消时,对单独纳保人员保留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满,申请人家庭仍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予以退保。

(二)临时救助。对因疾病、残疾和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程序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可开展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

(三)住房补助。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改造标准及质量与农村低保家庭同等。

(四)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优先纳入国家资助范围,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相对应学段的教育资助。

(五)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

(六)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可享有就业保障,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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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残疾人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水电气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临时、住房、教育、医疗、就业救助和残疾人专项救助所需资金,从各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已经列入补助范围的,从现有资金筹集渠道统筹解决,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及专项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五、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程江洪(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曼(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肖少青(市财政局局长)

符策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春泉(市教育局局长)

莫萃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志强(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黄昌豪(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李德(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雷志刚(嘉积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田忠(博鳌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国熊(潭门镇人民政府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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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永亮(长坡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丹杨(大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绪文(塔洋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朝(万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元湘(中原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琼(阳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春尧(龙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莹(石壁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振书(会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郑琪芬副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

(二)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负责对城乡居民组织开展低收入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审核审批程序,制定工作制度和认定标准,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医疗、教育、就业、残疾人补贴等方面工作以及救助信息管理、救助台帐管理和救助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低收入家庭低保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

2.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资金,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低保、特困、教育、医疗、住房、临时、就业等社会救助所需资金,从各专项救助资金中列支。设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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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市民政局、各镇(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提供就业保障,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4.市教育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开展相关救助。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通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危房改造等政策方式给予优先实施救助。

6.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定额财政补助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购买医疗保险。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

7.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提供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水电气和教育扶持等补贴。

8.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工作。安排办公场所和设备,接受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保障低收入家庭教育、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需求。

六、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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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动态管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有效期为1年,由市民政局每年组织人员对有效期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认定有效期满后如需延续,需提前20个工作日主动到当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申请重新认定,并根据家庭变化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资格将自动取消。有效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主动向当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申报。对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审核,并报市民政局审定。致贫风险未消除的建档立卡边缘户,自动延续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直至风险消除。致贫风险已消除的建档立卡边缘户,市扶贫办应及时报给市民政局审定,对于其中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取消。对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市民政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市民政局要取消当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将申请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低保、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范围,就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专项救助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咨询监督和举报电话,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要不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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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工作能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专项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民政局每月要将新增低收入家庭名单发送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救助工作情况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做好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情况收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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