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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对现实的感悟散文

在婚姻中对现实的感悟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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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对现实的感悟散文

在现实婚姻中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出轨率在不断上升,而且理由充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借口,说什么彼此感情淡泊不再相爱,如果没有爱当初又是为什么走到一起的呢!

每当这时你就会听到这样的回答:“那都是过去的事了,现在已经没有了感情”。看着这样的答案不觉会有一些疑问,曾经的爱哪去了,为什么相爱的两个人会不再相爱,难道其中一方是无恶不作的人吗?其实:这些都是他们在逃避问题时的借口,正好说明他们是没有承担的能力和责任感,是他们自己让对方不再爱他们,特别是屡屡出轨的那些人,不管他们有多少借口和理由,他们都是既不自爱,也不值得让人爱的那类人。

还有就是他们在婚姻中不会和对方沟通和过于自私的那类人,不管他们过得多苦多累都不会去想自己该如何排解困苦,只会一味地抱怨自己的不幸和可怜,并寻找让自己感觉幸福的感觉,以此为借口寻欢作乐,当东窗事发时,他们会指责对方不够关心他们,而从不检查自己对幸福的渴望和关心的希冀信息,是不是曾传达给对方过。当然,其中也不排除很多粗心的妻子在忙于照顾孩子时忽略了他们,一些假装坚强的男人,在不平衡的心理问题驱使下,一面装腔作势地好面子,把该说的压在心里,令对方无法及时得到相关信

息。一面又软弱地在婚外寻找安慰,还美其名曰:“某人对他很好!比妻子还要爱他们,懂他们,理解她们”。

就目前的社会而言,无论谁的对错,一个巴掌都是拍不响的,出轨不是一个人可以做得了的事。如果说经济的发达,财富的积累让男人有了出轨的本钱和胆量,那么科技的进步,医学的不断完善让女人不再像过去一样担心会留下出轨的证据“孩子”。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禁锢的几千年的欲望被释放出来了,在道德教育的滞后脚步下,唯利是图的商人们,不管那些是少儿不宜,一律搬上荧幕,荧屏,画报书籍,年轻的孩子们不分好坏的全部接受。自顾玩乐的父母和忙于生计的家长对孩子的监管缺失,导致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十五六岁就已经为人父母了。

在老人那里听说过旧社会的人结婚早,受罪多,自己还是孩子时就要抚养孩子,可现在才过去多久啊!孩子养孩子的现象就已经再度出现。真的是人类在倒退吗?很多孩子结婚后自己不会自立,一切依靠父母,稍有不如意就离婚,幼小的孩子扔给父母抚养,因为年龄小无法登记结婚,自然也就不用办离婚手续,他们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可怜的只是那些无辜的孩子。

在这样乱七八糟的社会环境下,离婚的,出轨的能少嘛!如果女人自尊自爱些,想找婚外情的男人就是有钱也无对象可找。在婚外情中都说最终受伤的是女人,其实不然,很多

男人同样受伤不浅,他们在寻找一时的快乐之余,并没有真心希望失去自己原有的家庭和一切。但往往在感情陷得太深时,操控的方向盘落入了另一方的手中,从而失去自控导致家破人亡,或鸡飞蛋打,这种打击并不亚于女人所受的伤害。只是女人的伤会流露和表达出来,而男人的伤会刻意隐藏起来不让别人知道。

如果说女人脆弱,其实有些男人更脆弱,他们在做错事时连承认的勇气都没有,用“敢做而不敢为”来形容也许贴切。真希望这样的事越来越少,甚至不再发生。

其实这些事的发生还是源于我们浮躁的心,对很多事情过于强求,对身边人的要求太过于目标化,而没顾忌他们的感受,记得有朋友曾建议我,多想对方的好处,忽略他人的短处,以此来调节自己心中的平衡,来提高幸福感的指数。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比较难了,特别是对待身边之人时,由于相处久了很容易忽略他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控制的欲望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滋长,从而导致彼此的排斥感上升。此时,如果双方又都碍于面子谁都不想服输,问题也就变得无法解决,说实在的,夫妻之间根本没有输赢只谈,就算是服输了也不能证明你就真的输了,因为家庭是以和为贵,和睦的家庭才会幸福长远,让烦恼远离。

虽然说了这么多,但具体该怎样做,自己也在学习和摸索中,幸福和不幸的家庭千奇百怪,每个不幸的问题都不是

一个答案就可以解决的数学题,唯一能人我们找到答案的方法就是冷静加冷静再加上沟通,才能找到解答的方法。是不是真得能解决问题还要看婚姻中双方对问题解决的态度,对彼此的宽容和接纳的方式,最重要的问题是自己能不能真正的战胜自己的心魔,在放过对方时也放过自己,本人就曾陷在自己的心魔中无法自拔过,到目前为止是不是走出来了,还不能肯定,只是知道了自己是在那丢了自己,该想办法找回那个被心魔控制的自我了。

在此,奉劝迷失了自己的人们,不要再找各式各样的借口来毁掉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毁一个家很容易,但维系一个家真的很难,不要在自己后悔的时候才懂得珍惜!那已为时已晚,懂得自爱的人也懂得如何爱人。

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认定处理完善法制宣传 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 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①。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②,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 ○1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年5月.第8-9页. ○2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年5月,第2-3页.

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婚姻状况证明书(完整版)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第一篇: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第 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 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 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你去打证明,民政局会写好了,10元一份!证明****村委会:兹证明我村***同志,未婚.和贵村***同志结婚.请批准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敬礼!!****村委会201X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 1、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二零年月日止,从未登记过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过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止未在登记过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单位组织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按实际情况填写以上1或2或3项,其余划掉。 注 2、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如实填写,本人自己填写无效。 注 3、本人人事档案非所在单位保管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未婚证明格式范文 未婚公证书 χχ字第χχ号

婚姻法结课论文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婚姻法》结课论文 题目:以学生为中心的翻转课堂在学习中的体会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刘# 姓名:罗# 学号:13071# 班级:法学1304 班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4——2015 学期:第二学期 2014年6月23日

以学生为中心的翻转课堂在学习中的体会 罗## 文法学院法学1304班学号130710#### 授课教师刘# 摘要 翻转课堂是近年来发展的一种新的教学方式。随着这种学习方法的推广,现在已经走进了各种学校。传统的教学模式是老师在课堂上讲课,布置家庭作业,让学生回家练习。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不同,在“翻转课堂式教学模式”下,学生在家完成知识的学习###,而课堂变成了老师学生之间和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的场所,包括答疑解惑、知识的运用等,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但是在尝到甜头过后我们也要反思,翻转课堂也有他一定的缺陷,他不能保证每一个学生都积极参与了课后的学习和课堂的讲解和答疑。而且现阶段我国教育现状参差不齐,很难得到推广和有效的效果。 关键词:翻转课堂教育学习方法

一、“翻转课堂”翻转了什么? 近来,“翻转课堂”(Flipping classroom)在网络上铺天盖地传播,引起教育技术工作者的关注。 所谓“翻转课堂”,是指把“老师白天在教室上课,学生晚上回家做作业”的教学结构翻转过来,构建“学生白天在教室完成知识吸收与掌握的知识内化过程,晚上回家学习新知识”的教学结构,形成让学生在课堂上完成知识吸收与掌握的内化过程、在课堂外完成知识学习的新型课堂教学结构。 这学期在学习婚姻法的课堂上面,老师给我们上课的方式就是这样的。上课的时候老师会把我们将要学习内容的难点部分先行讲解。其余简单的部分则交我们课上课下自学。然后课上的其他时间则交给我们上讲台讲我们自己学习到的东西。在这种教学下,老师是对我们的是自主学习的一种培养,而不仅仅让我们去依靠老师的给予。让我们不光在这一科目上学习到知识。也让我们把这种学习和思考的方式带到了其他科目的学习上。让我们的学习更加的高效。而且这种教学方式对于一个法学的学生来说,意义则更加非凡。因为作为一个法学学生,我们毕业后大多数都是走上律师的道路。这种开放式的思维和案例的学习对我们来说大有裨益的。 但是翻转课堂不是简简单单“翻转”,首先,要树立教育变革的坚定信念。观念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教育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很多教师在“分数至上”的教育环境中,已经锤炼出了一整套的看家本领,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教学范式和习惯。实施“翻转课堂”,必然要打破自己和教育环境之间的一种平衡态,让自己处于一个新的、自己内心没有确切把握的动荡状态之中。如果没有坚定的改革信念作为支撑,教师通常是不愿意“革”自己的命的。然后,要有较高的教育信息化素养。其次,要抓住“翻转课堂”的关键点。为了实施“翻转课堂”,很多人将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视频和PPT的制作上,这其实也是一个误区。视频和PPT自然重要,但比视频和PPT更加重要的是如何支配课堂上多出来的这些时间。课堂的对话和讨论,需要教师做出精心的准备和细致的观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翻转课堂”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课堂讨论所带来的学生“吸收内化”学习过程效益的提升。最后,做好角色转换。首先,教师的角色从传统的圣人角色转变成导师;其次,学生的角色更加突出学习的主体性和必要的主动性。 二、存在哪些问题?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格式范本模板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格式范本模板 现在外出旅游带身份证就可以,不必在本单位开证明。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应该怎么写呢?现在就跟着一起来看一看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资料仅供参考。 (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户口迁移证明(居中独占一行)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 兹证明我村村民某某某,现年(多少)岁,身份证号码:(18位)因(结婚、就业等)需要将户口迁往某地,希望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为盼。特此证明! 然后在右下角落款某村村委会,再起一行,在村委会下方,写上年、月、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整个【户口迁移证明】完成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中,因担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户籍年龄为农历的辩解意见不能被合理排除,李某最后被法院认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由此被从轻判处刑罚。

xx年10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荆门城区连续抢劫作案4起,受害人达7人,涉案金额3390元。案发后,李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户籍资料证明显示,李某生于1987年9月21日,案发时应当已满18周岁。但担任李某辩护人的李某之父庭上提出辩解意见,李某户籍上的出生年月是农历,按公历计算应是1987年11月12日,据此计算他作案时应尚未满18周岁。 为了慎重起见,主审法官随即协同主审检察官赶赴李某出生地荆门市沙洋县五里镇,进行实地调查。李某的邻居纷纷证实,李某的生日应该在国庆节后,一位刘姓的女子更介绍,李某和其儿子差不多几天出生,按公历应该是11月份。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明当时报户口时为李某报的是农历(阴历)。主审法官与检察官又驱车赶往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证实,从1982年人口普查开始,派出所登记的户籍资料都是由村里统一后上报的,也就是说村委会的工作决定了派出所户籍资料的正确与否。 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出所和刘某等人的证言、村委会证明均证实,李某户籍上出生日期为农历,李某之父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被合理排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认定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据此,法院对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委会拒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被起诉的案件,判决被告利津县北岭乡某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二原告办理户籍迁出证明。

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开题报告和任务书)

题目名称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学生姓名所学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姓名所学专业职称 一、设计(论文)主要内容及进度 1、首先完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的基本内容论述; 2、其次将国内外有关离婚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加以细致比较; 3、再次指出我国该项制度规定及实施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4、最后,根据自己的分析与思考针对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二、主要技术指标(或研究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实施状况,并与国外的离婚赔偿制度加以比较,总结出我国该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以期为当前的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三、进度计划 2012年2月,选题,制定研究内容和对象; 2012年3月,构思论文大纲并了解研究对象和国内外现状; 2012年3月-5月,搜集各种相关资料; 2012年5月,形成初稿并由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并最终定稿 三、重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发表于《检察日报》2001年5月29日第7版。 [2]、陈棋责:《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一般即按同居处理。”制度的探讨》。 [4]、田岚、何俊萍著:《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发表于《东南学术》(福州)杂志2001年第2期。 [5]、王园《有关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教研室主任签字:年月日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作为人类群体的社会,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婚姻作为人生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每个人都梦想着幸福美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又充满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当婚姻出现了问题时,只有合法的婚姻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将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不仅对当事人个人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也是起到稳定和谐的作用。 一、事实婚姻的性质 (一)事实婚姻背景 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现实问题,尤其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性质以及其效力等问题也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与国内外立法例相比较可以看到,国外通过立法明确地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同,而我国立法则侧重于界定何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该事实婚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继而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是实行结婚形式主义的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婚姻。 在百姓的心目中举行结婚仪式比结婚登记更重要,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登记结婚者在登记以后,仍得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获得社会大家庭的公信力。因此,在婚姻领域里,不能被忽视传统的延续性的,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它反映了中国文明的,而且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传统结婚仪式,已经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事实婚姻的存在有其自身的根基和土壤以及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没有合法登记手续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婚姻,理应在有条件的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由法律分情况地对其进行规制。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关系和生活方式不断革新,并且随着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更加凸显了事实婚与法律婚的对立。是否把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更是关系到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事实婚姻的性质 笔者认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性质关键在于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概念的区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表现出了永久地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婚意”,即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并且婚姻成立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和客观结果。而婚姻生效是一种价值状态,即在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立的婚姻,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下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只是不产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作为婚姻形式一种的事实婚姻,完全具有婚姻所要求具有的最基本的核心要件,即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欠缺婚姻缔结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满足了婚姻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不具备不会使婚姻的成立,即这种客观事

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4) Keywords (4) 前言 (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法学毕业论文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 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 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相关内 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 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 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 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 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 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 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 方面的立法工作。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 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 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 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 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 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 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早期有 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 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 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 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 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 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 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 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 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另一 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 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 两者关系的不平等。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形式要件)这样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妻具有婚姻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注: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②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⑤可见是否为群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准。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使群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各种证明范本

范文一:个人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二: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签字: 出具人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

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

婚姻法论文题目范文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 __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 __”技术的法律反思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虽然现在婚姻登记有些地方不需要单位开介绍信了,但是还是要出婚姻状况证明的!是便于国家的计划生育统计.到你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处出具证明便可! 你可以拿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让户籍民-警在户口册页的背面变更栏中,根据你的离婚证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离异,并盖上户籍专用章。这个就能当婚姻状况证明。 2 第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3 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市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4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2020年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调研报告

农村地区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调研报告 前言 大学第一年的暑假,有充足的时间、理由、精力来一场同学聚会。高中同学的聚会——兴奋,各自沉浸于美好的大学生活,迫不及待的想同大家分享自己这一年的经历;初中同学的聚会——安静,太长时间的疏于联系,让大家变得客气而疏远;小学同学的聚会——热闹,从那样穿布鞋扎羊角辫的年纪中走过,总有一种时间冲不散的热络,无话不谈、笑语连天。可是热闹过后却又忍不住的心酸,十几个人中除了正在上学的几位外,基本都已定亲,或者成家生子。面对我无言的惊讶,没有人给予过多的解释,本来就是含羞带怯的年纪,又如何将这种事情形容得轻描淡写。 在我还未从聚会事件的震惊中回神,同村远房的大娘又托父亲帮忙处理她年仅二十岁的儿子未婚生子的事情。这次我的反应就不止是惊讶,还有更多的疑惑不解。对于这种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便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生育儿女的现象,在农村究竟普遍到何种程度,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与远在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的刘敦萍同学,就农村中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展开了联合调查。 在搜阅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种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的、没有配偶的青年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成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状况

为了弄清楚事实婚姻在农村中占新婚人数的比例,同时又考虑到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及农村大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我们对于此项问题分别以同熟知村里事务的长辈闲谈、向村妇联主任咨询及对户籍办、计生办相关工作人员采访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20xx—20xx年间,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公开举行婚礼的青年男女为18对,但仅有六对男女于婚前到相关部门办领了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人数的33%。其余12对中,有9 对青年男女在婚礼举行后3—8个月后补办了结婚手续。剩余3对,自婚礼结束至今未补办任何相关手续,约占受调查总人数的16.7%。 而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20xx—20xx年间公开举行婚礼的51对夫妇中,仅有两对未办理结婚手续,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4%左右。 对于两地事实婚姻所占比例的差距,我们又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发现,两地对于这种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以公开、持续状态生活在一起,甚至生育儿女的青年男女事例的监管与处罚办法的差距,导致了这种差异的产生。具体的监管与处罚办法,并未在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得到确切答复,仅从村里受处罚的实例中总结得出: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东街若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儿育女,一旦被计生办查出,则会对其进行高额罚款,金额至少是9000元人民币;相应的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孙庄村的此种情况的罚款仅在1000元左右。 二、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 总结了69对受调查人选中的事实婚姻存在状况,得出事实婚姻存在的两种形式:

证明书格式范文

证明书格式范文 范文一:个人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 __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 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 __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 __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二: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 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 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签字: 出具人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支行: 兹证明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_____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年,职务为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_家庭婚姻法毕 业论文范文模板 关于家庭婚姻法论文2300字(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与相关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内与国外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主要观点以及 法律规定等,对目前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提出了一定的质疑,即认为家庭暴力 指的是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胁迫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精神、身体以及性等方面的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關键词:婚姻法;家庭暴力;概念;质疑;相关研究 一、婚姻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 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中的主体一般为家庭成员,即侵害者以及被侵害者 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且具有一定的倾述关系,如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配偶以及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最多,且被侵害者一般为女性。 因此在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解释也沿用这样的观点。国外的法律在 界定家庭暴力中的主体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注重实际的共同生活,而 不仅仅是以亲属关系作为界定的必要因素。例如英国有关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解 释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个人为了支配以及控制与其曾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的 某种亲属关系中另一人,而采取的虐待行为或者任何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就包

括了肉体的、情感的、心理的、经济、性的以及语言等。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有关法律中,家庭暴力的主体就包括了同居者、配偶、前配偶以及前同居者等。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解释与界定,其民族性很强,国外的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其国家民族的文化和观点非常的符合,但是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怎很难将同居关系以及同性婚姻等,一同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因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中因该将家庭成员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家庭暴力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即性暴力与身体暴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并且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身体暴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也非常的难以割断。但是针对这三种暴力,除了注重其联系之外,还应该重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其中性与身体上的暴力在内涵上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因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具体包括精神、身体、性者这三个方面,且身体暴力与性暴力两者之间应该是独立存在的。因此下文就将对这三种暴力行为进行内涵上的阐述。 1.身体暴力 国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殴打伤害如果比较轻微,则不包括在家庭暴力的范畴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必须具有报复性的动机、延续性的时间、严重性的后果、恶劣性的情节以及残酷性的手段等。同时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对身体上的殴打伤害,要致残或者致伤,最少也必须是轻伤,这样才能界

论婚姻自由原则-毕业论文

目录 一、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3)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3) (二)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3) 二、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落实情况 (4) (一)结婚自由情况 (4) (二)离婚自由情况 (4) 三、婚姻自由原则滥用存在的问题 (4) (一)事实婚姻的问题 (4) (二)离婚后抚养问题凸显 (6) 四、约束和保护婚姻自由原则落实的建议 (8) (一)加强对事实婚姻制度的立法 (8) (二)构建离婚后抚养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论婚姻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以婚姻自由原则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律学理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介绍。进而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明确婚姻自由原则下,我国婚姻自由发展的现状。进而提出婚姻自由的权利滥用可能引发极大的家庭和社会危害,并提出如何更好的维护婚姻自由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更好的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离婚

一、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内涵 婚姻自由也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婚姻关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①。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个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原则设定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婚姻自由原则,为婚姻关系的和谐创造条件,也保障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 婚姻自由中对离婚自由的保障,主要是对结婚自由的一种补充。在当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婚姻自由原则得到了全面的贯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我国离婚率也逐步攀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使得闪婚闪离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关注,也出现了一定的家庭和社会危害。在此情况下,正确认识婚姻自由原则,明确如何在更好的贯彻婚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确保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对家庭与社会的危害最小,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等,都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认识 婚姻自由和其他法律保护的自由权一样,都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婚姻自由权的行驶,必须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绝对的婚姻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超越法律约束而从事的所谓婚姻自由行为,都是滥用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需要进行规制。在我国《婚姻法》中,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进行了立法规定,并且在《刑法》的第257条内容中,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期徒刑”。可见,我国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并且严格处理任何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 ①王生珍.论婚姻自由原则[J].载于《华人时刊》,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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