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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注:本表所称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 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1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3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4 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5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 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第6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对所属项目法

条 人及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7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8条 定期评价工作暂定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 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于3月底前将交通运输部负责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9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10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云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信用等级的评定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评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协会与资质优良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共同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技术研究部门、工作机构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度的拟定等工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 (1)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数据真实,实事求是。 (2)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公正、公开,采集数据合法,不弄虚作假。 (3)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全面,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4)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及时,注重数据的时效性。 (5)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有监督机制,信管委审议后最终确定。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 释义说明: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如下表),即:A(AAA、AA、A)、B、C,其中A级是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 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页脚内容1

注:AAA和C级等级符号外,其他等级可以用“+”或“-”进行调整。例如:AA﹢、AA-对AA级别进行微调, AA﹢高于AA级,AA-低于AA级。 各级别定义如下: A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好,发展前景很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 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A: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较小,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B: 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但是存在不确定因素会对其经营与发 页脚内容2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

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

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xxx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以上监理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以上监理员在现场摄像并记录,填

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综述

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综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步伐逐步加快,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开始加速,信用评级这个略显陌生的名词逐渐深入到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08年美国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之后,人们在质疑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独立性、公信力的同时,更应该着重完善企业评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研究进行梳理与综述,期望能对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与指导。 关键词:指标体系;信用评级;企业 A Summary Of Researches On Credit Rating Index System Of Enterprise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started some 20 years ago,our Market economy are developing deeply and more quickly.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process begins to accelerate. Credit rating ,a strange noun to us, has gone deep in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various fields, and plays a prominent role. When the economic crisis first broke out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2008,it swept through the global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that people focus on the transparency, independence and cred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we shoud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improvement of enterprise rating in the market economy. In this paper, through reviewing the researches in credit rating index system done by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I look forward to deepen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edit Rating. Key words:index system;credit rating; enterprise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最早起源于1837年,路易斯?塔班在纽约建立了以企业为评级对象的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而1909年约翰·穆迪(John Moody)在美国《铁路投资分析》(Moody’s Analysis of Railroad investlnent)中第一次对铁路债券进行了信用评估。随后穆迪创建了世界第一家企业信用评估机构。1922年,标准普尔公司的前身——普尔出版公司也开始对工业债券进行评级。1931年,美国制定了相关金融法规规范了民间信用评级,奠定了现代信用评级的基础。1974年美国发生了自30年代后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在这次经济危机之后,人们开始关注信用评级,信用风险意识的增强促进了信用评级的迅猛发展。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历史,信用评级逐步从传统的单变量评级模式进化为更加完善的多变量评价模式。除了专家系统、评分系统和信用打分系统等传统方法外,新的信贷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KMV模型、V AR(V alue at Risk)模型、EVA(Economic V alue Added)模型和Z评分模型、AHP(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法等。 相对国外信用评级的发展而言,我国起步较晚,最早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为了便于分析比较,企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读者可从中得到一定启发。 评价的对象是指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通过评估,就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判断,以评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7级,各级意义如下: AAA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 AA级:企业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强的偿债能力,对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价值。 A级:企业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 BBB级:企业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流动性一般,管理水平一般,企业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偿债能力一般,具有一定风险。 BB级:企业市场竞争力、流动性和管理水平较差,发展前景较差,偿债能力较弱,风险较大。 B级:企业市场竞争力、流动性和管理水平很差,不具有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很弱,风险很大。 F级: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企业,或贷款分类结果属于可疑或损失类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评估指标得分评定,F级企业不评分,根据评估条件直接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如下表所示。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从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造、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重大人事调整、重大事故及赔偿等对企业履约能力有一定影响,将重新评级。 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资产流动性、管理水平和其他等4个方面评定,共有16项指标,评级指标体系如表所示。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设置方案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为顺利开展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结合2017年、2018年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现将2019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周期及认定范围 (一)信用监管行为(C类、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有效期为1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有效期为2年的信用监管行为(C类),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信用监管行为(P类)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实际发文日期在上述期限内的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有效。 (二)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 1.信用监管行为按照市建设局最新发布的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执行。

2.各类奖励、表彰、批评及处罚等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发文日期(或批准日期)在采集评价周期范围内的予以记入,不在范围内的不予记入。 3.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三)企业主要经济发展指标 企业缴纳税金总额是指经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税金,不含在12月31日前已在银行缴款但未实际入库的金额。 建筑施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得分、信用监管行为评价(C类)得分、(P类)得分分值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由企业主要经济发展 指标得分、企业信用监管行为(C类)得分和企业信用监管行为(P类)得分共3个部分组成,分值分别为: 满分15分(不包括奖励分)、满分30分和满分55分。 三、缴纳税金总额满分的标准值及奖励设置

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表

1.未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和管理网络的,每项扣3分,制度未有效落实的每项扣2分。 2.。企业内部及项目部各部门,各岗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每项扣3分。 3.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4.未按规定于管理部门签订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扣3分 5.未参加建筑业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每人,每起扣3分,参会人员未按要求的每人,每起扣2分 6.企业行政许可,年检时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7.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每次扣10分 8.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资料和报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每次扣10分 10.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扣10分 11.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每次扣10分 12.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3.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4.不按规定,擅自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每次扣3分 15.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投诉的,扣5--10分 16.未制定《平安工地》创建计划,不符合《平安工地》创建要求的扣5分 17.发生偷窃,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扣5分 18.未建立领导带班制度的扣5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19.未完成标化工地创建考核目标的扣10分 20.外地进义企业管理人员未到岗的每人扣3分 21.企业对项目部管理部到位,未建立检查台帐或每月对项目部检查次数少于4次的扣5分 22.不配合市政府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的每次扣10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无计划外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 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 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 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 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 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 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 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

商务信用评价规范标准

商务信用评价规范标准 企业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也是信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模型,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坚持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 信用评价应具备独立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二)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坚持基础指标和专项指标相结合。通过对企业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情况。内容包括了能影响企业信用的主要因素,具有系统性、全面性、独立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一般而言,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含以下五个部分:一是管理者基本素质评价指标;二是企业基本素质评价指标;三是财务状况评价指标;四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五是企业成长和发展能力评价指标。 (三)建立信用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标准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判断的尺度。信用评价标准依据不同行业或不同方法,一般分为基础标准、历史标准、客观标准和经验数据标准。 (四)采用信用评价方法企业信用评价方法突出的特点是注重外部因素与内

部因素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对被评估对象的信用进行综合的评价。企业信用评价方法有传统的要素分析法和现代的模型分析。信用要素分析法主要针对企业的信用风险分析时采用的专家分析反之一。主要包括有5C 要素分析法、4F 要素分析法、5P 要素分析法、CAMPARI 要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主要有z 计分模型、KMV 模型、信用矩阵模型等。 (五)完善和创新信用评价技术信用评价技术包括数据采集处理技术、信用标准核心(专利)技术、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透明度核心技术、现场审核信用模型技术、动态信用行为监控扫描技术、大数据舆情监控信用预警技术等方面。必须加强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六)规范信用评价流程依据《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标准GB/T 22119-2008 参考,可统一信用评价程序为以下内容:1、申请。企业准备和提交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可提供申报对象评前咨询指导,提高评价对象的信用管理水平。 2 、征信。对采集信息核实和交叉比对(如采取现场核实准确性更高),归集整理到企业信息数据库备案。 3、初审。有专业的信用管理师,依据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数值指标,对企业信息评价评分,给予初审的等级结果。 4、终审。由信用评审委员会基于行业经验数据、历史情况和发展预期等分析对初审结果作复审确定,最终确定评价等级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反馈,有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是对受评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相关合同和对合同履行的组织、管理方面的能力及愿意的综合评价。其核心是评价民用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履行相关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和经营管理能力。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制订和实施一套科学、适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行业信用标准,规范民用建筑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一、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方法 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在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评价技术,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建设行业的具体特点,由相关行业专家和专业信用管理中介机构进行长期、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形成的。该评价方法运用一定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指标,强调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兼顾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模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由于影响民用建筑企业信用状况的因素很多,众多难以量化的因素往往对受评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影响作用更大,单纯依靠定量指标并不能够科学、客观地对受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因此在参考定量指标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还需要借助信用分析师和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的行业经验和专业判断,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2、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指对同一类型的民用建筑企业应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的可比性则是指对不同类型受评企业的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信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保证民用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因此信用评价标准的制订应建立在对不同类型民用建筑企业进行广泛的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之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1.企业的基本素质: 2.财务结构:

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所有者权益/ (期末银行贷款余额+期末 票据贴现余额+期末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净额+期末贸易融资净额) *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100%?? 资本固定化比率=非流动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100%?? 3.偿债能力: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100%??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 流动负债合计*100%?? 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比率=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 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 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担保比率=期末未清担保余额/ 所有者权益*100% 4.经营能力:营业收入现金率=营业活动现金流入/ 营业收入*100%?? 应收账款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期初应收票据余额+期末应收票据余额)/2]?? 存货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总资产周转速度二营业(总)收入/[(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 商品销售率=(期初库存商品余额+ 本期购入商品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期初库存商品余额+本期购入商品额)?? 出租比率二全年实际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全年可供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100%??

5.经营效益: 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收入(或营业总收入)*100%??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期初净资产余额+期末净资产余额) /2]*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期初总资产约+期末总资产余额)/2]*100% 6.发展前景: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69591051.html,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 作者:张家平庄陪章周子澄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6期 [摘要] 诚信的缺失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要解决企业的信用问题,关键和核心的部分是构建企业信用的评价体系,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本文从信用的经济学意义出发,构建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关键词]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和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既是信用信息的最大需求者和供应者,又是市场价格关系、供求关系、竞争关系得主体,企业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十分直接的和非常重要的作用(李昊,2005)。在企业信用管理中,企业信用水平的评价和衡量处于核心地位,也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中国信用评级协会筹备组经过多次讨论,于1992年6月制定了《债券信用评级办法》,建立起了我国自己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付英(1997)对企业资信评估的指标体系做了初步探讨,从企业概况考察、企业财务分析、信托条件分析、外部环境分析、企业生产能力辨别等五个方面入手,分别提出了企业信用评级所需要关注的指标。该指标选择突破了财务指标的范围,但指标选择具有主观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翟凤荣(2000)总结出国际信用评级通常包括经营环境、所有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管理阶层的素质、营运价值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经济资本等六个方面;毛定祥(2000)建立由3层26个财务指标构成的企业财务信用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由有关专家对财务指标相对于偿债能力的重要性成对比较得出判断矩阵,然后用特征向量法得到,各财务指标及其权重。该研究明显的偏颇之处在于所有的评价指标均为财务指标而缺乏全面性和科学性。高媛、卞直巍(2003)根据全面性、科学性、针对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设置原则试图建立中小企业统一的包含指标、标准和方法的信用评级体系;吴金星、王宗军(2004)用层次分析法就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权重在专家赋权的基础上进行了加权平均的研究。其方法论上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其采用的6类子目标18个指标全部都是财务指标却有失全面,并且指标的选定也是基于主观判断而缺乏理论分析依据;王玉娥、叶莉等(2004)从工业企业角度研究了企业信用评价方法。本文从信用的经济学含义出发,构建企业信用的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并结合调研资料,确定权重。 二、构建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doc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为了便于分析比较,下面再介绍中国建设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读者可从中得到一定启发。 中国建设银行评价的对象是指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通过评估,就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判断,以评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7级,各级意义如下: AAA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 AA级:企业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强的偿债能力,对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价值。 A级:企业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 BBB级:企业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流动性一般,管理水平一般,企业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偿债能力一般,具有一定风险。 BB级:企业市场竞争力、流动性和管理水平较差,发展前景较差,偿债能力较弱,风险较大。 B级:企业市场竞争力、流动性和管理水平很差,不具有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很弱,风险很大。 F级: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的企业,或贷款分类结果属于可疑或损失类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评估指标得分评定,F级企业不评分,根据评估条件直接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依据如下表所示。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从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造、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重大人事调整、重大事故及赔偿等对企业履约能力有一定影响,将重新评级。 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资产流动性、管理水平和其他等4个方面评定,共有16项指标,评级指标体系如表所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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