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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作者:贾宸浩,柳砚涛

[摘要]在我国,伴随着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已得到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基本原则不明、立法设计缺位、实施方式不确定、法院送达人员准备不足等问题,因而必须在完善制度建构上下功夫,当务之急就是在确立电子送达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细化电子送达的操作规则和各项配套措施。

[关键词]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收悉;送达回证

我国的新民诉法于2 0 1 3年1月颁布实施,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随之明确下来,而有关争论业已从法学理论的研究转变为实践操作的摸索。目前我国的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基本原则不明、立法设计缺位、实施方式不确定、法院送达人员准备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拟从学理辨析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基本原则加以探析,进而就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制度建构略陈管见。

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主要方式

所谓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是指“以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以磁性物质为介质的电子文件为载体,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法律文书,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 D 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分析国内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1.电报、传真送达。早在1 9 8 0年的美国“新英格兰商人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就许可通过电报方式送达诉讼书状。英国的《司法指南》第六部分则规定了传真送达的条件:“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事先有书面的同意或者将法人商务地址的传真号码写在该受送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上。”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可以凭受领证书送达的相同人群也可以通过传真送达,传真必须包含签名,受领人可以自己选择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同样以传真寄回受领证书。

2.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是通过互联网的链接,在法院系统和当事人的计算机之间传送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特定诉讼文书,包括传票、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1 9 9 6年,英国高等法院发布司法命令,许可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诉讼书状,首开电子邮件送达诉讼书状之先河。一般情况下,英国法院在以下条件均具备时考虑采用电子送达:一是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送达地址包括进行电子送达的电子邮箱地址;二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电子送达。在美国,佐治亚州北区的一个破产法庭在2 0 0 0年的B r o a d f o o t v.D i a z案中成为首个允许使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书状的联邦法庭。

3.手机短信送达。手机短信因其方便、可视、价格低廉等特点而成为当今时代信息传递的一种主流方式。鉴于我国手机网络现状及大众的接受程度,目前以文字信息形式发送司法文书且受送达人回复确认,被认为是有效送达的重要形式。运用手机短信送达司法文书,也许会成为最容易被法院和当事人接受的送达方式之一。

4.录音电话送达。审判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和传唤诉讼当事人,并对通知和传唤的内容和过程进行录音,存储于特定的软件系统中,待传唤发生法律效果后,将已存的音频文件下载到光盘中,附卷备查。在进行录音时,语言要清晰、规范,确保受送达人准确无误地知悉被通知事项,并可同时制作送达笔录并附卷备查。

5.电视、网络公告送达。电视、网络公告送达其实属于公告送达中的具体形式。采用电视和网络公告送达,往往会取得比传统公告送达更好的效果。2 0 0 1年,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首先开始采用电视公告送达方式。网络公告送达的特点与电视送达类似,为了尽量提高公告送达的有效性,法院可以和当地流量较大的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合作,开辟专区作为公告送达平台,这样能更充分地发挥网络送达的优势,确保优质高效地送达法律文书。

6.新型社交媒体送达。F a c e b o o k等新型社交媒体在全球范围的普及,触动了各国司法机关敏锐的神经。早在2 0 0 8年I 2月,澳大利亚法院就已经允许通过F a c e b o o k

进行送达,这是全球首例通过F a—c e b o o k送达的案件。2 0 0 9年3月,新西兰法官批准用F a c e b o o k发送起诉书给一名旅居国外的男子。2 0 1 2年2月,英国一起商事案件的原告律师申请通过F a c e b o o k向被告送达,获得英格兰高等法院大法官尼格尔·蒂尔的批准,这是英国法院首次授权通过F a c e b o o k发送起诉书。而随着We b 2.0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相类似的网络社交媒体也许很快就会被司法机关采用为司法文书送达的方式和手段。包括社交网络等更多的新式送达方式的涌现,终将为各国立法所认可,这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来看,电子送达凭借其便捷、高效等优势,越来越赢得各国司法机关的青睐。但由于电子送达出现时问较短,许多方面还有待改进和完善。概『斫言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立法缺乏精细设计。电子送达写进法规是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但我国的立法中对电子送达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仍然缺乏清晰可依的规定。2 0 1 3年颁布实施的新民诉法第8 7条对电子送达程序如何启动、送达旧证如何证明、送达不能证明责任的承担等法律州题,均缺乏具体细致的规定。而美、德、日等困家已经相继制定了电子送达的相关法律,时电子送达的作用及送达体作了详尽规定德国的民诉汰叫确规定:待送达书状存储于电子数据存储器上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受送达人不仅可能是可以凭受领证书送达的人,而且也包括其他明确同意这种传输方式的程序参与人;在送达传票时,普通的电子签名即可,在送达文件时应当要求加密的电子签名。英国的《民事诉规则》也就电子送达日期的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传真送达的,如在营业日下午4时前发出传真,推定送达日期为当日,或者在其它情形下,推定送达的日期为传真日的第二个营业日,而送达回证证明的内容为传真日期;其它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推定送达日期为传输的次日,送达回证证明的内容为传输日期和方式。

2.如何确保“确认收悉”。由我国新民诉法第8 7条的规定可知,有效送达的前提是“确认收悉”。“收悉”,顾名思义就是收到并知晓。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收到电子送达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信、网络等技术手段来确认;而如何确认当事人知晓送达内容,则成了一个有待查考的问题。毕竟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并未知晓电子送达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法院已经按程序实施了送达行为,但由于当事人事实上并不知晓,因此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现实中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逃避责任的心理,故意不承认知晓电子送达的司法文书,因而对“确认收悉”的认定,是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所必须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

3.送达回证的固定和生成。我国新民诉法第8 4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在电子送达方式中,法院和受送达人之间没有直接接触,也无法像邮寄送达那样取得邮局回执,因此在保证当事人“确认收悉”的前提下,为了保证送达的有效性,还必须将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送达回证固定并生成出来,而这恰恰是法院系统推行电子送达必然要遇到的一个法律障碍。

4.法院及其送达人员准备不充分。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的老问题,表现在送达工作上就是:部分送达人员缺乏责任感,有时为了追求效率甚至违法送达,客观上妨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这一问题,在电子送达中更需引起重视。由于社会公众对这种新型送达方式还缺乏了解,这时最需要的就是向当事人作详细的解释和指导。如果送达人员缺乏耐心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将会对电子送达的推行造成不利影响。另外,电子送达作为新生事物,法院及法院工作人员对其都有一个接受和熟悉的过程。在此期间,由于法院缺乏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使用技能培训,也可能导致电子送达在具体实施时出现问题。

三、完善我国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制度建构的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都是我国法院系统完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制度建构过程中所不可回避的。这种制度的建构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只拟就此提出几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1.确立电子送达的基本原则。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应体现当事人的主导权和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其基本原则至少应包括自愿和“确认收悉”两大方面。(1)自愿原则。从国外经验来看,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前提是受送达人自愿接受。自愿原则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明确声明法院可以通过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是为明示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推定受送达人默示同意送达,如当受送达人惟一的联系方式是电子方式而对方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受送达人的其它方式和地址时。(2)“确认收悉”原则。应明确以下几种方式能够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司法文书:一是受送达人直接确认。受送达人直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回复法院其已收到电子送达文书,即视为“确认收悉”;二是根据受送达人的行为推定。如当事人已经按照所送达文书的内容履行事宜,或者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或在其它场合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及其它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情形;三是借助于技术手段证明。如今通过技术手段对电子媒介发送信息的过程进行追踪和证明已经不是难题,法院完全可以借助“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以及“不可否认”机制等技术和机制解决受送达人收悉证明的问题。

2.细化电子送达的操作规则。(1)明确适用电子送达的司法文书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文书中的民事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等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事实上,其它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等也大都不允许这些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至于各类通知书、公告等程序性诉讼文书,则可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日本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在法庭向当事人公开宣判,并送达判决正本,不准许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裁决。所以在具体实施环节,我国还需要立法细化电子送达的司法文书范围。(2)明确适用电子送达的案件程序。为了最

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加强不同审级程序之间的协调配合,在一审程序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民事法律文书后,可继续在上诉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继续适用电子送达方式。(3)明确电子送达内容。电子送达时,应将送达的内容具体、详尽地告知受送达人,特别是告知受送达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应将送达人的姓名、职务、部门等情况及送达法院的监督电话告知受送达人,以便于受送达人联系和监督。(4)明确电子送达日期。应明确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具体日期为送达日期;同时,为了提高送达效率,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可规定,发送邮件后具体时限内没有读信回执或当事人没有反馈信息的,如无技术性错误产生,时限逾期后即视为送达,以发送日为送达日。(5)明确电子送达流程。电子送达内容一经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实施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以保证法院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应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确定和生成送达回证。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法院可以通过提供设置功能性回执技术手段,保证在被送达人打开并阅读邮件的同时,系统自动向发件人发送邮件被阅回执消息。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收到文书,则可要求服务商提供回执,作为当事人收到邮件的证据使用。原则上以收件人回复的邮件中确认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收件人未回复,则以电子邮件进入其提供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采用短信平台送达的,短信发送后可在发送状态中查看短信到达节点,如果已到达当事人手机,则在历史查询中打印发送记录,以便附卷备查。该发送记录不仅包括上述内容,也包括发送状态、发送时问等内容,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法院可从电信服务商处调取原始记录查询。对于录音电话送达,可将已录制的音频文件刻录到光盘中,随同录音送达笔录附卷备查;对于电视公告送达,可将送达情况录制成光盘;对于网络公告送达,可将公告网页打印附卷;对于传真送达,可保存传真原稿图像;对于网络社交媒体送达,可通过相应的技术方式将送达结果从计算机、网络中确认出来,形成书面文件附卷备查。

3.完善电子送达的配套措施。(1)完善基础设施。法院可以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主要由向全社会公开的、统一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及其它电子联系方式组成。将各种电子送达方式有效地整合起来,可以提高电子送达的公信力和效率。另外,除了加大法院系统硬件设施的配置之外,也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辅助条件,如自愿选择电子送达但受其它限制没能及时接收电子送达司法文书的,法院可为当事人在立案窗口配置必要设备,以便当事人及时查看并回复。(2)加强业务培训。目前,我国各级法院中为数不算太少的一部分对现代科技的运用还缺乏积极性,因此,各级法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司法人员对计算机、互联网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使他们能够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采用电子送达的重要性和信息技术介入审判工作的必然性,并对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能够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3)强化司法宣传。针对公众对电子送达的疑虑,送达人在电子送达的启动程序中应充分做好电子送达的解释和指导工作。送达人应向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说明电子送达相对于传统送达方式的优势,电子送达的过程及所需条件,以及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责任、风险等。另外,法院还应在电子送达相关材料和电子诉讼文书上加上有关电子送达的法律宣传,以帮助当事人加深对电子送达的了解。(4)重视跟踪反馈。立案时,法院可对诉讼参与人使用电子送达系统的能力进行初次甄别,并形成电子送达确认书;在正式使用电子送达时,对已经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的当事人进行再次甄别,对某些能力欠缺、送达条件不具备的当事人,应及时变更为传统送达方式;对未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但有意愿、有条件、有能力的当事人,可以在提交书面确认书后进行电子送达。电子送达后,法院应随时跟踪,根据当事人反馈的具体问题,在转变送达方式的同时将相关问题记录在案,供系统研发人员研究改进。(5)鼓励多方参与。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首先与律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和律师等个人签订电子送达协议,然后将传票、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送达平台送达给相关机构和个人所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同时以电话、短信方式提醒对方查收;相关机构和个人收到后,平台则自动生成电子送达回证,并显示对方接收的具体时间。待开庭时,还可要求对方签署书

面带有公章的送达回证,以规避风险和附卷归档。(6)提倡沟通协调。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法院系统内部推行的全局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电子送达方式,有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就电子送达的运行情况进行沟通,解决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增进理解与交流。(7)加强交互送达。在司法实践中,不只是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当事人往往也有向法院送达各种材料的司法需求。传统方式下,当事人、代理人为了向法院递送各种诉状、申请书、证据等材料,往往要耗费不少的精力往返于法院与住所之间,对于他们来说,开辟一条便捷的通道,使自己的材料得以快速高效地送达给法院,无疑能减轻不少周折。特别是涉外案件中,由于域外证据均需经过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得到法院认可,而这个过程往往要数月之久,遇有需补充证据、补充授权手续等特殊情况,整个诉讼过程就要中止,非常浪费司法资源。采用电子送达后,当事人完全可以将在国外进行过公证、认证的证据、委托手续等原件,以电子形式录入电脑并发送给法院,法院、对方当事人以远程交流方式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可继续审理案件,同时等待证据、委托手续的原件寄送国内。(8)促进“审”“送”融合。目前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已经出现精细化、电子化趋势,因此可将电子送达与审判管理结合起来,将其作为审判管理的新内容,在审判管理部门中设立电子送达管理机构,出台实施细则,对电子送达进行科学规范,并指导法院的电子送达工作;同时建立电子送达专用台账,对电子送达数据、送达人员工作量、当事人分布、电子送达成本、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等进行统计分析。综上所述,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优势在于可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同时也存在突破程序保障性要求的可能。一旦电子送达发生误差,就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双重损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制定并遵循相关规则,无论是送达进行阶段还是之后的确认阶段,抑或送达回证的固定生成阶段,都要谨慎对待,确保整个环节都符合公平正义兼顾效率的要求。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

学校组织文化建设中的问题、成因及策略 组织文化是一切现代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是组织行为的准则和成功的核心。组织文化反映了一定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是组织中个体的见解、观点、情感、知识和技能的总和[1]。学校组织文化是组织文化的一种,它具有组织文化的一般内涵和结构特征。学校组织文化是师生员工在长期的教育、教学、生活娱乐等实践活动中共同形成的办学理念、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人的精神风貌的总和。不同学校有不同的组织文化传统和不同的组织文化风格。 很多学校都希望通过组织文化建设来塑造学校的品牌,以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而以良好的学校品牌形象为学校发展创造契机。但在学校组织文化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学校组织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1.精神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学校精神文化主要是指学校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表现为系统的办学理念,而有的则通过校训、校风、校歌来体现[2]。有的学校主要从教育教学管理中强调创新,实行了“目标等级管理”,即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或者说上一级对下一级负责。比如,分管某年级的副校长对年级主任负责,年级主任对各班主任负责,班主任对任课教师负责,最终责任到个人。这样使教育教学问题直线管理,分级管理,加快了处理问题的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了员工的责任心,逐步完善了学校管理制度。然而,总体上仍显得保守,如在员工激励问题上仍残留着平均主义思想,在收入分配方面、奖励方面档次没有拉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造成这种情况,一方面在于学校几十年的传统文化惯性,不讲原则的“和”、“吃大锅饭”文化形成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在于学校对创新的理解不够全面。创新需要从理论到实践,从管理制度到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全面创新来支撑,相互关联和互动,才能促使其均衡发展,落到实处。 2.行为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沾亲带故关系及拉帮结派等形成的网络错综复杂,很多时候会影响正常激励机制的执行。如在学校对某些员工进行选拔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中,人情关系仍不可避免地成为学历、能力和业绩之上的主要依据。在评先评估过程中,上级部门的干涉影响评选的公正、公平性。与某些管理人员或上级领导沾亲带故就可以不受或少受处罚、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以至有损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沾亲带故的关系长期存在,逐渐使得学校的组织机能弱化,出现因人设职,机构臃肿的现象。产生上述现象除中国传统的关系本位的影响之外,还有另外一些原因,一是学校在学校组织文化建设中对团队精神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方式,使团队精神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内心,从而营造起一个提倡团队精神的文化氛围。二是没有及时推行与团队精神相适应的全面的行为规范制度,使团队精神的培养脱离了员工的实践,没能体现在学校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中。 3.制度文化建设中的问题 学校制度文化是学校组织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是一定精神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对于学校组织文化具有强化作用。人们总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去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制度。制度文化又是精神文化的基础和载体,并对学校精神文化起反作用。学校制度文化建设一般有如下薄弱环节:一是制度不完备;二是制度完备,但不严格执行或不执行;三是制

医疗制度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如刚好要下班,可以将患者做何处理?( B ) A、让患者到它院诊治。 B、移交给接班医师。 C、等上班后再继续诊治。 2、下列关于首诊负责制,理解正确的是:( A ) A、谁首诊,谁负责;首诊医生应仔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认真进行诊治,做好病历记录。 B、首诊医生发现患者所患疾病不属于本专业范畴,可以建议转相关科室,无需做病历记录。 C、对于新入院患者必须在1小时内诊治;危、急、重患者必须立即接诊,并报告上级医生。 3、入院1周未确诊,或入院1周,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应:( B ) A、转入上级医院诊疗。 B、组织疑难病例讨论。 C、上报院领导处理。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每周查访至少:( B ) A、1次 B、2次 C、3次 D、 4次 5、不属于医疗核心制度的是:( C ) A、首诊负责制 B、三级医生查房制 C、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6、急诊会诊,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到位?( A ) A、10分钟 B、 15分钟 C、20分钟 D、30分钟 7、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住院医师可单独完成的手术是( A ) A、一类手术 B、二类手术 C、三类手术 D、四类手术 8、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 C )内完成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三天 9、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 C )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应在()内进行讨论。() A、1天、6小时 B、3天、12小时 C、1周、1天 D、5天、1天 10、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 C )。 A 药物剂量 B 药物浓度 C 配伍禁忌 11、在抢救危重症时,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几小时

门诊部首诊负责制度

门诊部首诊负责制度 一、门诊部实行首诊负责制度。 二、门诊患者经分诊台分诊、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并及时规范书写病历。 三、首诊医师检诊患者后,判断患者病情属于本专业疾病的,首诊医师应对患者进行处理。 四、首诊医师经检诊患者后,判断患者病情属于他科疾病的,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给予认真处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情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五、如遇到边缘性疾病患者或遇到诊疗有困难、涉及多学科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先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及时请上级医师进行指导,必要时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或上报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科进行疑难病会诊。 六、当首诊医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时,被邀请科室应派出高年资医师及时参加会诊,将会诊意见当面向首诊科室医师交代清楚,必要时协助首诊科室进行诊治。 七、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给接班医师,并当面交接清楚病情,做好交班记录后方可离去。 八、对来院的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如不属本专业疾病,应先行抢救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专科医师接诊,在接诊医师赶到现场后,向其介绍患者病情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移交至接诊医师。九、经检诊或抢救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向病区联系,病区不得拒收。病情涉及两科以上的患者,住院治疗时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依据患者的主要病情安排住院。 十、本院病区收住条件不足时,应及时转院。

内科门急诊工作制度 一、内科急诊医师在门诊部和急诊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遵守门诊部和急诊科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急诊科医师要坚持首诊负责制,24小时值班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急诊科医师兼接诊普通内科门诊患者。 三、急诊科医师要按照急诊科专业相关诊疗指南和操作规范及内科专业相关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对病人进行规范诊疗。仔细问诊,耐心查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评估判断轻重缓急,果断处置。对急危重症患者采取优先处置措施,畅通急诊绿色通道。 四、对疑难重病人不能确诊,病人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查看。解决疑难病例。上级医师仍不能确诊者,要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要向医务科报告,请求全院会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收住院进一步诊疗或转院。 五、对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高烧病人、重病人、60岁以上老人及来自远地的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六、急诊科医师要及时书写门急诊病历、规范填写检查申请单、合理开具处方。做好门诊日志等各种登记记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七、对外科急症要及时请外科病房医师会诊,被邀医师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由外科会诊医师出具诊疗方案。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和不良后果由被邀医师承担。 八、急诊科医师应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人住院治疗。 九、加强检诊与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急诊科诊室应建立慢病、传染病登记本和报告卡。做好疫情报告。法定传染病不能与普通病例混记。 十、要保持诊室清洁整齐。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手卫生规范,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要及时主动报告医疗不良事件并做好记录。 十二、急诊科医师要做好保护患者隐私工作。

关于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之探讨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事关当事人知晓案情、应诉答辩等合法权益,也牵涉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传统民事诉讼送达存在送达周期长、经济成本较高、送达效果不理想等局限,并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效的瓶颈。伴随区块链、VR技术、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实现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受到现代信息技术影响,以此为契机应当实现高效、便捷、智能、现代的司法送达。实践中,应当坚持审判执行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以构建智慧法院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送达,实现民事诉讼“一键式”送达。 一、电子送达的内涵及必要性 民事诉讼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主要内容包括传票、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等,主要功能在于实现了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信息的交互。那么,电子送达有哪些内涵呢?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由此可见,电子送达是指在取得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托特定系统,实现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送达以及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数据交互的诉讼活动。对电子送达内涵的理解,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 受送达人同意。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思来处分权利,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原则。电子送达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受送达人同意”该怎样界定呢? 当然,受送达人可以是书面方式的明确同意。比如,王五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一旦纠纷诉至法院,王五认可法院通过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王五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版本的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以贷款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另外,也可以是非书面的明确同意。例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向被告发送了手机短信,被告向法院回电称已经收到了手机短信并点击手机短信中的链接查阅、下载了电子版本的诉讼文书,法院核实了其身份并向其释明了电子送达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没有明确拒绝的,也可视为受送达人同意。 2 . 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所依赖的特定系统,包括诉讼服务网、统一送达平台等法院内部送达系统,也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常使用的微信、邮箱、QQ等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软件。电子送达的发起、推送、诉讼文书的生成、当事人查阅和下载诉讼文书、送达报告地生成等整个过程都是在系统中闭环进行。作为电子送达收悉方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属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向法院提供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实践中,因指定管辖、约定管辖等,审判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既有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也有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作为电子送达发起方的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年龄、生活习惯、行业、地域、语言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故,电子送达系统的功能设置不能单一化,语言

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许多公司已经意识到公司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正所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许多公司还处于有制度却形同虚设的阶段,那么影响公司制度化建设的因素是什么呢? 制度本身可操作性不强。制度的产生源于公司管理的需要,然而公司管理层在出台制度前,往往没有经过深入基层调研,只是凭借主观需要进行编写。这样出台的制度只是表面上满足了管理者的需要,根本无法有效推行。久而久之,还会导致由于管理层与基层制度执行不畅通而产生矛盾,重则影响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 没有统一的制度管理部门。公司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往往是由各职能部门起草,这样起草出台的制度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当然也不可避免得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间接影响公司协调发展。 公司培训、导向力度不够。制度是公司管理的基石,是员工的行动指南。公司如果只组织管理人员对新制度进行学习、培训,那么导向面就会比较狭窄,不利于制度的深入贯彻和执行。 因此,为切实规范员工工作行为、量化员工工作业绩,公司必须强化制度建设过程,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制度编写人在编写制度前,一定要深入基层调研。

本着尊重员工、理解员工、相信员工的原则制定制度,从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促使制度运行上下畅通。 二、建立统一的制度管理部门。由统一的制度管理部门牵头,协调部门间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统一汇编和梳理,提高管理制度的协调性和指导性。 三、公司领导人要高度重视制度化建设工作,经常组织召开管理工作总结和提升研讨会,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使其为公司发展更好的保驾护航。 四、加大宣传和导向力度。在条件许可得情况下,组织全员学习,加强公司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医疗核心制度试题(A)+(B)答案

医疗核心制度试题(A)答案 一、填空题;(第1条、第12条每题4分,其他每题1分) 1、我院制定的16项《医疗核心制度》是: ⑴⑵⑶⑷ ⑸⑹⑺⑻ ⑼⑽⑾⑿ ⒀⒁⒂⒃ 2、首诊医师应对所接诊的病员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做好病历记录。如诊治困难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如不属本科疾病或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请求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同意外,首诊医师应负责对病员继续进行处理。 3、凡决定收住院或转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以及转院相关规定(实行首院、首科负责制,先行诊治,取得转入院、科同意后方可转院、科指定医护人员护送入病房或转送他院 4、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规定:科主任每周至少查房2次,(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2-3次,以上人员查房时应有主治医师、总住院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治医师应每日查房一次,住院医师对所管病人每日查房1-2次,上、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病房。 5、各临床科室成立质量管理小组,指定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士根据卫生部2010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03版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09年版)》要求对全部出院、出科病历进行评价。 6、术前讨论是对手术前诊断、治疗、检查结果分析、术前准备、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等进行的梳理和讨论,是术前相关工作的总检阅,是防止疏漏、预防差错发生、保证手术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 7、护士交接班时要求:护理记录要写清、口头交代要讲清、病人床头要看清,交不清不走,点不清不接。 8、输血科发血时,血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标签破损、漏血;血中有明显凝块;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红色;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未摇动时血浆层与RBC的界面不清或交接面上出现溶血,红细胞层呈紫红色;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9、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规定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手术护士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 始前、患者离开手术室前按照核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10、药学人员发药时应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核对科别、、年龄;查药品,核对药品、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核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核对临床诊断。 11、所有医技科室发送报告时,皆应再次认真查对:、性别、病案号、床号、检查部位等

首诊负责制度

郑州有源中医院首诊负责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应包括首诊医院、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项内容。 一、首诊医院负责制 患者到我院就诊,必须及时得到最妥善的处理,即:仔细全面的检查,准确无误的诊断,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拒绝病人于院外。 二、首诊科室负责制 1、凡患者在某科就诊,即应由就诊科室负责进行问诊、查体、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并予以初步诊断; 2、凡考虑不属于本科疾病,需他科室会诊或需转往他科或他院者,均需首诊科室负责联系、安排会诊及协助转院。首诊科室的会诊资料必须齐全,转诊手续必须完备。参与会议的科室应详细填写会诊意见;7 3、凡因诊断不明或属临界性疾病(即两个临床科室均可处理者,如:尿路感染、溺水、电击等),原则上由首诊科室收治或观察患者,他科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 三、首诊医师负责制 1、凡接诊医师应负责实施患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就诊过程中互相推诿病人。 2、需请上级医师及他科会诊时,由首诊医师全部负责实施,并认真执行上级医师及他科会诊医师医嘱。 3、在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的同时,同科医护人员必须突出协作精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诊治。

郑州有源中医院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由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2次-3次。 二、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员。 三、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四、查房的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历;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科问题。如认为需请外院会诊或转院治疗,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由科主任决定再报医务部。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送达在规则层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已有一些列司法解释指导着电子送达的司法实践,彼时明显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与立法基本精神不符。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终于从立法的层面将电子送达纳入我国的送达体系之中,这是送达体系的突破性完善。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初次规制电子送达,而且是从基本法的高位阶层面,因而也主要是对电子送达予以肯定和确认,条文较为原则和笼统。要使电子送达的价值充分发挥,需要对其在实践中遇到或潜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精细的程序设计。如电子送达的启动机制是需要受送达人同意,这里是否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电子送达成功的确认标准是否应视情况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标准?总之,电子送达中很多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 (一)如何理解“经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对于法条直接规定作为法院启动电子送达程序的条件之一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如何进行理解和判别的问题。受送达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受送达人本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抑或是非正式的表示同意?“经受送达人同意”作为电子送达文书的一个前提,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受送达人意思自治及程序选择的理念。但“同意”是书面确认的表示还是一种非正式的其他方式表示,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如何理解当事人“确认收悉”的问题。如何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确认

收悉”问题。送达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案件当事人能够完全获悉相关的诉讼信息,这是法院能够推动民事诉讼每一程序阶段继续进行的重要条件,否则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立法上所列举的传真、电子邮件均属于当事人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如釆用电子邮件送达,法院要确认送达的文书是否送达至受送达人的特定接收系统外,还要明确受送达人是否阅读并知悉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往往存在难以认定和举证的现实问题,然而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进行相应明确的回应。 (三)其他问题。在立法层面上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就仅以2个法律条文且只对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送达日期方面作进一步的明确,仍不够全面和完善,如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颁布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相比则显得单薄。该规定共有12个法律条文,从法院可以适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情形、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完成送达的情形和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义务的法律问题等方面为法院釆用专递邮寄方式送达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规范,由此也为构建电子送达的立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然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并未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范围案件范围和对于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类型是否都可以适用予以明确,加上由于电子送达方式较之以往传统的送达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送达与否和送达日期的证明和确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送达不能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送达不能时,当事人的法律救济等问题均需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二、在立法层面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之对策 (一)明确对“受送达人同意”的理解。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会根据审理案件的诉

什么是结构化电子病历(学习内容)

什么是结构化电子病历 结构化电子病历的特点及优势 结构化电子病历(Structured EMR)在数据处理上和上一代电子病历(非结构化电子病历:Non-Structured EMR)有本质的区别。在非结构化电子病历系统中,除了表格式数据外,所有的医疗文书都以文本的方式保存到数据库中。这些文本包括plain text或带格式的文本。随着XML技术的出现,一些非结构化电子病历也以XML的方式保存数据。那么结构化电子病历和非结构化电子病历最显著的区别在哪里呢? 1.1 结构化电子病历的定义 结构化电子病历是指从医学信息学的角度将以自然语言方式录入的医疗文书按照医学术语的要求进行结构化分析,并将这些语义结构最终以关系型(面向对象)结构的方式保存到数据库中。 由于医学信息学上关心的医学术语都是以关系型(面向对象)结构的方式保存在数据库中,在医学数据的处理过程中,可以采用关系型(面向对象)的计算方法对医学数据进行整合计算,从而为电子病历的衍生功能,如临床路径(Clinical Pathway)打下一个非常好的数据基础。 由于结构化电子病历是以关系型(面向对象)结构保存到数据库中,其元数据包含各种数据类型,如表示时间的datetime类型,表示长度、体积的float类型,甚至还可以是自定义的数据类型。这样在后期的数据挖掘分析模型中,不仅会有医学术语(Measures),

如发病周期,肿瘤大小等,还包括度量这些医学术语的指标值,如时间,大小尺寸等,这样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数据挖掘的立方体(CUBE),从而为临床数据分析和挖掘使用。 例1:如果描述一个‘胸部疼痛3日’病症的句子,我们就按照词语的类别,把它划分为‘胸部’(名词)、‘疼痛’(动词、行为短语)、‘3’(数词)和‘日’(单位名词)4个部分。‘胸部’是这一句话中描述‘身体部位’的元素,‘疼痛’是描述‘症状’的元素,‘3’是‘数值’元素,‘日’是‘时间单位’元素。那么如图1.2所示,我们应该可以在相应的元素分类中找到这些元素(假设这些元素已经定义好了)。 这样按顺序组成一个复合元素:‘{身体部位}{常规症状}{数字}{时间单位}’,然后再把该复杂元素添加到病历模板中,在使用该病历模板时选择和填写相应的项,效果如图1.3: 图 1.3 选择红色框的词语,并且在{数字}的位置上填写‘3’(在这个位置上只能输入数字和小数点)就可以组成需要的语句【】了,当然您也可以组成‘头部红肿28小时’等语句。如果我们添加两个这样的复杂元素到病历模板中就能组成‘胸部疼痛3日,头部红肿28小时’的句子。这样就避免了用词的随意性,给今后的数据收集、研究提供了方便。

学校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山东理工大学副校长谭秀森 一、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即社会主义性质。《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培养专门人才等活动来对社会的发展起作用,而这些活动通常是由其专门机构——高等学校来实现的。 高等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如何确保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确保高等教育任务的完成呢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是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建设。高校管理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高等教育的性质及任务规定了高校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具体载体。办学理念是高校发展的灵魂,应与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将其基本内涵、本质要求渗透到具体制度规定中,将其本质要求制度化、成文化、具体化,以确保学校办学理念得以具体实现。 第二,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完成培养目标的有效保障。制度对于高校活动主体,如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具有普遍的、平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它使分散的、无序的个体活动变得统一、有序、高效。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 第三,高校管理制度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路径。“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民主化、法制化管理的前提。”[1]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学校教育领域的必然延伸,这就要求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必须走法制化之路,使学校内的各项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法律上切实保证高校管理的高水平。 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等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与之相应,也需要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制定规范以及制度执行、监督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制度的效力。具体地说,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应涵盖以下内容:“不仅包括从制度起草前的调研、立项工作,到制度的起草、修改、通过和发布,还应包括制度的执行、落实和督察工作。” [2]因此,对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考察,至少应从制度本身、制定程序、制度执行与监督、制度配套体系建设等几方面进行。

首诊负责制度考核试卷答案

首诊负责制度考核试 卷答案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首诊负责制度考试题答案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凡经挂号的病人,各科医务人员均需做到“谁首诊,谁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2、首诊医师经检查,诊断,发现该病人为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3、对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诊疗。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 4、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转科,由首诊医师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做好转科的护送及交接病人的工作。 5、需转院治疗的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同时上报医务科同意后与转入医院联系或电话邀请会诊。 6、若发现医师推诿病人而延误病情或导致对传染病的误诊漏诊者,必须追究首诊医师的责任。 7、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8、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 9、首诊医师对患者应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确诊、合理治疗,并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做到不推不诿。 10、对涉及两科以上疾病的患者,应以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的主要疾病为主,首诊医师负责护送患者转科 二、选择题: 1、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如刚好要下班,可以将患者做何处理(B) A、让患者到其他医院诊治 B、移交给接班医师 C、等上班后再继续诊治 2、下列关于首诊负责制,理解正确的是(A) A、谁首诊,谁负责;首诊医生应仔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认真进行诊治,做好病历记录。

B、首诊医生发现患者所患疾病不属于本专业范畴,可以建议转相关科室,无需做病历记录。 C、对于新入院患者必须在1小时内诊治;危、急、重患者必须立即接诊,并报告上级医生。 3、入院3天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的患者应(B) A、转入上级医院诊疗 B、组织会诊讨论 C、上报院领导处理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每周查访至少(B)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5、不属于医疗核心制度的是(D) A、会诊制度 B、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C、新技术准入制度 D、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三、判断题: 1、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度执行,由急诊科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应诊。 (√) 2、危重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立刻通知有关值班医生,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3、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后补办手续或病人家属办理交费手续,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延误抢救时机。(√) 四、简答题: 1、如遇到复杂病例,需两个科室或多个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如何处理答:首诊医师应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逐级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务或职称最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工作。对不服从安排的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首诊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具体应作哪些工作 答: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首诊

首诊负责制度考试题复习课程

首诊负责制度考试题

首诊负责制度考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凡经挂号的病人,各科医务人员均需做到“谁首诊,谁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2、首诊医师经检查,诊断,发现该病人为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3、对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诊疗。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 4、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转科,由首诊医师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做好转科的护送及交接病人的工作。 5、需转院治疗的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同时上报医务科同意后与转入医院联系或电话邀请会诊。 6、若发现医师推诿病人而延误病情或导致对传染病的误诊漏诊者,必须追究首诊医师的责任。 7、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8、住院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 9、首诊医师对患者应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确诊、合理治疗,并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做到不推不诿。

10、对涉及两科以上疾病的患者,应以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的主要疾病为主,首诊医师负责护送患者转科 二、选择题: 1、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如刚好要下班,可以将患者做何处理?( B ) A、让患者到其他医院诊治 B、移交给接班医师 C、等上班后再继续诊治 2、下列关于首诊负责制,理解正确的是( A ) A、谁首诊,谁负责;首诊医生应仔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认真进行诊治,做好病历记录。 B、首诊医生发现患者所患疾病不属于本专业范畴,可以建议转相关科室,无需做病历记录。 C、对于新入院患者必须在1小时内诊治;危、急、重患者必须立即接诊,并报告上级医生。 3、入院3天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的患者应( B ) A、转入上级医院诊疗 B、组织会诊讨论 C、上报院领导处理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每周查访至少( B )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5、不属于医疗核心制度的是(D ) A、会诊制度 B、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C、新技术准入制度 D、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二、判断题:

电子送达的适用制度研究

电子送达的适用制度研究 摘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的出现,使得送达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便捷化,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受送达标准及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等各类问题。本文通过对于上海地区的基层法院文书送达状况的调研,追踪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具体的运用效果。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归纳与演绎,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和立法意见,以期达到规范送达方式的效果。 关键词:送达;电子送达;确认收悉;现状;完善 一、电子送达内涵解读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送达使诉讼参与人知晓诉讼进展情况,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一定的准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送达使当事人及时参与到诉讼当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程序公正得以彰显;最后,送达将产生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法律效果。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决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新增的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新兴的方式将相关的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的一种方式。有承继了传统的送达方式的优点,同时又兼具快捷、低廉等优势。[1]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的出现,使得送达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便捷化,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受送达标准及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等各类问题。 二、电子送达的国际国内渊源 1996年4月11日,英国皇室法院所属分庭授权原告律师向身处国外的被告送达了一份电子邮件,从而承认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效力。美国的法院是到了2000年佐治亚州的一个破产法庭才首次准许运用电子邮件来送达诉讼文书。[2] 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只用例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传统送达方式,而没有关于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送达方式开始在中国崭露头角。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实施使电子送达方式真正得到关注。该法第80条中规定“允许通过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送达”。①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

首诊负责制试题及答案解析

首诊负责制度考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凡经挂号的病人,各科医务人员均需做到“,”,不得相互推诿。 2、首诊医师经,,发现该病人为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3、对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诊疗。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 4、对、、的病人,若需转科,由首诊医师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做好转科的护送及交接病人的工作。 5、需转院治疗的病人,经同意,同时上报同意后与转入医院联系或电话邀请会诊。 6、若发现医师推诿病人而延误病情或导致对传染病的误诊漏诊者,必须追究的责任。 7、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进行登记备查。 8、首诊医师对患者的、、、、、 、、等工作负责。 9、首诊医师对患者应进行全面检查、、合理治疗,并要求书写,做到不推不诿。 10、对涉及两科以上疾病的患者,应以主要疾病为主,首诊医师负责护送患者转科 二、选择题: 1、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如刚好要下班,可以将患者做何处理?() A、让患者到其他医院诊治 B、移交给接班医师 C、等上班后再继续诊治 2、下列关于首诊负责制,理解正确的是() A、谁首诊,谁负责;首诊医生应仔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认真进行诊治,做好病历记录。 B、首诊医生发现患者所患疾病不属于本专业范畴,可以建议转相关科室,无需做病历记录。 C、对于新入院患者必须在1小时内诊治;危、急、重患者必须立即接诊,并报告上级医生。

3、入院3天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的患者应() A、转入上级医院诊疗 B、组织会诊讨论 C、上报院领导处理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每周查访至少()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5、不属于医疗核心制度的是() A、会诊制度 B、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C、新技术准入制度 D、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三、判断题: 1、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度执行,由急诊科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应诊。() 2、危重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立刻通知有关值班医生,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3、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后补办手续或病人家属办理交费手续,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延误抢救时机。() 四、简答题: 1、如遇到复杂病例,需两个科室或多个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如何处理? 答: 2、首诊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具体应作哪些工作? 答:

首诊负责制及流程

首诊负责制及流程 1、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2、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3、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4、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工作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5、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6、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7、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处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8、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9、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以上规定及流程要求全院医务人员遵照执行。 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 2010.11.20

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用)——(民事诉讼,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用。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8001930.html,/ws/detail13349.html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送达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送达规定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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