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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若干补充意见

(试行)

第一条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苏师大发〔2013〕47号)

文件精神,为提高公益服务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处理好事业发展与提高职工福利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实行绩效工资后,过节费统一纳入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各单位不得再以过节费的名义发放任何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三条除学校规定的贾汪校区补贴、兼职辅导员津贴、卓培部导师酬金等外,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在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之内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学部(学院)和科研机构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合并为单位基金,除用于业绩津贴的15%自筹部分外,主要用于效益津贴,对教职工超额完成本职岗位规定工作任务支付超工作量津贴。

公共课教师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超课时津贴由学校支付,经费打包划拨至相关学部(学院)后由所在单位统筹。

试点学部以学部为单位,由学部统筹学部所辖机构单位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机关部门(含参照机关管理的单位,下同)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和效益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不再设立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原基金统一转为部门业务费。

信息网络中心、学报编辑部、档案馆、博物馆、工程实训中心、卓培部、图书馆、校医院参照机关管理。

新成立的科研机构、科技转化机构等学校按享受机关待遇扶持三年,扶持期结束后分类纳入常规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单位基金用于校内教职工津补贴、奖励等,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将扣除业绩津贴15%自筹部分后用于校内在职教职工津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基金按人均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

1.基准线

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2013年我校绩效工资总量标准,扣除基础性绩效、业绩绩效和学校发放的奖励与补贴部分,我校可用于效益津贴的经费为7700元/人·年,也即为我校2013

年效益津贴的基准线。

今后,我校效益津贴基准线将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调整。

2.控高线

(1)各学部(学院)、科研机构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实体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法人实体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

(3)机关部门控高线按略低于全校平均水平掌握。

3.托低线

托低线原则上按基准线水平的70%设置。

各学部(学院)、科研机构的单位基金在扣除15%自筹部分后,年人均效益津贴不到基准线的70%部分,从学校收取的调节金或学校经费中补齐到70%。

业绩津贴15%留存部分应完全由单位自筹,不足部分学校不再予以经费支持。各单位

要充分利用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收行动,努力通过提高增量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结合会计年度和学校工作周期,单位基金的结算时间定为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

第七条进一步规范单位分配行为,有效调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学校建立绩效工资发放调节金制度,征收的调节金专项用于托低补助。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

第一档:对年人均效益津贴水平超过控高线、不到控高线1.5倍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征收调节金;

第二档:对年人均效益津贴水平超过控高线1.5倍以上的部分,按200%的比例征收调节金。

第八条省厅及以上优势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协同创新中心、教学实验中心、各类人才专项、教学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按规定可列支劳务费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九条由学部(学院)、科研机构以及机关部门组织和承担的各种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上级部门和校外机构委托的各种非学历教育、考试等作为专项管理。应得分成部分在扣除学校认可的合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学部(学院)、科研机构转为单位基金;机关部门转为业务费。此类培训、考试原结余经费全部转为学部(学院)、科研机构单位基金,机关部门全部转为业务费。

第十条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各类评审(主要包括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投标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先进优

秀项目评审及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等),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专家按100—300元/人次(半天以内)标准支付评审费。

第十一条强化岗位职责、工作效能和奉献精神。鼓励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完成工作,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因突击性工作等确需加班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时间,并作好记录。

专任教师执行寒暑假带薪休假制度。除专任教师以外的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寒暑假轮休。寒暑假期间,教职工从事本岗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含组织参加学术会议、学生社会实践、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校园建设、检查验收工作、出差等),不计为加班。

第十二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双休日安排的加班原则上实行调休或补休。对机关部门节假日安排的加班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加以额外的说明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学部(学院)、科研机构的加班由所属单位自行控制。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节假日安排的加班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或安排,审批时必须填写统一的《江苏师范大学加班费、劳务费审批单》,并注明加班事由、人数、时间、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机关部门加班费、劳务费的标准为不高于100元/人·天,夜间值班费(具

体指保卫处110值班、武装部枪械看护及学校安排的夜间值班等)标准为不高于30元/

人·天,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具体标准。报销加班费时,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加班原始记录核准并签字,同时提供校领导批复过的《江苏师范大学加班费、劳务费审批单》。

第十五条在工作日组织的校内各种评审、咨询、论证、典礼等工作,凡属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不得额外取酬。若非工作日只可领取加班费。

第十六条本意见所涉及费用须通过银行卡发放,按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扣税,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意见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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