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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

(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

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9、企业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反担保有关资料(附后)

注: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带#号材料至少应提供其中一种

3、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

第八条担保受理条件:

1、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

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注: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九条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受理表》。

第四章项目初审

第十条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 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报告书》;B 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初审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第十二条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处理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第十三条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处理表中记载。

第五章项目的详细评审

第十四条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机构审核、会议评审和专家评议。机构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

第十五条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管理部,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1、由管理部指定专人审核;

2、必要时请原项目经理A、B角参加。

第十七条机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提出意见;

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5、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管理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机构审核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九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一名副总经理担任,管理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项目经理A、B角;

3、管理部负责该项目跟踪管理的人员;

4、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议程:

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最后由业务部负责人出具部门意见。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由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5、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项目处理表》评委意见栏中。

6、经评委会审议且不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应于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人数未达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发出评议会通知并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评议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理A角和业务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评议完成的项目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2、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机构审核部门复议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根据决策会议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自决策机构(决策人)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方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初审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上述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六章担保项目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对完成详细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项目经理按照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2、担保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3、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决策机构(决策人)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的,可签注意见,报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于机构审核、会议评审、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七章担保收费

第三十条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经过详细评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一条费用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3‰,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1000元收取。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

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

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3.5‰

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三条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担保未落实以及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的项目,应予退款;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

第八章保证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抵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七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三十八条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担保协议书》中规定。

第九章基本风险度评估

第四十条基本风险度评价方法

1、计算公式

基本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过度系数

基本风险度最大值为100%,大于100%计。

(1)变换系数=1.25-0.0075×资信评价总分

(2)基础系数

(3

2

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划分为三个档次:

基本风险度值为0.4以下(含0.4)的确定为低风险;

基本风险度值为0.4—0.6(含0.6)的确定为中风险;

基本风险度为0.6以上的确定为高风险。

第十章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正式批准后,由业务部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该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同意承担企业担保的批复;

2、交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付款期限和方式;

4、通知的有效期(三个月);

5、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经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由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拟订《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

2、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3、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办理见证手续。

4、审核贷款保证合同。所有新的法律合同以及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及时与借款人和借款人协商、谈判,并将拟修改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定。

5、签发保函。

第四十三条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移交管理部进入后期管理程序。

第十一章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担保项目的日常检查由管理部负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承担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管理部负责人作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领导,对于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四十五条每月30号之前管理部负责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及当月项目检查报告。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之日前一个月由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二章项目的延期

第四十六条需要延期的项目,企业要在该项目到期前2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按资料目录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企业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由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管理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补充意见,然后进入原审批程序。管理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定补充条款以增加抵压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

2、拟列入预警项目。

3、建议撤保。

第四十九条延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业务部或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办公会。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业务部与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三章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第五十一条撤保由管理部或业务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然后视额度大小按公司决策权限的规定由同级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章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五十二条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都由业务部输入公司项目数据库。未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原始资料由业务部保存,已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的所有资料由管理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对于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核销我公司贷款证等。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项目承担企业。对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管理部会同业务部写出项目评价报告,必要时对其进行项目跟踪。

第十五章债的追偿

第五十四条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五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我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1、如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定《抵押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书》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2、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公诉,进行追索。

3、为设定反担保措施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提起追索。

第五十六条在下述两种情形中: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时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如果我公司在不知情而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后应依法向主合同债权人进行追偿,主合同债权人拒不清偿的,应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附:反担保有关资料

一、保证反担保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二、抵押反担保资料:

1、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评估材料

4、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5、抵押物投保证明。

三、质押反担保资料:

1、质物清单

2、质物所有权证明

3、质押物评估材料

4、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二条凡我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各担保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见书等资料。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各担保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各担保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各担保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被担保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房地产作为反担保财产,直接将产权过户到各担保公司或指定人名下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担保公司可直接拥有该项财产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反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一节保证

第五条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

第六条本公司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各担保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

(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八条本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了作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四)企业负债和或有负债合计额超过其净资产4倍的非金额企业(专业担保公司除外),以及提出规定担保限额和担保范围的金融企业;

(五)本公司禁止作为保证人的其它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下列投资或隶属等关联关系时,须从严审查保证人资格,审慎接受其保证。

(一)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为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能接受);

(三)与债务人两者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相同;

(四)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条保证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担保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经过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及最近连续数期财务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持续三期财务资料;

(五)为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结清债务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或无债务担保证明书;

(六)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无关联关系证明书;

(七)保证人有权机构批准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担保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调查:

(一)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保证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

(三)在保证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经营部门要指定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报告(或在担保调查报告中明确反担保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担保调查报告要提交担保评审会审查。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核实:

(一)监管部人员负责对保证担保进行核实;

(二)担保核实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条件的一致性、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担保行为的自愿性;

(三)在担保核实中要坚持主辅核保人制度,即客户经理核保证,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核保人;

(四)核保完成后要制成核保书,由保证书当面签章确认,参与核保人员均应在核保书上签字。对在保证担保中担保行为进行公证的,可用公证书代替核保

书,该保书(或公证书)要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保证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一)主辅核保人外另一客户经理负责保证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充足性。

(三)保审会负责业务及反担保条件的审批。反担保条件获批准后,业务部负责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反担保条件未获批准的,须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反担保,并按程序重新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四条保证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须明确为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第十五条对一笔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如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涵盖无论抵押、质押权是否实现,因代偿而导致的全部债权及费用;如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全部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六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各担保公司或债务人对担保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展期、转期等)均应事先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重新签定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发生重组、兼并、分立等情况时,应要求改制后的新法人承担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如新法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各担保公司应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否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本公司权益。

第十八条保证合同签定后,如遇保证人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担保。

第十九条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其保证合同必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节抵押

第二十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一条禁止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以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国家所有的市政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

(六)租用的财产;

(七)列入文物保证的建筑物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牧;

(八)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九)国家机关的财产;

(十)违法违章建筑;

(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对抵押的其他规定: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须同时抵押;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土地上建筑物等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价值中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抵押物评估人吉不得包含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四)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本公司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经过审计的抵押人近期财务资料;

(四)抵押物权属证明;

(五)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六)抵押人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七)抵押物清单、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抵押物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业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三)业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价值;

(四)最终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调查:

(一)客户经理负责抵押担保的调查;

(二)调查内容包括现场调查抵押物状况、核实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复测抵押物价值、核实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情况;

(三)在抵押调查中实行主辅调查人制度,即业务部门要指定两名人员进行调查,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

(四)调查完成后要形成抵押调查报告(或在业务调查报告中明确抵押调查情况),参与调查人员均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抵押调查报告要提交主辅导调查人外第三客户经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抵押担保的审查和审批:

(一)管理部门负责抵押担保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查内容主要为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充足性和抵押财产的易变现性;

(三)抵押担保获批准后,业务部门负责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生效前,不得办理出保手续。

第二十条抵押率的确定:

(一)抵押率是指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二)要根据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业务情况、业务期限、风险度、抵押物业性质、抵押物变现能力及价格变动趁势等因素由债务和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率;

(三)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四)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

(五)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六)钢材等特殊大宗商品抵押率由本公司依照业务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抵押率、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等;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五)抵押物权属文件的保管方式;

(六)抵押物遇险后的处理程序及获赔后结清债务的方式。

第三十条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并到期的,在最高余额下的所有业务均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三十一条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无地上一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三)以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及林木主管部门;

(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三十二条抵押物管理:

(一)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物权凭证等重要法律文书交各担保公司保管;

(二)业务部门负责收妥抵押物权凭证,经清点、鉴别、核实后,登记“抵(质)押品登记簿”,然后将物权凭证交管理部门保管;

(三)管理部门收妥抵押物物权凭证并经核实无误后,填制“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分别交业务部门和抵押人,业务部门须将该收据入档案保管;

(四)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再一次抵押、转让、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

(五)根据抵押物性质不同,一般应要求抵押人为抵押办理以本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抵押合同期限、办理保险的费用由抵押人

或债务人承担;

(六)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抵押人须在“业务(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背面加盖公章,到业务部门要求收回物权凭证。部门核实后,在“抵(质)押品登记簿”上作核销登录,并同抵押人一起到管理部门领取抵押物物权凭证。

第三十三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本公司未受解保或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协议不成的,如合同中约定仲裁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1、擅自处理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2、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3、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本公司或有债权;

4、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行使抵押权;

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6、违反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抵押物处置方式有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

(三)如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放弃或怠于行使;

(四)处置抵押物所得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配处置抵押物垫付的费用;

2、清偿债务人所欠本公司利息、罚息;

3、清偿代偿债权本金、利息及费用;

4、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五)处置抵押物所得不足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有关费用时,应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节质押

第三十四条质押种类包括:

(一)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移交本公司占有,并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第三十五条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向本公司书面承担以其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质物作为债务人向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下列财产可以质押:

(一)法律规定可以质押的动产;

(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不接受下列财产质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五)租用的财产;

(六)国家机关的财产;

(七)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

(八)担保物权;

(九)无商业背景票据意义的权利,如欠条、借条;

(十)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八条对质物的其他规定: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财产权,非财产权的权利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登记部门;

(三)以汇票、支票、本票、企业债券出质的,出质人须在票据上背书“质押”字样;

(四)以存单出质的,业务部门必须取得存单签发银行的核押证明,证明存单真实有效并予以冻结;

(五)以仓单、提单同质必需我公司认可仓库。

第三十九条出质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贷款证(卡)和企业年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质物权属证明;

(四)以共有财产质押的,须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出质的证明文件;

(五)出质人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不需批准的除外);

(六)质物清单。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上述(一)、(二)、(五)款材料可免于提供。

第四十条质物价值评估:

(一)以本币计价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可根据证券面值确定质物价值;以外币计价的上述财产质押的,根据证券面值和当日外汇牌价银行买入价计算证券价值;

(二)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须经本公司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客户经理对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四)客户经理要根据评估报告和修正意见同出质人协商确定质物价值;

(五)最终确定的质物价值不得高于有权部门或机构的评估价值。

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并报保审会审查。

第四十二条质押率的确定:

(一)质押率是质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与质物价值的比率;

(二)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如为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设定担保的,最高不得超过100%);

(三)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其质押比率最高不得超过70%;

(四)以其他财产或权利质押的,具体抵押率由保审会专项研究确定。

第四十三条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诉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的全部费用;

(五)质物移交、保管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四十四条质物的管理:

(一)质物在质押期间非本公司责任发生损毁或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况时,须要求债务人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

(二)本公司有权收取质物在质押期间所有孽息,用于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

(三)质押权利凭证在质押合同到期前先到期时,须用质物变现款提前清偿本公司债权或向本公司指定帐户提存,用作到期偿还本公司债权的保证;

(四)以动产质押的,客户经理动产实物保管,档案专员负责物权凭证保管,本公司不具备实物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外机构代为保管,但不得委托出质人保管。对委托外机构保管的,要签订委托保管协议,费用由被担保人负责;

担保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通用)标准范文

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年同反保字第号担保人: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根据担保人与(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同保字第号《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下称担保合同)和担保人与 (下称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保证合同》(下称保证合同)的约定,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

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法律意见

关于某某公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 施的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依据某某公司(下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与其负责人进行的谈话内容,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以某某公司融资贷款项目为例,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项目提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合法,事后导致司法救济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生效,但承包方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借款人欲取得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土地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这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其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借款人为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核准的法人单位,并非拟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土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上述规定约束,但其提供的全部资料亦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虽然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可以取得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但文件是否存在瑕疵及文件的真伪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控制与考证。在借款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法的情况下,我公司无论以同样的方式直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或以接包人身份接受借款人的转包或转租,都无法以合法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此,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我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进行追偿,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占有权益下土地,但法律权益并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反担保合同(通用版)

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注:如反担保人为多人,则反担保人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鉴于(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最新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企业)

编号XX反保字(XX )第()号 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2、(企业):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3、(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向 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_____ 万元,期限 ______ (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 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 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 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调研报告-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叶安钦

浅谈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实际应用的 风险和防范措施 财务部——叶安钦引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中的“二、行业发展...(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中提到,“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4号,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政府正在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目前我公司尚未正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故本文就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展开一定的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和适用法律 顾名思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债权人作还款保证的质押行为。 根据物权法223条、第(6)点,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同时,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相关规定外,同样适用动产质押的权利,也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及时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础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收账款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 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 (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 (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委托人一并提供。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其查询记录、近三年以及当期财务报表(原则上已审计并具有审计报告)。 (二)反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出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担保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对外担保的证明。 (四)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其个人财产清单,并获得其配偶和共同财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调查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核保。调查程序与调查内容同对委托人的调查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参照公司《担保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与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由保证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反担保人须进行定期检查,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条件要求的检查,检查内容与对委托人检查的内容相同。 若反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须重新落实反担保责任或要求委托人更换反担保条件: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情况;

反担保协议样本通用版

反担保协议样本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sample counter guarantee agreemen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反担保协议样本通用版 前言: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本文档根据担保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_合同》; 2.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____%)

3.甲方为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向________银行借款________万元(合同编号为________)提供了担保。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愿意为上述担保中的________%部分(即 ________万元)提供反担保。 二、如______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首先由甲方处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下的经营利润,如该处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在该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期限自银行向__________公司发放贷款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三、本反担保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反担保函范本

反担保函范本 反担保函范本1 XXX银行: 鉴于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 为的《开立保函协议》(下称《协议》),贵行将向受益人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我方特向贵行提供如下反担保: 一、一旦贵行收到收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并决定对外付款,即向贵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条件地偿付贵行因履行担保义务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款项及其利息、复息、手续费、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及申请人应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二、对贵行提出的索赔要求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同时授权贵行无需征得我方同意即可从我方所有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 三、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贵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两年。 四、本反担保函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不因《协议》的无效而无效。本反担保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反担保函范本2 反担保人:(身份证:) (身份证:)

反担保人针对(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贵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GHX[xxxx]第号《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自愿为债务人就《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义务向**公司作如下承诺: 一、反担保人完全理解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之全部条款,并对本反担保函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提出任何抗辩。 二、反担保人自愿对《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所有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不以**公司须首先行使其债权的担保物权作为履行保证反担保义务的前提。 四、本反担保函不可撤销。在下列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事先通知反担保人,本反担保函持续有效: ⑴**公司延缓行使《委托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给予债务人及反担保人任何宽限; ⑵本反担保函项下**公司的权利发生转让; 五、在反担保责任解除之前,反担保人自愿接受**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或收入情况的检查、监视;反担保人同时负有监视和催促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并对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或其他重大事项负有即时汇报义务。 六、反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向**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信用证明资料。反担保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资产明细表,所提供材料保证其真实性(见--⑴表)。

反担保管理办法

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提保。 本办法所称么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臵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

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臵; (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反担保保证 第七条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1768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准版) 【反担保函的含义】 反担保函是一种法律文书,用通俗的方法去理解就是,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另外一个公司为贷款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人再给这个公司作个反担保,这样的文书叫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

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4)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反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措施与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风险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存在于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生,会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极大困扰甚至致命打击。 一、反担保的概念和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1、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法、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中都没有记载,唯有我国首次直接以《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的民事行为。 2、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规定,反担保方式的种类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方式选择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往往会综合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项目风险度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等因素,单独或组合选用。 二、反担保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 《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是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的必备材料和重要证据。加强对反担保合同签订条件、主体、内容和签章的审查,是担保公司防控反担保合同订立阶段法律风险的关键。 1、签约条件方面 对于反担保人是公司的反担保合同,若签约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可能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目前学说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有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也有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亦认同此观点并认为 腹有诗书气自华

担保管理办法

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反担保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方式 第八条确有融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可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全资下属子分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可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4)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本公司主要接受以下资产提供的反担保 抵押:不动产、动产 质押:动产 权利: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 对绩优、诚信客户,本公司可考虑以下辅助反担保方式: (1)应收账款质押 (2)财务监控 (3)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 (4)合同权利转让——附条件的(收益权、经营权、期权) 反担保介绍 1、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就长春市的房产而言,商品房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可以依法办理反担保抵押;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乡(镇)、村企业的房产,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以依法办理反担保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3、设备抵押反担保 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措施 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旅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获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或财产权 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金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保证人所指定的账户,由保证人占有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可以以该笔现金优先受偿。 一、反担保措施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应收帐款做为反担保措施时,担保公司该如何操作

以应收帐款做为反担保措施时,担保公司该如何操作 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有一些申请担保的企业自身的收益和市场前景很好,可就是没有足够的房产或其他有形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如果用他们的应收帐款也就是收益权做为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该怎样具体的操作呢? Feiyang:在应收帐款反担保上:你可以对那些应收帐款流量比较大企业中选择一些你认为信誉比较好的企业,然后要求企业把应收帐款额度控制在担保公司规定的额度之上就可以,约定当该企业的应收帐款少于担保公司规定的额度时,就把少于部分打入担保公司规定的帐户中. 骆驼和草:必须签订付款方,收款方及担保公司三方协议,要求付款方将钱打到担保公司指定帐户. 董律师:同意,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否则风险太大。而且适用的对象必须信用非常好,不熟的客户决不能做。 菜鸟:我现在觉得应该还要一份与银行的协议,要求银行协助,不然的话他究竟打不打款到指定帐户也是个问题.我们这边的操作就是要与银行合作.我们要的是不是还在途中啊? 广投保:他自己的应收帐款都难以收回,你可不要当冤大头哦。风险很大,特别容易被别人下套(收款人与付款人串通) 菜鸟:我们讨论的是企业之间的信誉较好的,他们的付款方式是约定的,不是说货到就应该付款的那种方式,而是每月付款多少,按一定比例.或者很多机械企业是交货后还要对方企业安装调试之后,没有问题才付款的那种.不是针对一手钱一手货的应收帐款. Onizuka144:把握每个老总的“信誉度”是担保行业很需注重的东西! 一般以应收帐款做为反担保措施,同时还有其他反担保吧? 否则,风险还是不宜控制! sxh7026:应收款做反担保, 担保的额度,新手不要这么操作 杨一娜:应付账款业务流程说明: 债权质押(应付账款)担保业务流程说明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与抵押人(共有人)填写《债权 质押担保申请书》,详细填写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自然情况和借款用途。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债权凭证(债权债务合同、收据、发票、 相关资料及报告)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地)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及密码、财务报表、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2、个人:个人及共有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业务人员需详细核对资料。 三、核实债权债务关系:由业务经理审验债权凭证等资料,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形成原因,详细了解债权人、债务人自然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具意见书:主债务客体专业性较强,需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 五、审贷会评审:审贷会由业务经理主持,邀请审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利弊点及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审,业务经理制作业务审批表,报请审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出具评审意见。通过审贷会的担保业务即报请副总经理、总经理批示与客户办理贷款手续;未通过审贷会的担保业务将客户资料返还给客户并告知其不予办理担保的理由。 六、业务经理报请总经理签字批审:经审贷会审批后,业务经理报请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贷款金额较大报请董事长审批。 七、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审贷会经副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即按照业务流程和公司规定与客户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六)相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除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以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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