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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总则部分)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总则部分)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总则部分)

刑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第五版总则部分)

第一章~第三章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及统治阶级,为了为何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罚的体系: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但书: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中,如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历上称之为“但书”。

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关于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护着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

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

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

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

该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

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形式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

其相应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在分

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

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犯罪

各方面因素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

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

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旧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新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第四章~第八章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发了财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

和理由。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

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是违

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工藤瞳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

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纹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客观方面:实质性发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以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者犯罪客观要件,是

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构成结果: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结果:是指现象形态变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自然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

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

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

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

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

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

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

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

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

任能力,但其变人活着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

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通常最多简单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

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

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罪刑轻重的身份。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

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

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识因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

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没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方面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

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

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会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热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

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

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相互的非法侵害的行为: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

行为。

防卫时间: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者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到达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益的行为。

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某种权益的行为。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

行为。

正当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避险认识: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的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

直接的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损害合法权益,或正在造成合法权益损害而尚未结束。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

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

要素。

结果犯: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的既遂的犯罪。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

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刑法典解释“为了犯

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等。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到达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

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

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

立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发生

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发生及既遂的危害结果,在有当时继续重复实施

侵害行为的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

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

生的情况。

预备中止: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实行未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前。

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之时,止于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积极中止: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相互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聚合性共同犯罪:指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

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称集团犯罪。

犯罪组织:是指以犯罪为目的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

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结成一定组织或纠合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形式。

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辅助作用:指作为共同犯罪人实习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胁从犯:被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就是所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的他人产生犯意故意。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是指变现为一罪或者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的犯罪形态。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点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的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概念。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

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

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的加重刑罚的犯罪形

态。

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常业犯:指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

营业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行为为业的犯罪。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罪数形态。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是实质的数罪。

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是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是异种数罪。

并罚数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够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数罪。

非并罚数罪: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者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按一罪处罚的数罪,

是非并罚数罪。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犯罪行为: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经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刑事处罚: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处罚,这种处罚不仅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因而刑事责任是最严

厉的法律责任;此外也包括刑法规定的非刑法处理方法的原则。

刑事责任的根据:指国家机遇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人的刑事责任,犯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

十四章~十九章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赋予刑罚明名称的,用以惩罚犯罪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由特定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的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刑罚的剥夺功能:也称为限制再犯功能,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

子的某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

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的作用。

刑罚的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对犯罪人乃至其他社会成

员的思想所产生的触动教育作用。

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

刑罚的鼓励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广大公民产生的鼓舞

和激励作用。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诫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罚的适当性: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刑罚的公开性:是指国家应当将刑罚公之于众,使全体社会成员均能知晓。

刑罚的及时性:是指犯罪案件发生以后,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犯罪人缉拿归案,交付审判,执行刑罚。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

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

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

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经

济损失的处理方法。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者谴责,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一种教育方法。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

定其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

法院上述活动的结果。(理论上通常采取动态意义上的)

量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人人身危险大小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刑罚量刑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

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的情况。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敏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

各种事实情况。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

况。

应当型情节:是指量刑时必须考虑的从宽或者从严处理情节。

可以型情节:是指量刑时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的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从宽量刑情节:简称从宽情节,是指审判人员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对量刑结果产生有利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从严量刑情节:简称从严情节,是指审判人员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对量刑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罪中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罪前情节:是指在犯罪实施之前所出现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

罪后情节:是指在犯罪实施完毕后所出现的对量刑具有影响的各种事实情况。功能确定情节:是指对量刑轻重的作用是确定的、单一的事实情况。

功能选择性情节:是指对量刑轻重的作用不是确定的、单一的,而是可由审判人员在几种作用中选择其中一种的事实情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除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自首从宽: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一般自首:也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审讯、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

罪事实的行为。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简言之,就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刑罚中的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前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在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的处罚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者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加重作为执行刑

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一般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

限制加重原则,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并罚原

则。而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没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

罚,不易犯罪论处的制度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予刑事处罚。

即只定罪不处罚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

对犯罪人实施具体的刑罚权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刑罚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内,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管理经济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

概念术语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把传统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经 济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实践的学科。 2.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界都把它当 做企业决策的长期目标。在这里,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未来预期利润收入的现值之和。 3.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中最好用途是所可能得到的净收入。或者说, 资源利用某一用途的机会成本就是必须放弃的次好方案的价值。这一概念是管理经济学的基础,有效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去看成本。 4.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 出来,故也就等于会计成本。内涵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在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的开支。它所以未能在账上表现是因为它属于机会成本性质。具体来说,内涵成本等于机会成本与外显成本之差。 5.经济利润等于销售收入与机会成本之差。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的依据。 6.正常利润和会计利润正常利润是指企业家如果把自己的才能和资本用于其他 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也是企业为了防止这些资源向其他企业转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支付。它是企业全部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会计利润等与销售收入与会计成本之差。 7.需求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愿意购买并能够买得起的 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8.需求函数是指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多因素(如产品 的价格、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的爱好、居民收入和广告等)之间关系的一种数学表示式。 9.需求曲线是假定在除产品本身价格之外其他因素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反映 需求量与价格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即QD=f(P)。 D为脚标 10.需求的变动与需求量的变动需求的变动是指非价格因素(如居民收入、 消费者的爱好、其他产品的价格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曲线的位移。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因价格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量沿需求曲线所发生的变动。 11.供给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生产者愿意并有能力提供某种 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12.供给函数就是供给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因素(如产品的价格、生产中 可替代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成本等)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数学表达式。 供给曲线是指,假定的在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变的条件下,价格与供求两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可记为QS=f(P) S为脚标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纳什均衡 2.科斯定理 3.等产量线 4.需求的变动5.帕累托最优状态 6、消费者剩余 7、边际替代率 8、价格歧视9、寻租活动 10、经济租金 11、供给的价格弹性 12、引致需求 13、生产的契约曲线 14、占优策略均衡 15、外在性 16、机会成本 17、供求定理 18、替代效应 19、短期 20、生产要素最优组合 21、微观经济学 22、需求 23、边际效用24、长期 25、正常利润 26.均衡价格 27.吉芬商品 28.边际产量 29.垄断竞争市场 30.公共物品 31、效用 32、边际收益 33、寡头市场 34、市场失灵 35、收入效应 36、边际技术替代率 37、逆向选择 38、占优策略 39、需求量的变动 40、等成本线 41、无差异曲线 42、预算约束线 43、边际替代率 44、寻租活动45、纳什均衡 46、需求价格弹性 47、政府失灵 48、生产函数 48、生产的契约曲线 49、供给 50、串谋 51、需求的价格弹性 52、边际收益产品53、需求的交叉弹性 54、搭便车 55、等成本线 56、价格歧视 57、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58、生产函数 59、供求规律 60、外在经济61、非价格竞争 62、道德风险 63、内在经济 64、长期成本 65、规模收益(规模报酬) 66、厂商均衡 简答题 1.试述序数效用论的消费者均衡。 2.如何理解垄断竞争,垄断竞争形成的条件是什么? 3.外部影响如何导致资源配置无效? 4.武汉黄鹤楼的入场券采取差别价格策略,国内游客的入场券为2元,国外游客的入场券为5元,试用有关理论分析:(1)为什么采用差别价格策略? (2)在怎样的条件下,施行这种政策才能有效? 5.简要说明短期和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形成U形的原因。 6.应用最恰当的微观经济学理论论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意义。 7、简述商品需求弹性的五种情况。 8、简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内容。 9、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竞争条件下需求曲线如何? 10、简述纳什均衡的完整定义。 11.粮食价格提高对猪肉的供给曲线有何影响?猪肉价格提高对猪肉销售量和猪肉供给曲线是否会发生影响? 12.试对比分析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 13.什么是生产规模报酬递减规律? 它对生产者有何启示? 14.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没有什么能比水更有用。然而水却很少能交换到任何东西。相反,钻石似乎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但却经常可交换到大量的其他物品。” 请给出解释。 15.为什么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供给曲线是向后弯曲的? 16.如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 ,能否增加全社会的总效用? 17. 在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中 ,政府实行票证配给制度,请问这种制度实行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 18.短期平均成本曲线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都呈U形,请解释它们形成U形的原因有何不同?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管理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 2、经济模型:是指经济理论的数学表述。经济模型是一种分析方法,它极其简单地描述现实世界的情况。现实世界的情况是由各种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构成的,非常错综复杂,因而除非把次要的因素排除在外,否则就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分析,或使分析复杂得无法进行。通过作出某些假设,可以排除许多次要因子,从而建立起模型。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模型对假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经济模型本身可以用带有图表或文字的方程来表示。 3、边际分析法:是微观经济学分析和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方法。 4、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次好用途所能获得的价值,只有用机会成本做决策,才能判断资源是否得到了最优使用。 5、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会计利润不能用于决策。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 6、正常利润:指企业主若果把这笔钱投资于其他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 7、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出来;内含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得开支,它等于机会成本和外显成本的差额。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外显成本+内含成本) 二、思考题 1、管理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它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管理经济学研究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者密切的联系,他们都把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都研究企业的行为。在研究对象上,管理经济学研究的是现实的企业,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抽象的企业;在对企业目标的假设上,微观经济学追求利润最大化,管理经济学的短期目标是多样化的,长期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对企业的环境假设上,微观经济学假设企业的外部环境信息为自己知道,而管理经济学研究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在研究目的上,微观经济学研究企业行为的一般规律,管理经济学研究企业决策。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的短期目标有:投资者,顾客,债权人,职工,政府,社会公众。长期目标是实现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 2.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 3.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是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相等,不能旬效开展公干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4.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5.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6.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7.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8.产权是经济当事人对其财产(物品或资源)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和永久的。 9.所谓多数裁定原则,是指要通过一个方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赞同。多数裁定原则还可以具体分为简单多数原则、有条件多数原则。 10.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 11.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2.转移性支出是指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 13.公共投资是指政府将一部分公共资金用于购置公共部门的资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形成的支出,它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与基础。 14.行政管理支出,就是指政府财政用于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15.社会救济,又称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由于贫困及各种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6.财政贴息是指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一种补贴。 17.政府收入规模,是指政府究竟可以组织多少财政收入,也被称为政府收入的数量界限。 18.政府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说是指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19.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征收的目的物,它反映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20.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2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3.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24.罚没收入指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取得的收入、没收财物的变价款收入等。 25.自由公债也称为自由认购公债,即不附带任何强制性条件,由应募者自由认购的公债。 26.公债风险是指政府在运用公债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的缺陷,以及多种不确定的经济因素所造成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 27.政府预算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8.复式预算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 29.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 30.充分就业是与失业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是指儿是有工作能力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工作资格的人均可以找到有报酬的工作的一种社会就业状态。 31.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微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资源为什么是稀缺的: 1.一定时期内物品本身是有限的 2.一定时期内利用物品进行生产的技术是有限的 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市场经济应具备的特点: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2,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3,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经济 市场价格为什么处于市场信息的核心地位: 1.价格对经济有着很强的调节作用 2.可以作为指示器反映市场供求情况 3.价格的变动可以调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4.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条件 1.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 2.存在市场 3.市场竞争的完全性与公平性 供求定理 (123) 偏好的性质: 1.可传递性 2.完全性 3.非饱和性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区别: 1.假设不同。基数效用论假设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可度量,获得的效用可以准确地用基数表示出来,序数效用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所得到的效用只可以排序,即只可以用序数表示。 2.分析方式不同。基数效用论使用MU在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为分析工具,序数效用论使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分析工具。 3.均衡条件表达式不同。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联系: 1.都是从市场需求一方着手,证明需求曲线上任何一点都是效用最大 2.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把都把消费者的行为看作在既定收入下追求最大效用的过程

3.都以边际效用理论作为基础 4.推导出的曲线都具有相同趋势且符合需求规律。 水与钻石的的价格悖论: 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固然大于钻石,水的总效用也固然大于钻石,但是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不是由总效用决定的,而是由最后一单位边际效用决定的,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水资源是相对较多的,因此人们从最后一单位水中得到的边际效用很小,因此愿意出价低。而钻石相对稀缺,供给量较少,人们从最后一单位钻石中得到的边际效用较大,因此人们愿意出价高 货币的边际效用 货币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量的的增加,每一单位货币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小 无差异曲线的特点: 1.向右下方倾斜 2.不可相交 3.凸向原点 4.同一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5.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满足程度越高 6.无差异曲线上的每一点所代表效用相同 影响序数效用论消费者均衡的因素 1.收入变化(由此可推恩格尔曲线) 2.价格变化(收入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引起收入的变动,又由收入的变动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替代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完全竞争厂商的存在条件(特点): 1.存在足够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 2.信息是完全的 3.资源是自由流动的 4.各厂商生产的产品无区别 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条件: 1.厂商对自然资源/矿产/技术的控制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宏观经济学复习 第一章 名词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一年内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之和。 名义GDP:是指一定时期内,用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当年价格计算的产出价值 实际GDP:它以不变的价格来计算某个时期所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国内生产净值:从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折旧的结果 国民收入: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实际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 个人收入: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指个人实际得到的收入 个人可支配收入: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后留下的可以为个人所支配的收入 简答题 1.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理解该概念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理解时应注意六个方面的含义: GDP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 GDP测度的是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是一定时期内生产而不是所受卖掉的最终该产品价值; GDP是计算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是流量而不是存量; GDP是一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一般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 2.国民收入有几种核算方法? 可以从三种角度来核算国民收入。 第一种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把各个部门所提供的全部物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扣除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价值总和,即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生产法。 第二种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计算国民收入,再推算出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收入法。 第三种是从支出的角度出发,将市场需求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支出法。国民收入核算常用收入法和支出法。 3.写出五个基本的国民收入总量,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论述题 试述核算国民收入的三种方法。 (一)产品流动法产品流动法又称为产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终产品法、增值法。它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将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该年内全社会所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在运用产品流动法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所相加的一定要是最终产品,而不是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最后供人们使用的产品或劳务,或者说是扣除了生产各个阶段上重复计算后的产品和劳务。中间产品是在以后的生产中作为投入品的那些产品和劳务。在计算最终产品的产值时,也可以运用增值法,即只计算在生产各阶段上所增加的价值。 (二)要素所得法要素所得法又称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这种方法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资本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 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 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 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复习整理

1、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社会经济中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如何从整个社会角度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2、宏观经济基本问题:国民收入(总产出)、通货膨胀问题(包括通货紧缩问题)、就业或失业问题(资源的充分利用)、经济周期问题(经济的波动性)、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开放经济问题、中心理论——国民收入决定理论。 3、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于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经济学中的三部“圣经”之三)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开山之作,标志着现代宏观经学的产生。 4、宏观经济学流派:①凯恩斯主义:20世纪30年代,《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②新古典综合派:其主要人物有萨缪尔森,汉森,托宾,索洛等人。在宏观层面接受凯恩斯的理论,在微观层面采用传统新古典济学理论,力图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寻找合适的微观基础,因而其理论呈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特征。③货币主义:20世纪70年代,代表人物:弗里德曼。理论假说:通胀始终是一种货币现象,是货币供给量过多的结果. 主要观点:政府不干预,只需要为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控制货币发行量。④理性预期学派:20世纪70年,卢卡斯,普雷斯科特。主要观点:政府不干预,崇尚自由竟争的市场经济,加入理性预期。⑤供给学派:20世纪70年代末,蒙代尔、拉弗等。主要观点:(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由总需求分析转向总供给分析;复活萨伊定律;倡导经济自由主义;偏重政策研究。⑥新凯恩斯主义学派:20世纪80年代,代表人物:曼昆、斯蒂格利茨。基本假设:价格和工资黏性(市场的自动调节缓慢);不完全性假设。强调政府干预的有效。 5、萨缪尔森:本世纪50年代,把以个量分析为主的微观经济学和以总量分析为主的宏观经济学拼合在一起,形成所谓的新古典综合派,或主流学派。但无法解释70年代出现的滞涨现象。 6、货币主义——米尔顿·弗里德曼:20世纪50-60年代,米尔顿·弗里德曼通过对100多年来的美国货币史进行研究,发现经济波动的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的货币供应量不当造成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主。 7、理性预期——罗伯特·卢卡斯:理性预期,是指经济当事人为了避免损失和谋取最大益,设法利用一切可以取得的信息,来对所关心的经济变量在未来的变动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计。在弗里德曼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上,理性预期学派提出了更为彻底的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学说。 8、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关系:①宏观经济分析以微观经济分析基础。②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都是通过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决定价格和产量,分析方法一样,但原因却是不同的。注意:合成谬误——微观经济学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宏观经济学。 9、国生产总值: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10、几个与GDP相关问题: ①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在计算期间生产的但不重复出售以供最终使用的产品。中间产品:用于再出售以供生产其它产品使用的产品。最终产品包括无形产品即劳务。避免重复计算,只计算附加值。 ②生产与销售:GDP计算的是一定时期所生产的而不是销售的最终商品的价值。 ③流量与存量:GDP是流量而非存量 ④市场活动与非市场活动:GDP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非市场的生产活动理论上虽然也创造了价值或增加了福利,但实际上没有计入GDP。 ⑤GDP是一个地域概念。GNP是一个国民概念。 11、名义国生产总值[Nominal GDP]:以现期价格或可变价格计算的GDP;实际国生产总值[Real GDP]:以基期的价格或不变价格计算的GDP。GDP折算指数=名义国生产总值/实际国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同名5962)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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