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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进行规范

北京:对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进行规范
北京:对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进行规范

北京:对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进行规范

一个学校简称很容易让人联系到好几家大学,从名校到普通学校再到民办大学。对于一些民办大学而言简称背后往往掩盖了其他很多信息。"研修学院"、"职业学院"这些代表了学校类型、办学性质、学历层次等等对考生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在简称之后变得模糊不清甚至意义完全相反。日前,山东省规定民办学校招生宣传不能使用简称,类似"职业技术"、"专修"等字眼不能省略。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个别民办学校在招生广告中使用简称的现象,对考生造成了误导,扰乱了考生对这些学校的认识。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

中国教育维权网首席律师王杰君介绍,由于前些年制度不完善,一些民办学校在起名字时就常常使用一些不规范的称呼,这非常容易引起考生和家长的误解。同时一些考生和家长又缺乏相应的知识和防范意识,往往是在入了学交了学费之后才发现上了一所自己并不喜欢的学校,学校的规模、师资与"大学"、"学院"这样的称呼相去甚远。

●校名不能缩写或简称

记者从北京市教委了解到,为规范民办普通高校的招生行为,本市在今年招生工作开展之前也明确提出,各民办普通高校在招生工作中"严禁将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负责人表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于部分民办普通高校既能招收计划内学生,也能招收计划外(主要是自考助学)学生,在以往招生宣传中容易产生混乱。所以今年提出各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进行宣传,招生简章分开印制。对于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向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为规范民办普通高校的招生行为,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

据悉本市共有12所可以颁发学历证书的民办普通高校。它们是:北京城市学院、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吉利大学、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燕京华侨职业学院、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锡华国际经贸职业学院、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同时,本市还有80余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招收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

●办学许可证、广告备案、宣传使用三者相一致

记者从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了解到,本市民办学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的名称相一致。今年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案中要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必须包括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文号和查证网址,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并且办学性质必须注明是民办。学校类型中也须注明是普通本科高校还是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或是"独立学院",或是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非学历教育的民校以后取名不能用"学院"

据悉,北京市教委在8月1日下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首次对本市的民办培训机构名称进行规范:从今年9月1日起,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请设立时,均不得冠以××学院字样。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防止其进行虚假宣传。按照新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记者对照市教委审批的具有招生资格的57所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发现这些以自学助考、自学自考、培训、函授、继续教育等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中大多都有"学院"字样。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人表示,本次规定所涉及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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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范本)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 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上海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已设立的黄 浦区教学点关于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分公司)变更名称/办学场所/负责人。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教学点变更和终止)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名称、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者教学点终止办学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30日内,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办理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变更事项的办理机构是区教育局:由黄浦区终身教育指导管理中心负责收件,区教育局联席审批会议审批。区教育局下达批复文件。 五、办理条件 变更后的教学点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责人符合《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向教学点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3.申办材料名称相关要求 1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变 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勾选教学点拟变更事项 2 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教学点 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 责人的决议 决策机构指的是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董事会。 3. 变更名称提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4 教学场地变更教学点办学场所提供: 《办学场所情况表》 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及房屋 租赁协议 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及 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 若提供餐饮服务,应提交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及资格证明。 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一、办学场所 和设施设备: 1.依法设立的教学点,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 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 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 于2年。 3.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 4.教学点招收寄宿学院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 于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 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5.消防安全证明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建设工程消防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民办培训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管理制度章程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三、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五、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 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汇编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目录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1)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要求 (三)基本修养 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3) (一)备课基本要求 (二)上课基本要求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四、学生管理制度 (4) (一)校规 (二)学生道德规范 (三)学生守则 (四)课堂守则 (五)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 (六)考核制度 (七)考场规则

(八)学生课外、假日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应急预案 (7) (一)火灾事故(二)食物中毒 (三)其它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一、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2、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的民主化。 3、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到基层校集体办公一次,现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听课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5、学校领导必须坚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长接待日制度,接

待群众来访,重视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帮助排除他们思想中的障碍。对于他们提出的应当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暂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 6、学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学校领导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上。 8、学校领导出差(出访),实行请假制度。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 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

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 制度汇编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の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の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の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の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の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の教育事业,以良好の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の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の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の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の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の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

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の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但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の业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の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の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の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の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の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の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学校领导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摆脱繁琐事务,注意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能部门、教师及群众意见,做到决策の民主化。 三、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の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学校领导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

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 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の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の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の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の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の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の教育事业,以良好の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の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の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の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の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の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の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の业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の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の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の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の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の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の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须知 - 上海市教委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须知 一.机构设立登记 第一步:“上海工商”网站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公司登记相关表式。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局注册大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公司设立登记相关申请材料。网上下载并填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教育新闻网”下载申报软件并填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选择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第三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步: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在开户银行设立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经营性培训活动。 注:经认定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步:“上海工商”网站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分公司登记相关表式。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局注册大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步:领取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分公司设立登记相关申请材料。网上下载并填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教育新闻网”下载申报软件并填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向“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提供“本单位已依法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且该账户运行正常”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含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第五步:若分公司开设账户收取学杂费的,应在开展经营性培训活动前,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在总公司学杂费开户银行设立分公司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 注:经认定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1-06-21 09:50:41|点击:31 京教计[2007]27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辖)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 -

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迁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企业名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 第六条(培训项目)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并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意见所确定的培训项目核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登记要求)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 (三)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 2 -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 理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 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 办学合同。 第二条 (培训场所)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训场所。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 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 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培训设施设备) 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大型设施、设备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培训 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应达到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校长)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有2年以上职业教 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坚持 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教师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培训机构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教学文件) 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制度)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印章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投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应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 (培训规模) 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设置的培训项目在两个以上,基本办学规模(指满负荷运作可同时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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