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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程序非正当化倾向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程序非正当化倾向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程序非正当化倾向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程序非正当化倾向

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一直大力开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旨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民事司法制度。公正、民主、效率、效益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遵循诉讼规律、反映社会进步要求,则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准则。历经实践探索,改革的成效有目共睹。在另一方面,由于受司法体制、司法观念、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社会司法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有碍于改革的若干程序非正当化倾向也不容忽视。这些不能溶入司法改革进程的异质若得不到及时消除,现行改革将难以深入。因此,清醒地认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程序非正当化倾向,显得尤为重要。

一、变“不告不理”为“主动揽案”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是对古罗马法院“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规则之延续,这既是尊重权利主体权利意愿的需要,也是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虽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而设,但以诉讼方式结束纷争并非唯一选择。调解、协商或仲裁,均不失为争议解决的有效途径。而且,权利的自我抛弃同样受到法律肯定。可以说,“不告不理”是诉讼民主的反映,也是对封建“纠问式”审判的否定。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尊重民事争议主体的起诉权,并允许其依法申请撤诉或自愿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不告不理”原则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诉讼实践中,有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高呼“司法为市场经济服务、审判为保驾护航”的口号,并以转变审判工作作风之名义,积极与有关联手,主动担任该的法律顾问。一旦出现经济交往纠纷,便主动“排忧解难”或动员起诉,变“不告不理”为实质的“主动揽案”。其实,法院冲破“不告不理”戒规的初衷并非出于保护权利,而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办案经费紧张、诉讼收费总额承包、下达办案数量指标、办公条件及干警福利待遇的改善等因素,是法院主动寻找案源的真正动因。之所以只对经济案件主动揽案就足以说明个别法院有借此“创收”之嫌。

我们认为,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动员起诉或帮助起诉,有悖于重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实质,且不当干扰了起诉权的行使。更为有害的是,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受损。另一方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信任感会剧增,难以止息纷争。同时,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所以,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法院坐堂等案”,是公正程序的内涵所在。

二、民事审判制度若干内容的落实受到制约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民事审判制度,是规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重要条件。但从现实看,民事审判制度的若干内容难以落到实处,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滞后因素之一。

首先,合议庭往往合而不议或议而不决。旨在防止审判人员的主观片面和个人专断的合议制度,常因“案多人少”的现象或认识不足而成了实质上的独任制。许多案件除主审人承办外,其余合议庭成员只是挂名而已,少有过问。在有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中,更是审判员(或助审员、代理审判员)“一言堂”,陪审员基本上陪而不审,如此实在难以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有些案件虽经合议庭集体审理,但由于法院内部的案件审批制度,合议庭几乎是议而不决,因为案件审结后非经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而不得下达正式判决。同样,鉴于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存有指导、监督关系,合议庭承办的某些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审判分离”。尽管审委会成员不曾参与案件的具体审理,但对审委会的讨论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显然不符合民事审判的直接原则。如果开庭前已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判“走过场”、合议庭成为摆设就不足为怪了。

其次,回避实施不彻底。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回避的情形,但当事人对于决定案件裁判内容的审委会成员却无法行使回避申请权。因为,法律既没规定审委会成员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也无从知晓哪些成员将参与讨论。另外,提起民事抗诉的检察人员没被纳入回避,也是一大缺陷。抗诉人员在处理抗诉案件时不当支持一方当事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再次,对公开审判打折扣。在民事诉讼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处,其它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所谓公开,一是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合议庭评议除外);二是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很忌讳新闻记者的报道。说是公开审判,但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习惯于援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之规定,禁止新闻记者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甚至有关审理经过的报道也应受到审查。为何不允许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自由报道?禁止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为何无需适当理由?只对少部分人的公开是对公开审判的打折扣。当然,也有不少案件本应公开却秘密审理了。不切实贯彻公开审判制度无外乎有以下考虑:审判人员水平有限,害怕落个“不良形象”;或心中犯私,不能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或先定后审,庭审形式化;或滥施权威,唯我独尊,藐视法律规定的存在。

还有,两审终审因民事案件请示汇报制度的存在而变为事实上的一审终审。

为慎重起见,下级法院经常将自己审理的一些在处理上存在分歧或涉及的问题较为敏感的案件,在判决之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得到指示后再审理。如此虽然有利于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但一审判决反映二审法院的意志,往往损害当事人上诉的审级利益,毕竟,直接介入下级法院审判的二审法院会因先入为主而不愿或不好改变原来的观点。

三、法官权威的扩张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范围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将权利内容转化为具体的诉讼行为却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只有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相关法律规范才具有现实意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承审案件的审判人员以法院名义指挥诉讼程序的组织和运作,法官的职权行为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对民事诉讼产生、发展和终结有着决定性影响。针对过去审判过程不严肃甚至有无视国家审判权的事实,人们强调法官的裁判者地位应受尊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在加强法官权威的同时,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相应削弱,则陷入新的不正常。有些法官权力意识过度膨胀,不能正确理顺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凭借手中裁判大权,处处以自我为中心,随意限制或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粗暴司法。比如,歧视一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故意拖延、刁难;主观专断,不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和主张;无视当事人举证能力;压迫当事人接受案件非公正处理结果或者为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故意设置障碍等。这些司法专横行为不但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法任务相冲突。其实,树立审判权威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非此消彼长,二者可以有机统一,并服务于诉讼公正。不论基于何种理由,在法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均与诉讼民主之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四、模糊人民法院职权查证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界限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使当事人成为举证主体。人们在批判过去当事人主张事实、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怪异现象的同时,也澄清了法院在证明过程中的角色,即法官应为查证主体,主要负责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审查、核实和确认、判断。由于现实情况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案件所有证据均由当事人收集、提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正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范围,实践中有些法院又重走全面调查取证的老路。其主要原因是: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完全不信任或者在当事人提供的众多证据中难以辨认真伪,或者随意扩大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同

时,也不免某些审判人员因当事人愿承担一切调查费用而乐此不疲的。

模糊人民法院职权查证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界限,又使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产生新的依赖心理,进而影响办案效率和公正性。不进一步廓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范围,审判人员主动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形成先入为主认识的弊端将继续存在。如果将法院对收集其他证据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取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加附提供证据线索的条件,情况将会不一样。

五、庭审的中心地位依旧虚化

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开庭审理是中心环节。过去“先清后审、先定后审”的做法,使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由据事论理的场所转变为演戏的舞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挥庭审的核实证据、查清事实、辩明是非、分清责任、讲明道理、公正裁决之功能。因此,“一步到庭”即成为改革尝试的主要方式。由于法官不再于庭前分别先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查,故使得双方当事人举证几乎同步,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法官开庭前的先入为主。当然,“一步到庭”对当事人和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善于举证、质证,其主张要赢得法官的支持将是有限的;倘若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低下,庭审功能的发挥也不可能充分。

眼下,“一步到庭”的民事办案方式虽有普遍性,但法庭审理的中心地位依旧不突显却不可否认。其原由是:第一,有些法官只要求当事人于开庭时举证,质证环节组织不力或者虽经简单质证但不当庭予以认证。诉讼证据举而不质或质而不认,无异于白举、白质。对证据真伪与效力的职权认定,从庭上转到庭下,是庭审作用的严重削弱。对当事人而言,案件真实的查清、是非的分辨也缺乏透明度。第二,有些法官因“一步到庭”而忽略了必要的庭前准备,没能根据起诉状和答辩状理出双方争执的焦点,使得开庭审理时缺乏针对性。枝节问题耗费大量时间,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焦点却未能在庭上查清。由于庭审没有轻重之别,审理的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法官难于在庭上发现真实时,进而转向休庭后的庭外调查。在分别找当事人谈话和调查取证并自我觉得心里有底之后,才再次开庭审理。其实,再次开庭并非对前期开庭时遗留问题的进一步澄清,而是对法官主观认识的验证。尽管多次开庭,但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休庭期间的庭外调查,因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所为对法官的办案思维作用甚微。

六、法庭辩论色彩趋淡

建立辩论式诉讼模式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具体目标。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实行超职权主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未能体现。其实,允许双方当事人充分

发表主张和意见,既是发现真实的需要,也是诉讼民主的要求。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除了各种书状外,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是言词辩论的主要场所。通过法庭辩论,当事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为法官进一步查明案情,依法裁判奠定基础。实践中,庭审时忽视或未能完全发挥法庭辩论效能的现象应引起广泛重视。有些案件开庭审理只作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略去;有些案件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二合一”或“穿插进行”,结果法庭辩论有名无实;有些案件的法庭辩论被法官的“耐心说教”所取代;也有些案件的庭审在“问答”中进行,当事人对法官提问回答完毕,庭审就意味着结束;更有些案件与其说是法庭辩论还不如说是审判人员进行调解“总动员”;还有些案件的法庭辩论演变成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争论,等等。一般而言,淡化法庭辩论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积极“唱主角”息息相关。当庭审完全形式化时,当事人对法庭辩论失去兴趣也不可避免,因为辩不辩均无关结局。

法庭辩论的变异,不仅影响庭审的质量,还会变相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由于未能在法庭上辩个明白,致使有些当事人对正确的裁判不能服判息讼,造成不应有的缠讼发生。因此,法官在庭审中应正确定位。

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略式诉讼程序。这既是“两便”原则的贯彻,也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相适应的司法要求。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调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从规范诉讼行为角度而言,程序应是在不致繁琐的前提下愈来愈正规。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诉讼的严肃性为代价的,因而,其案件适用范围应当相对确定。

现实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不当扩大之势。有的法院因案多人多,客观上存有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不适应的矛盾,因而案件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有的法院错误地把简易程序作为清理积案的一种方式;有的法院因认识不足而把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为提高办案效率的途径;有的法院审判人员因长期习惯于非程序化审判方式,认为普通程序严格的诉讼环节有碍于自己办案而过份热衷于简易程序。因此,现实中许多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甚至有的按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以及二审发回重案的案件都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现象。事实表明,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淡化人们的程序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司法思维之转变也会因此而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宽泛,不利于法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贯彻,当事人诉讼权利被非法限制或剥夺也时有发生。如,即告即审,谈不上公开审理;拉家常式的庭审,使得法庭辩论由思想教育的说教取代;简便的传唤方式,致使

有些当事人还未获悉出庭的通知就被缺席判决了;有些“登门办案”的审判人员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质证、反诉等诉讼权利;有的案件甚至只在找当事人谈话后就迳行判决,简易得连“开庭”都省略了。此外,由于简易程序没有严格的诉讼阶段划分,个别审判人员几乎是凭感觉办案,基本上不受诉讼规程的制约,审判行为无规范可言,进而导致办案质量低劣,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形象。上诉、再审案件因此而增加,也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八、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过滥

人民法院在执行前对有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保全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状况,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另一方面,因错误地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失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尽管法律已明确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范围,但滥用情形仍时有发生。有的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并没有提供担保却根据其申请作出了保全措施的裁定,或者有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证明而未作进一步审查;有的审判人员在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时想当然认为申请人可能胜诉,因而未先责令其提供担保,如此一来,申请人一旦败诉,被申请人因财产被长时间查封、扣押、冻结而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弥补;也有的保全措施涉及的财产与本案争议无关或者保全财产的标的额远远高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给被申请人造成额外的负担,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另外,有的案件为了转嫁责任,故意把与本案无牵连的单位错误地列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并对其财产强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该第三人虽然最终摆脱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却索赔无门。当保全的财产是抵押物、留置物时,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也不鲜见。

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不一:或者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或者司法腐败的效应。当然,未能从制度上予以有效防范也是一个方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不全面实行合议制,往往个人说了算;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复议走形式,使错误裁定得不到及时补救。假如裁定须经主管院长审批,复议申请的审查在上一级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权益也许会更具有法律保障。

九、诉讼效益原则难以体现

确立效益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成果在诉讼法学领域应用的表现。为使诉讼投入与诉讼产出关系比例成正态反映,诉讼程序应予优化,并缩短诉讼周期,节省诉讼费用,从而减少诉讼的经济耗费。诉讼行为与其他任何具有经济意义的行为一样,具有机会成本。人们依照自己的主观偏好,根据机会成本的大小抉择自己的行为。如果诉讼的机会成本高于放弃诉讼手段的损失,那么,人们宁可选择后者。从诉讼基本价值目标角度分析,诉讼公正虽是第一追求,但效益在商品社会

也倍受重视。因此,在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益,不失为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有益目标。

诉讼效益是民事审判的一种内在要求。与立法措施相比,审判实践对诉讼效益的表现力应更为充分。然而,现实却相反,诉讼效益在许多情况下并未成为一种基本准则而得以有效遵循。表现有:其一,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结期限的规定常常得不到遵守。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为此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影响日常生产、经营。其二,诉的不当分离降低了办案效率。法律虽然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必要或普通共同诉讼等诉的合并形式,但为追求办案个数而一一分离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大大增加了程序耗费。其三,无过错的当事人因涉讼而作的必要花费经常得不到补偿。实践中有许多案件的结局对胜诉方来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究其因,主要是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为进行诉讼所作的合理支出未能从对方获得补偿,导致胜诉的裁判内容远不抵为争取胜诉而先行的投入。“两败俱伤”的诉讼结果司空见惯。因而有的民事主体变得厌讼、怕讼。其四,生效裁判的内容得不到及时实现或难以实现。由于“执行难”的顽症依存,有的当事人只赢得了正义,无法获得实物。一纸空文的裁判并没有改变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事实。诚然,“执行难”不仅是法院的内部矛盾,而是社会性的一大难题,形成的原因属多方面,但个别法院对执行申请无故推拖、怠慢或敷衍应付、执行不力的事实也不可否认。可见,要做到既使民事争议得到合法、公正解决,又使诉讼耗费降低至最低限度,制度上的立法保证只是一种可能,审判人员的诉讼效益观念外化成审判行为的合理选择才具有现实意义。

结语

在我国建立现代、文明、科学、高效的新型民事审判模式是个系统工程。民事审判要彻底走出传统的桎梏,既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又需司法观念的更新,更要对改革现实中暴露的问题给予及时的审视。针对前述诉讼程序的非正当化倾向,我们认为不妨从以下方面寻找对策:(一)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法院内部对案件裁判不再实行行政管理式的逐级向上报批,而应由具体的承审法官负责其裁判结果。作为常设机构的审判委员会,应以咨询职能取代其现有的集体领导职能,把审判人员的权和责真正结合起来,从而改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以及无人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的窘境。(二)为公平裁判提供物质、人力保障。法院的办案经费、办公条件应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尤其是办案经费应以法案形式划拨,法院不应通过诉讼收费的返还而变相创收,即办案经费不与诉讼收费总额、办案指标挂钩。同时,配备与审判任务相适应的法官队伍,确保正常组庭审案。(三)禁止办案人员庭外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保证案件事实查清在法庭,应从制度上限制法官分别找当事人谈话或与其诉讼代理人会见。任何单独地在庭外会

见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举,得成为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判的法定理由。如此既可避免庭审虚化,又可预防吃请受贿的腐败滋生。(四)完善有关立法规定。法律应规定法院对不公开审判案件,至少应在开庭审理十日前将决定及其理由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就一律允许自由采访、报道,对旁听人员的限制应以法明文规定。还有,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作为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决定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以遏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针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则可提高不服裁定的复议法院审级。(五)加强司法监督。允许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建立健全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制度。投诉有专人处理,投诉易见、易记,且有诉必复。法官惩诫委员会组成略作改革,其组成人员应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专家、代表为主,以避免行业庇护。(六)提高法官素质,切实转变司法观念。开展行之有效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专业素质,更新司法观念,在法官队伍中兴学习、研究之风,准确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蔡国芹蔡宪能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6-17 浏览: 6 法律咨询 一、案件的接受 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接受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原告人(包括个人和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和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两种。个人起诉的有的用诉状,有的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代写诉状或者代录口诉;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多用公函。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并征收诉讼费。今后不论个人起诉或者机关、企业、团体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都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应当有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当事人不能写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写。诉状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印发的格式试行,但对群众自写的诉状,目前还不宜强求使用一定格式的状纸。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可以用报告移送。关于征收诉讼费问题,由司法部另作规定。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经验,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认真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查案件应否受理,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应当审查原告人有无诉讼请求权,案件是否应归人民法院处理和应否归本法院管辖。原告人没有诉讼请求权的,应当用裁定驳回,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人;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或者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移送案件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原告人。案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是否已经在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的住址是否明确、是否已经按对方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是否与诉状所载相符等等。如有欠缺或不符,应当告知原告人补正。(二)调查和搜集证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不齐全的时候,可告知他加以补充;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情,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应当主动地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可以进行鉴定。调查和搜集证据工作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对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前并应拟出调查提纲。调查可以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受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一般应当在15天内查明函复。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调查完毕的,应当向委托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调查时,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注意证人所作的证言是他亲自接触到的,还是听别人讲的;对物证的真伪应当加以鉴别。在现场勘验的时候,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等到场,或者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如公安派出所、居民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员协助。调查中,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等进行讯问,以便充分搜集证据。同时,并应由调查人员当场制作笔录(如讯问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应当向被讯问人宣读或者交他自看,然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如被讯问人拒绝时,应当在笔录内注明。调查人也应当在笔录内签名,并注明调查时间和地点。如有鉴定必要的时候,应当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负责鉴定。鉴定前应当告知鉴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并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有权提出这种要求。鉴定时可以准

民事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是仲裁的裁断者。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一)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以集体合议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合议仲裁庭应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其他仲裁员有同等的权利,但在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即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一程序包括: (一)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 (二)确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仲裁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

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本委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浅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与质证 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感到,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举证、质证、认证仍是个需要认真探索的课题。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的调查取证之间的情况界限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在此结合审判实践工作,谈谈自己几点粗浅的看法,求教于同行。 一、关于对民事审判方式的几点反思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大包大揽,而当事人处于相对消极被动状态。这种过于倚重法官职权作用的审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病: 第一,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主观上,法官包揽收集、调查证据的工作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法官在证据的收集、调查中投入太多的精力,他就很难对自己收集的证据保持超脱状态,也很难改变预先根据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由此形成的判决就不容易做到客观公正。 第二,不利于培养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即使法官根据自行收集、调查的证据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但当事人双方对这些证据并不了解,对其客观性心存怀疑,庭审调查、辩论又仅仅是走走过场,故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第三,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法院的工作以审理判决为核心,如果把大量的精力投入调查收集证据,势必大大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率。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经济案件,法院将不堪重负。 第四,当事人易对法院产生依赖心态及诉讼惰性。在诉讼开始后,当事人往往心安理得地等待法院替自己查明案情;而当其一但败诉,或指责法院未深入调查,或指责法院偏袒对方,却

从未反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需要必要证据支持的。当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也确实无从得知法官定案的证据来源。 由此可以看出,述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改革开放的社会形势,亦难与国际上通行的审判方式相接轨,更不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审判的公开性、公正性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 鉴于以上问题,民事审判方式开始由纠问式向辩论式过渡。这一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尽量保持中立,不再承担主要的查证责任,改由诉讼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予以最充分的证明。不举证或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在庭审方式中,改由当事人示证,双方质证,法官听证认证。上述审判规范的改革有利于革除旧的审判方式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透明度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无疑是人民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官只听证,不主动取证这一制度的变化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一些值得注意的行为倾向。例如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向法庭提供伪证,伪证的形式也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还有一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书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法官是否应参与调查取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完全保持中立状态;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只听证、认证而不参与质证。这样做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公正,即只承认证据形式上的真实,而客观上是否真实并非法官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上述这种主张存在着明显的弊病:第一,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以笔者承办的案子为例,如果法官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仅要求当事人凭个人的能力去对抗法人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无疑难度是非常大的。而法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虚伪证据定案,又势必有失执法公正。第二,鼓励了在诉讼中弄虚做假的行为。以此种方式投机胜诉者,如以此为“经验”再行讼事或加以推广,如败诉方亦从中吸取“教训”,学着做假,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概况 法院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下面为详细程序: 一、开庭 1、宣布开庭。 1.1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1.2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2、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3、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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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 江夏区人民法院彭笑美 论文提要:庭审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有区别,也有联系。庭审中心主义的核心是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以法庭为中心,其得以提出既有外部坏境的因素,也有诉讼内的现实动因。从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沿革来看,其目的也是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导向的,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对抗的格局,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从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来看,应当注重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完善和深化。 正文: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在我国现今的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 一、庭审实质化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以庭审为中心”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司法的根本特性是判断性,司法判断的前提是亲历性,即亲身经历程序、直接审查证据。而只有法院系统将之简称为“四个在法庭”。庭审判能全面、有效地提供亲历性条件,使法官

得到鲜活、丰富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得正确作出司法判断的基础和条件。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审判应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以庭下阅卷的方式实施审判,不仅不可避免地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审联结”与“侦查中心主义”,而且其运作方式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本质区别,难以支撑审判的优越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推动庭审实质化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克服“庭前实体审,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实现庭审实质化。因此,立法限制审前案卷移送(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实行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并展开质证的控辩式审判。但是,审判方式虽变,庭审形式化的问题却未根本解决。法官变审前阅卷为庭后阅卷,仍以阅卷而非庭审作为心证的主要来源。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此种恢复虽然有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高其庭审掌控能力,却使庭前实体审现象更易发生。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意图强化庭审对证人证言的实质审查,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并无明显变化,加强证人出庭以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立法目的显然未能实现。 造成我国庭审形式化的原因包括:第一,公检法“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从法律上确立了“流水作业”的诉

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

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 ——新仲裁员培训会的内容简要 周春玲 一、接受案件 (一)仲裁员接受案件有两个渠道 第一个渠道是当事人选定。我们知道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但是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这既是仲裁的特点,也是当事人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仲裁庭是审理案件的组织,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内的仲裁庭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三个人组成的仲裁庭,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一种是一个人的仲裁庭,又称独任仲裁庭,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深仲是按照案件的标的来区分的,标的80万元以上的组成三人庭,80万元以下的成立一人庭。一人庭的仲裁员它需要双方共同选,所以当事人一方想选定哪个仲裁员是很困难的。目前在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主要就体现在三人庭上,这样申请人可以选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也可以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称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实践中也很难共同选,所以首席是指定的居多。 第二种渠道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人仲裁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主任指定的较多,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一般也是指定。深仲新聘仲裁员指定的话会先指定担任边裁,在至少在做了

三个案件的边裁以后才有机会单独办案。 (二)仲裁员接受案件需要考量的因素 1、时间因素:首先有没有时间办案?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就把案件积压在手里。我们要求接受案件后要尽快安排开庭,不能尽快开庭的,首次安排开庭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组庭后一个月,而且开庭时间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是否能够在审限内结案,比如我们金融案件结案时间是组庭后1个月,简易案件2个月,普通案件4个月。当然审结时间越早越好。但是如果工作忙说明情况可以拒绝。 2、专业因素:仲裁的特点是专家办案,这就要求仲裁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接受案件要考量所办案件是不是自己所熟悉和擅长的领域。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也是因为相信仲裁员有这样的能力来断定他们的是非。特别是准备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如果对案子不熟悉,不能胜任,不能勉为其难。 3、回避因素:比如事先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让当事人有可能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需要仲裁员主动提出回避。 3、仲裁委的受案类型:法律规定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俗地说,就是仲裁经济类案件。排除这几种:劳动争议我们不仲裁,行政争议我们不仲裁,涉及身份关系的比如婚姻案件我们不仲裁,侵权案件我们不仲裁,其他财产权益都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事项你可以说他窄,因为与法院所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不同,仲裁它仅涉及民商事,同时你也可以说它非常的宽泛,因为它涉

[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1,论文,实践中,民事]实践中的民事审判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1)论文 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实现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运作。无论从确立改革的方向及指导制度建设的一般框架,还是从诉讼法学本身作为法解释学的规范性质来讲,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不过,满足于在立法及政策和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上提出一般的改革主张这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也带来了类似研究及观点的低水平不断重复等无助于深化认识或积累知识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绝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开展,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本国民事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从实践中取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论支撑。而且在我们看来,在一定理论视角支撑下进行实证性调研的主要功能与其说在于直接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实践提供即刻可资采用的方案或建议,还不如说是在获得大量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与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的规范研究或法律解释学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期刺激诉讼法学的理论想象力并拓展新的研究领域。同时,立足于法学界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重视并始终注意保持调查技术以及用来整理材料的理论框架在方法上的学术规范性,摸索和逐渐地改进适合于对中国社会中的法现象做实证性调查的方法技术,也是这种调研更有可能起到的作用之一。总之,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在法学界为建构学术的共同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几点考虑。第一,我国有三千余个基层法院、三百多个中级法院和三十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都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案件。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更集中地发挥诱导规范及市场秩序形成的功能。所以,如果比较系统地了解到中级法院究竟怎样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就可能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或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提供某种切实的事实基础。第二,普通程序一般被视为民事诉讼最常规或标准的程序,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和学说体系都是以这种程序作为主体而构成的。尽管我国民事一审程序在理念上首先指的是普通程序,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审理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却都

民诉执行程序练习题

执行程序练习题 1.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2.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3.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进行。下列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B.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C.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D.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4.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6.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7.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

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仲裁的具体程序节选

三、仲裁审理的具体程序 (一)庭审前准备 在正式庭审前,仲裁庭应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仲裁庭审工作能够如期顺利地进行,并达至预期的效果。 第一,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 第二,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内容和双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准备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记录人员制作庭审笔录模板,主办仲裁员拿出庭审提纲。 第四,在开庭审理前,首先由记录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就是指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仲裁庭依职权组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合法、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到解决的过程。 庭前调解能保证办案的公正性并使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以最快的速度实现,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合意的自由形成,有利于节约仲裁资源实现仲裁经济原则。 在进行庭前调解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当事人双方合意原则。在案件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后,可由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庭前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一个方案建议,是否同意使用庭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个选择,双方当事人权利一致,一方不同意,不能强制适用。双方同意,其合意的行为才可能启动庭前调解。 二是调解过程灵活便捷的原则。庭前调解应当是在一种相对宽松和谐的环境下进行,应当将调解和审理两个程序相对分离开,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双方对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处理。 三是节约资源的原则。庭前调解可以进行简易操作,可选在调解室、办公室,或任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方,调解由仲裁庭组成人员主持,主要由争议双方协商,仲裁员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应对双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庭前调解活动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以便于双方当事人不拘形式地进行协商,促进调解成立。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程序总结》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处于起步阶段。在法规上,甚至没有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开,同时充分反映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干预,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第40条规定:“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人应就其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明方法(书面证据、证物、证人、勘验、鉴定等),法院亦应自行调查事实,搜集调查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应凭证据,不应单凭诉讼人的陈述。”⑺这是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及法律文件等条件决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色彩。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开始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称《试行》)颁布施行,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体制。 在对待裁判争议的事实根据上,法院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可以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和提出证据为根据,法院可以甚至完全可以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而不受当事人主张证据范围的限制,法院不只是简单地核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还要直接收集证据。《试行》第65条第2款规定,法院有权“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如执行、保全程序的启动等,《试行》都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始,并且明确规定执行的开始的方式之一是职权移送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法院在

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还体现在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方面。例如,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对一审诉讼标的进行全面复审。由此可见,不管是在程序的开始、进行及对程序的推动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争点的确定方面,《试行》中规定法院总是具有主导作用,甚至决定作用,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或者辅助作用。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基本关系上坚持了法院的主导地位,反映出很强的职权干预色彩,也反映出《试行》对当事人主体自治的忽视。⑻ 1991年我国对《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并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规范,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比较科学、公正、迅速和经济地解决民事纷争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与《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关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职权移送为主开始改为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上诉制度方面,针对《试行》中规定的二审法院:“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职权干预规定,将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转换。在最能体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方面没有根本的转变,即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和提出证据,并依此为依据对案件争议作出判决。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有学者认为,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现行民事诉讼体制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类型。⑽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7号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精品]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精品]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开庭审理] 审: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裴小兰,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128 号委托代理人: 林静,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萍,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裴大军,男,汉族,1963 年3 月19 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6 栋401 单元 被告:裴二军,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3 栋302 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柯余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罗泽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 审: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裴小兰诉被告裴大军、裴二军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果果、询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祎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 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 听清楚了。 审: 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 法庭调查] 1(诉辩阶段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进行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1、2、3、顺序逐一列出。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诉状与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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