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亿通科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2011-04-15

亿通科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2011-04-15

亿通科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2011-04-15
亿通科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 2011-04-15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二O一O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二、发行人的业务 (7)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六、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七、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2)

上海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邮编:200122

26001R 450 Fushan Rd., Shanghai, p.c : 200122 电话:+86 21 68769686

Tel :+86 21 68769686 传真:+86 21 58304009 Fax :+86 21 58304009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8883029.html, E-mail :pan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8883029.html,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东方华银法补字【2010】第036号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亿通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12日出具了100436号《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 A P I T A L L A W &P A R T N E R S

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中国证券会提出的问题给予了持续、必要的关注,已于2010年9月28日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关于本次发行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有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词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致。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相关问题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等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

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发行人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审计、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沪众会字[2010 ]第4099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经合理查验,发行人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6,822,316.97元及26,405,740.33元,累计为43,228,037.30元,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的要求;发行人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2,487,504.51元、16,822,316.97元及26,405,740.33元。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发行人净利润持续增长的要求。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0年9月30日,净资产为124,191,337.80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关于“最近一期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对持续盈利能力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九)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沪众会字〔2010〕第4101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众华沪银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首发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暂行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业务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发行人的业务”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三)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取得的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如下工程资质证书:

编号证书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日期所有人

1 No.CF0011541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

2009.8.202014.8.20

亿通科

2 B3233032058101 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009.9.18/ 亿通科

3 通信(线)1010188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

2010.3.312012.3.31

亿通科

4 (苏)JZ安许证字的

【2006】051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12.62012.12.5

亿通科

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的经营业务和方式未超出已核准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取得的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及工程资质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具备目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必要的许可和资质。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近两年没有发生过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王振洪、王桂珍为发行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

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起

始日

担保到期日备注

王振洪王桂珍发行

1,500

主合同项

下每笔债

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

日起

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

主合同可在2010年1月6

日至2012年1月6日止的

期间内连续签署,保证责任

为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10年9月30日实际借入

300万元。

王振洪王桂珍发行

1,500

主合同项

下每笔债

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

日起

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

主合同可在期间为2010年

3月11日至2011年3月11

日止的期间内签署,保证责

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10年9月30日实际借入

1500万元。

王振洪王桂珍发行

1,500

主合同项

下每笔债

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

日起

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

主合同可在2010年6月28

日至2013年6月27日止的

期间内签署,保证责任为连

带责任保证。截至2010年

9月30日实际借入627.66

万元。

该笔长期借款为技术改造

贷款(购买设备专项贷款)

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其章程和有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对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关系、有关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取得的商标、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补充事项期间,专利变动情况如后:2010年10月13日,亿通科技自主研发的双路自适应射频传输控制系统(专利号:201020115634.9)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

(四)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换证,具体情况如后:

序号房屋权属证号房屋位置建筑面积

(M2)

取得方式用途抵押情况

1 熟房权证虞山字第

10041556号

常熟市虞山

镇通林路28

号1幢

2,974.77自建工业

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抵押

2 熟房权证虞山字第

10041559号

常熟市虞山

镇通林路28

号2幢

6,956.84自建工业

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抵押

3 熟房权证虞山字第

10041558号

常熟市虞山

镇通林路28

号3幢

6,823.31自建工业

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抵押

4 熟房权证虞山字第

10041557号

常熟市虞山

镇通林路28

号4幢

4,252.99自建工业

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抵押

5 熟房权证虞山字第

10041555号

常熟市虞山

镇通林路28

号5幢

3,580.82自建工业

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抵押

6

熟房权证虞山字第

10031967号

常熟市虞山

镇通林路28

号6幢

2,039.56自建厂房

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抵押注:第1-5项为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更换房屋所有权证书,第6项因系在《补充法

律意见(一)》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次未换证。

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依法取得双路自适应射频传输控制系统(专利号:201020115634.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并合法持有该专利权,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发行人名下的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更换,发行人持续享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

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商务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智能化工程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其他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

(1)2010年7月5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常商银开发区借字2010第179号)。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还款日期为2011年1月4日,月利率为4.05‰,按季计息,本合同以抵押合同编号常商银开发区土高抵字2010第014号提供抵押担保。

(2)2010年7月13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常商银开发区借字2010第036号)。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还款日期为2011年1月12日,月利率为4.05‰,按季计息,本合同以抵押合同编号常商银开发区土高抵字2010第001、014号,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09第002号提供抵押担保。

(3)2010年8月17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常商银开发区借字2010第267号)。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还款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月利率为4.2525‰,按季计息,本合同以抵押合同编号常商银开发区土高抵字2008第013号提供抵押担保。

(4)2010年8月23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常商银开发区借字2010第274号)。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还款日期为2011年2月23日,月利率为4.2525‰,按季计息,本合同以抵押合同编号常商银开发区土高抵字2008第013号提供抵押担保。

(5)2010年7月30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9092010280502)。合同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还款日期为2011年1月30日,年利率为5.346%,按年计息,本合同以保证人王振洪《保证合同》编号ZB8909201000000015提供担保。

(6)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NBCB7501GK10006)。合同约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135.5万元,借款种类为项目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27日,贷款实行浮动利率,按季进行浮动调整。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信用加法

人代表夫妇个人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07501SD20100406。

(7)2010年8月16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NBCB7501GK10007)。合同约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471万元,借款种类为项目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月利率为4.5‰,按季计息。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信用加法人代表夫妇个人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07501SD20100406。

(8)2010年9月1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NBCB7501GK10008)。合同约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211,574.07元,借款种类为项目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月利率为4.5‰,按季计息。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信用加法人代表夫妇个人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07501SD20100406。

(9)2010年9月10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2010苏银贷字第CS0282号)。合同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提供短期贷款1200万元,用于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还款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年贷款利率为5.103%,按季结息。本合同以担保合同编号2010苏银权质字第CS0282号、2010苏银保字第CS0282号提供抵押担保。

(10)2010年9月15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10年苏常借字第0270号)。合同约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提供短期贷款15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还款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年贷款利率为5.832%,按季结息。本合同以担保合同编号2010年苏常字高保字第0012号、2010年苏常个最高保字第0012号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合同

(1)2008年12月3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08第013号),抵押期间为2008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2日,抵押金额为820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001716号房产。

(2)2008年12月3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08第035号),抵押期间为2008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2日,抵押金额为385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00098204号房产。

(3)2008年12月3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08第036号),抵押期间为2008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2日,抵押金额为1470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00113444号房产。

(4)2009年1月19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09第002号),抵押期间为2009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19日,抵押金额为322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00115072号房产。

(5)2010年6月18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土高抵字2010第014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4月20日,抵押金额为420万元,抵押物为常国用(2007)字第022211号土地。

(6)2010年9月6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10第046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抵押金额为200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31967号房产。

(7)2010年8月26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设高抵字2010第001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抵押金额为320万元,抵押物为作价8,705,297.15元的公司设备。

(8)2010年8月26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设高抵字2010第002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抵押金额为100万元,抵押物为

作价2,984,601.07元的公司设备。

(9)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10第057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抵押金额为332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41555号房产。

(10)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10第058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抵押金额为267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41556号房产。

(11)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10第059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抵押金额为376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41557号房产。

(12)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10第060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抵押金额为614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41558号房产。

(13)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人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常商银开发区房高抵字2010第061号),抵押期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抵押金额为626万元,抵押物为熟房权证虞山字第10041559号房产。

(14)2010年9月10日,发行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2010苏银权第CS0282号)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2010苏银质登字第CS0282),根据编号为STBN-QC08、STBN-QC09、YSBN-QC1006号、GC-2010-07Z1、TJBTN-物资-2010-Y-053与TJBTN-物资-2010-Y-078合同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针对哈尔滨申通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等的应收账款出质,质押率为60%,质押应收账款金额不低于2056万元,质押期限2010年9月10日至

2011年6月10日。

3、智能化监控工程合同

(1)2009年3月20日,发行人与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发行人作为受托方为委托方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常熟市机关服务综合用房智能化工程项目的设备、器材的采购、安装及系统调试,合同金额为542.24万元。合同对培训与售后服务、付款等作了相应约定。

(2)2009年4月27日,发行人与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订《常熟新材料产业园应急响应中心弱电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发行人作为受托方为委托方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常熟新材料产业园应急响应中心弱电系统项目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合同对系统集成服务内容、支付方式、验收、保密等做了相应约定。

(3)2009年6月28日,发行人与江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清枫和院一期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合同》。发行人作为承包人为发包人江苏众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智能化建设施工服务,合同金额为1,648,554.76元,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内容、施工计划、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管理、保修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

(4)2009年8月16日,发行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签订《衡泰花园智能化弱电集成(除10号楼)合同书》,发行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衡泰花园智能化弱电集成(除10号楼)项目提供设备、材料和工程施工服务,合同预算金额为519.45万元,合同对验收、工程管理、完工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

(5)2009年9月15日,发行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签订《综合管理用房(一标段)合同书》,约定发行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提供综合管理用房(一标段)的设备、材料和工程施工服务,合同金额为549.81万元,合同对验收、工程管理、完工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

(6)2010年3月20日,发行人与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

约定公司负责常熟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智能化工程-综合布线项目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合同金额为4,588,679.00元,最终决算金额按前向最终结算金额下浮10%结算。合同对验收、工程管理、完工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2010年3月20日以书面形式将合同金额调整为6,112,000.00元。

(7)2010年6月24日,发行人与江苏省紫光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发行人负责实施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江院区一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金额为4,600,000.00元。当项目进度达到80%后,发行人需按合同金额的10%向江苏省紫光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并在工程验收审计后根据工程决算结果加收或退还结算价超出或低于合同额部分10%的管理费。合同对验收、工程管理、完工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

(8)2010年8月18日,发行人与常熟市景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弱电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负责实施景天花园小区智能化工程,合同金额为2,022,040.85元,工程结算下浮率为8%。项目前60%的货款将根据月施工进度支付,施工验收审计后一年内再支付20%,完工后2年内将支付审计价20%的保留金。合同对验收、工程管理、完工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约定。

4、销售合同

(1)2009年4月13日,发行人与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江苏有线1310波长传输系统供货框架合同》(WX20090403-01L)。公司向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销售产品,该框架合同对设备的单价、供货方式、质量要求、产品包装、产品交付、供货周期、验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保密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

(2)2009年4月13日,发行人与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江苏有线光工作站和电放大器的供货框架合同》(WX20090403-01A)。发行人向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销售产品,该框架合同对设备的单价、供货方式、质量要求、产品包装、产品交付、供货周期、验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保密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

(3)2009年5月15日,发行人与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江苏有线光设备、放大器供货框架合同补充协议》(SZ2009CG0101)。发行人向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销售光发射机、光接收机、光工作站、放大器等,该协议约定采购产品种类及单价。

(4)2010年3月1日,发行人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通用型分支器、通用型分配器、防水电流通过型分支器、防水电流通过型分配器、用户盒等产品,合同金额为1,260,000.00元,发行人收到客户《发货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发货,付款方式为滚动式付款,即第三批订货并货到验收合格后3~6个月内付清第一批货款,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5)2010年3月5日,发行人与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江苏有线光设备、放大器供货框架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号:SZ2010CG0101),合同约定了发行人向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销售光工作站、光接收机、光发射机、放大器和射频切换开关等设备的价格,付款期限为验收入库后三个月。

(6)2010年4月19日,发行人与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编号:YSBN-QC1006),约定发行人向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销售集中分配器、用户盒等产品,合同金额为3,071,330.00元,发行人负担运输费用,货到开具发票后3-6个月付90%,余款12个月付清。

(7)2010年5月19日,发行人与哈尔滨申通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编号:STBN-QC09),约定发行人向哈尔滨申通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销售光工作站、光发射机、光接收机和切换开关、放大器等设备,合同金额380万元,货到验收后付款90%,另10%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8)2010年6月3日,发行人与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入围合同》,发行人生产的1550波长光传输系统产品入围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名单,该入围合同对设备的单价、供货方式、质量要求、产品包装、产品交付、供货周期、验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

保密等事项作了相应约定。

(9)2010年6月4日,发行人与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发行人向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野外型及室内型双向分配放大器,合同金额为1,858,684元,发行人负责运输,货到并经初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本批货款的95%,余款待质量保质期(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10)2010年6月5日,发行人与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公司向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销售有线电视光接收机,合同金额为912,029.40美元。

(11)2010年7月28日,发行人与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销售有线电视光接收机,合同金额为645,320.00美元。

(12)2010年8月20日,发行人与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销售有线电视光接收机,合同金额为499,071.00美元。

(13)2010年8月30日,发行人与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销售有线电视光接收机,合同金额为726,192.24美元。

(14)2010年9月1日,发行人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10年网络建设和改造设备器材采购项目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光发射机、光工作站等设备,合同金额为1,780,750.00元。

(15)2010年8月16日,发行人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光发射模块、光发射机、控制模块、切换开关等设备,合同金额为1,600,000.00元。

(16)2010年8月16日,发行人与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昆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光接收机、光工作站、网管模块等设备,合同金额为1,250,000.00元。

(17)2010年6月4日,发行人与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发行人向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野外型工作站,合同金额为1,412,240.00元,发行人负责运输,货到并经初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本批货款的95%,余款待质量保质期(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18)2010年8月2日,发行人与海安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海安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销售野外型及楼栋型光接收机,合同金额为1,600,000.00元,货到验收合格付60%,余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付清。

(19)2010年9月30日,发行人与常熟市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常熟市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销售EOC头端和终端设备,合同金额为11,432,000.00元,货到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1个月后,如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付30%,六个月内付60%,剩余10%在一年内付清,如试运行期间出现质量问可无条件退货。

(20)2010年10月15日,发行人与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销售EOC头端、终端设备和网管软件,合同金额为10,622,000.00元,下达订单后付货款总额的30%,到货验后付货款总额的30%,设备运行三个月并终验合格付款总额的30%,另外10%作为保证金一年付清。

(21)2010年10月22日,发行人与寿光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有线电视器材价格、订购合同》,发行人向寿光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高、低频EOC头端、终端设备和光放大器,合同金额为2,951,500.00元,设备初验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80%,剩余20%作为质保金,待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若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付清余额。

(22)2010年10月26日,发行人与青岛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寿光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室内型金属外壳头端和室内型MOCA双口终端,合同金额为3,340,500.00元,到货验收后付货款总额的30%,设备运行满三个月再付货款总额的60%,余10%一年内付清。

(23)2010年9月10日,发行人与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销售有线电视光接收机,合同金额为1,513,295.72美元。

(24)2010年9月30日,发行人与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东京信和商事株式会社销售有线电视光接收机,合同金额为595,549.99美元。

(25)2010年6月7日,公司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JBTN-物资-2010-Y-090),约定公司向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销售EOC局端,合同金额为1,717,000.00元,公司负担运输费用,到货支付30%,验收合格(到货6个月)支付60%,一年内付清余款。

(26)2010年7月17日,公司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签署《物资采购合同》,公司向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销售有源调制EOC (MOCA),合同金额5,572,650元,公司负责运输,货到一个月内支付30%,半年内付30%,一年内付清余款。

5、采购合同

发行人采取与主要供应商签署年度框架合同方式进行采购,主要供应商为成都飞环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宇驰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北邮国安宽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昕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卓人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合同为发行人草拟的格式合同,主要条款包括:采购产品、交货日期、验收、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6、其他重大合同

(1)2009年7月18日,发行人与常熟市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常熟市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同意发行人使用有线电视网络,并用于视频监控项目,合作期限10年。2010年1月18日,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附件》,约定每个监控点,每月使用费30元。

(2)2010年1月15日,发行人与常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了《常熟市社会综合治安动态监控项目授权许可建设合同》,常熟市社会治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介绍方案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介绍 一、关于保和 保和特色 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房地产、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新三板领域法律服务为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历经多年积累和开拓,业务已并不断拓展至公司上市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劳动法等专业领域。 “保和律师,放心选择”,保和律师愿和新老客户一道发展、成长,为理想和梦想护航,共同铸就新的辉煌! 保和解读 “保和”,出自《易经》,意为“志不外驰,恬神守志”,也就是神志得专一,以保持宇宙间万物和谐。在为人方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低调做人,谨慎行事;在业务层面,“保和”要求律师应专一、专业,行为合乎法律,保持社会和谐,并通过律师执业,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这也是保和人一贯的思想追求和行为风格。 执业理念 保和律师秉承“至诚至信、优质卓越”的服务理念,以服务客户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务实创新,团队合作,关注细节,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二、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是保和核心业务领域。保和律师曾为众多房地产和建筑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领域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房地产投融资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项目并购 ■物业运营与管理 ■工程招投标与建设施工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是保和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贯穿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项目管理和退出四个方面: ■ 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 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 私募基金投资的退出机制,包括整体出售、转让和赎回等 ■ 募资公司在不同阶段吸收各类私募基金的投资 ■ 募资公司并购、重组及境内上市 ■ 私募基金的清算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 公司上市与新三板是保和另一传统优势领域,业务范围包括: ■上市前的改制、重组、私募融资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再融资计划 ■ 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 法人治理结构 ■ 员工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 ■ 新三板上市 ■ 各类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公司并购与股权转让 保和对于各类公司并购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产业准入政策咨询 ■设计和优化交易结构 ■审慎性调查 ■法律咨询 ■参与谈判 ■起草收购法律文件 银行与金融 保和律师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的银行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业务范围包括: ■合规性审查

律师个人简介

欢迎共阅 个人简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刘立基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刘立基律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法学,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劳动、公司类及侵权类专业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纠纷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人损赔偿。 刘立基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近百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其中管某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被评为“泰州市十大优秀案件”。刘立基律师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兴化市劳动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刘立基律师精通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能够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刘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积极的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真正做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

欢迎共阅 刘立基律师坚持对劳动法、公司法的研究工作,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对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合同管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代理的经典案例 1、姜某诉福建蜡笔小新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解除赔偿案 2、管某诉江苏青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3、王永国故意伤害案; 4、李扣林故意伤害案; 5、文正学校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6、王某诉江苏飞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7、兴化市合陈镇国土所诉王某一家排除妨碍案 8、张某诉赵某等一般人损案; 9、王某离婚纠纷案; 10、熊国海离婚纠纷案 11、刘某、谭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目前存在的

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型、合作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一、必要性 (一)行业市场的需求 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迄今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外部环境也在日益改善,。现在律师业务从房地产、投融资、项目建设、公司设立、重组改制以及劳动人事等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多元化发展拓宽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丰富了律师的眼界,相应的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单个律师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外部的人脉关系及体力、精力、时间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市场对律师服务水准的要求,因此律师团队合作是市场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要求 对于目前这样一个客户需求日益细分、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是一个拥有出众团队竞争力的组合,这就需要有众多高素质律师人才、专业特长合理搭配且内部完善的合作协调机制。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排名在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例外都是团队合作强的所,正如一位加拿大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专家所言,“当律师事务所学会以团队方式运做后,他们就会繁荣。团队有利于平衡客户、雇员和律师的各项需求。”,因此,估测一个所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只需要考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的团队合作情况,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言,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或者说仅仅是维持目前的地位,那么他需要的就不仅仅是认真考虑团队合作问题,而是逐步地认真地付诸行动。因为一个没有市场、没有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事务所。 (三)律师个体的需求 介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每个律师个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地位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每个律师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都有不一样的要求,但是对名誉、收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愿望,为实现这些要求,就需要有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作为支撑,但正如笔者前面阐述的,目前的市场是需要有团队竞争力的市场,这就决定了律师个体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合作是有着自然的、强烈的需求。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不同阶段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大致上应该划分成三个大的阶段,即原始(或自发)的合作阶段、团队制度合作阶段和高级团队合作,原始合作阶段其人员的组合并非是从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出发,而更多的以主力律师(一般是案源较多的合伙人)加上一至多名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力律师精力、时间不够充足和协办律师案源不足导致收入过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律师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组合,从这一组织方式我们可以分析到其办案效果是1+1≤2,而因为其分配制度是在原有的个案分配制

律师事务所简介 - 148法律服务网

营口市律师协会 营口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营口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营口市律师协会章程》对营口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营口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94年,至今已相继召开了4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现任理事会由29名执业律师组成,常务理事会由9名执业律师组成,现任会长马洪流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曲武昌、马方友、孙凤任为副会长,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栾晓文兼任秘书长。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团结带领会员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奋斗。 营口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1、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2、负责律师执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监督实施;3、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4、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扩大行业对外影响,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5、为会员提供微信业务信息平台;

6、宣传律师工作,开展行业文化建设,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7、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营口市司法局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其下设26各律师事务所,分别是: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于一九八五年,是营口市仅有的两家国办律师事务所之一。睿智所于二000年改制为合伙人制律师事务所。在三十年的发展中,先后多次被授予辽宁省A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省文明单位,省文明律师事务所。睿智所是目前营口地区规摸大、业务能力强、服务多元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并在鲅鱼圈区设有分所。现有35名执业律师,睿智所在田维桢主任的带领下,全所律师秉承“睿智者,善治法!”的信念,在法律服务的多元化、专业化等方面不断提升。其“睿智”的品牌在营口市法律服务市场已经确立。 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是营口市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有私人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现有21名执业律师,在主任马方友的带领下,秉承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以诚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2014年被辽宁省司法厅授予律师实习基地的资格。该所历行法治,以法律思维改变以往的法律服务观念,以创高档次律师服务所,成就知名律师,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服务的奋斗理念为己任。 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于2005年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018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H Law Firm Partner Mee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

广和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所简介 广和概况 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总部设立于深圳的中国“十大规模律师事务所”(ALB 2008)、“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中智林监测数据2015)。自成立以来,广和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历经二十年的稳健发展,广和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球设有11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名声和美誉。 广和律师 广和律师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其中200余名律师获有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多名律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并拥有境外律师资格。广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声誉。多名律师被聘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名律师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副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副会长、监事长以及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广和优势 显著的规模优势 广和六百余名执业律师在业务上各有特长,通过整合,广和已经构建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团队服务模式。针对客户不同的具体需求,指派最适合的律师团队提供一对一的法律服务。在处理客户纷杂多样的法律事务时,发挥团队优势,使客户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专业的法律服务

广和一直将专业化作为立所之本,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海事海商、互联网金融、环保和新能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劳动、税务、医疗、交通、保险、外贸、海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广和拥有众多法律业务领域的资深律师,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多领域及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执业经验 广和拥有众多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不乏业内外备受认可的专家型律师。广和律师以满足客户法律需求为宗旨,基于对客户需求及项目背景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优质解决方案。广和每年办理各类案件和项目上千宗,其中,一些商事案件的诉争标的超过十亿元人民币。广泛的服务网络 广和已建立辐射全球重要城市的法律服务网络,与中国境内各大城市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广和在北京、成都、武汉、广州、珠海、前海、龙岗、台北、美国纽约、加拿大多伦多、乌拉圭蒙得维的亚设立了11个分所,并在欧洲设立海外联络处,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资源共享,从而更好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和文化 广和文化的核心是广纳专才、和内顺外:一是以海纳百川的心胸,引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尊重并善待每一位走进广和的法律人,鼓励每一位广和律师成为专家型法律人才,根据各自不同的专业特长深入发展,力求使广和每位成员提升价值、实现理想;二是注重营造合伙人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行政人员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环境,倡导彼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样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 谁来坐她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 是她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 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 提问者: 应届毕业生网友, 提问时间: 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 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 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 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 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 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 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 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 二者是不同的专业, 不同的人材, 能够兼得, 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当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 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中国当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 应该向合伙制转变, 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 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 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 这种制度是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 。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 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 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 , 不但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 当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 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 确实取得一些成效, 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 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 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能够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 淡化权利均等意识, 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 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 合作人) 会议。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

律师事务所英文简介

律师事务所英文简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O u r L a w F i r m Founded in 2004, Guangdong Sun Law Firm is a reputable partnership law firm with its head office in Shenzhen, and six branch offices in Beijing, Shanghai, Tianjin, Guangzhou, Foshan and Changsha City to ensure the efficiency of our legal services. Our firm provides an extensive range of legal service and commercial services to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lients, with professional departments and more than 200 practicing lawyers, 30 trainee lawyers, 11 patent agents and 40 assistant personnel, Most of our professionals have graduated from prestigious law schools in China and abroad. Many of them have practiced in leading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nd law firms. All of our partners are successful practitioners in their fields with extensive practice experience and in-depth knowledge of the clients’ business. Our principal service areas include Corporate, Finance, Foreig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Securities & Capital Market, Labor & Employment, Maritime Affairs,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addition, our firm is also one of few law firms within the whole nation being capable of combining services of legal profession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 qualified patent agent. Our lawyers put clients first. Our ultimate goal is to provide high quality and efficient services to our clients. We will go to our cli ent’s office to render our service instead of asking our clients to come. Our law firm is committed to excellence. We strive for perfection in what we do and are never contented with our achievements. Our lawyers value teamwork. As a fully integrated partnership, we thrive on close cooperation and support among ourselves. Our law firm focuses on expertise. Specialization in our practice areas guarantees the quality of our work.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谁来坐他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是他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提问者:应届毕业生网友,提问时间:2010年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我国目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应该向合伙制转变,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所有

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这种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目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确实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淡化权利均等意识,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合作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一、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这种家长往往依靠个人魅力,在国资所或律师所起始阶段,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决策失去民主; 二、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国际大所梅森律师行称之为“决策统一模式”),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根据资历、创收等贡献因素,确定不同合伙人所投票的比例),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美国律师界称为“仁慈的独裁者”,我国称为家长)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所务)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供规模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万元x%; xxx万元x%; 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讲天同运作方式 ——笔记整理 1、业务内容专一而精致,不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专注于诉讼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 (1)民商事争议; (2)金融债券清收(涉及执行,但是与诉讼紧密相关); (3)破产重整业务(重点业务):大客户破产重整业务; (4)涉外诉讼与仲裁。 2、三大诉讼法宝 (1)诉讼可视化——可视化图表 作用: a.原则:必须保证制作的图表客观真实,从而清晰案件关 系。 b.减轻”法官”负担,帮助”法官”梳理案件关系。 c.提高客户体验,使客户看到办案律师的努力。 (2)模拟法庭(一般在庭审前一周左右) A准备方式:针对疑难案件,”法官”由原为”法官”的律师担任。 a.”法官”事先知道案情:可以对律师产生高压,提高律 师事前准备的细致程度、随即判断与临场应变能力。

b.”法官”事先不知道案情:对于办案团队有分歧的案件, 让“法官”可以做出中立的判断,为办案律师提供参考。 B特点: a.共同参与、多样观点、发现问题、改进方法、解决问题 b.对代理意见与当事人观点进行分析,让客户观看模拟法 庭,进而说服客户。 C作用:提前庭审环节、培养状态;提高出庭效率;训练青年律师。 (3)天同大数据 A三个层次:初级:天同码(类似英美case share);中级:海量裁判文书(无讼);高级:天同档案馆(代理案件归档与结案报告,律所共享)。 B天同归档整理次序: 由前到后:结案报告、结案法律文书、律师工作(初步分析意见、工作联系单、工作报告:按时间顺序整理)、我方二审/再审文件(二审/再审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证据材料等)、对方二审/再审文件(同上)、委托代理材料、法院通知文书。 2、标准化流程 基本信息录入;利益冲突检索;预立案;确定承办团队;发送 前期工作计划;评估案件风险;出具评估报告;第一次正式 会谈;提交呈报文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补充案件材料;制 作案情图表、摘要;提交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报告;辅庭律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码:______________ ;执业经历:_______________ 。 第3条合伙人的出资额: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 。 第4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5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5.1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5.2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6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7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7.1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2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7.3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7.4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7.5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7.6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7.7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7.8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7.9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7.10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7.11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8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 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9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9.1第7条7.1、7.9、7.10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9.2第7条所列7.1、7.2、7.3、7.4、7.5、7.7、7.8、7.11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 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 篇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所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本所名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本所注册地址:邯郸市滏河南大街58号。 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合伙人 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 (一)侯振刚,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810635308; (二)宋辛铭,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310327009; (三)蒋继光,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199510794236; (四)李东,男,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XX10522024; (五)魏慧敏,女,律师执业证号:11204200011516221。 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 (二)经管委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定,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以上; (三)有能力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四)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 (五)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伙人以 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

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自律性管理,提高合伙人会议的议事效率,保证合伙人会议所决事项的贯彻执行,根据《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利机关,合伙人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必须贯彻执行。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指增、减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兼并,重大的项目投资,一次性开支达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开支等)以及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日常事务及一次性开支在三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开支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的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前条列举的重大事务以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合伙人半数通过为有效,少数合伙人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决议,但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每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向召集人提交,并可以就该议案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 第六条会议召集人的职责是:负责接受、整理合伙人

对该次会议议题提案,并于本次合伙人会议前五个工作日通报全体合伙人;主持召开本次合伙人会议、制作会议决议书并下发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无计名投票制,只设赞成票和反对票,投弃权票视为赞成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可以电话投票,投票情况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由投票人事后补充签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六月和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天。闭会期间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确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由召集人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议题及会议时间通知合伙人。 第九条对已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进行修改程序适用本规则。 附:合伙人会议决议样式: 合伙人会议决议书 ( )法合字第号总第号 本次合伙人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二:…… 对以上决议,……合伙人提出了如下不同意见:…… 如无特殊情况,下次合伙人会议的时间为年月日,提案的提交时间截止年月日。 参加合伙人会议人员签字: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