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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

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

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一般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

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

(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 用地与建筑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2人计算。

3.0.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 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

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

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定。

5.0.

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的规定。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 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6.0.5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O 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 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归纳版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方案院笔试题(卷)

2008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入院考试试题 (交通专业) (考试时间6小时,请仔细阅读试题和答题要求,按照答题要求回答) 一、问答题(5题选4题,20分,每题5分) 1、目前国内进行的居民出行交通调查设计中,调查表一般由哪几方面的信息构成? 2、公共交通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对应的配车总数(标准车)为多少? 3、各国交通当量的定义各不相同,通常选取占交通量比例最大的车种作为标准车种。城市交通中,通常以小汽车作为标准车种,理论上根据什么确定车辆的换算系数? 4、wardrop原理是交通工程学的基础原理之一,是交通平衡分配模型的基础,请简述wardrop第一和第二原理的内容。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从哪几方面进行公共交通运营结构优化? 二、(简答题20分) 1、许多城市在交通模型的建立中,大量使用了回归分析的方法,请简述目前我国城市使用回归分析模型对未来进行预测时,应注意什么?(8分) 2、“道路红线”用于确定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近年来,国内城市道路规划中,都要求在距离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必须适当加宽干路的红线,

你认为此规定的原因是什么?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红线加宽的宽度 和加宽段的长度?(6分) 3、规范规定公共交通线路的长度不宜超过12公里,那么过长的公 共交通线路会给公共交通运营带来那些问题?(6分) 三、(交通规划实务,总分30分) 下面的数据来自南京2008年交通年度报告。“抽样调查显示,由于受道路拥挤的影响,主城公交出行时耗增加1.9分钟,自行车出行时耗减少1.6分钟。据统计,公交出行平均时耗54.2分钟,比去年增加1.9分钟,为8年来之最;公交平均候车时间为7.09分钟,比去年增加了1.1分钟,创下9年来最高值;主城居民公交平均换乘次数为1.33次,比去年有所上升。不过,公交两端到站、到目的地时间比2007年有所下降” 1、试分析这些数据产生的原因? 其中一条经过城市中心区的公共交通线路,发车频率为每3分钟一辆,平峰期间正常行驶时,公交车单向行程时间为25分钟,在高峰时段交通拥挤状态下,公交车单向行程时间为40分钟。 2、请分别计算正常和拥挤运行状态下该线路配车数(假设在两端车辆的最小调头时间均为10分钟)? 3、分析交通拥挤对公共交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要求字数不少于1000字)。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 Zhongguo gudai chengshi guihua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 planning of ancient Chinese city 考古发掘证明,三千多年前的殷商时代中国已经有城市。这些城市的规划情况正在探索。对春秋战国时代的古城遗址研究证明,当时中国城市的规模已经很大,城市功能已很复杂。从三国开始,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有明确的意图,有整体综合的观念,有处理大尺度空间的丰富艺术手法,也有修建大型古代城市的高超技术水平,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古代城市的类型从秦始皇起,中国就实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城市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同行政管辖权限相关。如有全国政治中心的首都,如隋大兴城(见长安城)、北宋开封城、明清北京城等;也有地区性的中心城市如州郡的治所。元明以后,行政区划逐渐形成“省”的建制,省会就是地区性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中心,如太原、济南、南昌等。还有省以下地区性的政治、经济中心城市,或称府,或称州,如南阳、大同(图

1[明清时期山西大同城平面])、潮州、泉州等。再下面,是数量很多的县城。各级政治中心城市的规模不等,但都是不同官府、衙门在其中占居主要地位,并建有寺庙和文化机构如孔庙、学宫等。都城规模较大,一般每边设三个城门,干道正对城门,有内城、宫城等几重城墙。府城州城,一般每边两个城门,道路骨架成井字形,城中有的也有王城或衙城(或称子城)。县城规模较小,通常是每边一门,道路成十字形。 中国古代还有一些边防、海防城市。明代沿长城内侧,按一定的距离和防御建制,建立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城和堡,如宣化、榆林、左云、右玉等;在沿海要冲也建造了一些防卫性的城镇,如威海卫、金山卫、镇海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设计

页码,1/4 城市设计 一、城市设计的含义 “城市设计”英文叫“Urban design”,日文叫“都市设计”。其含义说法很多。 (1)《中国大百科全书(城市规划、建筑、园林卷)》“城市设计”条目称:“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形环境所进行的设 计”。 (2)《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城市设计的定义是:“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环境形态所做的各种合理处理和艺术安排。” (3)日本著名建筑师丹下健三对城市设计的解释是:“城市设计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 (4)英国城市设计家弗·吉伯特(F.Gibberd)在《市镇设计》(Town Design)一书中指出:“城市是由街道、交通和公共 工程等设施,以及劳动、居住、游憩和集会等活动系统所组成,把这些内容按功能和美学原则组织在一起就是城市设计的本 质。” (5)芬兰著名建筑师沙里宁(E.Saarinen)在《论城市》一书中对城市设计含义归纳为:“城市设计是三维空间,而城市 规划是二维空间,两者都是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城市设计的含义可归纳为:“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形环境所进行的三维空间的合理设计”。它既包含了物质空间 的设计,也包含了人们社会生活以及精神文明方面的设计。 对城市设计的理解可以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城市设计是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之间的桥梁,它可以表述为:建筑设计—地段规划( Site Planning)—城市设计—城 市规划。 (2)城市设计有自己独立的领域。 (3)城市设计创造了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新的价值。这种关系不仅表现在空间上,还表现在时间上,即历史概念,不仅表 现在静态上,还表现在动态上。 (4)城市设计的重点在于掌握相互关系中的秩序观点。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共同之处是“两者都是 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生活环境”。不同之处,一是城市规划是一个二维空间的综合安排,而城市设计是一个三维空 间的环境设计;二是城市规划是各种专家(如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规划学家、地理学家等)共同合作的结果,而城市设计主要 由建筑师和城市设计专家承担。还有人认为,城市设计主要是解决详细规划要解决的问题。这是一种误解。不可否认,详细规划 中有不少城市设计的内容,但总体规划阶段也同样有城市设计要解决的问题。另外详细规划是一个规划阶段,而城市设计则是另 一个范畴,两者不能划等号。 二、内容和任务 城市设计既然是对人类空间秩序的一种创造,是空间环境的设计,那末首先要了解城市空间的内容和分类。日本《新建筑 学大系17——都市设计》,认为城市空间构成可以用下列图解来表示。 城市设计的内容就是合理地处理好骨架空间,象征空间和目的空间,使之协调发展。而且不仅有质的要求,还要有量的概念。 具体来讲城市设计内容包括如下: 城市总体空间设计; 城市中心和广场空间设计; 城市干道和商业街空间设计; 城市居住区空间设计; 城市园林绿化空间设计; 城市地下空间设计; 旧城保护与更新空间设计; 建筑小品和城市细部空间设计。 上面所述都属空间设计,至于以上各类在工程方面的设计,则应由各方面的工程师配合进行。城市设计的任务是: (1)为人们创造一个舒适、方便、高效、卫生、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和精神文明环境。 (2)城市设计要为城市社区建设一种有机的秩序,包括物质秩序和社会秩序。 (3)城市设计是一项综合规划设计工作,要求综合各专业的需要,做到合理安排。 (4)城市设计要立足于现实,并具有丰富的想象力。 (5)城市设计目标是空间形式上的统一、完美;综合效益上的最佳、优化效果;社会生活上的有机协调。 三、理论思潮 我国城市设计理论渊源可以上溯到2000多年前的《周礼·考工记》。该书“匠人营国”一节实际上是西周奴隶制王国国都 的城市设计模式。上述理论对我国几千年的封建都城建设影响很大。它体现了封建统治者至高无上、唯我独尊的主题思想。这 一整套理论体系再配以一整套封建宗法、礼制、等级等严格的制度,实际上对城市功能布局作了非常具体的安排。明北京城就 是按此建设的一个最好的实例。 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可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建筑师希波丹姆斯(Hippodamus)。他的城市设计思想反映了古希腊奴隶制 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和人本主义。他所规划的米利都城(Miletus)和普南城(Priene)都是方格形道路网,城市的中心广场 (Agora)是市民活动的中心,在空间设计上追求几何形体的和谐、秩序、不对称的均衡。这和中国封建都城的轴线对称是完全 不同的手法。人称这种处理手法为“希波丹姆斯城市模式”(HippodamusPattern)。如果说古代城市性质、功能比较简单的话, 那末近代,特别是现代城市的性质和功能就变得十分复杂。为解决众多的矛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应运而生。 例如: 1.从花园城市到新城设计理论 1898年英国人霍华德(Ebenizer Howard)提出的“花园城市”理论,第一次把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圣西蒙等人的理想城市 设想加以具体化,在新城城市设计上开了先声。虽然霍华德也建了两个小城市作为试点,但真正开始新城运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 战结束之后,按大伦敦规划在伦敦周围建起了8座新城。哈罗城是它的代表。这是英国第一代新城。经过第二代伦康新城(Run Corn)、霍克新城(Hook,未建),到现在已建起以密尔顿·凯恩斯(MiltonKeyens)为代表的第三代新城。除英国以外,法国、 瑞典、芬兰等其他欧洲国家也建起不少新城。日本、美国也掀起了新城建设热潮,苏联、东欧各国,直至中国也在效仿。可以说 新城运动几乎遍及世界所有的大城市。建设新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环境恶劣的矛盾,并通过疏散大城市 的人口,创造田园式的理想城市模式。尽管最初设想的疏散特大城市人口的目的未能完全实现,但却为特大城市进一步发展创造 了条件。另一方面,由于新城规划思想的发展,也使城市设计的理论得到了发展。英国建筑师和城市设计师吉伯特(F.Gibberd) 是哈罗新城的设计者,他所著的《市镇设计》(Town Design)一书是一本比较有影响的论著。该书总结了英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2019-2020年整理全国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汇编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2004年6月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与下放部分商品与服务价格得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得《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得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得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得调整系数。 三、外资与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得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得《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得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得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得20%作为定金;规划设

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得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 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中等城市、小城市得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得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得,按总体规划设计费得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与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得,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得,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得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得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标准)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214—2003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6)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9)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11)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适宜在北京地区应用的主要攀缘植物栽培管理一览表 (16)

DB11/T 214—2003 前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最新中国城市规划与设计收费标准(2010版)

城市规划与设计收费标准 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观及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观及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3-06-20T09:33:17.950Z 来源:《科教新时代》2013年6月供稿作者:张一凡;乔东;来祝玲 [导读] 生态城市的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开封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张一凡;乔东;来祝玲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生态智慧”,对当今城市规划、生态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文章从“天人合一”的系统观、“道法自然”的自然观、“万物平等”的生态伦理观和“俭朴”、“知足”的价值观等方面阐述了“生态智慧”的特点以及对现代城市规划和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并提出了弘扬生态文化,推进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城市文化;城市规划;生态城市 【中图分类号】TU984.1 【文章标识码】B 【文章编号】1326-3587(2013)06-0163-01 一、文化与城市规划 1、城市与城市文化。 “人类自诞生起就开始了人类的文化”,人类所有伟大文化都是由城市产生的,世界史就是人类的城市时代史。国家、政府、政治、宗教等等,无不是从人类生存的这一基本形式——城市中发展起来并附着其上的。城市作为人类为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创造的人工环境,其发展不仅是一个长期的物质环境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文化积淀过程。在城市的不断演进与更替过程中,城市通过自身聚集的物质和文化的力量推动着人类交往活动的发生,并通过各种有形的物质形态载体(如城市格局、街道、广场、建筑物石碑、书藉)和无形的意识形态载体(如文化观念、城市精神、制度、风俗等)将城市文化代代相传,形成了被称为“城市灵魂”的城市文化。城市文化一旦形成,便与其载体空间紧密结合起来,与城市空间具有不可分性,城市空间的任何变化,都会影响城市文化的发展。 2、文化对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影响。 文化的力量在于它缓慢的渗透性,其始终潜移默化地影响城市发展主体,并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建造、功能布局的形式、城市居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产生深刻的作用,进而影响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环节,构成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底色和背景。城市规划作为人类干预城市发展的工具之一,正是以城市空间为其研究对象的,因而,城市规划元时无刻不受城市文化的影响,而又时时刻刻反作用于城市文化,使之或发扬或湮灭,对城市文化的延续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与城市规划 1、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民族,许多区域和城市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城市的结构方式、建造技术、等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和历史沉淀,表现出人类文明应有的多元性和地域特征。然而,在中国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在节节退化、消失、濒临“灭绝”,在城市形态上可看到的是城市地方性和历史性特征的丧失,取而代之的是城市面貌的千篇一律。2l世纪,人类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不仅体现在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上,还应体现在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思想和在其影响下的城市建设布局至今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生态智慧”对城市规划的启示。 首先,规划必须符合“天人合一”的系统观。在城市规划中既要考虑人类的需求,也要考虑自然界其它生命体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作到天不违人,人亦不违天,天人互相协调。否则只强调以人类为中心,走传统的工业文明之路,结果只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加重等,人类的生存环境持续恶化。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是以牺牲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事实证明,为了发展经济而元节制地开采自然资源,最终将摧毁经济发展本身。严峻的现实呼唤我们,必须从“天人合一”的角度进行生态城市规划。 其次,应遵从“道法自然”的自然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化水平已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20%左右提高到现今的约40%,预期2010年将达到47%,城市化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现代城市是一个脆弱的人工生态系统,它在生态过程上是耗竭性的,管理体制上是链状而非循环式的,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日益增强的人类活动的影响使固有的城市问题又有了新的情况。如:城市数量的扩增欲望与城市体系的发展规律间的矛盾;急剧膨胀的城市人口数量与人口素质、市民就业间的矛盾;强劲的城市经济发展态势与有限的城市资源承载力以及脆弱的城市生态环境间的矛盾;强劲的城市社会需求与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有限的供给能力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要求我们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尊重自然,走促使包括人类自身在内的自然万物复归其自然本性的道路。其三,吸收“道生万物,尊道贵德”的生态伦理思想。我们在城市规划中,既要以人为本,又要充分考虑其它生命体的利益;既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又要实现人与其他生命体之间的公平。在城市中,公平不仅体现在获得生存与发展权力的平等性、享受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平等性、拥有公共资源的平等性,也体现在维持公共秩序与规则、保护公共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的平等性,甚至也应体现在共同承受压力、侵害和灾难的平等性。 三、弘扬传统文化的“生态智慧”,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1、古为今用,建设城市生态文化。 “生态文化”是指以生态科学群、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绿色技术群为主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价值取向,引导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同存共荣的一种自然观。传统文化中“天人一体,道法自然”的生态哲学思想;道生万物,尊道贵德的生态伦理思想;天道生生,万物莫不有的生态价值思想;以民为本,无为而治的道家生态社会思想;回归自然,返璞归真的生态美学思想等,对今天建设生态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健全体制,确保生态文化的推行。 城市生态文化建设,离不开城市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有关体制的保障和支撑。首先,在政策体制的建设中着力于建立引导性的环境政策,合理引导企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环境意愿和环境行为,运用经济刺激、利益刺激和教育引导等方法促使其共同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其次,通过生态教育和宣传体制,培育全民生态意识。城市生态文化建设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应该建立面向全社会公众的生态教育体制,既包括儿童基础教育,青年高等教育,还包括广泛的会教育以及决策层的培训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地下管线专业委员会

附件: “生命线杯”2018年年会论文集获奖名单 青年科技创新奖(1篇) 空间管控视角下的老城区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法探索(刘江涛) 一等奖(空缺) 二等奖(4篇) 合肥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制的探索与实践(李彬,黄北新,曹必滕,应晓路)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综合评价体系研究(解智强,翟振岗,刘克会)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技术难题与策略探讨-以深圳市为例(刘瑶,姜科,刘应明)城市道路塌陷成因分析与对策(刘春明) 三等奖(8篇): 基于本体的城市地下管网语义模型(周京春) 基于Genius World的智慧管廊管理系统建设初探(张月香) 基于规则和模型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法研究(刘光媛,范桂芳) 地下管线数据升级的理念及整体技术(葛如冰,丘广新王清泉) 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信息化管理研究与实践(谭仁春,何伟) 大埋深非开挖管线精探技术应用研究(胡绕,王水强,王胜昌) 供水管网分区管理模式应用实践和前景分析(忻盛沛) 钻孔瞬变电磁法与跨孔电阻率法CT在大埋深燃气管道精确定深中的

应用(余森林,刘文伍,鞠建荣,田庆福) 优秀论文(12篇): BIM技术在市政建设和管理中智能应用—以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商务区A片区地下市政空间建设为例(皋思琴,杨朝东,黄浩,姜晓东) 基于Mongodb以及GIS的海量探地雷达数据存取研究(郑睿博, 潘雅静)城市大规模管线普查项目的质量控制方法(陈法超,许兆刚) 城市地下空间普查工作中的质量控制方法与实践(解智强,洪涛,张君华,周海彬,高忠) 从南宁排水管网专项普查项目总结城市防涝治污经验(应成录) 地下综合管线大数据在城市管网综合规划中的应用研究(刘光媛,袁博)基于运维对综合管廊团队及运维费用的探讨(王建中,王令) 建立地下管线动态更新系统机制后的问题梳理与探讨—以南京市浦口区地下管线管理模式为例(鲁邦勇,李兴启、李贵川、王鹏) 基于SuperMap iObjects的兰州市道路地下安全预警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周运彬)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实践—以温州施工场地管线探查为例(朱博,郭俊) 水听式传感技术在塑料管线测漏中的应用(王雨夕,森山健一,铃木贤一,加治克宏) 漏水检测中的干扰噪声及其控制(陈博)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之欧阳歌谷创作

1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 欧阳歌谷(2021.02.01) 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 目录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3)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说明 (4)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5) 二、分区规划 (6) 三、详细规划 (6) 四、风景区规划 (10)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1) 六、城镇体系规划 (11)

七、环境景观规划 (12) 八、城市设计 (12) 九、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13) 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13) 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4)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 划 (15) 十三、规划咨询 (15) 十四、编制标书 (16) 十五、规划标底 (16) 十六、电子文件 (16)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 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

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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