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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GB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

GB 9656-2003 代替GB 9656-1996

前言

本标准第4.1条、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他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的ECE R43-2000《安全玻璃材料的统一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技术差异为:

——本标准未对塑料安全材料及经过处理类夹层玻璃进行规定;

——ECE R43规定风窗夹层玻璃应同时满足制品人头模型冲击及试样片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要求;

本标准规定风窗夹层玻璃只需满足上述两种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要求之一即可。

——本标准将塑玻复合材料耐燃烧试验速率降为100mm/min。

本标准代替GB9656-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与GB9656-1996相比主要技术差异为:

——取消了第3章中对具体术语的解释,所有术语均采用相关的汽车玻璃术语标准及汽车术语标准;

——取消了A、B类夹层玻璃分类,统称为夹层玻璃;

——限制使用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增加了风窗及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增加了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

——允许时速低于40km/h的机动车风窗使用钢化玻璃;

——对生产汽车安全玻璃的原片质量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温度变化性、耐燃烧性、耐化学侵蚀性试验;

——增加了一般技术要求条款。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全玻璃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与特种玻璃纤维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莫娇、石新勇、韩松、王文彪、张大顺、王睿、周军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656-1988、GB9656-1996

汽车安全玻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安全玻璃,也适用于农用车及其他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16 外径千分尺(GB/T 1216-1985,neq ISO3611-78)

GB/T5137.1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1部分:力学性能试验(GB/T 5137.1-2002,ISO3537:1999,MOD)

GB/T 5137.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2部分:光学性能试验(GB/T 5137.2-2002,ISO3538:1997,MOD)

GB/T 5137.3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第3部分: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GB/T 5137.3-2003,ISO 3917:1999,MOD)

GB/T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1614 浮法玻璃

GB/T 17339 汽车安全玻璃耐化学侵蚀性和耐温度变化试验方法

GB/T 1811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GB18045-2000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JC/T512 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3 分类

3.1 按加工工艺分类

a)夹层玻璃;

b)区域钢化玻璃;

c)钢化玻璃;

d)中空安全玻璃;

e)塑玻复合材料。

3.2 按应用部位分类

3.2.1 风窗玻璃(前风窗玻璃)

a)夹层玻璃——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b)区域钢化玻璃——适用于不以载人为目的的载货汽车(N类汽车),不适用于以载人为目的的轿车及客车等;

c)塑玻复合材料——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d)钢化玻璃——适用于设计时速低于40km/h的机动车。

3.2.2 风窗以外玻璃(前风窗以外玻璃)

a)夹层玻璃——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b)钢化玻璃——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c)中空安全玻璃——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b)塑玻复合材料——适用于所有机动车

注:风窗以外玻璃包括车门、角窗、侧窗、后窗及顶窗玻璃等。

4 总则

4.1 用于生产汽车安全玻璃的原片应符合GB11614汽车级玻璃的要求。

4.2 技术要求分主要技术要求和一般技术要求。主要技术要求为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一般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5 主要技术要求

应用于汽车不同部位的不同种类安全玻璃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中空安全玻璃应由安全玻璃材料构成,构成中空安全玻璃的安全玻璃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表1 主要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条款

5.1 厚度偏差

按7.1进行检验,制品的厚度及其偏差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厚度及厚度偏差

单位为毫米

5.2 可见光透射比

5.2.1 风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按7.2进行试验,风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风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5.2.2 风窗以外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

按7.2进行试验,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70%,其余风窗以外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可由共需双方商定。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5.3 副像偏离

按7.3进行试验,风窗玻璃的副像偏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风窗玻璃的副像偏离

5.4 光畸变

按7.4进行试验,风窗玻璃的光畸变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风窗玻璃的光畸变

5.5 颜色识别

在风窗玻璃试验区内带色的情况下,按7.5进行试验,其颜色识别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风窗的颜色识别

5.6 抗磨性

按7.6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抗磨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抗磨性

5.7 耐热性

按7.7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耐热性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耐热性

5.8 耐辐照性

按7.8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耐辐照性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耐辐照性

5.9 耐湿性

按7.9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湿性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耐湿性

5.10 人头模型冲击

风窗玻璃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符合5.10.1和5.10.2任意一条为合格;风窗以外玻璃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符合5.10.2为合格。

5.10.1 以制品为试样

按7.10.1进行试验,风窗玻璃的人头模型冲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制品的人头模型冲击

5.10.2 以试验片为试样

按7.10.2进行试验,风窗及风窗以外玻璃的人头模型冲击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11 抗穿透性

按7.11进行试验,风窗玻璃的抗穿透性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风窗玻璃的抗穿透性

5.12 抗冲击性

5.12.1 风窗玻璃的抗冲击性

5.12.1.1 按7.12.1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抗冲击性应符合表14、表15的规定。

表15 抗冲击性的冲击高度及碎片质量

5.12.1.2 按7.12.2进行试验,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应符合表16的规定。5.12.2 风窗以外玻璃的抗冲击性

按7.12.3进行试验,风窗以外的玻璃的抗冲击性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风窗以外玻璃的抗冲击性

5.13 碎片状态

5.13.1 区域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

按7.13.1进行试验,区域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 区域钢化玻璃碎片状态

5.13.2 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

按7.13.2进行试验,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应符合表18的规定。

表18 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

5.14 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温度变化性

按7.14进行试验,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温度变化性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 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温度变化性

5.15 塑玻复合材料的耐燃烧性

按7.15进行试验,塑玻复合材料的耐燃烧性应符合表20的规定。

20 塑玻复合材料的耐燃烧性

5.16 塑玻复合材料的耐化学侵蚀性

按7.16进行试验,塑玻复合材料的耐化学侵蚀性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塑玻复合材料的耐化学侵蚀性

6 一般技术要求

应用于汽车不同部位的不同种类安全玻璃的一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2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22 一般技术要求极其试验方法条款

6.1 边缘应力

按7.17进行试验,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边缘应力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边缘应力

6.2 表面应力

按7.18进行试验,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

6.3 耐模拟气候性

按7.19进行试验,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模拟气候性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 塑玻复合材料的耐模拟气候性

6.4 露点

按7.20进行试验,中空安全玻璃的露点应≤-40℃。

6.5 加速耐久性能

按7.21进行试验,中空安全玻璃的加速耐久性能应符合GB 18045-2000第5.3.7条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厚度的测量

使用符合GB/T 1216规定的千分尺或与同等精度的器具测量玻璃每边的中点,每边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厚度值,测量值作为厚度值,测量值应精确到0.01mm。

7.2 可见光透射比的测定

取3块试样按GB/T513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3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7.3 副像偏离

取4块试样按GB/T513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7.4 光畸变

取4块试样按GB/T513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7.5 颜色识别

取4块试样按GB/T513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7.6 抗磨性

对每一试验面,各取3块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3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7.7 耐热性

取3块试样按GB/T 513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3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新试样,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8 耐辐射性

取3块试样按GB/T 513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3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新试样,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9 耐湿性

取3块试样按GB/T 513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3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新试样,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10 人头模型冲击

7.10.1 取4块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2块或2块以下符合时为不合格。当3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4块新试样,如果4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10.2 取6块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6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4块或4块以上符合时为不合格。当5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6块新试样,如果6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11 抗穿透性

取6块试样按GB/T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6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4块或4块以上符合时为不合格。当5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6块新试样,如果6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12 抗冲击性

7.12.1 风窗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的抗冲击性

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40℃及-20℃下各取10块试样进行试验,每组8块或8块以上试样符合规定时为合格,7块或7块以下符合时,再追加10块新试样,如果10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12.2 风窗用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

取6块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5块或5块以上试样符合规定时为合格,3块及3块以下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4块试样符合时,在追加6块新试样,如果6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适用时,可用制品代替试验片进行试验。

7.12.3 风窗以外玻璃的抗冲击性

a. 取4块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4块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1块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2块或3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4块新试样,如果4块全部符合规则为合格。

b. 取6块钢化玻璃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5块或5块以上试样符合规定时为合格,3块及3块以下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当4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6块新试样,如果6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适用时,可用制品代替试验片进行试验。

7.13 碎片状态

7.13.1 区域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

7.13.1.1 区域钢化玻璃的分区

a.周边区:离玻璃周边至少70mm宽的区域。

b.主视区:司机目视前方至少为高200mm、长500mm的长方形。

c.过渡区:主视区与周边区之间的区域,一般宽度不超过50mm。

7.13.1.2区域钢化玻璃的冲击点位置

冲击点位置如图1所示。

图1区域钢化玻璃试样冲击点位置

点1:在主视区的中心;

点2:位于过渡区最接近主视区;

点3及点3′:在试样最短中心线上,距边30mm;

点4:在试样最长中心线上的曲率最大处;

点5:在试样的角上或周边曲率半径最小处,距边30mm。

7.13.1.3 取6块区域钢化玻璃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6块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3块及3块以下试样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6块试样中有1块不符合规定,但碎片状态没有超过以下范围:

周边区:长度为75~150mm的长条形碎片不多于5块;

主视区:以冲击点为圆心为半径100mm的圆外,面积16cm2~20cm2之间的碎片不多于3块;

过渡区:长度为100mm~175mm的长条形碎片不多于4块。

此时,再追加试验1块新试样,进行相同冲击点的重复试验,如符合规定,或在上述范围内时则为合格。

当6块试样中有2块不符合规定,但其碎片状态没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范围时,再追加试验6块新试样,如果6块都符合规定,或不多于2块在上述范围内时则为合格。

7.13.2 钢化玻璃的碎片状态

7.13.2.1 钢化玻璃的冲击点位置

冲击点的位置如图2a、图2b及图3所示。

点1:试样角部曲率半径最小处,从角顶沿角平分线向中心30mm的点,左侧右侧皆可;

点2:在试样最长或最短中心线上距边30mm处;

点3:试样的中心点;

点4:位于试样最长中心线上的曲率最大处。

图中某冲击点如有两处以上时,可选择满足上述条件的任一点。

7.13.2.2 对于平型钢化玻璃或单曲面弯型钢化玻璃,取3块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3块试样全部符合表18的规定则为合格。

7.13.2.3 对于复合曲面弯型钢化玻璃,取4块试样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如果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1块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7.13.2.2或7.13.2.3所述一组试样中有一块不符合规定,但其碎片状态不超过下述范围:

60mm~75mm长的长条形碎片不多于5块;

75mm~100mm长的长条形碎片不多于4块。

此时,再追加试验1块新试样,进行相同冲击点的重复试验,如符合规定,或在上述范围内时则为合格。

当一组试样中有2块不符合规定,但其碎片状态没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范围时,对一组新试样重复进行所有冲击点试验,如符合规定,或此组新试样不多于2块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时则为合格。

7.14 耐温度变化性

取2块试样按GB/T 17339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2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

7.15 耐燃烧性

按GB 84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6 耐化学侵蚀性

对每种用于试验的化学物质,取2块试样按GB/T 17339进行试验,2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为合格;当1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2块新试样,如果2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7.17 边缘应力

按GB/T1814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8 表面应力

按GB/T 1814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19 耐模拟气候性

按GB/T5137.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0 露点

按GB 18045-200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21 加速耐久性能

按GB 18045-2000规定的方法的进行试验。

注:当用品作为试样进行试验时,如果检验项目对其性能不产生影响,则该试样可以用来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当用试验片进行试验时,试验片必须是与产品同样材料、同等条件下生产的。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1.2 认证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该产品主要技术要求中除厚度偏差以外的全部性能要求。

8.2 型式检验组批、抽样、判定规则

8.2.1 型式检验组批、抽样规则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主要技术性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产品中随机抽取,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片时,以5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若用试验片进行试验时,试验片数量按照检验项目要求的数量制作。

8.2.2 型式检验判定原则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产品单项性能合格判定。如果5.1~5.16条各项性能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3 认证检验组批原则

8.3.1 风窗玻璃的认证检验组批规则

8.3.1.1 风窗玻璃的形状参数

a) 展开面积;

b) 拱高;

c) 曲率半径。

8.3.1.2 同一厚度风窗玻璃组成一组。

8.3.1.3 按展开面积的大小分为A、B两系列,其编号如下:

A系列:

1# 为展开面积最大的

2# 为展开面积小于1#的3# 为展开面积小于2#的4# 为展开面积小于3#的5# 为展开面积小于4#的B系列:

1# 为展开面积最小的

2# 为展开面积大于1#的3# 为展开面积大于2#的4# 为展开面积大于3#的5# 为展开面积大于4#的

8.3.1.4 在A系列及B系列中分别按拱高编号如下:

1# 为拱高最大的

2# 为拱高小于1#的

3# 为拱高小于2#的

等等……

8.3.1.5 在A系列及B系列中分别按曲率半径编号如下:

1# 为曲率半径最小的

2# 为曲率半径小于1#的

3# 为曲率半径大于2#的

等等……

8.3.1.6 将A系列及B系列中每种风窗玻璃三个参数的编号分别加在一起。

a) 对A系列中编相加总和最小的风窗玻璃和B系列中编号相加总和最小的风窗玻璃应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主要性能试验,其中夹层玻璃的人头模型试验应同时符合5.10.1和5.10.2的规定。

b) A系列及B系列中剩余的风窗只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光学性能试验。

注:对区域钢化玻璃A、B的系列所有样品应进行全部主要性能试验。

8.3.1.7 对于拱高及曲率半径与选出的两个系列的风窗玻璃有显著差异的风窗玻璃,根据情况也需进行光学试验。

8.3.1.8 根据风窗玻璃的展开面积确定其分组范围,如果扩大认证的风窗玻璃的展开面积超出已批准的范围和(或)拱高过大,曲率半径过小,则应重新按8.3.1.3~8.3.1.5的方法分系列,并按8.3.1.6中a)及b)决定试验项目。

8.3.2 风窗以外玻璃的认证检验组批规则

8.3.2.1 钢化玻璃

a) 试样选取:每种形状及每个厚度试样应按下列准则选取。

1)平型玻璃,应提供下列两种试样:

第一组:面积最大;

第二组,两相邻边之间夹角最小。

2)弯型玻璃,应提供下列三种试样:

第一组:展开面积最大;

第二组:两相邻边之间夹角最小;

第三组:拱高最大。

b) 试样数量:按风窗以外玻璃的形状分类,每类玻璃的试样数量如表26所示。

表26

8.3.2.2 除钢化玻璃以外的其他安全玻璃

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及中空安全玻璃按每一厚度及结构进行组批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9.1 包装、标志、运输

每片出厂产品需印有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等标志,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擦去,具有永久性。产品最终包装、标志、运输应符合JC/T 512的规定。

9.2 贮存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风窗(前风窗)安全玻璃试验区的确定

A.1 根据V点及O点决定的试验区A、B、I

A.1.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的是V点及O点相关的风窗试验区的决定方法。以下所规定的试验区的决定方法适用于左驾驶盘的车辆,对右驾驶盘的车辆,调换Y轴的正负方向即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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