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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招商银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住所地:常州市通江南路88-1号

负责人:赵昆

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一:彭保平,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

身份证号码:320481************ 139601140021

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横涧镇深溪岕村委大竹棵37号

现居住地:常州市云山诗意花园11幢201室

被执行人二:常州承安舞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1号407-2

法定代表人:彭保平

职务:董事长

执行依据:(2014)钟商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标的:

1、被申请执行人一、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40000元;

2、被申请执行人一、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13875.58元和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40300元和法院诉讼费用9641元。

4、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开庭

审理后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钟商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书。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内容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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