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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及木材运输证所需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及木材运输证所需材料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及木材运输证所需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02年第2号公告); 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 四、初审时限 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 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b9207868.html,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 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XX市XX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部令1994年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XX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第59项:“项目名称: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XX市XX区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3.经过检疫,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对象; 4.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1 -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请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水产品许可证申报: 1、当申请的“品名”“用途”“产地”“进境口岸”“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都需要申请新的许可证。 2、申请新许可证时,上一份许可证需有核销量,或者上一份许可证已过期。 一、申请单位信息 该栏信息在电子key注册的时候已经登记在key里,每次使用key时自动会显示该栏目信息,无须再进行登记。 二、进境检疫物信息 1、“HS编码”、“ciq编码”与“品名”(必填项):请参考:参考资料4《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在系统选择对应的编码及品名 如果是0度以下储存,填“冷冻**”0-4度储存,填“冰鲜***” 2、“单位”(必填项):填写净重,根据申请的HS编码来确定计量单位。 3、“产地”(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如果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该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 三、运输贸易详细信息 1、“输出国家地区”(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请不要填省或州(除了日本水产品)。 2“贸易方式”(必填项):填一般贸易,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请填来料加工。 3“是否过境”:如果非过境货物,填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与“指运地(结关地)”(必填项):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进境口岸。 5“进境日期”(必填项):填写时间至少在“申报日期”的一个月之后,与进口时间无影响,实际进口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6“目的地”(必填项):请填确切的目的地到省市,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南海市,请不要只是填写广东省。 7“运输方式”(必填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空运,江海运输或联合运输。8“用途”(必填项):请填写食用。 9“用途说明”(必填项):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自 用)”“食用(销售)”“食用(加工)”“食用(销售、加工)”“加工复 出口”。 10“装载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者邮寄。 11“运输路线”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用一横线进行联接,例如:美国-香港-广州番禺,请不要填写美国海运香港再车运番禺等。 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在该栏目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 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加工厂地址、注册号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 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例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注册号: CN000131地址: 3-1-1sumiyoshi-cho,uwajiam-city,ehime-pref,Japan;境外生产加 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ASAHI-MACHI PROCESSINGPLANT. 注册号:CN000137,地址: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1.服务内容: ⑴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⑵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⑶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办事程序和时间 ⑴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森检机 构申请办理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③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⑵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⑶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⑷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3.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 ⑴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⑵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 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⑶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进行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可在30天之内在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⑷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补检按调运检疫需提交的材料第4条程序办理,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 ⑸因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三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植物检疫证书发办事指南简版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BSZN-325-2016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简版)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省间、省内农业植物、热带作物检疫,不包括森林及口岸植物检疫。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云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分)第七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权限(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其它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调出的地区、州、市级及省授权的县级植保检站签证。邮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签证由当地植保植检站负责。(二)省内调运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植物及其产品,其检疫证书由调出县植保检站签发。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元江县植保植检站 四、审批条件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元江县植保植检站二楼植物检疫室 地址:元江县政中路机关13号。 六、申请材料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 件 纸质/电 子文件 份数材料形式其他要求 1 农业植物调运检 疫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纸质材料, 应采用A4 纸,左侧装 订。 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单位 盖章。 2 农业植物调运检 疫要求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3 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4 农业植物产地检 疫申报单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5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纸质1份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 1.1、动物: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动植物产品进口许可证

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 【修改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08.02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

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出口植物检疫证书案例.

外贸单证库单证样本 植物检疫证书—1 【业务介绍】 2011年11月1日,广东佛山顺德的志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150PCS木座布艺沙发的出口合同,用海运方式从深圳港运往印尼的SURABAYA港。由于沙发的底座是木头制作的,属于法检商品,且必须在货物出运前10天报检。1月9日,出口商备货完毕,准备好出口植物产品报检用的贸易合同、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出货清单等有关单证,通过报检软件向向顺德(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1月10日现场交单报检,通过获得了出境货物换证凭单。1月14日货代称13日已经完成向深圳(出境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出境换单,并离境查验合格获得通关单和《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木底布艺沙发已经经过CIQ的检查,不带有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物质,且基本不带有其他的有害物质,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现行的植物检疫要求。【单据实例】

【单据知识】 什么是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谁来开立?什么时候出?有什么作用? 中国《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 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

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具体而言,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出口《植物检疫证书》是由中国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开具的证明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不带有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物质,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现行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证书。 出口《植物检疫证书》作用包括:证明植物检疫安全状况的官方文件,目前,只要是IPPC 成员,都使用格式和用语一致的植物检疫证书,当植物及其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达到输入国家口岸时,需要提交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是中国履行植物保护的国际义务的重要凭证。【单据价值】 在这个样本案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样本中用方框标出的部分,这些部分内容是进口商和进口国海关最为关注的部分,它说明证书对应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是否满足进口国的职务检疫要求。另外,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的手签和CIQ的章该证书才能生效,将来在申请该种类证书时务必要检查这些信息是否齐备。而证书中的相关编号则是供进口商或进口国检验机构检验证书的真实性的,可以打电话去发证的商检局查询。证书头六位表示出具证书的机构,第七位1表示是进口商品,2表示出口,第八九位表示出口年份。 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出口商委托代理商办理的《植物检疫证书》很多都是假的,尤其是出货完毕后办到的100%是假的,因为该证必须在做出口商检时出。因此如果出口商需要真的证书,如印尼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海关清关是要的,务必要注意及时办理,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受理机构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 二、申请单位资格审核 到省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申请与注册电子密匙 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 2.业务注册:用户须持电子密钥至省局动植处,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由局内工作人员为其 进行注册工作。详情可进入信城通主页进入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查看。 四、提交电子申请表 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 )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 五、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 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

植物检疫证明书申请表

植物檢疫證明書申請表(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 Form of Application for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AFCD, Hong Kong) 出口商名稱及地址 Name & address of exporter 電郵Email 電話Phone no. 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Name & address of consignee 件數及包裝說明 Number & description of package 顯著之標誌 Distinguishing marks 來源地(生長於) Origin (Grown at) 離港運輸方法 Means of convey ance for departure 輸入港口Port of entry 最終入口國家 Country of Destination 截倉/離港日期 Closing/ Departure date 產品名稱及數量 Name of produce & quantity 總共 Total 植物學名 Botanical Name 有關瀕危品種的聲明 : 本人聲明此乃* 野生/栽培之瀕危植物或植物產品(*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Declaration on Endangered Species: I declare that the endangered plants(s)/plant product(s) is/are * wild/artificially propagated species or variety(ies). (*Delete as appropriate) □是□否本人同時申請以植物檢疫證明書作為瀕危植物出口許可證(請參照以下注意第2點,如適用的話,請在空格註上「 」號) □Yes □ No I would also like to apply for using the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as a CITES Licence to Export for endangered plants (Please refer to Note 2 below and tick the box if appropriate) 附加聲明Additional declaration 申請人簽署 Signature of Applicant 驗貨地點/日期 Location/Date of consignment to be examined 姓名請用正楷 Name (in BLOCK LETTERS) 日期 Date ( 注意) Note 1. 假若貨主由申請日期起三個月內仍未能安排貨物給漁農自然護理署檢驗,本署可拒絕驗貨,惟並無任何賠償或退款。 If the consignment cannot be arranged by the applicant for inspection within 3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may refuse to conduct the inspection without any refund or compensation. 2. 出口或再出口瀕危植物,出口商須持有本署發出之瀕危物種出口/再出口許可證。若是出口產自香港的人工培植的附錄II植物的標本, 申請人可申請以植物檢疫證明書作為瀕危物種出口許可證。請致電(852) 2150 6974向瀕危物種保護科查詢詳情。 Export or re-export of endangered plants requires a CITES Licence to Export/Re-export issued by this Department. For export of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plants artificially propagated in and originated from Hong Kong, applicant may apply for using the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as a CITES Licence to Export. Please contact the Endangered Species Protection Division at Tel. (852) 2150 6974 for details. 3. 如有關填寫此申請表上的問題,請致電(852) 2150 7000與本署植物及除害劑監理科聯絡。 For any enquiries on filling this form, please contact Plant & Pesticides Regulatory Division at (852) 2150 7000. # 請看背頁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Please see overleaf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tatement. ========================================================================================================== 曾否使用熏蒸消毒或普通消毒(如有者)Fumigation or disinfection treatment (if any) 日期Date 處理時間多長Duration of exposure 葯劑及濃度Chemical & concentration 處理方法Treatment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的一般程序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进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一般程序。 2.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2.1 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是直接对外签约单位; 2.2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2.3 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4 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5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要求,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申请数量; 2.6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审核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的核销情况; 2.7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来自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同一品种动物及其产品,一次只能请1份《检疫许可证》。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3.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验正本交复印件); 3.2 输入活动物需要实施隔离场检疫的,应同时填报《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3.3 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入境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当次申请时应交验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的《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的检疫许可,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验正本交复印件)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许可动物进境的证明; 3.6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3.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许可证管理和使用 4.1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检疫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号; 4.2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进境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 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4.3 一次申请许可分批进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第一联背面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4.4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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