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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章程,效力该如何确定?

两个公司章程,效力该如何确定?

【裁判规则】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基本准则和依据。也是股东自治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使并非备案章程也为有效。

【基本案情】

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前身为河南天海电器(集团)公司。2006年7月5日,经批准,集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7月25日,天海集团制定《改制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配股方案为,高管1:5。即高管出资1元,可配走集团资产5元,合计6元,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

最终,高管认缴出资1595元,与王来生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职工认缴出资1244元。与李德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在郑州注册成立河南天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839元。

后天海科技公司又分别成立思卡尔公司(注册资本:1595元)与赛尔公司(注册资本1244元),法人代表分别为王来生与李德林。参与集团改制。

9月25日,改制后的公司为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有三个:天海科技、思卡尔及赛尔。

天海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曾拟定过名称“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9月9日以该名义制定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认缴的现金必须转让,且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三年,配股由公司无偿收回。该章程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后在工商局备案的的公司章程为2006年9月27日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章程。备案的章程中没有上述规定。

董海凤改制时为公司高管,出资36万,配走180万,股权共计216万。由赛尔公司代持。

2007年7月16日,公司通知董海风退股。董海凤认为公司通知无效,要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两个章程同时存在,且规定不一致。未经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未备案章程不显示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均为空白,股东未签字,且根据会议记录显示章程制定时间在职工认缴出资之后,剥夺了职工的判断选择权。另,章程规定离职即退股的方式与公司法规定的转让与回购不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两个章程不可能同时生效。因此,判决通知无效,董海凤为公司合法股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章程区分“成立章程”与“本案章程”,前者约束隐名股东,后者约束显名股东。成立章程经过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对董海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章程约定的在职持股,退职转股、退股的约定,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成立章程与备案章程不一致的,在规范本案自然人股东权利义务时,适用成立章程,规范本案法人股东时,适用本案章程。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基本准则和依据。也是股东自治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本案中,天海集团改制过程中,为规范公司与职工之间以及职工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了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董海凤对于该章程是明知的,因此,应当受该章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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