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联盟自律公约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8年1月2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
1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
1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6]1352号);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约,鼓励从事电力勘测设计业务的非会员单位签署和遵守本公约(以下统称签约人)。
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应予书面声明,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自律守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技术装备、生产办公条件、注册资本金与本单位资质等级相符合。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证;按照主营业务范围的需要,取得国家认可机构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
第七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业务;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第八条
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和专有技术。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有权要求协会对举报事宜进行保密;
4、为本企业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本部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协会本部或常务理事会投诉、检
举协会工作人员违规、违约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国家、行业和签约人的利益;
2、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和配合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
5、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自律公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本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本部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签约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
定及处理;
3、对签约人自律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4、建立签约人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协会设立自律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五章违约和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签约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经查实,视为违约:
1、人力资源、或技术装备、或生产办公条件、或注册资本金不符合资质
等级要求;
2、报送的统计报表和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及时;
3、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没有建立主营业务范围需要的管理体系;
4、超越咨询、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电力工程
咨询、勘察、设计业务;
5、不执行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报
价低于或高于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
6.故意压低或增加投资获取项目,损害国家、投资方、行业利益;
7、不能有效履行合同,年度投诉达3次及以上;
8、不执行国家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挂靠,或非法转包,或出卖图章图签;
9、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0.产品内容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11、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基本要求,给投资方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并造成恶劣影响;
12、一年内发生重大政治、经济案件,或一般经济案件,涉案人员达到3人及以上;
13、不遵守社会公德,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4、不遵守职业道德,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
15、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对安全生产事故瞒而不报并
被地方主管部门查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管理规定的事件。
第十六条
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违约:
1、办事不公正,不能维护行业的正当权益;
2、对违约行为不作为或渎职;
3、不能有效履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对协会
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4、泄露机密,对签约人造成伤害。
第十七条
签约人如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经协会组织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提高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规范银行业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公平对待消费者"是指会员单位为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第四条本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本公约所指 "公平对待消费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三)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六)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八)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情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公平对待消费者服务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条培训机构开展中小学学科知识类培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工商等行政机关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并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实施。 第二条尊重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尊重少年儿童个性发展和成长需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注重学生身心健康,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诚信招生,拒绝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 第四条依法合理确定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公平, 公开、公道的收、退费办法,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杜绝跨年度收费和不规范的收、退费行为。 第五条努力提供优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自主创新,科学开发课程,编制优秀教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类侵权行为。坚持聘任具有合法合规从业资质的教师。 第六条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和威胁,确保为师生提供有身心健康安全保障的场所和环境。主动预防对学生身心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以任何方式接触学生。
第七条与其他从业者友好合作交流,互相尊重,公平竞争, 抵制垄断行为,维护和谐有序的行业秩序。杜绝通过“占坑班”等形式,将课外培训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升学挂钩;杜绝以招生等任何方式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经济利益关系。 第八条自觉坚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抵制“应试”教育,杜绝超越学生所在年级课程提前上新课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积极支持教育改革,注重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激发学习兴趣,提升学习能力,促进少年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坦诚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制药装备行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国制药装备行业是指国内各类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制药装备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认证等从业群体和从业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凡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并倡议: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五条非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向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成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在全行业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声明 第七条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国制药装备行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八条在制药装备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制药装备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 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中国工业清洗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中国工业清洗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均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中国工业清洗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业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自律性行业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明确企业发展方向,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建成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资源节约型企业。 第五条 会员企业要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及实施,不使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材料及产品。 第六条 不得为取得项目、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和竞标,导致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无法达到国家标准,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及服务。
第八条 会员单位不得为取得生产、经营的优先权或利益,捏造、散布虚假情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九条 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现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接到报告和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向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二条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协会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业内通报批评; (四)在媒体公开曝光; (五)暂停会员资格半年至一年; (六)取消会员资格。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受到(四)、(五)、(六)项惩戒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协会中的相应职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
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本公约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财务公司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合理有序、互利互惠、共同成长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所属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企业集团利益、股东利益和客户利益。 第三条增强责任意识,提升集体荣誉感,自觉维护本行业、所属企业集团和本单位声誉,不得诋毁行业内其他公司形象。 第四条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保守行业商业秘密,鼓励各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多渠道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第六条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秉承立足集团、服务集团的经营理念,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准确、快捷、高效的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不向成员单位承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八条规范开展对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的融资类业务,建立审慎的信贷审查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九条建立完备的决策和操作规程,强化信用和流动性管理,稳健开展拆借、投资及投行业务,不断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和营运能力。 第十条加强服务创新,开拓业务品种,为成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行业整体进步。 第十一条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重视和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主要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资产安全。
《学生干部自律公约》倡议书范文 第一条 恪守学生本分 我们要带头勤奋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 术规范,不能倒置本末、荒废学业,不能因学生工作而迟到早退缺课旷课。 第二条 牢记本会宗旨 我们要把努力为同学服务作为主要目的,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认真倾听广大同学诉 求,积极畅通校园沟通协调渠道,实心实意帮助同学解决困难。 第三条 永葆理想主义情怀 我们要珍惜代表服务同学的荣誉和锻炼能力的机会,公私分明,甘于奉献,不借组织平台 为个人“镀金”“铺路”,不借担任学生干部机会谋求“加分”“保研”等私利。 第四条 扎扎实实做事 我们要把让广大同学满意作为工作目标,反对漂浮作风,反对形式主义。要扎根同学、勤 于交流、求真务实,力戒模仿行政化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营造平等氛围 我们要牢记自己的首要身份是学生,牢记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坚决 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作风,彼此互相帮助、平等相待,不追求头衔、不装腔作势。 第六条 摒弃庸俗习气 我们要努力建设充满朝气、干净纯粹的组织文化,不吃吃喝喝、贪图玩乐、讲求排场,要 克服精致利己思想,坚决抵制社会不良习气侵蚀。 奋斗无止境、永远在路上。我们期待有更多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和投身其中、为之努力 的同学们,能够响应和参与此倡议并立即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每件事情做 起,让责任、奉献和自律常驻心间,彰显我们充满朝气、积极向上的底色,共同锻造我们新的 形象、创造我们新的业绩! 二〇一八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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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市**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商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6-03-31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 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5、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6、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
深圳市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深圳市起重机维保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为了切实落实《深圳市起重机维保工作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了使市场竞争逐步走向规范,经起重机理事单位组成的理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深圳市起重机维保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笫一章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保证金就是在履行《公约》过程中,出现赔付情况时必须支付的资 金,作为支付能力 的保证,保证金交山协会保存。 第二条保证金制度是促进履约有效实施的经济手段和保障措施。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实行预交。至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各会员单位向协会履约保 证金专户缴纳履约保证金(现金或保函),缴纳标准为:每户2万元整。笫四条当会员出现违约责任事项,被处以缴纳违约金的处罚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 如逾期末缴,违约金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山协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补足 履约保证金。 笫五条暂定连续两年内,会员无违约处罚,可结回全部保证金本金。 笫六条会员结回保证金后,发生违约处罚,除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金外,需再次缴纳保 证金。 笫七条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协会除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之外,不得挪用、占用或作
其它任何 投资。 第二章起重机保养合同签订规则 笫八条新装起重机,免保到期转签的合同价一律按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执行。第九条对未达到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的合同竞争,必须比原合同价高,并同时符合笫十条、 第十一条要求。 第十条对原合同价低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的60%的合同,续签或竞争时都必须达到最低 指导价60%以上。 笫十一条对原合同价高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60%,但低于最低指导价80% 的合同,续签 或竞争时都必须达到最低指导价80%以上。 第十二条对原合同价高于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80%,但低于最低指导价的合同,续签或竞 争时,必须达到协会规定的最低指导价。 1 笫十三条对于以上续签合同价低于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笫十四条当已入会但因特殊情况而未签承诺书的单位,在签起重机保养合同时,不遵守上述 要求,乂不接受相应处罚时,协会将向质监局反映,同时通报所有承诺单位在与该单位竞争保养合同时不受本实施细则及最低指导价限制。 第十五条未入会的起重机保养单位,如果不遵守《公约》及实施细则,协会将向质
中国旅游行业自律公约 为充分发挥中国旅游分会旅游行业诚信自律作用,建立“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垦区旅游业快速发展,依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结合各垦区旅游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掌握政策,依法经营。会员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二、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细微服务”活动,认真执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资质等级标准,为宾客提供“细致、周到、热情、高效”为原则的人性化、特色化、细微化、亲情化的服务,创造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愉快、便利的旅游环境。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实施《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对宾客一视同仁、尊老爱幼、热情服务、礼貌相待。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介绍、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和淫秽、迷信、赌博等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和项目。
四、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和检查,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诚实守信是企业经营、立业之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宾客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做到质价相符。不做虚假广告宣传,故意误导、诱导宾客、欺客宰客,提倡旅游企业之间签订“诚信经营公约”,做到信守合同、兑现承诺、公平交易、互助互信、共同发展。 五、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从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出发,做到不搞恶意削价竞争,不超范围经营,不搞“零负团费”经营,不搞挂靠经营、违规承包、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许可证;坚决反对和抵制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不与“黑社”、“黑导”、“黑车”开展业务往来,主动举报并协助旅游管理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 六、树立正气,严厉行风。要教育引导旅游企业员工严格自律,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岗、敬业的思想,共同维护我省旅游业良好声誉和形象,文明服务。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向购物、娱乐等消费场所索取回扣;不得强买强卖、诱买诱卖,搞价格欺诈,向游客推销伪劣商品;不迎合低级趣味,坚决抵制败坏社会风气和道德良俗的行为。 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重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爱国爱岗、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
为保障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 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 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车展、培训等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网站和会刊两个宣传平台建设。 四、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 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六、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 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紧密配合,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销 售服务行业市场。 八、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 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九、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十、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 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一、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二、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 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四、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 会员资格。 十五、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联系人:高洪英
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 细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倡议书_倡议书 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倡议书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同学们: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学校学生会的工作和干部中存在的`功利化、庸俗化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我们学生组织不能漠视、容忍这些问题。为建设一支胸怀理想、心系同学、品学兼优、作风扎实的工作骨干队伍,共同维护组织形象,更好履行工作职责,我们发起此倡议,约定如下守则。 第一条恪守学生本分。 我们要带头勤奋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术规范,不能倒置本末、荒废学业,不能因学生工作而迟到早退缺课旷课。 第二条牢记本会宗旨。 我们要把努力为同学服务作为主要目的,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认真倾听广大同学诉求,积极畅通校园沟通协调渠道,实心实意帮助同学解决困难。 第三条永葆理想主义情怀。 我们要珍惜代表服务同学的荣誉和锻炼能力的机会,公私分明,甘于奉献,不借组织平台为个人“镀金”“铺路”,不借担任学生干部机会谋求“加分”“保研”等私利。 第四条扎扎实实做事。 要把让广大同学满意作为工作目标,反对漂浮作风,反对形式主义。要扎根同学、勤于交流、求真务实,力戒模仿行政化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营造平等氛围。 我们要牢记自己的首要身份是学生,牢记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坚决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作风,彼此互相帮助、平等相待,不追求头衔、不装腔作势。 第六条摒弃庸俗习气。 我们要努力建设充满朝气、干净纯粹的组织文化,不吃吃喝喝、贪图玩乐、讲求排场,要克服精致利己思想,坚决抵制社会不良习气侵蚀。 奋斗无止境、永远在路上。我们期待有更多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和投身其中、为之努力的同学们,能够响应和参与此倡议并立即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每件事情做起,让责任、奉献和自律常驻心间,彰显我们充满朝气、积极向上的底色,共同锻造我们新的形象、创造我们新的业绩! 分享让人快乐,欢迎下载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物业分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物业分会会员单位,并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积极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物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分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山东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 (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规范使用物业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三)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五)规范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六条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七条规范服务
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届十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是指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选举产生、在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所有在重庆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监理单位自律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重约守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六条发现任何监理招投标公告、监理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拒绝参加投标并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自律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不以超出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八条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谋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不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依据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配置相应监理人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强化监理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证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监理人员工资,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五条自觉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不利用从事监理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对于不符
商会会员企业自律公约 为切实提高商会会员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推进我市外经贸健康、持续发展,经充分协商,制订下列公约,共同自觉遵守。 一、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及时办理经营证照。不无证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二、质量可靠,服务周到。坚持顾客至上,注重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方式,做到产品价廉物美、服务热情周到。不做虚假广告,不生产假冒伪劣、质次价高产品,不掺杂使假。 三、公平竞争,互利共赢。提倡“合作+竞争”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公平合理竞争,做到竞争有序、以质取胜,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不低价倾销,不哄抬物价,不相互诋毁。 四、以人为本,善待员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用工手续,交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注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不违法用工,不拖欠克扣员工工资,不侮辱、漫骂、殴打、体罚员工。 五、倡导环保,和谐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清洁生产,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自觉防
治生产污染和其它社会公害。不偷排、擅自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认真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设置账簿,如实申报、缴纳税款。不偷税、漏税、抗税。 七、信守合同,全面履约。切实增强契约意识,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自觉遵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擅自违约、毁约,不搞合同欺诈,不假借合同从事非法活动。 八、互谅互让,和气生财。公约成员之间或公约成员与非公约成员之间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或与之相关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商会等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公约自缔约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商会负责监督执行。商会会员及全市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并自签署确认书之日起受本公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