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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政发〔2012〕53号《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

义政发〔2012〕53号《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
义政发〔2012〕53号《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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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索引号330782-001-020200-201209-007

责任部

门(科

室)

建设科

信息名称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键

财政工程办法通知

文件编号义政发〔2012〕53号

公开日

2012-08-03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

长期公开

审核程序信息有

效性

有效

内容描述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

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中造价的增减,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报批,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指:

(一)市政府全额投资或财政综合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国债建设项目;

(三)经财政审核,市政府同意的基本建设借(贷)款投资的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合同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

(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二章概算调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施工图预算或项目变更引起投资总额变化,项目概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一)超出部分概算由建设单位报市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发改委审批:

1、超过批准概算10%以内的;

2、超过批准概算金额500万元以内的。

(二)超出部分概算由建设单位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改委下文调整:

1、超过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

2、超过批准概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五条由于其他原因(如规划、环保、防洪、消防等要求)引起的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职能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工程变更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稳妥的原则,其中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的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原因、内容、处理方法。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应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并加盖造价人员资格章。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的程序:

(一)限额和审批机构:

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2.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程序:

1.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变更申报表》和《工程变更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技术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2.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在设计、监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报批。

3.市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其中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主管部门召集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办以及设计、监理、代建等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技术比较复杂的变更项目可邀请专家参加,通过论证审查并形成的审查意见作为变更审批的依据。

4.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方案,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财政稽核部门复核变更造价,再报市政府审批。

(三)造价复核:财政稽核部门负责变更造价的复核工作,经财政稽核复核确认的变更增加造价,可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数量增减单价: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2.凡变更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超过15%时,对超过15%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重新组价,并按我市现场评分法让利幅度区间的高值让利。

(二)新增项目单价:

1.合同中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重新组价,并按我市现场评分法让利幅度区间的高值让利。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条因工程基础开挖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的特殊情况而引起的工程变更,为确保工程进度和安全,可以边报批、边实施,报批时应当提供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隐蔽工程签证记录,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

第十一条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建设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如估算造价增加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商定。障碍物如有业主的,必须请业主参加;无业主的,邀请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批和组织实施方案。

第五章责任

第十二条基础开挖后,需改变回填材料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土工试验报告、地下水位标高等,确定换填厚度和换填面积。

第十三条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的,对变更增加造价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构成违纪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报市公共资源办和市财政稽核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原《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义政发〔2004〕106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及下属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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