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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要案警用辆采购项目

大要案警用车辆采购项目

编制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编制时间:2016年5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 (2)

1.项目概况 (2)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

第二章商务要求 (3)

1.付款方式 (3)

2.供货期限 (3)

3.质量要求 (3)

第三章评审方法 (3)

第四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4)

1.采购标的清单及参数 (4)

大要案警用车辆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根据要求,济南众志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受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拟大要案警用车辆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提出以下采购需求: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大要案警用车辆采购项目

1.2采购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负责人:张处长

联系电话:0538-*******

1.3项目概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需大要案警用车辆采购。分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为警用押解车采购,二标段为高顶厚双胎囚车。

1.4报价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产品的设计、制作、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检测、税费、验收、保修、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1.5项目准备: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

总预算控制价为:55万元,其中一标段为20万;二标段为35万元。

1.6拟采用的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

1.7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询价

2.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2供应商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人员,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2.3向采购代理单位购买文件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名称必需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2.4供应商无违法、违纪和违约的不良记录,正在履行的项目合同和准备承担的项目不影响本合同项目按时完成和交货;

2.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接受借用其他企业资格、资质、业绩证明等各种证明文件材料的企业进行报价;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他方实施该项目。

第二章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乙双方联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由甲方支付。

2.供货期限

一标段为签订合同后40个工作日内安装并调试完毕;二标段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安装并调试完毕。

3.质量要求.

提供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提供的相关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方法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标段:采购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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