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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6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

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重新修订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

第三章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

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做出

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做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安部61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简答)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 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直辖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出版、报纸、期刊、印刷、发行等各类出版传媒集团、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 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继续采取与新闻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将2017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全国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出版物进出口,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以及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等业务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等业务统计,以及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1.全国印刷业务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务统计中,新华书店系统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系统、供销社系统、邮政系统、出版社自办等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定规模以上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实行全面调查;一定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一定规模以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三)凡填报各类业务统计报表、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者,均须填报《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 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推荐活动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培育壮大主流舆论,深入实施精品报刊工程,更好地发挥精品报刊引领示范作用,为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营造良好氛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7年9月至11月开展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百强报纸”“百强社科期刊”“百强科技期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出一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精品报刊,加大示范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报刊融合发展和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报刊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主阵地,努力营造强势主流舆论。 二、推荐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报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党管意识形态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和主题出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做好外宣工作,讲好中国故事。 (三)自觉地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聚焦于精品报刊内容的创作与生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及科学技术创新和普及,着力建立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大力推进融合发展。贯彻移动优先战略,积极推动传统报刊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等方面融合发展,促进内容产品、技术应用、平台终端、渠道建设、人才队伍等创新发展,积极推动媒体融合和资源整合,不断提高主流报刊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五)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突出。具有较强舆论引导能力或重要思想价值和科学价值,全面加强内容建设和质量管理,主题出版、内容质量、融合发展、出版经营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传播力、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居行业前列。 (六)出版活动规范有序。出版规范,编校质量、印刷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转让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臵、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

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规范样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规范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855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疏散 条件规范 Specification of fire safety evacuation conditions in crowded plac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指导各地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条件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完备,完好有效本次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活动主要包括五类场所:一

是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容纳50人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三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五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指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用性要求 1、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应”为强制性要求,“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3、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广电总局号令文件学习资料

制作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考试内容大纲 1.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我台属于一级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2. 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3.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重保期的重点时段≥1min,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3min,日常≥5min,定为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4.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5.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6.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7.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8.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9.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10.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的内容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11.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12.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13.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14.维护检修制度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15.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16.技术事故是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17.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18.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19.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20.直播演播室灯光供电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21.安全播出对于UPS电源的要求: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 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 【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2002-05-21 【实施时间】2002-05-21 【时 效 性】有效 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 (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 (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 (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第五条宣扬邪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61号令复习题

61号令复习题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时间通过,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会议通过的并开始实施的?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分几章多少条?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十章,请答出十章标题内容分别是什么? 5、制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目的是什么?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制定的?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法人单位的什么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非法人单位的什么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什么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消防安全工作? 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应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落实哪些消防责任制? 13、未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实施和组织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什么人负责实施? 1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都有哪些内容? 1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工作是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实行承凶、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什么要求的建筑物?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在哪一章哪一条提出来的? 1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提出的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分别管理对么?对,请说明理由,不对,请说明为什么? 19、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什么规定? 2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对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应该怎么管理? 21、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22、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怎样处理消防安全责任问题? 2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谁负责? 24、哪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的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务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有哪些单位? 26、高层办公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应当按照什么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 2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哪里备案? 28、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29、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哪些制度和规程,并公布执行? 30、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2、单位应当如何对动用明火作业的情况进行管理? 33、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该怎样管理? 3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是否可以动火施工? 35、61号令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单位应当做好哪些消防工作? 36、61号令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单位应当严禁哪些行为? 37、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哪些环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38、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什么形式的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解读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3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五条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对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1999 年发出《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通知下发后,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单位无视管理规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聘请港台演艺人员和境外媒体主持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一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也未报广电总局批准即录制并在电视台、电台播出。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对外特别是对港澳台交流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以我为主,于我有利的原则,再次重申有关规定,并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广发外字〔1999〕518号”文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加强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各单位要重视涉外工作的管理,加强外事法规和外事纪律的宣传教育。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宣传和外事工作的人员,以及节目策划人员等都需了解有关规定,加强责任心。 二、确因需要聘请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的,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注意节目的导向和格调。在制作中不得改变节目内容,不能办成港澳台演艺人员个人专场演唱会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三、严格遵守申报程序,按规定提前报广电总局审批。所附资料需齐备。获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始制作节目。如未获批准而先期制作的,将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四、有港澳台演艺人员参与制作,要在电视台、电台播放的文艺晚会或综艺节目,无论电视台、电台是否是主办单位,在录播前必须按规定向国家广电总局进行申报。 五、为加强监管的力度,总局“收听收看中心”将负责对节目进行监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六、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予以处罚: 1、警告; 2、暂停聘用境外演艺人员参与节目制作资格; 3、停办该栏目;

61号令后,安徽卫视电视剧营销新模式

安徽卫视电视剧营销新模式 刘驹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 国家广电总局近期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简单说就是规范限制全国电视频道的广告时长。一方面,这个广告限制令的积极影响是将促进中国电视的良性发展,为中国媒体内容传播有效性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新政策对广告时长的限制细化到小时后,黄金档的广告播出总量就会减少,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电视台广告收入的增加,进而更加大了电视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于是如何在电视剧营销上抢占先机便成为各级卫视的竞争焦点。本文针对安徽卫视在实施原有电视剧营销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倒三角立体式”营销新模式,致力于处理好制作方、广告主、播出机构、受众媒体以及综艺节目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安徽卫视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本文对电视剧营销模式的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 关键词:品牌;渠道;战略;营销模式 ABSTRACT The sarft,which recently enacted "advertisements on radio and TV broadcast management method "is to national TV advertising restrictions duration。On the hand, the positive effectiveness of this advertising restrictions i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dvertising and to create batter environment for the content dissemination media. On the other hand, after the new policy of advertising is to limit hours, the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电影和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放映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不符合我国政府控烟的基本立场,客观上有误导吸烟之嫌,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为避免电影和电视剧中个别镜头误导社会公众吸烟,特别是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社会文明,进一步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吸烟镜头,现要求如下: 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播前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制定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043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参加过消防考试的朋友都知道公安部61号令的重要性,几乎每年在案例考试中都是管理部分的必考点,六道大题,独占其一。为了让大家对61号令有更清楚的认识,本文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本人的一些见解,供大家参考。 61号令也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说白了,就是为了消防安全的需要,对各个单位进行一些关于管理方面的规定。所以,该法令就是在教各单位如何进行消防管理的。 单位分类 主要有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等,针对不同的单位消防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提到管理,就要讲明白:谁来担责?谁来管理?管理什么?这几个问题,然后通过制度化进行强制要求。外加监管。 消防安全制度(制度化) 关于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控制室)值班、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关于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管理、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关于隐患: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谁来担责? 每个单位都要有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般就是法人代表。 谁来管理? 单位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单位还要有消防安全管理人。不同的人员都有不同的职责。 管理什么? 各种消防设施、各种容易着火的场所 关于监管 为了保障各单位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对不同单位要分别进行备案、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各种方式的监管。 总结:61号令就是给各单位的日常消防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的。从火灾前和火灾后两个阶段来指导大家应该怎样来做,火灾前,最重要的就是预防、预案和演练,人员要各司其责、设施要经常检查,保正运行可靠、疏散和救援通道要保正通畅,无障碍物遮挡,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火灾后,主要就是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启动灭火设施进行灭火战斗。我们的目的就是,最好别着火,着火了能快速灭掉,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61号令相关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发布日期】2009-09-10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

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等16个城市(群)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3]3017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广播影视主管部门:

你们报来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均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原则同意北京、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克拉玛依、厦门、青岛、深圳等15个城市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同意长沙、株洲、湘潭3个城市联合开展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群建设,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 二、请各示范城市把建设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兴产业、转变发展方式、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示范城市要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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