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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9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污辱或妨碍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私刻伪造公章、签名、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进行违纪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发文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能按期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在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家乡所在地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将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旷课、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扎口;学生其它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扎口。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述及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50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测评学生素质综合办法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分标准

(一)德育测评

德育成绩(满分100分)=德育考评分+加减分

(1)个人受校级表彰加1.5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4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扣10、7、5、3分。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者加0.5—1分。

(4)同类加减分不重复计算。

(二)智育测评

智育成绩(满分100分)=考试分+加减分

1.考试分为一学年中按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必修课(不含体育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考

试所得分数与相应学分的标准值,其公式为:

考试分= ×100%

(A1×m1+ A2×m2+ … + A n×m n)

k

(“A”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m”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k”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总和;考核成绩若为等级,则以下列方式计算: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合格折算为60分,不合格以0分计。)

2.加减分

(1)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奖者加0.2—5分。“各类学习竞赛”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学习竞赛,不包括个人参加的各类报刊、杂志举办的知识竞赛。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5、4、3分,省级分别加2、1.5、1分,市级分别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1、0.5、0.2分。集体获奖项目的成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外语、计算机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各加1分。

(三)体育测评

体育成绩(满分100分)=测评分+加减分

1.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成绩计算

(1)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0%

(2)未开设体育课年级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

(3)本学年申请保健体育课的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课成绩+下学期体育课成绩)÷2

注:(1)集体项目的队员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2)参加国家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另行加分。

(3)在校期间获得一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4分,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者加3分。

(4)在校期间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者加2分,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者加1分。

三、测评办法

1.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开学初,以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2.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3.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小组成员总数的50%。

4.符合加减分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准确认并公示后,方可加分或

减分。

5.测评工作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分结果应向学生公布。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7.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7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的

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荣誉称号评选办法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

本办法。

一、评选类型

(一)先进集体:1.先进班集体2.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二)先进个人:1.三好学生 2.三好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世

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

2.具有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班团干部团结协作,综合素质较好。全班同学凝聚力强,

有良好的道德文明素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本学年内班级无同学受纪律处分。

3.具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在同

专业年级各班中领先。考试、考查不合格人次不超过班级总人次的10%。外语和计算机水

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4.积极投身校风建设和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全班同学社会实践合格率100%,

文明宿舍占全班宿舍数50%以上。

5.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全班90%的同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

绩达到及格要求。

(二)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根据《南通大学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试行)》和《南通大学文明宿舍标兵评选细则》要求进行评选。

(三)三好学生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思想品德

好,德育测评优秀(德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具有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完成

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位于

前10%。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要求。

(四)三好学生标兵

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同时必须获得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前2%。

(五)优秀学生干部

1.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2.在班级及院、校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且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热情为同学服务,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工作考核优秀。

(六)优秀毕业生

1.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认真遵守

校规校纪。三年制学生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先进个人)至少一次;四年制学生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先进个人)至少两次;五年制学生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先进个人)至少三次。

2.毕业前每学年均获得过二等以上奖学金。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三、评选程序与要求

1.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结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在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优秀毕业生评定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2.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选结果须在学院进行公示。

3.学院将评审结果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4.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当年不可兼得。

5.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6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奖学金评定条例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一)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社会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要求

(一)校设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①德育分满80分。

②各门课程考核合格。

③体育成绩合格。

④综合测评位居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15%的学生可申请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5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评选等级、金额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800元、300元;比例为: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

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5%。

(3)评选要求:

①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

开学初进行。评选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②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③各班级推荐获奖名单,由各学院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审核,学校批准备案。

④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校设奖学金评定。

⑤凡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

案。

2.单项奖学金

(1)申请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②学习刻苦认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评奖类型:

①研究与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②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③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④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3)评选要求:

凡我校学生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者,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奖工作一般与校设奖学金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单项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获得本学年一等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对于没有获得本学年一等奖学金,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5)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获得本学年度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2.评选人数和奖励金额

评选人数按照当年省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人数进行评定。

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受理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确定初步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学院统一将申请信息准确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交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4)初审后的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三、附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二)本学年受过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以上各类奖学金评定。

(三)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四)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击

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某某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中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雷州市唐家中学违纪学生登记表

处理告知单 学生家长: 该同学,学年第学期开学至今,因无心学校,经常不交作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为严肃校纪,经学校行政会谈论,根据学校《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该处分自4月14日起生效。 根据学生表现,记过处分一年后可申请撤销,但须记入学生档案。 特此告知。 雷州市唐家中学政教处 年月日 家长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 【通知】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 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践行“教育引导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规范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发挥违纪处理的育人功能,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完善自我,现结合大学生成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减轻或撤销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条二级学院审核小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审核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考察期限的规定 考察期指受到处分后,至提出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却有明显悔改表现,学习成绩非常突出的,考察期可缩短为半年。 第四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的条件 撤销纪律处分必须符合全部基本条件,并且满足具体条件一条及其以上;只满足基本条件而未满足任意一条具体条件的,可通过讨论给予减轻处分等级。 (一)基本条件 1.平均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70%以内; 2.日常表现好,工作积极,努力学习,踊跃参加各类课外活动,班级90%以上的同学同意建议学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 3.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且考察期内未出现违纪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 4.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二)具体条件 受纪律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 1.在校外各类科技、文体、征文等竞赛(比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获得地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 2.经有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及多次参与二级学院、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4.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学风建设,为学院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5.毕业时能够获取专升本资格者或在考察期有上进心,积极报名参加成人高考专升本者; 6.其他经二级学院讨论可减轻或撤销的充分事由。 第五条符合减轻、撤消纪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的每月25日-当月月底进行,学生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小组将在每月1-3日(节假日顺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第六条减轻、撤消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受处分以来表现、取得成绩的相关证明);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签名; 3.助理辅导员或专职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统一提交学生工作处;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减轻、撤消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减轻、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并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关于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安排(学生版)

关于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安排 为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让受处分的学生有机会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引导的作用,结合本学期的工作安排,现将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安排如下: 请各系严格按照《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修订)》(广大华软[2013]131号文)的内容执行,在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栏中一定要如实写清楚符合的条件,并附上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思想汇报需手写。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学生处张结平(办公电话:87818107)。 备注: 1、对于在校期间已申请过撤销处分并未通过者,第二次申请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上 次提交申请的时间。 2、算平均分时,优、良、中、及格对应换算为95、85、75、65。 附件1: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修订) 附件2: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 附件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申请撤销学生违纪处分情况汇总表 学生处、教务处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

附件1: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通过一次撤销纪律处分的申请,且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撤销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且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如旷课、晚归、违规用电等)或违法犯罪的行为。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不给予撤销处分。 第五条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亲自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皇家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 (一)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三)在省级、国家级考试中违纪。 (四)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期限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的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察看期后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处分后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除符合第四条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 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 2.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3.参加5次及以上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二)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2.在地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文章; 3.达到校级优秀学生的标准; 4.获得3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者共青团员的,学校纪委或者团委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进行组织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畅牛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 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 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 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毕业班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留校察看期不够一年的,学校按记过给予处分;受到纪律处分后又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秉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位学生,把处分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处分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二条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留校察看期满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每三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小结,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2.在考查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3.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进步明显。 二、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2.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含校级)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及以上的; 3.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4.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记功的; 5.其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经学校核实认可的。 三、下列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2.凡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 第四条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系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解除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所在系须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解除警告处分的,所在系直接做出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学〔2011〕49号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规定通知 抄送: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南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利用偷窃、诈骗等手段侵占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违规私拉乱接电源、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条故意隐瞒事实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私藏管制刀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屡次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8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按照《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照《南通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五条男女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八条出版、复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十九条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办法

宗场乡初级中学校 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对受了纪律处分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严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无任何违纪现象,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操行成绩良好以上,且表现积分达到要求之后可向德育处申请撤销处分。(说明:学校给予每个违纪学生表现基础分为40分,通过表现优秀增加表现积分到100分可撤销警告处分;达105分可撤销严重警告处分;达110分可撤销记过处分;达115分可撤销记大过处分;达150分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 2、有突出表现的,经德育处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四条:撤销处分的程序: 1、本人申请。(撰写撤销处分申请书) 2、本人所在班级讨论,班干部、科任教师、班主任均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3、德育处领取《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规范填写完毕并经班主任、家长签字后交回德育处。 4、德育处调查研究,公示撤销处分公告。 第五条:表现积分加分、扣分标准: 1、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周之中没有违纪现象,加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2、考试成绩较前一次总分进步1-9名加2分,进步10-19名加5分,进步20名以上加15分。(由班主任确认并签字) 3、做一件好人好事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4、完成学校或班级突击性任务一次加3-5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5、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视情况加5-10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6、积极参加上级、学校、班级组织各类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荣誉加5-25分。(以获奖奖状或证书为依据) 7、积极帮助科任教师完成力所能及事情加3分。(由当事老师确认并签字) 8、其他项目,德育处、班主任、科任教师酌情加分。 9、若违纪学生在未撤销处分之前再次违纪,德育处将根据课任教师、班主任、行政人员意见给予相应扣分。 宗场中学德育处 2012年2月8日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发[**]56号 (**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寻衅滋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二、在楼栋内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 三、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请假批准,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在外住宿的; 六、其它违反《**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男、女生在校内公共场所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责令陪礼道歉,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 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学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不属于第五条规定之列的处分; (二)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条满足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条件,但未能满足第三条第(二)款条件的毕业班学生,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五条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六条解除处分的受理部门 学生处分的解除根据“谁处理谁解除”的原则由学生所受处分的原处理部门受理。 第七条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成员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进行民主评议; (三)辅导员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四)学生所在院系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五)对因违反考试纪律或旷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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