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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校学位[2010]7号

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10年1月15日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学位[201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习要求

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补考、重考、

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第六条学位申请

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

我校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教务处进行汇总并负责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教务处汇总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负责将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教务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

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培养方案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

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

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

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的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答辩委员会由五位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位。

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除有保密要求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答辩委员会如认为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

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受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审核与授予

我校硕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研究生院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负责将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硕士学位授予情况。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培养方案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前,应举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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