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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的原则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的原则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的原则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的原则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那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判定的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的主体为“相关公众”,该“相关公众”是指具有普通智力、注意力及接受能力的人。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一般注意力标准”是指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商标近似判定中需充分考虑注册商标知名度的因素,注册商标知名度大小决定了商标权保

护范围的大小。注册商标知名度越高,被诉商标也更容易产生来源混淆、关联关系混淆及淡化可能性。

总而言之,近似有可能导致混淆,但不是必然产生混淆。如果注册商标与被诉商标虽然近似,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该两商标长期共存,消费者可以分辨,则不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商标被驳回的例子分析

商标被驳回的例子分析 通过分析近百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后,发现了导致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最大元凶。商标近似,看着就让人头大。一起来看看商标被驳回分析秘籍,让我们一起努力达到注册商标不被驳回。 “SpaLoved”注册商标驳回 驳回理由:“SpaLoved”商标与“LOVED”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SpaLoved”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BOWLERO”注册商标驳回 驳回理由:“BOWLERO”商标与“Bolero”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且“BOWLERO”商标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Bolero”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BOWLERO”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过,我们既然知道了导致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最大问题是商标近似,我们就要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怎样注册商标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商标近似呢? 建议:注册肖像商标,因为一个人的肖像是独一无二的(当然如果你拿《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中高小琴姐妹来反驳,小纳也无话可说),所以注册肖像商标很少(因为不排除现实中真出现高小琴姐妹这样的案例,所以是很少)会存在商标近似这个情况,因此注册成功率会很大。

可能你会说了,注册肖像商标好是好,但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太麻烦,还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再说我不想注册肖像商标怎么办? 首先对于商标取名我们第一条禁忌就是不要傍名牌,不要看着别人商标名气大就取个和对方商标名字很相近的商标名称,这是自己把自己往商标近似这条路上逼,因此千万不要傍名牌。 其次,商标取好名后不要急着注册,先要做下商标查询工作,虽然说商标查询有盲区,不能百分百保证没有近似商标,但起码我们能够把商标局数据库中的商标给确定,有近似赶紧修改。 接着,如果我们要注册的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商标,那么我们就需要把图形与文字分开,分别注册商标,因为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是把图形与文字分开查询的,只要其中任何一方近似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因此需要分开注册。 最后,如果我们的商标实在是因为近似被驳回了,那我们一定要做好商标驳回复审工作。举两个例子为大家解释下为什么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我们一定要做商标驳回复审工作? “XSI”商标 刚开始“XSI”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理由还是“XSI”商标近似“cxslo”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做了商标驳回复审。经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XSI”商标与“cxslo”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XSI”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字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

文字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 文字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文字商标近似判断方法有哪些?法律规定如何判定文字商标近似?社标网跟大家分享一下文字商标的近似判定法律政策评定标准。 文字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相同、近似以及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有如下规定: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文字商标相同的判定: 1、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2、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与审查详解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与审查详解 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商 (一)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 (二)图形商标相同

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三)组合商标相同 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 例如: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我国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探讨

内容提要 在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以及商标实务工作者遇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商标相近似的认定。为更好地实施商标法,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关于近似商标认定的标准,并且在各自的审查和审理实践中适用,让绝大多数涉及到商标相近似认定的纠纷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商标法使用了商标近似或者近似商标的概念,因此,具体实践中,有关方面不仅需要检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而且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同种类,同时还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市场上是否造成混淆或有混淆之虞。事实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与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的存有差异。 引言 2018年,笔者参加了“中日商标相近似比较研究”推进协调会。在会上,笔者有幸聆听了中日两国专家学者就商标相近似认定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方面的报告。其中给笔者深刻印象的是中日两国关于商标相近似判断的标准及其适用顺序存在着明显差异。日本专家学者认为,日本商标审查机关认定两件比对商标是否相近似所采用的标准与法院认定是否相近似所适用的标准存在些许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两者所针对的具体客体不同。审判实践中,日本法院认定两件比对商标是否相近似,重点考察分别使用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是否导致混淆或者混淆之虞,造成消费者对其来源的误认。如果导致混淆或者混淆之虞,并且两件比对商标在音形义或者整体构图方面相近似,就可能认定为相近似。否则,即使两件比对商标在音形义或者整体构图方面相近似,也可能认定为不相近似。我国在认定商标相近似时,商标审查机关适用的标准与法院适用的标准大体一致,而且适用标准之顺序是:首先就两件比对商标在音形义或者整体构图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行认定;然后再比对两件商标分别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种类;最后再考察分别

商标文字审查标准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相似案例

商标相似案例 【篇一:商标相似案例】 美国高通被诉商标侵权 2014年4月,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通)以商标 侵权为由向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qualcommincorporated(以 下称美国高通)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原名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更名为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先后注册 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册号分别为第662482(第9类)、776695(第38类)、4305049(第38类)和4305050第42类)号等。 作为全球绝大多数品牌智能手机芯片供应商,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总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美国高通于20世纪进入中 国市场,之后将高作为其在中国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商标和企业 字号的中文译名使用。 上海高通对美国高通的控告集中于两点:一是商标侵权,二是不正 当竞争。 上海高通认为,美国高通在其中文官网、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以及 其他商业广宣传中,存在大量将高通用作其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情形,多次出现“高通骁龙处器”“高通芯片”等字样,美国高通还将高通作 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这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上海高通使用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早于被告,美国高通 在中国使的企业名称原本为卡尔康公司,其应当也有能力在使用高 通字号前进行检索,避让原告在先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由于与上海 高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或近似,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美国高通使 用包含高通字样的中文企业名称,会使相关众产生混淆误认,因而 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立案。但是,由于跨 国诉讼程复杂,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嘀嘀打车更名滴滴打车 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妙影) 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称小桔科技)使用“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 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宁 波妙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科技停止侵权行

商标近似判断

判定商标近似要进行综合考虑: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_认定近似商标的方法有哪些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708316.html, 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_认定近似商标的方法有哪些 近似商标是市场上比较常见的商标侵权方式之一,会给商标专用权人带来严重损害,必须追究侵权责任。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实践中认定近似商标的方法有哪些?这些问题,下文为您介绍。 一、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判断近似商标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

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总之,商标是否易造成误认,或者称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概率,是认定近似商标的客观标准。这就是说,只有那些近似到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才属于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称的近似商标。 所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是否易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是认定近似商标的标准。该项标准是客观的,但是又通过人们主观反映出来,是一项具有主观因素很强的客观标准。 二、认定近似商标的方法有哪些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依据与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依据与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需要进行商标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相近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方法 原文作者:程春林 【摘要】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商标侵权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中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比较分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键词】商标;相同或相似;判断方法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应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就成为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这样就会造成大量未注册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那么实践中未注册商标如何对抗注册商标以保护在先使用权利?现对一案例进行初步分析。 A公司含“精微”字样的商标于1999年10月开始标注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并使用至今,B公司的“精微”黑色楷体汉字商标于20XX年7月获准注册。现B 公司诉A公司的产品“精微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工资软件”侵犯其注册商标“精微”。 1999年10月A公司将其研发工作室命名为“精微软件研制室”。20XX年1月公司在北京注册,因为在相关人群中,“精微软件”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所以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为“xx精微软件有限公司”。该工资软件自1999年正式命名起就含有“精微”两字,至今未变更过。 A公司的商标由4个部件组成:由黑线勾画的档案柜和红线勾画的手形组成的“伸手即得档案柜”图形+黑色扁宋体“精微”文字+黑色“JING WEI”字母+绿色镂空宋体“精微软件”文字。此商标为独创,其中“伸手即得档案柜”不仅

知识产权法案例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

如何判断商标的相同和近似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文/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孙智(商标代理人) 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商标的实质审查。而实质审查中最主要的部分即是对近似商标的审查。因此,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就成了许多代理人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也是使许多代理人感到迷惑不解的地方。 我们首先从两个字的商标谈起。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是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来看,两个字的商标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1、第一个字读音相同,字型不同,第二个字相同,那么这两个商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判为近似的,例如:“力生”和“利生”,从读音上来看,两个商标的读音相同,但是由于商标的显著部分在第一个字,因此如果第一个字的字型相去甚远,成功的概率会比较大。 2、第一个字的读音相同,字型相近,第二个字完全一样,那么这两个商标有可能会被判近似。例如:“同乡”和“桐乡”,从读音上来说,两个商标的读音完全相同,从外观上来看,相差不多,虽然有些代理人可能会说,这两个商标的含义不同,但是由于两个字的字型很象,因此,申请成功的概率会相对小一些,大概有百分之七十的成功概率。 3、第一个字相同,第二个字的读音相同,字型不同,成功的概率大概有百分之六十,例如:“创龙”和“创隆”这两个商标,读音相同,字型虽然不同,但是由于第一个字完全相同,而第二个字在商标整体中处于非显著地位,所以虽然“创隆”这个商标申请成功,但也存在着侥幸成分。 4、商标的第一个字完全相同,第二个字读音相同,字型相近,那么这两个商标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被判近似。例如“绿远”和“绿元”,任何一方是在先注册商标,另一方得到注

册的希望都很小。 5、如果有一个字的商标在先注册,例如“中”这个字在先注册,那么下面几种情况将得不到注册:“中字”、“中特”、“大(小)中”、“中斯”、“中儿”、“中标”等。 6、在商标的实质审查中,“斯”、“而”、“尔|”、“特”这些虚词是没有什么实际含义的,审查员不会将之加以考虑,例如“普特”和“普斯特”肯定是会被判为近似的。希望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注意这种情况。 这次我们只讨论了两字商标的近似如何判断,还有三字、四字的商标,等到我们下次进行讨论。另外,需要提一下,以上纯属个人意见,而且审查规则在不同时间也是不同的,时松时严,这就要求代理人随机应变,灵活掌握,以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

商标审查准则(近似判断)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

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的认定

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有关规章、司法解释,对在商标的侵权判定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的商标的为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成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相对比较难把握,容易混淆的认定标准进行阐述。下面来看看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的认定。 什么是相同商标? 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视觉上无差别。 什么是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使用者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您有商标注册或者是商标交易等需求,可以登录汇桔网免费系统查询,3日内快速申报,3月内拿受理通知书,24小时内实时响应。

商标近似判断理论和案例

商标近似判断核心: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判断标准:义、形、音。 一、中文商标 类型理论案例 一个汉字以义为主,再看形, 再看音读音近似,字形近 似,含义不一样, 不近似。 和-禾-合不近似,福-富不近 似。 两个汉字颠倒顺序,都无含 义,判近似。颠倒 顺序,含义区别较 大,不近似。安迪-迪安近似;海南-南海不近似。 同音不同字,含义或字形区别较大,不近似。利达-立达不近似; 阳蓝-阳兰-洋蓝不近似。 无含义,字形近似,读音不同,判近似酷几-酷儿近似;洛其-洛淇近似。 有含义,字形近似, 读音相同,不近似。 好哥-好歌不近似。 加一个字组合成三个字,加出来的字和两个字的商标无关,或加的字跟本行业无关,一般不判近似。安迪-安迪娜不近似; 安迪-金安迪近似。 一般加的字为:鑫、欣、山、河、谷、村等字,或者客户当地省份简称,或者能反映当地特色的等。 三个汉字 汉字相同,顺序不同,判近似。新康德-新德康近似;艾薇依-依薇艾近似。

AB+BC组合的ABC商标,一般不会与AB或BC判近似。安迪-迪奥组合成安迪奥不会与安迪和迪奥判近似。 AB、BC、AC一般不会与ABC判近似安迪-迪奥-安奥不会与安迪奥判近似商标。 ABC、ABD、ABE 一般不会判近似安迪奥-安迪娜-安迪梅不相互判近似。 ABC、ADC、AEC 一般不相互判近似,但读音近似的判近似。安迪娜-安再娜-安特娜不相互判近似; 速利达-速力达-速立达判近似。 ABC、DBC、EBC 一般不相互判近似。馨安迪-李安迪-奥安迪不相互判近似。 四个及四个以上汉字以义为主,再看形, 再看音。五个字的 与四个字判断方式 相同,右边案例以 四个字的举例。 ABCD一般不会与 AB和CD近似,不 会和AC和BD判近 似。 东方神奇-东方-神奇不相互 判近似; 东方神奇-东神-方奇不相互 判近似; 但是,东方·神奇会与东方和 神奇判近似。中间不要加小圆 点,空格和间隔符号等。 ABCD一般会与 ABC,ABD,ACD 等无含义的词判近 似,不与BCD判近 似。 克莱斯顿会与克莱斯、克斯 顿、克莱顿判近似,但不会与 莱斯顿判近似。 ABCD会与ABCE AECD、ABED等无 克莱斯顿会与克莱斯蒂、克多 斯顿、克莱安顿等判近似。

商标民事纠纷中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上

商标民事纠纷中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上)[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国内外立法从三个方面展开对类似商品判断标准的讨论。第一部分对类似商品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概念作出了分析,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就类似商品判断的依据、指导原则、标准和考虑因素等作出了讨论。基本观点是:1、类似商品的判断属于个案实事的认定问题;2、判断类似商品应注意对“类似商品”、“商品类别”、“商品的自然特性”以及“商品名称”等几个不同概念加以区分;3、《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统一认定”不应成为类似商品的判断依据和标准;4、类似商品判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本文试图对此提出一个系统的和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方法,包括判断指导原则、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比较对象等。 [关键词]:商标民事纠纷,类似商品,认定规则 知识产权纠纷之所以被人们普遍认为难度大、争议多,原因之一在于各项权利在范围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模糊区”,[1]如专利权中的“等同技术”,版权纠纷中对作品“独创性”认定。在商标民事纠纷中,商标权被人为划定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里的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和近似商标就成了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模糊区”。

2002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解释”),对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和近似商标的含义及判断标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规范意义上明确了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很大程度上缩小了这一“模糊区”。但笔者从近期各地法院的裁判情况中看到,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有关问题依然存有不同理解,以至于就基本相同的案件事实,不同法院的判决却截然相反。尤其是在对类似商品[2]判断上的分歧,已给司法裁判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本文作者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后,结合实践中的判例和国内外的立法情况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并期待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商标民事纠纷中“类似商品”的法律属性 《商标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依据这一法定定义,笔者认为,在商标民事纠纷中判断类似商品首先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类似商品判断属于个案的事实问题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两个基本工作。通常情况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类似商品判断问题上却似乎显得不那么界限清晰。某法院的一份判决就认为:“类似商品的判断是商标授权审批及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宜由权威部门作出统一认定。实践中,判断类似商品

商标近似案例

哈尔滨商标案终审:“秋林红肠”归“里道斯”专用 黑龙江新闻网讯在冰城闹得沸沸扬扬的“秋林红肠”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经历两年多的维权历程,23日,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拿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省高院终审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被告哈尔滨市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肉制品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也就是说今后“秋林红肠”商标只许生产“秋林·里道斯”的秋林糖果厂一家使用。 商标纠纷源于6年前 秋林糖果公司、秋林食品公司和秋林肉制品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即在秋林公司工作。1984年9月10日,松花江百货大楼恢复秋林公司名称,同年12月20日,秋林公司所属秋林公司食品厂分为秋林公司糖果厂和秋林公司食品厂,分家之后都领取了营业执照。1997年11月3日,秋林公司糖果厂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规定,该厂经营范围包括肉灌制品制造、销售。从那时起秋林公司糖果厂开始生产、销售“秋林”牌红肠等肉灌制品。

后来秋林糖果厂更名为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而秋林公司食品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糕点、面包加工、果酱制造,面包袋加工、果露酒制造。 2003年7月1日,秋林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伊雅秋林”商标,哈尔滨秋林集团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2006年6月14日,哈尔滨伊雅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7月23日更名为“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肉制品分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肉灌制品。包装上标注着“俄罗斯商人伊雅秋林”、“历史悠久的秋林食品”、“源于1900年”等字样。并在哈市设专柜销售,购物票据和发票上也标注着秋林红肠。 2007年7月,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秋林”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肉制品分公司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捍卫商标专用权

近似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近似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時代廣場”是文字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服务项目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和管理。2002年4月30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在重庆范围内处理包括提起诉讼等在内的相关事务。此后龙庆公司将其位于重庆市主城解放碑商业中心的一个地产项目命名为“時代廣場”,该广场经重新装修后于2011年10月18日开业,当天受到当地多家媒体的报道,龙庆公司也陆续在该商业中心区域为该项目推出一系列商业宣传活动。 同月28日,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在重庆市主城南坪商业副中心开发的地产项目——协信·星光时代广场正式营业,当地相关媒体进行了报道。该地产项目同时使用了包括地产名称在内的四个商业标识,两个嵌入了“星光时代广场”文字;设在近旁的一个公共轨道交通车站,也被授权缀名“协信星光时代”。 龙庆公司认为协信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时代广场”商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协信公司停止侵权。2012年6月21日,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星光时代广场”与引证商标“時代廣場”能够明显区别,不构成混淆,判决驳回龙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同观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系争商业标识“星光时代广场”与引证商标“時代廣場”,其标识符号近似,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坚持“近似即侵权”的判断标准,认为使用近似商业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文简称“近似标识侵权”),只需具备两个要件即可。通过比较系争商业标识与引证商标,以二者标识符号的近似程度——标识近似性和二者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统称商品)的类似程度——商品类似性为要件,一旦认为这种近似性和相似性达到相应程度,则判定使用系争商业标识侵犯了引证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星光时代广场”完全包含了引证商标“時代廣場”的文字组合,且都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与管理上,两个要件完全符合,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综合考察系争商业标识的使用方式、商品营销方式,通过整体认知来判断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本案中,“星光时代广场”仅是整体性标识的从属和次要元素,并没有独立或突出使用,整体认知与“時代廣場”的标识近似性很低;且被告同时组合使用了多个商业标识,不动产服务的营销方式也很特别。综合而言,系争商业标识与引证商标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在系争商标使用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使用该标识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近似标识侵权的五个标准为要件,须全面、综合考察各种具体因素,只有标识近似性标准、当事人主观标准等五个要件都具备,近似商业标识足以构成与注册商标的混淆性近似,才能认定侵权成立。本案中,被告系争商业标识“星光时代广场”的使用因欠缺必要要件,并不会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故认定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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