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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注:1、附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审核原件。

2、年生产种畜禽数量按申报前一年情况填写,新建单位可不填写。

3、附品种来源证明,育种规划或繁育方案等。

单位基本情况表

制度。

2、自治区级或地州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疫病检测报告。

生产设备表

污水处理设备,本表可加页。

管理制度目录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日期:2010-07-17 16:26作者:来源: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即场和核心群户),应当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办条件 1、种畜禽场的建立必须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品种标准,同时必须是通过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申领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并逐级上报。(附件《陕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础条件、技术力量、品种及规模、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种畜禽管理等内容。 二、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及时间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由省农业厅审核发放。

2、具体办法: 申报省级种畜禽场,由县畜牧局初审,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考察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审批;省农业厅自接到申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 3、种畜禽场现场验收程序 (1)申请单位工作汇报; (2)现场察看种畜禽、基础设施、查阅档案资料;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种畜禽场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评分。 (4)总结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4、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的种畜禽必须经家畜改良部门鉴定合格后才可向社会出售,出售的种畜禽必须附具《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种畜禽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江西省农业厅编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原种场、一级种畜禽扩繁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的领证和换证。 二、本表须打印或用水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三、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四、材料一式两份,一律用A4纸张,装订成册。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电话 一、基础条件 占地总面积(亩) 总建筑面积(m2) 1、生产建筑面积(m2) 其中:①种畜禽舍(m2) ②保育舍面积(m2) ③育成舍面积(m2) ④孵化房面积(m2) ⑤测定舍面积(m2) ⑥其它 2、辅助建筑面积(m2) ①兽医消毒室 (m2) ②饲料加工车间(m2) ③仓库 (m2) ④其它 3、粪污发酵设施 ①固粪发酵场(m2) ②固液分离池(m3) ③厌氧发酵池(m3) ④净化池(m3) ⑤储液池(m3) ⑥氧化塘 (m3) 4、饲料地面积(亩) 二、种畜禽规模 品种(或代别)名称 生产母畜(禽)数(头、羽、只、箱) 后备母畜(禽)数(头、羽、只、箱) 生产种公畜(禽)数(头、羽、只、箱) 后备种公畜(禽)数(头、羽、只、箱) 血缘数(家系数) 备注:1、生产建筑指饲养畜禽的栏舍,包括测定舍、隔离舍、销售展示间等。 2、辅助建筑包括更衣消毒室、兽医室、化验室、资料室、饲料间、变配电房、水泵房、仓库、车 库、行政办公、职工宿舍等。 3、代别是指原种、曾祖代、祖代、父母代。 4、种畜禽规模是指申报时的本场基础种用畜禽的存栏量。

三、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人) 其中:高级(人) 中级(人) 初级(人) 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专业学历职称场长(经理) 育种技术负责人 兽医技术负责人 饲养技术负责人 四、仪器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厂家型号数量性能指标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发证单位编号有效期备注:仪器设备指用于育种、动物防疫、化验、无害化处理等仪器设备。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种畜禽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等。 (三)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 (六)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七)场区平面图。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如决定不予发证,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关于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长葛市信源养殖有限公司 关于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申请报告 长葛市畜牧局: 我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取得了许昌市畜牧局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豫K100304),于2014年3月8日到期,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汇报如下,请审核换发。 一、基本情况 长葛市信源养殖有限公司是一家高起点的建设养殖公司,位于长葛市官亭乡,西邻107国道,东邻京珠高速,北邻郑州国际机场,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地处双泊河畔,环境优良。 公司现有员工30人,占地面积95亩,注册资金1100万元,经营范围:鸭的养殖销售。是河南省畜牧局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是许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经许昌市畜牧局批准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该公司饲料生产加工厂设备先进,饲料生产按照国内最新营养科学标准,运用微机控制、电脑配方,蒸气灭菌等先进技术生产。 二、选址布局合理 该公司养殖基地位于长葛市官亭乡冢杨村,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屠宰加工厂、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交通便利,地势较高,水源充足,排污便利。

场区共分为三个区,生活区、生产区和育雏区。 场区实行封闭管理,周围有围墙。出入口有消毒室,生产区生活区分开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有消毒更衣室,各栋鸭舍有消毒垫,各栋鸭舍之间距离5米以上,净污道分开。 鸭舍有利于光照、通风和换气。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耐酸碱等消毒药液的清洗和消毒。活动场地应为沙土地,有一定坡度,四周有排水沟,场内有饮水槽和饲料槽,运动场应保持干燥清洁,饲养密度适宜,有充足的躺卧空间,降低发病率。 三、技术力量 本场有员工30人,其中与防疫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四、群体规模 种鸭养殖基地环境优良,基地建有水塘3个,鸭房18栋,目前养殖樱桃谷种鸭12000只,养殖全程突出科学化。孵化厂生产全程信息自动化电脑控制温度,孵化厂分设暖房和保育房,年孵化150万只鸭苗。 五、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和参数 樱桃谷鸭父母代种鸭生产性能 项目指标 育雏率(%)94~95 育成率(%) 97~98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规定: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006年1月5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第七十六条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办事要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市辖区未设立草原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草种(包括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其他草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简版) 发布时间:2017-11-05 实施日期:2017-11-05 发布机构: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审批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24条; 2.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3.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15条; 4.渝府令第202号委托。 四、受理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 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 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农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种畜禽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3.种畜禽场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种畜禽来源证明材料(引种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出场《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6.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书(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7.质量管理文件及相关记录(部门及岗位责任制、饲养管理技术规程、育种或选育方案、兽医卫生防疫操作规程、重大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无公害处理制度、饲料和兽药使用准则、种畜禽出场质量标准、系谱及售后服务制度、配种制度及种群更新计划、县畜牧部门的畜禽养殖备案表、品种资源保护方案)。(审原件交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正)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组织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遗传资源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九条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的,发现者不得随意宰杀,应当及时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新办证种畜禽场 审批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用A4纸)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供种场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1份; 3、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种畜禽监理站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和现场勘验报告原件各1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复印件1份; 6、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

换证种畜禽场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用A4纸)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一份; 2、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 3、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 5、县级以上种畜禽质量检验站(畜牧技术推广站)提供的现场勘验报告。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市工商局注册、面向全市从事兽药批发业务的大型兽药经营企业,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局核发。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A4打印): 1、开办申请。 2、拟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位置图、营业场所设计图、仓库设计图。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兽药经营人员的简历表(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拟从事的工作)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兽药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目录。 6、与兽药经营有关的规章制度。 7、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开办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审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后,交回发表单位。 (四)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或个所具备的条件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向烟台市畜牧局报送一套完整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YWSC-1007200-201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局 2017年9 月日发布

II

目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办理依据 (1) 三、办理机关 (1) 四、审批条件 (1)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2)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3)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3) (五)不予批准条件: (3) 五、申请材料 (3) 六、审批证件 (5) 七、办理时限 (5) 八、审批收费 (5)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5) 十、中介服务 (5)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5) 十二、资质资格 (5) 十三、审批流程 (5)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7)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7) (二)咨询途径 (7) (三)咨询工作程序 (7) (四)反馈时限 (7) (五)进程查询 (7) 十五、监督检查 (8) (一)监管检查 (8) (二)投诉举报 (8) —I—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家畜配种站(点)、家禽孵化厂、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2.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场,应当达到下列群体规模: (1)种猪场群体规模: (a)原种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2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家系8个以上; (b)种猪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猪60头以上,公猪6头以上,家系4个以上。 (2)种牛场群体规模: (a)肉牛(兼用牛):单品种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公牛家系6个以上; (b)奶牛: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公牛家系4个以上。 (3)种羊场群体规模: (a)细毛羊、半细毛羊、肉羊(兼用羊):单品种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公羊家系6个以上; (b)奶山羊:单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公羊家系6个以上。 (4)种马(驴)场群体规模:基础母马(驴)50匹,公马(驴)家系6个以上。 (5)种兔场群体规模:基础母兔200只。 (6)种禽场群体规模: (a)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 (b)其他种禽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其他种畜禽群体规模另定。 3.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群体规模: (1)猪:基础母猪100头以上,公猪家系6个以上。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 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 (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基础设施条件 (一)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达到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 2.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种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单纯从事经营(不含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配备有冻精、冻胚贮存室,3个以上30L液氮贮存罐,5个以上10L液氮罐,至少1台生物显微镜,水浴锅; 2.销售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并符合种用标准。 (三)种禽孵化点(坊)的基础条件 1.有消毒设施、孵化室、种卵贮藏室、售雏室、自供电设备和至少2台1万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雏器; 2.孵化的种蛋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场。 (四)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胚胎移植中心的基础条件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法定工作日30日承诺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 ★不收费

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第十六条“国家级种畜禽场、曾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级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畜禽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地、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其他种畜配种和卵孵化的,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执法机构:黄石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科 执法权限:黄石市畜牧兽医局 执法标准: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执法程序: 1、材料受理及初审; 2、组织专家评审; 3、办理批件-决定。 执法责任: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兽用生物制品、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3、经营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4、仓库地址及负责人邮编电话 5、法定代表人 学历/职称从事兽药经营时间 6、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电话 7、企业类型8、经济性质 9、固定资产(万元) 10、流动资金(万元) 11、专营或兼营12、批发或零售 l3、年营业额(万元) 14、年利润额(万元) 15、经营范围 16、面积(㎡) 营业用房㎡冷库㎡仓储甩房㎡其它㎡

l7、职工情况总人 数 其中 大学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其他 18、兽药GSP评审小 组意见 评审小组长: 年月日 19、承办科室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20、县级以上畜牧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21、许可证编号有效期 22、发证日期领证人发证人 23、备注

种畜禽管理制度

种畜禽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禽,包括家养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三、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四、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五、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七、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二)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四)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制度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九、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甘肃省金昌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编号 单位名称电话 详细地址法人代表 所有制性质营业面积圈舍面积 申报理由 存 栏 种 畜 禽 品种代次规模 年供种数量及范围 生产范围 经营范围 县(区)动物检疫 站 检疫证明 单位盖章2012 年2 月20 日 金昌市畜牧中心 (验收)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201 年2 月20 日 金昌市农牧局 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2012 年2 月20 日许可证号核准日期 副本号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签发人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农牧局、畜牧中心及申报单位各执一份。

甘肃省金昌市《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 经营单位填写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企业负责人 从业人数 (人) 合计管理人员数技术人员数业务人员数联系电话 注册交付资金 (万元) 合计固定资金流动资金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合计营业面积仓库面积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简述申请理由)(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兽药检定机构填写县(市、区)农(畜) 牧局(中心)) 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月日 市农牧局审核 签发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兽药经营许可证号审核日期 副本号验证日期 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至发证人签字 提交材料 1.验资证明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营业场所证明4.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当地县(市、区)主管局一份,申报单位一份。 甘肃省金昌市《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审批表 年月日编号场户名称联系电话 照详细地址 片法人申请人 生产类别生产规模 场址选址布局 畜禽舍通风采光 隔离消毒设施 无害化、污水、污物 处理设施 饲养、防疫人员 防疫制度 现场审查情况 检疫员:年月日防疫合格证号 (酒)动防(合)字第号检疫站审批意见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农业部畜牧业司畜牧处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 2010年4月

目录 第一章系统概述 第二章后台管理 第三章前台页面 第四章系统数据字典

第一章系统概述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是由农业部畜牧业司畜牧处主持,省、市、县多级畜牧主管部门参与,中国畜牧业协会与中国农科院家禽研究所合作开发的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在线发放、打印、修改等功能,并可根据自定义条件进行组合查询,方便快捷地进行统计分析。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与2009年初开始规划建设,历经多次讨论、测试,初步建成现有系统,并于2009年9月完成了24个省共8957个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的录入,更详细的资料信息需要各省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次会议后补充资料。 系统管理地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b10229609.html,(助忆:china + zxq(种畜禽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各省管理员可根据本页的各省管理员帐号与密码进入该系统进行相应的管理操作。 “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有前台展示系统与后台管理系统,前展展示系统主要用于畜牧处与各省畜牧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台管理系统用于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发放、打印、查询与导出。 技术手段:系统采用asp + ajax + sqlserver + win2003 技术。 界面设计风格:优化的CSS组合,使页面清爽,初始加载速度快,布局简洁明晰。

系统的主要特点有: ?多级权限管理,农业部、省、市、县等各级权限清晰,各级管理员只能操作被授予权限的数据,满足安全管理需要。 ?所有的业务利用Browsers/Server模式实现,用户以互联网浏览器进行日常的业务处理、信息浏览与查询,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网络互动交流方式。 ?采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编制各种操作风格一致的数据录入、更新、删除、查询、统计等管理工具,保证操作的简易性、良好的可理解性及内容自动更新及自动维护能力,界面人性化,提醒式操作。 ?模块高度集成,分组管理,并通过业务模块化设计及安全模块的实现,确定每一个操作者与管理员在网站后台的位置,保证数据访问的安全与等级。 ?采用MS-SQL数据库系统,并具有自动备份系统,保证数据库中数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内部设计多种系统管理工具,提高系统的安全水平,防止黑客的攻击。

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音】zhǒngchùqínshēngchǎnxǚkězhèng 【释义】是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的许可凭证。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都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200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等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颁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 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 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 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证明、设备及仓库设施等的照片及兽药技术人员情况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3、非特殊要求,均用A4纸张。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兽药监督管理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的受理意见,填写受理登记表和流程登记表。受理登记表一式两份,交申办人一份,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及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和流程登记表,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1)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2)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2、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3、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本岗位责任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流程登记表,上报县畜牧局,转入审定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将终止审核的意见、理由填写在《否定报批表》和流程登记表上,由受理部门将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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