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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

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财建二[2016]9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晋财建二〔2016〕98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规范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l77号)、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环发〔20l3〕75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l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

财办〔2015〕24号),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1日

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环发〔2013〕75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在省对设区的市进行考核后由各设区的市上缴的生态补偿金与奖励各设区的市的生态补偿金相抵后的余额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薃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腿第一章总则 羇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蚃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薀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虿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芇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螂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羁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 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本指南主要阐述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注册审核、专家管理的操作指南。 一、使用说明 (一)岗位权限配置 财政监管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所需关联的岗位权限。 岗位主要功能权限 经办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初审)-专家—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监察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终审)-专家—专家管理—职称范围维护 (二)主操作页面说明 财政监管的专家管理在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注册审核、专家职称管理菜单以及右侧页面中进行操作。

二、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注册审核 专家列表中登记类型有 9 种。其中网上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取消注销需要经过财政监管初审和终审(两岗审核);直接录入、晋升、降级、挂起、取消挂起需要终审(一岗审核)。 1.专家注册初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审核”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 (可对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初审,选择 “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完成状态:审核通过后状态为“待终审”。 2.专家注册终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终审”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可对 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终审,选 择“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 完成状态:终审通过后成为正式专家。 (二)专家维护管理 平台中专家的状态共有 4 种:“临时专家”(未入库)、“正式专家”(已入库)、“已挂起”、“已注销”,专家管理人员可快速通过标签页进行专家过滤:全部、正式专家、临时专家、已注销、已挂起。 1.新增正式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1)页面右上角点击【新增】,专家类别选择【正式专家】,并完善专家信息:基本 信息、工作履历、现有职称、执业资格,输入过程中可点击右上角的【保存】; 2)必填项输入完成后,可选择右上角的【直接通过】或【提交审核】; 3)如果选择【直接通过】则专家直接入库,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 信通知; 4)如果选择【提交审核】,则需要财政监管专家管理审核,(终审人员)审核通过 后,录入的专家才成为正式专家,同时用户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信通知。 2.新增临时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年龄在55岁(含)以上的,可直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年龄小于55岁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1-2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名单确定的时间,经批准可适当调整。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招标方案的核准文件办理抽取专家事宜。

环评流程完整版山西省

环评程序: 1、报项目 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县、市、省三级环保局报项目,经同意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委托、提供资料 确定环评单位后,签订委托书及技术咨询合同,付首期款,向环评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研(含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原有、在建及现有工程环评、原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线监测数据资料、厂址周围基本情况等。协助环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3、收集、购买污染气象观测资料 建设单位向专业气象部门收集、购买标准格式的近20年高、低空气象资料、近三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4、监测方案审查: 环评单位根据立项文件、可研、现场踏勘等资料,编制环评监测方案,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请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修改,确定环评的现状监测内容。 5、委托监测: 建设单位委托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环评的现状监测: 环评单位提交监测方案---监测站计算费用---签订监测合同---付款---接监测人员下现场(连续7天24小时监测)---接送监测样---结束送回太原---催监测报告---提交环评单位。 6、污染物总量申请、环评标准的申请(监测方案阶段同时开展): 建设单位向县、市、省三级保护局逐级提交扩建工程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标准的申请,逐级得到批复后最终附在报告书内。 7、公众参与调查 项目委托一周内建设单位要在附近村庄等张贴告示、召开公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环评中后期再进行一次。 8、网上公示 在项目报审前,建设单位须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9、报告书报审: 环评单位编制完成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申请审查,环保厅开发处审核无误后,出受理单,建设单位持单报送山西省环境技术评估中心,中心审阅无误后受理,建设单位下委托、付评估费,评估中心确定会议审查时间。 10、报告书审查: 评估中心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建设单位给专家送报告书、接县、市两级环保局相关人员等共同参会进行扩建项目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环评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报告书修改。11、项目报批: 完成环评报告修改本后,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省评估中心报送,并取得上述两处的成文意见,连同修改本、项目审批申请等提交开发处审核,审核无误后,向环保厅政务大厅正式报批。 12、等待批复: 政务大厅受理后,递交开发处,开发处集体审查通过后,敏感项目还须向环保厅项目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上会由6个处室代表共同会审,同意后由开发处出批复,报主管厅长批,主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批,最后办公室盖章。建设单位领取批复。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

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对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9、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当地分库专家不能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晋财购[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5〕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错误!未指定 书签。 晋环发错误!未指定书签。[2012错误!未指定书签。]226 错误!未指定书签。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的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错误!未指定书签。: 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大家。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环境问题约谈是指省环境保护厅约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谈话行为。 第三条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2、被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或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3、流域、区域、危险废物、重金属等各项环保规划或污染减排限期治理计划中的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的; 4、违法建设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的; 5、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

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约谈事项发生的。 第四条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省环保厅各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约谈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事项提出约谈申请,经厅领导批准后启动。其约谈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被约谈人、约谈事由。 2.约谈地点、时间。 3.约谈人、约谈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被约谈人为重点工业企业的,除其负责人或者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外,环保部门及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有关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有关单位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的,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并参加。 第六条约谈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或者省环保厅受委托执法单位人员组成。 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应采取措施。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遵守下列约谈程序: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第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晋财资[2008]1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8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评标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规范工程招标活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公司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培训等工作。公司总裁担任主任,招采办设办事员两名,协助主任具体负责招采办日常事务的开展。 公司各二级、三级单位(分子公司)、部门不再建立招标采购办公室。 第四条招采办应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公司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招采办的具体评审工作。专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依法公开组建,接受董事会、公司

员工监督。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转正的在职员工,熟悉公司及本专业业务,维护公司利益,热心于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学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无违法或违纪记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备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持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职称),同时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五)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由招采办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在公司内部公示后通过; (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进入公司专家库。 第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专家库的专家可以进行调整或补充: (一)新入职员工符合加入专家库条件的,由办公室会同招采办,负责办理加入专家库手续; (二)离职人员,由办公室会同招采办,负责办理退出专家库手续; (三)符合公司专家库入库条件但不愿意加入的员工,必须在公示期截止前向公司招采办书面申请,并获得审批。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机动车和噪声污染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一环,为改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全面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20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各项工作,助力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现就做好2020年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一)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实现全覆盖。 (二)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市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并动态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各市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需满足国家要求。 (三)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2020年各市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督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查处,严查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报废,确保老旧车辆淘汰到位。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五)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

山西评标专家继续教育习题-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

单项选择题 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评标中,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3分) D A:应该废标 B:应该废标,并重新招标 C:应该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改变采购方式 D:可以继续评标 问题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 B)。(3分) A:采购人的子公司 B:采购人的分公司 C:与采购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兄弟公司 D:采购人的母公司 问题3: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设定的以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是(C )。(3分) A:投标人代理制造商投标的,应具有制造商的授权书,并附在招标文件中 B:投标人在网上注册备案的政府采购人员应不少于20人 C:投标人近三年应有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业绩 D:投标人应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违法时,应该(D )。(3分) A:修改招标文件中违法内容 B:另行制定评标办法 C:对违法内容不予理会继续评标 D:停止评标并将理由告诉招标人 问题5:工程货物招标时,有关制造厂家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3分) A: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代理商投标 B: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

C: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商投标 D:制造商可以自己和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 问题6: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达到()的工程和()的货物必须招标。(D)(3分) A:60万元,50万元 B:120万元,100万元 C:200万元,100万元 D:400万元,200万元 问题7:如果不考虑建设资金性质,以下城建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C )。(3分) A:道路项目 B:桥梁项目 C:地铁和轻轨交通项目 D:垃圾处理项目 问题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d)。(3分) A: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B:5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C:5日内确定中标人 D: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问题9: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应该在()提出。(3分)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结果之日起10日内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C: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 D:中标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 问题10:某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有两个投标人提供了同一制造商的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投标。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应该是()。(3分) A:两个投标人都参加评审,并参加最后综合得分的比较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6]30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晋环发[2006]309号) 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卫局)、公安局、交通局: 我省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2005年全省11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城市超过三级标准。根据对太原市等城市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分析,扬尘对颗粒物的贡献率达到32%以上,有些地方接近50%,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性扬尘控制 (一)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易产生粉尘行业各扬尘点必须设置收尘

罩,并配套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器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二次扬尘。 (二)从事矿山开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禁止在城市周边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二、整治堆放物料的扬尘污染 (一)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营业性煤焦集运站,现有营业性煤焦集运站,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立即关停;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的,2006年底前予以调整、合并,逐步减少市区周边煤焦集运站数量。 (二)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堆场等全封闭方式。现有堆场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达到密闭堆存要求。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密闭要求的露天堆放场地,必须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或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挡风屏等;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喷淋,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露天堆场的场坪、路面等,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抑尘方式。 (三)集中装卸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减少露天装卸作业。需要进行露天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或喷淋抑尘剂、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四)燃煤电厂贮灰场、选矿企业尾矿库及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封场后要进行覆盖,可以在堆场表面种植植物等,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减少风蚀起尘。 (五)供热单位煤堆、渣堆等临时性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在采暖期结束后1周内要将现场遗留煤、渣清理完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动态监督,以达到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目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动态监督 第四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是指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行为目的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对象是经财政授权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文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等。 第八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 (二)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有无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四)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 (五)使用现金是否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 发放津补贴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七)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八)授权支付的范围是否符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核查 第九条综合核查是指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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