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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卫生局制定了《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

压力的居民住宅(如各类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房产、价格、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民住宅对水压需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并在施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与淘汰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材料、设备及未经检验合格的水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需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经检测合格无需改造的,产权人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经检测不合格需要改造的,产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改造,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改造。

第八条对需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鼓励有供水工程施工资质的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施工;鼓励城市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履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的,应当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等参加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

第十条承担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

(二)负责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四)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直接从事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有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的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缓解居民用水矛盾。

第十三条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应当服从

城市用水调度,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纳入住宅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市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为什么不稳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为什么不稳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为什么不稳 高层二次供水水压不稳,时大时小,主要是在高峰期出现集中大量用水,这与当初泵房二次供水设备的设计流量和扬程及控制系统不足有关,具体可联系供水系统问题专家四川凯扬立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一般高层建筑需要在小区内增设二次供水泵站,二次供水设施为住宅必备的供水附属设施,主要有入户管线、泵站、调压设备、蓄水池(箱)、二次配水管网、计量设备等。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护服务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如果水压不稳应向物业反馈。 部分二次供水工艺设计不合理,由于二次供水设备选型不合理,不分高区、低区供水,且不采取减压措施,导致高区水压不足或低区水压过高。

另外个别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时为了减少投入,建小泵站、敷小管径入户管线,不考虑后续开发建设用水量,致使小区扩建后形成“小马拉大车”现象,物业部门接管后无力改造、运行费用无保障,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技术更新换代没有正常进行,设施破损、老化和技术落后情况严重,二次供水设施无图纸、无内业资料等,导致维修养护不及时,失修、失管,老化严重,漏失量大,由此导致部分居民吃“定点水”和“夜来水”。 从根本上解决需要理解原理,下面对比以下方式: (1)二次供水形式 a.水泵与水池(箱)联合供水形式 指设高(中)位水池(箱)低位水池(箱)联合的供水形式。 b.变频调速供水形式 指只设低位水池(箱),采用变频调速设备的供水形式。 c.无负压、无吸程供水形式 指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不设储水池(箱)的供水形式,采用变频调速及防负压技术,具有软启动装置和防负压的电控、机械装置,利用自来水管网的余压,节省了电耗,减少了水质二次污染。存在如下缺点: 、无储备水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停水时,易出现断水现象。 2)、要求市政管网供水量要大于用水量。

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最新二次加压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资料

二次加压给水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有关原则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本工程给水二次加压系统安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 1、承包范围:本项目二次供水应满足的各项需要的设计图纸为依据,二次供水加压水表(含总计量表开户)至管井一户一表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及通水,小区给水管网及一户一表安装(DN15智能表)及和供水部门的协调工作。 2、承包内容: ①生活泵房:设备及设备至电控柜及电源的切换箱电缆敷设及安装(水泵电控柜至电源切换箱的电源进线和电源切换箱由甲方负责安装,电控柜(箱)至水泵的电缆线的安装、材料由乙方负责)。

②小区管网:安装二次供水庭院管网及管道的阀门。 ③一户一表(DN15智能表):安装的加压给水立管、智能表、阀件。 ④负责本合同中的施工范围内所有系统的调试。 ⑤所有的穿墙、楼板开洞剔打,套管安装(甲方负责管道土石方开挖与回填)。 三、合同工期 3.1、总工期:个日历天。 3.1.1、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1.2、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水之日为准。 3.2、具体要求: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主要设备(成套负压设备)送达项目所在地。 3.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可相应顺延,除此之外,工期不得延长: ①、因为发包单位人为原因而引起施工停滞。 ②、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 ③、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而导致施工时间合理增加。 四、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要求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同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 五、双方义务 5.1、发包人义务

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 称:。 (二)座落位 置:。 (三)物业类 型:。 (四)业主总户 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 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

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 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 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 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 (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 总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5.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高层二次加压

高层二次加压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相继出现了次高层建筑(9-12层)。我们知道,大楼启用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要有供水系统。自来水厂通过城市输、配水管道供水,水压一般在2kg/cm2左右,夜间可达2.5-2.7kg/cm2,所以六、七层以下的住宅楼,通过设置屋顶水箱,夜间市政管网水压高时屋顶水箱进水,供四层以上住户正常用水是没有问题的。而目前城市用地越来紧,不得不建较高的楼房,除了建高层建筑以外,还要建次高层建筑。相比之下,次高层建筑(特别是住宅)施工周期短,容积率高,产生效益快,更得到广大房地产商的青睐。而且,由于次高层的物业管理费与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费相比要低得多,所以,大多数购房者倾向于购置次高层建筑。而这类建筑的代水就涉及到二次增压供水的问题。当前研究和探 讨这类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常见几种供水方式 一般二次增压采用以下几种供水方式: 1、水池-水泵(恒压变频或气压罐)-管网系统-用水点 此方式是集中供水。对于一、二层是商业群房,群房上建有多幢住宅的建筑,目前较多采用此种供水方案。一般设计有地下生活水池一座,集中恒压变频供水,不设屋顶水箱,最不利用水点是顶层住宅。主水泵一般有三台,二开一备自动切换,付泵为一小流量泵,夜间用水量小时主泵自动切换到付泵,以维持系统压力基本不变(气压罐一般不用于生活用水)。 2、水池-水泵-高位水箱-用水点 此方式也是集中供水。单幢次高层和高层建筑的高压供水区较多采用该种方案。一般也需要设计有一座地下水池,通过两台水泵(一用一备)抽水送至高水箱,再由高位水箱向下供水 至各用水点。 3、单元水箱-单元增压泵-单元高位水箱-各单位无水点 此方式已简化为单元总水表进水。单元水箱和单元增压泵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我们称之为单元增压器。九四年与上海海鹰机械厂合作研制开发了第一代的单元增压器,并用于我所管理的工程中。经过半年使用,又发现了需要改进的地方,并作了多次修改,现在使用的是第三 代产品。 二、比较(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现论上讲第一种方式恒压变频供水是较为理想和先进的。首先恒压变频供水保证出水压力不变,根据用水量大小进行变频供水,既节约电能,又保证水泵软启动(对电网电压冲击不大),延长了水泵寿命。各台水泵自动轮换使用,即最先投入使用的水泵最早退出运行,这样,各台水泵寿命均等,而且,一旦水泵出现故障,该系统能自动跳过故障泵运行。从造价上看较省,一般13万元左右一套,只需考虑水泵房的变频供水设备费、地下贮水池费,不需要屋顶水箱(约1500元/只),还可减少屋顶水箱的二次污染和保证顶层的供水压力(用 热水器压力也没问题)。 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却遇到了许多问题,给工作带来了麻烦,公司社会效益直接受到影响。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主要指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雨径流(含雨、雪水)和其他废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下文是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

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

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草案) 依据《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停放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5】058号文关于南京市住宅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本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制订以下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1、翠竹园小区公共道路及非停车位场地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车辆需停放于地下停车库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2、进入园区内的车辆禁止鸣笛、减速行驶、禁止开远光灯,主动避让行人或骑车人,以保证安全。 3、小区已购私家停车位住户车辆,由物业根据所购车位数配发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在实际缴纳车位物业费的期限内,可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 4、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住户,可包月有偿使用仁恒地产未售车位,时间按一个月起算。具体包月的车位由物业指定,费用为300元/月。物业将提供车主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需缴纳押金),根据实际缴纳停车费期限,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如该车位已销售,物业将及时告知包月住户,包月车辆将转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物业将收回出入卡并退还押金及相关停车费差额。 5、小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及访客车辆(含外来车辆)只能从小区西门专用访客收费通道出入园区。对于访客及外来车辆,必须在门

岗征得住户同意并在门岗换领小区专用临时停车卡后,方可驶入园区。车辆须停放在车辆管理员指定的地下停车库车位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6、小区业主、访客及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须按物业安保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临时停车。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需缴纳临时停车服务管理费,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按5元/次收取停车费,超过12小时的,每12小时加收5元停车费,不满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 7、小区业主的货运车辆和超过10座的中大型客车以及在小区内办公、经营车辆,需统一到物业办理相关申请车辆停放登记手续,明确具体停放地点和停放时间,物业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放,并参照业主包月停车或临时停车计费方式,上浮不超过5倍的计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8、对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业委会和物业将通过征询业主意见方式,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动用小区公共收益改造并完善各个车库的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待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改造完成后,采取路面停车计费标准高于地下停车库计费标准1—3倍的收费管理办法,更有效地控制路面停车状况。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二次供水和二次加压供水

所谓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因此,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设计、建设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们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但是,过去在全国尚未有一个完整的针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技术标准,只是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相关章节中提出部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主要为弥补市政供水管线压力不足,保证居住、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设立的。相比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容易被污染,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直都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传统的二次供水方式离不开蓄水池,蓄水池中的水一般由自来水管网供给,这样原来有压力的自来水进入蓄水池后变成了零,然后从零开始加压,造成大量电力能源的浪费。按有关规定,今后凡是应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所谓二次加压供水,主要是指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一种理想的节能供水设备,它是一种能直接与自来水管网连接,对自来水管网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的二次给水设备,在市政管网压力的基础上直接叠压供水,节约能源,并且还具有全封闭、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安装快捷、运行可靠、维护方便等诸多优点。无负压供水设备的工

作原理是:无负压供水设备进水管与自来水管网直接相连,水在自来水管网剩余压力驱动下压入设备进水管,设备的加压水泵在进水剩余压力的基础上继续加压,将供水压力提高到用户所需的压力后向出水管网供水。无负压供水设备需要设定某一压力值,当用户用水量大于自来水管网供水量时,进水管网压力下降,当设备进水口压力降到绝对压力小于0(或设定的管网保护压力)时,设备中的负压预防和控制装置自动启动工作,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调整直至设备停机待命,确保进水管网压力不再降低而对自来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当自来水管网供水能力恢复,进水管网压力恢复到保护压力以上时,设备自动启动,恢复正常供水;如果市政管网压力高于设备压力值时,当自来水管网剩余压力满足用户供水要求时,设备自动进入休眠状态,由自来水管网直接向用户供水,供水不足时设备自动恢复运行;当用户不用水或用水量很小时,设备自动进入停机休眠状态,由设在设备出水侧的小流量稳压保压罐维持用户数量用水及管网漏水,用户用水稳压保压罐不能维持供水管网所需压力时,设备自动唤醒,恢复正常运行。设备运行过程中充分利用自来水管网的剩余压力,始终既不对自来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又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需求,降低供水能耗,实现供水系统最优运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 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 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精编文档).doc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2年11月19日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 程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1987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程制度 Operating regulations for secondary pressuriz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操作规程 一、检查三相电源、将柜内"变频电源"开关闭合,变频带电,设备处于待机状态。 二、自动(将面板手动自动转换开关"16"置于左边"自动"位置)变频将按上次记忆泵延时积分起动,也可将"9.11.13"三台泵变频选择开关置于右边,即变频选择(每次仅一台)。当压力不足时,先切断变频泵,延时2秒转换为工频泵,延时5秒钟起动第二台泵作为变频泵,指示灯"5"闪烁;当压力过高时,将延时切断最先运行的工频泵,指示灯"4"闪烁。 三、手动(将面板手动自动转换开关"16"置于"手动"位置)分别将选择工频开关。"9.11.13"置"工频"位置即左边,

1#、2#、3#工频泵依次运行,工频停止是分别将"9.11.13"置中间,即停止位,设备直接停止。(如确属管网流量大,请密切关注电机电流或者限定设定压力,防止电机过流烧损)。 四、变频停止(将变频手动自动转换开关"6"置于中间位,此时变频将停止运行)。 五、设备无论在运行、停止状态,只有电源指示灯"3"亮。 六、当变频泵1#、2#、3#泵运行时,相应的指示灯"6.7.8"亮;当工频泵1#、2#、3#运行时,相应的指示灯"1O.12.14"亮。 七、关机:柜面选择开关置中间位置,即开始关机。八、设备此时处于停机(待机)状态。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南京2019小区业委会最新管理规约(草案)

AAA小区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 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AAA (二)详细地址:江宁区东山镇新亭路9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3861户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03920.45。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界 东至:莱茵达路; 南至:天元东路; 西至:潭园西路(围墙);

北至:新亭路。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 白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檀香座泛 会所、花语座泛会所等。 4、物业服务用房位于:碧水座会所。 5、业委会办公处、监事会办公处:暂未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的分摊难题 一般情况下,居民用水所需水压应保持在2.5KG~4.5KG之间(终端水压),低于2.5KG则会因水压不足而无法启动家用热水器,超高水压则会出现水管爆裂等故障。现代都市中高楼林立,由于水压有限,导致超过一定高度的楼房需要使用二次加压供水,即:高层建筑将自来水公司的供水进行存储通过水泵加压,再提供给业主使用。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都需设置一个用水总表和水泵电表。高层业主除缴纳用水量的水费外,还需另行分摊支付水泵电费。 根据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则高层业主需要支付是水泵电费为:水泵用电量×电费单价÷当月总用水量×单户用水量。 以上看似合理的“谁使用、谁分摊;用多摊多、用少摊少”水泵电费分摊规则,在如今入住率较低的一些住宅小区,则会引发令人讶异的情况。如某小区两幢高层共100户仅入住了6户人家,为给两楼二次供水,一个月的水泵电费产生了3000元,总用水量为100度,十楼A业主的用水量是10度。根据分摊规则,A 业主除了支付正常的25元水费外,还需承担300元的水泵电费,共计支付费用325元!在二次加压是为全体高层业主服务的前提下,如果仅按照用水度数由已入住的业主分摊显然是不合理的。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其他的住宅区物业公共能耗分摊方式是这样规定的: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在这样的规则下,为整幢建筑配套服务的楼梯和大厅照明、电梯运行、为整个小区配套服务的小区照明、监控用电、绿化用水等都可按照户数分摊。其中特别专门提出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并未给予空置业主免付费的特权。空置依然应当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水电费的义务,是因为空置物业仅仅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建筑物乃至整个小区的空置,只要有一户业主入住,那么保安、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物业管理的服务工作依然需全面展开,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就必须要投入正常运行。《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空置房屋的业主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当然也会因为物业服务和公共配套的正常运行而随时可以享受到入住后的正常服务供给,亦会获得因小区正常维护而带来的物业建筑保值增值的经济成果。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箱)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X X X X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XXXX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 座落位置:长沙市城南西路XX号 物业类型: 商住两用型?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

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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