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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下)

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下)
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下)

关键词:司法改革/改革的约束性条件/改革的策略

内容提要: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三、中国司法改革的约束性条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约束条件是指中国特定社会环境所派生出的对司法改革的推进形成实际影响的诸种因素。对这种约束条件的分析,不仅能够说明当前司法改革进程缓慢的深层缘由,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深化对中国司法改革复杂性的认识,同时也有益于选择和制定正确的改革策略。总体上看,中国司法改革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现行法律的规制

中国司法改革是在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律覆盖面已较为广阔,司法体制的主要构架以及司法行为的主要过程已经由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一点,与经济体制改革也显有不同。虽然经济体制改革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约束,但这些制度主要是政策、规章,而不是法律。具体地看,现行司法体制的制度基础既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更有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不仅如此,基于司法体制内在联系的要求,各个法律涉及司法体制的内容也彼此关连。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如果某一个法律的内容发生变化,其他法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

现行法律的规制所形成的约束使司法改革处于这样一种窘境:要么系统地修改法律,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变法”;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性的调整。近年来,司法机构在倡导改革的同时,又不得不谨慎地把“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进行改革”、或“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改革”作为改革的一项原则。对这一原则的遵从,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司法机构的一种政治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改革过程中无序、失控局面的出现。但是,完全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层次推进是不可想象的。事实上,司法机构目前所提出的一些改革设想和方案,已属“红杏出墙”,溢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这些设想和方案的实施,无疑必须以修改法律为前提。否则“,违法改革”的现象不可避免。

现行法律规制对司法改革的真正约束还不在于修改法律所可能出现的程序上的难度,更重要在于,它使得“摸着石头过河”这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典性”的方式难以、甚而无法适用于司法改革。因为从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看,任何局部性的“违法试验”都是不能被允许的,即便这种试验的主观倾向应得到充分肯定。这意味着中国司法改革在路径的选择上不可能依赖于“由点到面”的积累效应,而需要在充分的理性探讨基础上,系统地进行制度设计,进而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这种方式在操作层面上并非不可能,但其难度则是不言而喻的。

2.意识形态的影响

意识形态的影响首先体现在:中国现行司法制度作为中国政治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其主要内容已上升为主流意识形态,而且其权威性、优越性也在意识形态中得到了肯定和支撑。对中国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认同已成为政治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一种政治理念。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通过对司法制度的褒扬使这一制度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拥戴。与此同时,司法制度本身也承载着社会各阶层、各主体的某种社会理想。在这种意识形态氛围中,司法体制或制度上所实施的改革或多或少将触及人们既往所形成的理念;而对这种理念的信守又会影响到改革的实际进程。一方面,虽然对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有广泛的共识,但人们对司法制度基本方面的信赖往往忽略或宽宥了这些问题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司法改革的主观动因。另一方面,当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上升为主流意识形态后,司

法改革,即便是在技术层面上所进行的改革,也必然会遇到观念性的障碍。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曾经历过逾越观念障碍的阵痛的话,那么司法改革也不可避免这种相同的遭际;而如果说经济领域中的观念比较容易在经济实践的验证中得到改变的话,那么,在司法领域中所形成的一些观念则因司法行为效果的潜隐性(量上的不可测性)以及不同主体的感受上的差异而难以改变。

意识形态对司法改革的影响还体现于另一个层面。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这不仅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在实行法治中的先起性,更主要还在于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实践,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有其普适性的规则和原则。在工具理性意义上,各国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彼此借鉴的可能性较大。然而,西方发达国家基于其政治统治的需求,也已将司法体制及制度上的基本内容意识形态化;司法体制及制度中具有普适性、一般性规则被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认定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与生俱来、且仅仅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联系的制度设计。不仅如此,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还将这些制度作为与社会主义阵营相对垒的一种工具。近20 年来,随着东西方文化阻隔的逐步消除,西方司法体制及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文化载体,甚而通过文艺传播途径在中国有了广泛的认知。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建构,中国社会的决策者以及社会公众对这些内容仍保有相当程度的警惕和戒备。在国际间政治斗争尚未停息、民族主义情结忽隐忽现于国际间各种社会事件过程的今天,这种警惕和戒备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状态又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对西方司法制度的某些借鉴。

3.权力调整中的位势失衡

如前所述,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合理化地重新界定和配置司法机构同其他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在此过程中,虽然司法机构与其他不同主体之间权力关系调整的内容有所区别,但总体趋向上是适度扩大司法机构的权力,尤其是减少其他权力主体对司法机构实施司法行为过程的干预,以保持司法地位的相对独立。然而,依照现行制度及制度实践,司法机构所对应的权力主体主要是在政治构架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司法机构自身在权力关系调整中则处于一定的弱势。这就意味着需要扩张权力的机构缺少实现这种扩张的权力;而具有扩张权力能力的机构却需要相对减少权力。由此形成权力调整中的位势失衡。即便就司法机构彼此之间的权力调整而言,各司法机构都有抗衡其他机构权力扩张的条件或依据,同时也都不具备向其他司法机构延展其权力范围(尽管这种延展被认为是必要的)的能力和手段。

从近年来各司法机构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司法机构所拟定的改革措施基本都遵循了两个规则:一是不涉及本机构与执政党、人大以及政府之间的权力调整;二是不涉及本机构与其他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调整。这表面上可以视为对改革的阶段性的尊重,但深层上还在于司法机构自身不具有提出这种调整要求的权力和地位(甚而勇气) .

在一般意义上,对相关权力主体的政治胸襟应有足够的估量,但是,在涉及具体权力配置的过程中,各主体的特定利益立场必然会衍生出扩张自身权力范围(而不是减缩权力范围)的本能倾向。〔14〕自然,揭示这种政治过程的一般特征并不在于由此给司法改革作出悲观的结论,对此问题分析的全部意义在于,司法改革必须以各主体广泛共识的形成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为前提,仅仅有司法机构的内在要求和积极性,或仅仅有司法机构自身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

4.改革成本的匮乏

司法改革不仅牵涉到权力重新配置,而且也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无论是改革过程还是改革后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这里所要讨论的仅是狭义上、最直接的成本——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司法改革中的利益问题。

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在司法改革中的利益需求反映于三个方面:其一,改革将很大程度上消除司法腐败,杜绝司法机构及其成员利用司法权力的行使谋取不当利益。这意味着司法机

构成员的“灰色收益”、甚至“黑色收益”将被取消或减少。由此进一步提出的是对正当渠道物质供给增加的要求。如果没有正当渠道物质供给作为补偿,对“灰色”乃至“黑色”收益的追求无疑会抵销司法改革的成果。其二,司法改革、特别是司法机构内部的改革将强化对司法机构成员个别责任的约束;与此同时,提高司法行为效率的要求也会增加司法人员的智力和体力耗费。与此对应,司法机构成员对包括物质待遇在内的利益需求也应增加。其三,司法改革的应有措施之一就是对司法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隆其地位”、“厚其薪酬”,因此,增加对司法机构成员物质供给本身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除此之外,司法现代化无法脱离司法机构及其成员的装备及其他物质条件的现代化。顺应现代化趋势的司法改革,也必须以相应的物质条件作为支撑。这也是司法改革成本支付的因素之一。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改革成本最初是通过政府让利减税来解决的。随着企业改革的推进,改革的积极效应(反映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企业自己支付改革成本提供了可能。总体上说,企业改革与改革成本支付两者能够形成一种积极的对应,由此形成良性循环。与此完全不同的是,司法改革本身并不能为司法机构直接带来任何物质利益。恰恰相反,在一定意义上看,这种改革还会导致司法机构物质利益的减少。这也是说,司法机构自身不具备克服改革成本的条件。当最高司法机构或司法机构的长官们对司法人员提出种种责任要求的同时,却无法回应司法人员直接或间接提出的合理的利益要求。于此境况下,德化教育和“精神鼓励”是司法机构长官们唯一可用的激励手段。[15]从实际情况看,作为司法机构物质供给主渠道的各级财政并非完全忽视司法机构这种境状;由财政增加对司法机构的物质投入,解决司法改革成本支付问题本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这一方式的实施除了受制于财政实力的局限外,更主要还在于,从财政角度看,处于公务员序列之中的司法机构成员尚不具备“厚其薪酬”的特殊理由。司法机构成员的“特殊待遇”或许只有当“高薪养廉”规则在政府公务员中普遍实施后才有可能。

近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构利用其职业优势,通过一些渠道从体制外获取一定的收益,以此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人员的物质待遇,弥补司法人员在改革中相对利益的减失,如提高或截留诉讼费用于发放奖金等。这种做法较之个别司法人员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在道德上的负面评价或许会少一些;同时,在体制性的矛盾未解决前,这种做法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严肃地看,这种做法与司法改革的追求是相悖的;即便作为权宜性措施,亦乏善可陈。不仅如此,相关司法机构的负责者也可能会为此付出沉痛代价。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王俊莉* [摘要] 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前景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宪法对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认识,这种体制主要适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观念和权力配置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不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造成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在认识上尚存在某些局限,对法律的社会性和法律原则的科学性重视不够,使得司法制度的改革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司法机关的作用显著提高,改革司法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他们对经济利益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3届高考政治备考: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

(唐山一加一家教)13届高考政治备考: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 一、【时事背景】 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强调,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推进,坚持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推进。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全文约1.8万字,由前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等内容组成。白皮书指出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白皮书说,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 二、【理论分析】 1、政治生活角度

(1)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践行司法为民,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2)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我国公民可以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更有利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 2、生活与哲学角度 (1)物质决定意识,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 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 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20 世纪末,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决策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正式提出。由此, 司法改 革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 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运作的全部资源, 即人、财、物, 基本来自于司法体制以外。司法自身创造的唯一资源———诉讼费收入在制度上也不能(或不应)由司法机构自由支配。更主要的问题是, 外部资源的供给, 既不充分, 也不稳定。包括司法职位任免在内的外部资源供给的实际状态,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司法 机构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磋商。司法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供给, 自洽机制不能形成, 这是当前司法机构抱怨最多的现实。 简略地说,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在于:通过制度创新, 消除或减缓司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力和产出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这种表达或认识, 与以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丰富社会主体物质生活为主导任务的经济体制改革颇为契合。 我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略为:围绕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要求, 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 逐步形成现代化的、且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这一内容的关键是重新配置司法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各主体的权力。作出这种概括的理由是:(1)司法体制的核心是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恰当界定这种权力关系是创设合理的司法体制的关键所在。(2)根据法治国家政治建构的要求, 中国社会中现实权力结构关系整体上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整。在这种调整中, 司法在政治建构中的定位具有基础性意义;而司法的定位正体现于界定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3)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至少是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都同司法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不清, 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重新合理配置权力是解决中国司法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的根本出路。 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常常把司法描绘成不受政党任何影响的领域。然而事实上, 即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中,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深刻的。美国法官的任命通常都带有一定的党派背景。据统计, 从克利夫兰到卡特共17位总统中, 有13 位总统任命本党成员为联邦法官, 本党成员的法官占他们任命的联邦法官总数的90 %以上, 其余4 位所任命的本党成员占任命总数的80 %以上。在依照选举程序而选举法官的情况下, 法官的产生仍然有深刻的党派背景。美国学者曾揭露道:在“党派选举”的州,“法官是作为一个政党的成员或候选人而选出的” ;在“非党派选举”的州,“不管选举过程和政治如何, 法官仍然可以带着一个政党所主张的社会准则来到司法机构”。不仅如此, 控制或制约司法机构往往正是美国两党激烈竞争的目标。参见陈其人等:《美国两党制剖析》, 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 第57 页。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1]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

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

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 我国的司法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主要归功于我国能够根据国情的变动而不断地对陈旧的、不适合中国发展的司法规范、司法程序以及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今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改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司法改革的活动过程中,我国应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指导,寻求一条能够真正对人民有利的改革道路,充分重视陪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让人民能够切实参与到司法工作中。 标签:司法改革;群众路线;陪审制度;人民;参与 司法改革,一直都是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此次在结束不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对将来的改革工作做了整体部署,再次掀起了政界及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评论热潮。借此时机,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出现的问题,进而阐述群众路线在司法改革领域的价值,以期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党和政府能加注重对人民群众力量的挖掘和利用,将群众路线思想切实贯彻到司法领域。 一、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从未终止,一直以国家的重点工作持续进行着,并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司法规范的重建,使得司法有法可依,逐步实现了司法活动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以对司法规范的重建为开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执政党和国家政府着手消除文革时期出现的“法律虚无主义”①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国家各个领域拨乱反正,恢复司法体系。而在这一进程中,不仅大量的司法规范被制定出台,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197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我国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一系列司法规范的改革,使得我国的司法活动得以正常化、秩序化及规范化,并使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充实、丰富和完整”[1]。 第二,司法组织体系改革,确立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90年代之前,司法机关一直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从属机关而存在的,其工作往往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或约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我国也逐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作为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2]。随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尤其是199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更是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由此,司法机关开始作为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对行政机关起监督作用的机关而存在。

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欢迎阅读!!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新司改启动十个月再啃“硬骨头”回顾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路线,在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后,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自此,由中央牵头的新一轮司改全面启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地作为首轮司改试点,根据当地情况陆续推进司改试点。 上海率先启动司改试点至今已逾半年,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并开庭审理案件;有关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都已推出。 新华社介绍,此时推出《实施方案》,则是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而《实施方案》中所列的84项改革举措,都是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今年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2338-72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 本(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尊敬的***: 非常感谢市、县人大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调研指导工作,我代表**法院党组,将我院司法改革工作汇报如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顺利开展了多项司法改革工作和大量人、财、物上划省统管前期摸底准备工作。 **法院现设置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

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人民法庭、办公室、法警大队、书记员管理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等**个编制内机构外,还设立设立新闻办为内设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人,现实有干警**人,空编**人。现有在职在岗**人中,党员干警**人,占干警职工总数的**3%,女干警**人,占干警总人数**%,少数民族**人,占干警总人数**%。30岁以下**人,31-35周岁**人,36-45周岁**人,46-55周岁**人,56岁以上**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数的8.5%、23.4%、23.4%、42.6%、2.1%。全院干警平均年龄**岁,党组成员平均年龄**岁,各庭室负责人平均年龄**岁。高中以下学历**人,大专学历**人,本科学历人数**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从职级情况看,现有在岗**人中,副处**人,正科**人,副科**人,主任科员**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 人,工人**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8%、*7%、*2%、*6%、*1%。现空缺副科**人。现有审判人员**人,占干警职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发表时间:2011-07-05T08:26:10.68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4月下供稿作者:毛兴勤[导读] 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备受责难。毛兴勤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贵州六盘水 553004)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特色”的幌子下备受责难。“西洋派”与“本土派”的争论不仅无益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反而徒增了问题的复杂性。以通行的“底线”为司法改革的指针才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出路。关键词:普遍规则;中国特色;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415 D9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99-01 一、“底线”与“红线”:一个现实的解读 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使只要有一点点时代感和责任感的国民担忧。“进一步,退两步”的司改进程让我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程充满了迷茫和无望。具有司法普适性的原则和规律(我将其成为底线)因遥不可及而成了痴心妄想。郁闷与无奈充斥着本想有所作为的学人。于是,多数人选择了做聪明的傻瓜。说他们聪明是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问题的所在,比谁都明白那些一碰便会有危险的“高压线”、“雷区” (我将其成为红线),所以他们宁愿做一个傻瓜——一个有躯壳却没有思想、有嘴却不能表示内心的木偶。只有极少数人,正是他们的大无畏引领着时代,在浑浊的世界为人们指明方向。也正是他们在极力阻止着那些真正的傻瓜企图返回历史的起点去寻找他们的“春秋美梦”。 二、“红线”挑战“底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 司法的底线是我们衡量司法质量和品质的标杆。历史赋予了其检验过往“车辆”的资格和是否向它们发放“通行证”的话语权。凡是未能通过检验者,要么被彻底报废要么改良后再次受检。其实,中华民族何尝不是一辆滚滚行驶了几千年的重型卡车!?她满载过荣誉、也满载过屈辱;满载过富有,也满载过贫困。当她再次受检并准备以全新的姿态驶入快车道时却被一份份不甚满意的“体检表”困惑,在司法一栏更是如此。于是,有人不满于这种“不公平”标准而执着 过往历史,有人则疾呼必须对不合格“部件”进行改良以适应新的标准。由此,在法学界出现了“本土派”与“西洋派”之争。诚然,正如有人争辩的那样,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那套标准来衡量我们司法制度的优劣,我们完全可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事实上,很久以来我们都是这么想并这么做的。但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是:什么是司法?司法的底线是什么?否则,我们完全会误以为那种高度一体化的、被戴上一个“司法机关帽子“的便是司法。我们必须记住:“历史只为那些具备运行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1]被誉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其任务在于通过公平、正义的审判来保障人权并实现社会秩序的井然。常见借口一: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不允许。中国的传统确实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中国的现实纷繁复杂、矛盾重重。笔者认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倍加的努力,博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上帝(如果真有的话)是公平的,当其赋予中华民族绝好发展契机的时候也给予了别人厚爱。我们能不能抓住机遇、乘势而起赶超先进在于我们的认识和行动。如果说“激情年代”的“超英赶美”只是一个神话,那么,今天的中国却已真真实事的感觉到了自己的存在而且是有尊严地存在。但历史一再表明,任何囿于过去和现实的思想、举动都是危险的。现实也表明,不勇于创新和改革就不可能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提供内在活力。常见借口二:打击犯罪的现实不容过多的人权关照。中国高居不下的基尼系数表明社会分层、社会治安形势的严重——有人在监督体制外游走,有人在“社会之外”漂泊,有人在利益面前徘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然以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无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成了此等牺牲品。老实说,这种牺牲对受害者(此处之受害者并非犯罪的受害者)是不公平的。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当做犯罪人。在“扫黄打黑”的一片欢呼声中有多少人在关注人权?在激情的“严打”运动中又有多少人权被漠视?我们常常不是以一种“冷眼看世间情”的炎凉来解读社会就是以“冷嘲热讽”来奚落那些脚戴镣铐、身穿囚服的人。其实,我们真应该想想:他们到底有没有罪?是不是应该多给他们一些照料?此话听起来有为“犯罪分子”打抱不平的味道,但请别忘了,也许你今天还在幸灾乐祸,明天就和他们一样,即便你是无辜的。正如有学者所言,不是你是否愿意成为被告而是有人/机关把你变成被告,在一个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任何人都可能被当做罪犯而被打击的潜在风险。 三、“底线”超越“红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 以司法底线为标准来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必要的,按照司法规律来建设司法是必须的。但问题接踵而来,要保证司法底线则会面临敏感话题即政治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键在于突破“红线”的勇气和程度。有没有勇气去改变公、检、法的现有宪法定位?有没有决心将法院由监督的客体建设成监督的主体?有没有魄力将一切公权力置于法院的审查之下?目前,至少以下两点是应该做的:一、广开言论,包容批判。现在的“一言堂”现象仍然明显和严重。除了一些“胆大妄为”之士外,很多人都习惯于沉默。正如在第一段提到的那样,他们更愿意把自己装扮成聪明的傻瓜。想到西方国家法学流派之多、法学大师之广,思想交锋之利。我们不禁感到一丝丝的悲凉。而我们除了“官方派”以外好像找不出与之不同更遑论对立的“门派”。诚然,这与“以吏为师”、“法无二解”的传统文化有关,也与政治的宽容度不够有关。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批判应当得到鼓励,因为有了批判才会有进步。在英语词汇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critical”一词兼有“批判的”和“决定性的”之意。也许这是偶然,但这也是事实,因为对任何事物的发展来说,批判性总意味着决定性。 二、应该逐步突破现有的制度甚至政治制度。我们不能 “毕其功于一役”但却不能固步自封、畏首畏尾。司法应当回归它本来的面相,司法规律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任意的曲解。我认为,目前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的审判管理改革就是曲解了司法规律。审判管理改革说白了就是通过加大法院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对此种改革居然有人为其辩护,说是通过法院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来达成司法的协调运作!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2]“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从事法庭法庭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3]回至主题,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底线”与“红线”已出现了极为紧张的状态。是要突破“红线”而保“底线”还是为守“红线”而牺牲“底线”?答案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在当前社会,改革工作进入攻坚时期,内部问题、外部环境都存在对我国我党的考验和挑战,树立全民法制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奠定我国更好发展之基础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反腐工作中,以法治推进反腐,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并使其刚性运行,才能实现国家治理腐败体系和治理腐败能力的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 建构法治反腐机制要做到促进官员“不愿腐”。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官。只有依法治官,促进官员自觉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才能保证官员廉洁自律。依法治官必须从严管理好党员、干部队伍。只有从严管理好党员、干部,才能使党员、干部成为全社会的表率。 建构法治反腐机制要做到促进官员“不能腐”。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权。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要行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

系,由此推进实现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建构法治反腐机制要做到促进官员“不敢腐”。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惩治腐败。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共产党和人民政权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中国共产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决不姑息。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公丕详)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建国之初的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基础。 □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当代中国司法制度进入了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也由此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到体制性的司法改革。 □公丕祥 建国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一个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行程。在建国之初的司法发展进程中,有至关重要并且影响深远的三件法制大事,奠定了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基础。一是废除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即在人民大革命胜利前夕,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确立了废除“六法全书”之后新的人民民主政权司法活动的原则;二是建国之初的司法改革运动,进一步肃清了司法系统中“六法全书”的旧法观点的影响,划清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三是“五四宪法”确立了新中国的司法体制与司法制度基本框架。 然而,在后来的历史岁月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一法律与司法革命进程遇到了严重挫折。从1957年开始,法律与司法虚无主义思潮广泛蔓延,直至酿成“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与司法制度遭到了全面摧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代中国法制与司法得到全面恢复与重建。1982年的宪法、197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法治中国》专题片观后感500字三篇+心得体会

《法治中国》专题片观后感500字三篇 国无常强,无常弱。众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各个王朝更迭交替不断,而对于当下,全面依法治国,则是破解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的利剑。 古今中外,人们都会选择用法律来进行社会治理,一些统治者甚至会采用严刑峻法来统治国家。比如明朝,大明律法对于贪腐整治可谓是严苛至极,但是依然难以杜绝贪腐行为,在嘉靖之后甚至严重影响到国家的正常运行,问题就在于仅仅重视了法治,而忽视了德治。十八大以来,通过兼收并蓄、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运用法律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使广大党员干部将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权力装进笼子里面。在市场经济市场中,让改革在法治的框架下推进,攻坚克难,可以更好的解决民众的切身需求、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中国自古以来又是礼仪之邦,礼法并施,德法兼容也是中国长期以来探索所形成的社会治理模式。既要重视法律的强制规范作用,也要利用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逐渐让道德变成内心的一把尺。 法治建设不可以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奉法者强,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也需要不断地创新,要结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法治理念,建设有中国特

色的法治之路。 《法治中国》专题片观后感500字三篇 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在央视隆重上映。这不是一部普通的专题片,而是对一种治国方略的重申和肯定,是一种增强人民法制和道德观念的宣传向导,更是对依法治国的制度自信。 纵观历史,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鉴于这个规律,我国坚决地选择了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策略。我们就是要通过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规范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进而引导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政治清明,进而实现人民民主自由;要通过依法治国巩固改革发展成果,进而铺就小康社会建设大道,实现“中国梦”。 从新中国建立到小康建设的新时期,在党的领导下我们 制定了有关政治生活、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生态保护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国家管理有了一整套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领域的法律空白也不断被填补,整个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同时,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司法实践活动不断得到全国人民的肯定,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依靠国家法律规范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也不断增强! 时代的需求、发展的需求,铸就了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

我国司法鉴制度定现状和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说,完善证据制度的关键在于改革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直接为诉讼和仲裁活动服务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辅助服务制度)。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司法鉴定的改革方向和目标。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许多问题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又散落于各个司法解释、法规、规章之中,且互相冲突。本文通过剖析司法鉴定的本质、比较中外司法鉴定制度、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旨在探求适合我国特点的司法鉴定制度,呼唤司法鉴定立法。 关键词:司法鉴定、证据、诉讼活动、司法鉴定的改革、司法鉴定立法 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在当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大量运用科学证据的证明方法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司法鉴定正是运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各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已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制度正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必然与其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内容相适应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司法鉴定制度包融于司法制度中,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从内容上看,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和司法鉴定认证制度等内容。 下面,本文从司法鉴定的概念、本质属性,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下探讨。 一、司法鉴定概述 研究司法鉴定制度,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司法鉴定,其本质属性是什么?

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相继推出,从全局谋划、注重顶层设计、解决现实问题。中国共产党的第八届第四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在促进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紧锣密鼓地推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问题,结合中共其他领导人与司法官员的谈话,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检省级统管;2、司法预算独立;3、法官统一任免;4、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5、法官与公务员分类管理;6、法官职业养成;7、法官职业保障;8、法官审判权的内部保障。应当说,中共这次会议为司法改革描绘了一个非常美丽的蓝图,也迎合了近几年来的各方呼吁,尤其是法律界所期望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遵循我国的《宪法》,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的路径下展开,偏离了《宪法》规定的一切改革都是缺乏合法性的,实践证明,打着“良性违宪”的幌子进行的改革对法治社会的建构的危害性是及其严重的。司法体制改革能否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优化司法环境,能否能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是否依据宪法、是否以宪法作为最高的指导准则;依宪治国,首先作为宪法保障的司法运行本身要以宪法为依据。 一、改革方案之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 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司法权相对独立问题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影响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因素有很多,但与行政区与司法区不分离,司法权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是影响其独立性的最重要方面。影响司法权威,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的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权依法行使的主要因素有:一、司法权的行政化。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行政化的领导模式习惯和传统及思维模式让司法人员的价值追求不是法律和人权只能是行政化的,从而直接影响了司法权的行为和结果。二、司法人员的区域化。社会传统“人情”关系让区域化的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避免不了熟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独立断案以及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革新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高效行使侦查权、革新提起公诉制度以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对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改革经验的积累,再加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主张的提出,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越来越重要。除此之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以及法治实践的不足,再加上立法上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制度的设计和规定的不严谨,导

致我国对人权的保障不够全面,尤其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加不足。然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不仅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予以具体的规制,并且加强了对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还对防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对维护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人权保障步伐意义重大。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法官独立判断。在我国,有史以来,审判权、监督权统统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不清、界限不明的状况由来已久,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专属于审判机关的权力,但是,实践中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创新、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的设计,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行政机关插手司法案件,为法官独立断案,提供制度上和法律是的保障。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而审判属于中心环节。在我国,这三个环节分属于公检法三机关,立法上作此分工的目的在于三机关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实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彼此之间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许多办案人员不把

司法改革与政法新思维

司法改革与政法新思维 司法改革与政法新思维 近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就司法改革议题发布系统性的官方论述。它彰显了官方对于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也回应了普罗大众、社会舆论对当下司法问题的认知和期待;而从白皮书的具体内容看,不仅明确提出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的司法改革目标,亦专门阐述了司法运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显见官方对于司法改革的认识深度正在不断进步。诚如白皮书所言,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因此,讨论司法改革就、无法回避政治改革问题,或者说,只有在政改的语境下,才能更为清晰地思考司改。当下,中国共产党已经完成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两者的根本区别是:革命党的目标是夺取政权,因此着重强调敌我斗争和政治色彩,而较少从社会正义、法律秩序的角度考虑司法问题;执政党的目标则是长期执政,故而必须尊重包括司法规律在内的执政规律,在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实现执政权力的合法性认同和正当性建构。 要达致这一执政目标,就须从执政党的立场确立政法工作的新思维。所谓新,是相对于革命党立场的政法思维而言。革命党的政法思维,通常强调的是政治立场、敌我对抗和专政管制,以“政治正确”适应革命斗争的现实需要。与之相对的执政党的政法思维,所强调的则应是法治框架内的权力运作、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立足于个体公民的人权保障,尤其是明确执政权力的行使亦不能超越法律界线,执政党亦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体到司法领域,政法新思维的基本要求应该是:将司法从革命思维下的工具论桎梏中解放出来,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建构现代司法的体制和机制。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司法中立和司法独立。所谓司法中立,意味着司法必须是克制的,不能主动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而应在各种社会纷争和利益纠葛间保持超然中立的地位,这是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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